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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右商帮兴起的制度成因分析

2012-08-15范树青

老区建设 2012年18期
关键词:商帮江西土地

范树青 张 军

江右商帮是明清十大商帮中形成最早的一支。“江右”是江西历史上的别称,因此由明朝初年开始形成的江西商人群体被人们习惯性称为“江右商帮”,江右商帮活跃于明清时期约500余年。“红巾起义”爆发后江西人为朱元璋部队提供军需给养是其形成的初因,而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土地脱籍的农民,为生计和避税所迫在经营四方的过程中形成了商帮并不断成长壮大。

近几十年来,明清商帮的研究,在国内外史学界都已经成为引人注目的课题,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近年来,一些学者尝试把研究视角转向将经济理论和史料紧密结合,由此把握并形成了不同的研究方向。本文拟从新经济史学视角,以制度的类型、制度的变迁、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寻租理论等为依据来找寻江右商帮兴起的原因。

一、正式制度分析

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制度又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是指一些成文的规定,包括国家中央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合同等,包括企事业部门的规则规定,因此正式制度在生产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其与非正式制度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社会发展。本文涉及的正式制度包括明朝的土地制度、户籍制度、赋役制度、货币金融制度和明朝海禁政策等。

(一)明朝土地寻租行为诱致土地制度变迁

1.明朝的土地制度:

“赋从田出”,因此土地是封建统治者的命脉。土地制度,一般是指土地的分配与所有权的归属;土地的垦殖与经营管理形式;地租的等则与征收方式,以及地租的分割占有等。明朝“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

官田和民田在数量、种类、所有制性质、税目、税粮科则(田租的等级与数量)等方面各有差别:官田曰租,民田曰税;官田租重,民田税轻;官田多由贫民佃种,民田多归豪右所有。“官田”之名,最早见于《周礼》。就数量而言,明代全国官田少,而民田多。

2.明朝初期土地制度表现出了它的高效性:

从明朝的土地制度可以明显见得其严重的剥削性质,农民以在少量土地上的产出要负担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但是土地制度如果能够稳定的推行,让百姓安居乐土,也是能够收到良好效果的。为了巩固封建统治,将农民牢牢固定在土地上,明朝也沿袭了以往朝代的做法,编制了“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将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赋役制度相配套,丁口与田产互不分离,使国家的赋役征发有保障,社会再生产得以继续进行。

明朝的黄册是在清查户口的基础上编造的,鱼鳞册是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绘制的,这些册籍的编制保证了农民的土地占有权,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同时,清除了隐匿人口和土地,有利于增加国家赋税,也便于编排力役,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了赋役不均状况的发展。明太祖还因地制宜,在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土地政策和税收政策,有利于加速土地开发。按当时明确规定,凡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永远不纳税粮),各地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得到比较充分的调动,耕地面积迅速增加。据明朝官府提供的资料,洪武初年全国垦田数逐年上升,有些年份增幅甚大,少者以万顷计,多者至近百万顷。

据统计,洪武元年(1368)迄十六年(1383)内共计垦田二百零五万三千三百十四顷。元末明初以来田多荒芜的现象为之大变,农村经济面貌焕然一新。田野辟、户口增,是明初经济恢复的主要标志,也是明太祖巩固皇权的重要基础。这个目标的实现,与土地制度的建立及强有力的推行有着密切的关系。

3.明朝土地寻租行为:

寻租是一些既得利益者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和对既得利益进行的再分配的活动,旨在寻求财富的转移。寻租直接浪费了经济资源,间接造成了经济资源配置的扭曲,阻止了更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施,往往成为腐败和社会不公、社会动乱之源。

明朝虽然制定了严格的土地制度,可是在执行的过程中有很多欺上瞒下的作弊行为或封建帝王本身就是寻租行为人,直接破坏了明初土地制度的高效性,而导致土地日益集中到皇帝、皇族、封建士大夫等人的手中,而百姓成了税赋深重的受害者,只能流落他乡另谋出路。

政府创租活动分为三类:政府无意创租、政府被动创租、政府主动创租。政府无意创租和政府主动创租在明王朝的不同时期都有不同的体现。

在明朝初年洪武年间,政府表现为无意创租。明初,朱元璋曾对此进行了严厉的惩罚,规定官吏舞弊的“一体处死”;地主隐瞒户口和土地的“家长处死,人口迁发化外”。在严格的检查和严厉的镇压下,虽然还存在官吏和地主通同舞弊的现象,但没有成燎原之势。

明王朝中叶以后,政府主动设租,土地越来越高度集中。皇帝带头掠夺地产,大量设置皇庄,是这一时期土地兼并的突出特点。皇庄始于永乐时期,此后皇庄日益增多。明代皇庄之多,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朝代。洪熙、宣德以后,亲王庄田逐渐增多。他们占田多通过钦赐、奏讨、纳献、夺买和直接劫夺等手段,诸王都是明代大地主。此外,外戚宦官同样夺民业为庄田,如正德时的谷大用便强占民田至万顷。官僚、缙绅和乡宦也通过各种手段兼并大量土地。

4.明朝土地制度的变迁:

封建制度的剥削本质,决定了明朝初期的土地制度不可能贯彻始终,土地制度的松懈乃至变迁大致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税粮与田亩相分离:在洪、永二朝以后土地制度很快就受到冲击,“有田者无粮”、“有粮者无田”,田产已去而税粮犹存,无田者纳无穷之税的怪现象,比比皆是。

(2)官田逐渐私有化:明中叶以后,随着土地兼并的日盛,官田逐渐私有化,其科则与民田合而为一。

(3)对明初垦荒之地征税:至宣德朝,对国初规定“永不起科”的一些垦荒田地,以及低洼、盐碱之地而无粮者,一概量出作数,列入赋额。是以原额地少,而丈出之地反多,大大超过旧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政府恐怕亩数增多,引起朝廷不满,为使符合原额之数,乃以大亩当小亩,至有数亩当一亩者。自是每次编制册籍,往往采取双重标准:以大亩上报朝廷,用小亩向小民派粮。由大、小亩制带来的严重后果之一,是人们可以随意伸缩地亩,为经理者上下其手、弄虚作假开了绿灯。亩数的随意性,终于使鱼鳞册渐渐成了一纸空文。

(4)卫所屯田制度的破坏:土地兼并的恶性发展,诸王、公侯、监军太监、统兵将领、卫所军官和地主豪强竞相侵吞屯田,役使军丁。弘治年间,官僚马文升指出,天下屯田被“卫所官旗势豪军民侵占盗卖十去其五”。

(5)军屯制度的破坏:太监、军官不仅侵占屯田,同时还役使军丁为他们耕种。军户不堪剥削和虐待,被迫逃亡。1438年(正统三年),逃军数目竟达120余万。军屯在明初农业生产中曾经起过积极作用,军粮原来依靠军屯供应。随着军屯制度的破坏,到正德时军粮只能靠国库支付。军屯制度的破坏,不仅影响到明朝国库的收入,也削弱了明朝的边防力量。

明朝末年,土地制度已经到了糜烂的地步,广大农民流离失所,富者有良田千亩,贫者无立锥之地。

5.明朝土地制度变迁引发江右人口大规模的流动:

宋朝时期,江西已经成为全国经济文化发展的先进地区,其人口之众,物产之富,居各路(路为宋时的行政区划)前茅。据《元史·地理志》和《明实录》对江西人口的统计数字发现,从明初到明末,江西在籍人口减少了近千万。但是,明代江西的流失人口并不去田多人少的赣州、南安,他们向人烟稀少的地区迁徙,向商业欠发达省份开辟,其中两湖、两广、云贵川的江西移民最多,也有迁居海外的。江西移民中绝大多数都是经商,云南省就有近一半是江西移民。

对此,成化、弘治之际曾为礼部尚书、内阁大学士的丘?和嘉靖时海瑞有着一致的看法:江西的流民以经济发达、人多地少的吉安、抚州、南昌、广信等处为多,但流民们去本省人口稀少的南安、赣州二府者仅十之一,十之九游食于他省,特别是湖广。其深层原因是,如果到本省南、赣,当地的里甲将强迫其入籍承担赋役,原籍官府又追捕,而逃往他省,则没有这些麻烦。由此可见江右商帮的兴起是土地脱籍的农民在为生计和避税所迫而经营四方的过程中不断成长壮大的。

(二)土地制度变迁导致户籍制度、赋役制度变迁,加速了农民的去土地化

1.户籍制度变迁促进了江右商帮的兴起。

宣德朝始的人户的大规模流动,迫使明政府不得不对原有的户籍管理制度进行调整。从正统元年(1436年)开始,明政府造逃户周知册,逃户周知册的编造,是明朝对户籍管理制度全面调整的开始,虽说目的是为了重新控制逃户,征粮征税,但比起黄册及有关法律,仍作了许多重要的让步或变通。一是不再坚持将逃户提回原籍,而是允许就地入籍复业,由所在地有司给户由执照,从法律上承认逃户在外落户既成事实的合法性。二是民户以每亩五升三合五勺的轻租民田起科,军、匠户只出一丁服役,均较原籍粮差为轻。三是灶户虽不得改变户等,但免除盐课,量加粮税,实际上已从民籍。户籍管理客观上放松了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有利于农民从土地上腾出一些时间从事商业。

2.赋役制度变迁促进了江右商帮的兴起。

明朝的赋税征收基本上沿用唐宋以来的两税法,田赋分夏税、秋粮两次缴纳。纳米麦者称为“本色”,纳钱、钞、绢或以其他物产代输者称为“折色”。税率因地而异,有不同的“科则”,差别很大。

明朝中期,土地兼并和社会贫富分化逐渐加剧,官绅大户百般逃避赋役,中下户的赋役负担不断加重,每至于破产流亡,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赋役尤其是杂役差编之法繁琐混乱,胥吏上下其手,弊端丛生。神宗初年张居正当权,将赋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是即“一条鞭法”:以简化赋役征发的项目和手续为基本原则,规定各州县以白银为单位通算每年的正、杂役费用,得出一个“役银”数目,然后“量地计丁”,即按照丁、粮两项标准将其分摊到每家每户头上,每粮一石征银若干,丁一人征银若干,最终与该户的田赋(亦折银)合并征收。

此法归并了原来复杂的赋役名目,征收手续简便,而且量出制入进行分摊,使民户预知缴纳数额,官吏不易作弊。赋役统一折银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百姓纳银代役,受到的国家人身束缚有所削弱,使农民和土地进一步分离,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商业的发展。

(三)金融制度变迁促进了江右商帮的兴起

明代开始产生资本主义萌芽,纸币更为适合广泛的商品交易。明代开始本来是用铜钱的,早在朱元璋草创时期(公元1361年)即设宝源局和货泉局,铸造大中通宝钱,正式建立明王朝(公元1368年)以后,又颁发了洪武通宝钱。铸钱的原料是铜,铜的来源又不很充裕。于是“有司责民出铜,民毁器皿输官,颇以为苦。而商贾沿元之旧习用钞,多不便用钱。”在这种情况下,明代开始改用钞币。而货币的纸质化极大地推动了商业的发展,交易更方便、交易成本更低。

明代的钞币已很接近于现代的纸币,而且在实践中形成一套货币制度,发现了一些纸币流通方面的规律,创立了一些货币理论。

(四)明朝海禁政策带给江右商人发展的机遇

“寸板不许下海”,是明朝建立伊始就制定的遏制中国人对外交往的海禁政策。为了防止沿海人民入海通商,《大明律》规定了严酷的处罚办法,明政府对参与买卖外国商品的居民也不放过,“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现有者限以三月销尽。”

接待外国使者及管理朝贡贸易的市舶司也由元朝的七个减为宁波、泉州、广州三个,官方贸易实际上也只是广州一口通商。这样一来,不仅南北贸易,而且对外贸易也主要依靠运河──长江──赣江──北江这一水上通道。在这一错误政策的指引下,反而凸显了江西水上交通的优势,使得江右商帮得以快速发展壮大。这条通道全长三千多公里,流经北直隶、山东、南直隶、江西、广东五区,而在江西境内则占三分之一。这使得江西在国内、国际贸易中处于极为有利的地位,为江西经济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江西商人的活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在这种形势下,江西商人全方位撒开,社会上也有了“无江(西)不成市”、江西商人“一个包袱一把伞,跑到湖南当老板”的谚语。

二、非正式制度分析

非正式制度,又称非正式约束、非正式规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可的约定成俗、共同恪守的行为准则,包括价值信念、风俗习惯、文化传统、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在非正式制度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因为它不仅可以蕴涵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性,而且还可以在形式上构成某种正式制度安排的“先验”模式。

(一)意识形态领域亲商观念渐浓

明朝中期,商品经济已广泛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角落,并由此引发了人们思想观念及社会价值观念的一系列变化。不仅是富商大贾,即使是“贱尔小民”,也能从波涛汹涌的商品经济大潮中意识到“富贵不必诗书,而蓄资可致”,反映出人们价值观念上的新变化,科举已非“天下第一生业”,传统的“士农工商”社会等级关系已逐渐被“四民异业而同道”所替代。

越来越多的家庭、家族将“行商作贾”列为子弟及族人“食力资身”的常业之一,认为从事商业与读书、务农一样,均为“本业”,均可有所成就。清江黄氏宗族祠规规定,族人“谋生各有其道,习艺俱无害理,除读书力学务农外,凡一切技艺之事,何莫非治生之法,安而行之可也”。不少文人、士大夫的著作言论中也明显表现出崇商、护商的倾向,比如:明末南丰籍著名学者梁份和作为江右王学代表人物的吉水罗洪先,都发表过很多崇商护商的言论,态度非常鲜明,批评的对象是那些死守“经术经世”陈条的“恂恂者”。

以江西地区来看,观念上的转变则在成化、弘治时就已出现,至正德、嘉靖以后趋于明显。正德《建昌府志》以服饰饮食为例,描述了该府从正统到弘治数十年间社会风尚的变化,表明人们更加讲究服饰的富贵奢华和饮食的排场气派。

明朝江西金溪刻书商的兴起也是得益于时人对经商观念的转变。从明朝万历时起,江西金溪就有不少儒生从治经转为刻书、以开书坊为业。到崇祯时,这里已成为全国重要的刻书业中心之一,并涌现了一批颇具影响的刻书世家,比如:著名的周氏家族和王氏家族(王安石后代)就是其中的代表,他们在经商求利的同时始终保留了不同于一般市民的文化品味和与之相匹配的社会地位,可谓是名利双收。他们从文人向商人的转型在促进明清时期江西乃至全国文化发展传播方面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

(二)江右商人诚信立世

江西儒家文化思想深厚,有“家孔孟而人阳明”之誉。两宋时期,江西被称为“文章节义之邦”,涌现了一大批文人雅士和刚正义士。

宋代江西为理学思想传播之地,理学思想中的积极成分,如注重品德气节、讲求发奋立志以及强调实践与社会责任感等,更助成了一种忠贞节烈、直行无畏的性格。周敦颐的《爱莲说》与文天祥的《正气歌》,就是这种性格的文学诠释。欧阳修开“疑经”风气,王安石被称为“拗相公”,胡铨上书请斩秦桧,这些人的共同点都是坚守大义、宁折不弯,为信念和原则而义无反顾、赴汤蹈火。朱熙称“江西人士好为奇论,耻与人同,每立异以求胜。”

江右商人深受儒家传统的哺育,深受人文气息的熏陶,深受先人事迹的启迪,在商业文化与商业理念方面,将仁义礼智信深深地镌刻在他们的脑海之中。可以说,他们是我国古代儒商的典型代表。江右商人为人质朴,注重诚信,不卖假冒伪劣,不搞欺行霸市,遵守儒家的道德规范,提出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经商原则,并由此形成了“以诚待客、以义制利”,“和气生财、公平守信”,“货真价实、童叟无欺”等一系列道德要求,为赣商们所共同遵守。浮梁商人朱文炽在经营茶叶时,每当出售的新茶过期后,他在与人交易的契约上均注明“陈茶”二字,以示不欺。清江商人杨俊之,“贸易吴越闽粤诸地二十余年,虽童叟不欺,遇急难不异捐赀排解。”许多江右商人家族也将商业道德作为家规、族规的重要内容,要求全家族的人员必须遵守。江右商人重信守义,使得他们行走江湖有着一副好口碑,足迹遍布大江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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