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公仆”染指幼女案
2012-08-15李秋生
文/李秋生
有感于“公仆”染指幼女案
文/李秋生
前不久,一则《听说略阳县郭镇出了几个××》的网贴称“当地一名村长和三名镇政府干部轮奸了一名14岁的女学生”,致使该女学生大出血。
事发后,陕西省略阳县县委宣传部发布通知称,经查,程某等3人介绍幼女卖淫和魏某等6人嫖宿12岁幼女情况属实。2011年9月18日至10月12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魏某 (略阳县郭镇西沟村原村党委书记)、赵某、蒋某 (郭镇干部)、林某(某高速施工队负责人)、孙某、赵某 (城关镇农民)在县城宾馆、酒店先后对一名12岁幼女嫖宿。所谓“村镇干部涉嫌轮奸少女”实为“涉嫌嫖宿幼女”。
该通告发布后立即引发了普遍质疑。一些人认为,这样做有大事化小之嫌。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说,目前该案定性为“嫖宿幼女罪”为时尚早。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否定性为“嫖宿幼女罪”,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涉案幼女收钱,可定性为嫖宿;如果没有金钱交易,双方又不是恋人,可定性为强奸。但无论是轮奸少女还是嫖宿幼女,这伙犯罪分子罪责难逃。按照法律,强奸罪可判10年以上,最高可判死刑;嫖宿幼女罪量刑是5到10年。相信,司法部门会本着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准则给予制裁。
问题是我们应当如何认真反省,吸取教训,保证不再发生类似的恶性案件。
必须认清事件的严重性。众所周知,镇政府干部是公务员,村党委书记是基层党组织的最高负责人,从理论上说,他们都是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大使,是党和人民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是“三个代表”在基层的真接体现者,可他们居然干出了连普通老百姓都不齿的丧尽天良、禽兽不如的恶行。他们的行为只能使人想起当年侵华战争中残暴无比的日本鬼子。他们不仅毁了自己,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
必须对我们有关地方的用人制度进行检查。像这些败类究竟是如何进入我们的干部队伍的?在选拔中有没有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存不存在说情、打招呼、“关系”用人?在年度考核中有没有对他们进行综合考核,对“德”的考核是怎样进行的?是不是年年搞老一套,形式主义走过场,对“德”更是有其名,无其实?平时对他们的监督管理又如何?显然,他们走到这一步,是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过程的,平日不可能没有一点蛛丝马迹。就怕在一浪高过一浪的“干杯”声中,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早就成了不分你我的孪生兄弟。
必须对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进行问责。这些干部究竟是谁推荐的谁考察的谁任命的,要对他们进行问责。长期以来,问责制似乎一直是我们的软肋,但国务院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从上到下,一下子查到底,铁面问责,54名责任人受到严肃查处,作出了示范。“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毛泽东语),有了问责,才会负责。对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我们问责,对用人安全更要问责,这关系到我们的执政能力,民族生存。所以,我们不但要尽快听到对略阳县郭镇有关干部的判决,而且希望听到对略阳县有关领导有关部门问责的结果。
事物都是相联系的,为什么一些基层长期经济滞后、贫困不堪,为什么一些基层怨声载道、上访不断,与我们一些基层干部的思想作风关系极大。他们整日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酒足饭饱之后,想入非非,寻求刺激,挑战西门庆,又怎能把心思用到关注民生,改造山河上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