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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烟潍路工赈述论

2012-08-15

关键词:交通部灾民救灾

王 林

(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1920年烟潍路工赈述论

王 林

(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我国北方五省1920年发生特大旱灾。灾情发生后,国内外救济机构和团体对救灾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实施救济。在有关方面的建议下,北京政府交通部利用所辖的路、电、邮、航四政附收赈款筹集资金,采用以工代赈方式修筑烟台至潍县公路。可工程开工后不久,由于交通部把持赈款,引发社会不满,遭到舆论抨击,不得不将所收的一半赈款用来办理急赈,这对工赈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烟潍路工赈在取得成绩时,也存在工程离灾区过远、赈济人数太少、拖欠工资和地价、管理不够完善等诸多问题。

烟潍路;工赈;灾荒史;山东

1920年秋冬之际,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五省遭遇特大旱灾,被当时的舆论称为“四十年来未有之旱灾”。灾情发生后,国内外救济机构和团体对救灾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实施救济。在各方的呼吁和建议下,北京政府交通部也通过征收附加税的方式筹集资金,并采用以工代赈的方式修筑沧石路与烟潍路。本文拟对烟潍路工赈的全过程进行考察,并探讨其得失及背后的利益之争。

进入1920年9月,当时中国最有影响的几大报纸,如《申报》、《大公报》、《晨报》、《民国日报》竞相以“中国北部之大饥”、“哀鸿遍野之大河南北”、“四十年来未有之旱灾”、“北方四十年未有之奇灾”等为标题,大量报道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等省的旱情和饥荒。10月15日《大公报》据特派专员调查,综合直鲁豫三省,计其灾况,三省共354县,受灾者161县,面积共约62000平方英里,灾区中居民约2800万人。其中灾情最重之地,直隶约30县,山东约26县,河南约11县,灾民1200万人。这只是记者的调查,且只涵盖直鲁豫三省,尚不足以反映灾区的全貌。

另据北京国际统一救灾总会统计,直隶、河南、山东、山西、陕西五省受灾县份共有317个,贫民人数(倚赈而活者)共19,895,114人。其中山东受灾35县,贫民人数为3,827,380人。①北京国际统一救灾总会编:《北京国际统一救灾总会报告书》,1922年,第9-10页。北京国际统一救灾总会由中外诸救灾团体联合而成,被其他各会推为办赈总机关。它对贫民有严格的界定标准,其统计数字也有较大的可信度。据此可以断定,在1920年北方五省旱灾中,依靠赈济才能活命的灾民至少在二千万人以上。

山东是这次旱灾的重灾区,其受灾程度仅次于直隶。1920年11月12日《大公报》刊登了山东灾赈公会发给大总统、各部院、赈务处及各救灾团体的通电。电文称,本会据调查员报告,被灾最重者为临清、无棣、乐陵、德县、堂邑、平阴、阳信、武城、恩县、馆陶、济阳、平原、清平、邱县、濮县、德平、陵县、冠县、夏津、沾化、范县等21县,灾民共3,414,300人。次为临邑、齐东、禹城、长清、茌平、商河、东阿、齐河、博平、高唐、观城等11县,灾民共315,500人。两项合计,受灾最重和次重县达到了32个,灾民达370余万人。

面对如此严重的灾情,国内外各民办救灾机构和团体迅速行动起来,投入到筹款与救灾之中,由直系和奉系控制的北京政府在各方的压力下也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救灾措施。至于如何救灾,当时的国内外舆论均把以工代赈视为最善之策。如9月16日《民国日报》发表社论,明确指出:“早办工赈一天,早使多数男子,发展工力,并且多活或延长多数老弱的生命。迟举办一天,埋没了多数男子的工力,并且少活或缩短多数老弱的生命。”9月25日,《民国日报》还转载美报评论云:“为今之计,宜急设公共工场,使多数男女及长成之童子分头工作,予以衣食煤料等等,资其生活。此类工场,实亦为今日中国所极需要者,如能善为措置,不特足以纾目前之灾困,或且得无穷之利益。”

但反对工赈的意见也有不少。如9月15日《大公报》刊载《为工赈事敬告我友邦人士》一文,就极力反对工赈。其理由有四:一、工赈只能惠及少数强壮者;二、赈济有限,筹备需时;三、灾民未必皆能上工,徒增怨恨;四、工赈款易被人侵蚀。该文主张办赈应视赈款之多寡,标本兼治。治标之法,无过于急运粮食,先赴灾区,散粜兼施,一面设立妇孺工厂,严禁售卖妇女;治本之法,则无过于急保牛种,一面就地方情形,兴复水利,开辟产业,实在无可依者,则取移民之策。这份救灾建议虽无新意,但它指出的工赈之弊,言之凿凿,不无道理。

自古救灾无善法,以工代赈固然存在诸多问题,但仍是救灾常用的办法,既能救济灾民,又能利用灾民劳力,建设各项事业,可工赈经费又从何而来?当时的北京政府库空如洗,借债度日,根本不可能拨出专款用来以工代赈。此时,北五省灾区协济会向大总统徐世昌上书,建议仿照外国办法,于交通机关所辖之铁路、轮船、邮票加收百分之几,名为通行税以济急需,取之不多,征之甚易,事竣即停止。若按加收百分之十计算,交通部所辖铁路、轮船、邮票等各项事业,综合年收入,至少当有一千万之数。“倘以此数为抵押而以清还外债之日为止,向欧美各国资本家贷借五千万金之外债,则可以办理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等十省之水旱兵灾,即用以为治河及建筑马路之工程以工代赈,必可全活甚众。”①《北五省灾区协济会上大总统书》,《大公报》1920年9月25日。

烟潍路原计划是修筑铁路路基,但因时间太短,来不及按照勘测铁路办法从容测量,只得暂以能行驶汽车为标准。烟台至潍县间旧有大道,为山东东部咽喉,然交通不便,运输极为困难。此路东部山峦起伏,崖壑深邃,西部则古道低陷,芜秽丛杂,商旅每视为畏途。由于此次工赈事起仓促,勘测队直到1920年10月17日才开始勘测,至1921年4月7日勘测完竣,其路线是:自潍县东北隅起点,沿旧有大道至昌邑,渡潍河、胶河东行经沙河至掖县,复向东北经朱桥、黄山馆,与旧道分路而至龙口,复折向正东至黄县,东经诸由观,又东北至栾家口,沿海东行至蓬莱,向东偏南复与旧大道合而为一,又东行至芝罘。此路由潍县达烟台,原线长288.970公里,后改新线缩短,全路实长285公里又839公尺。③赵德三编:《烟潍路工赈纪略》卷七,第116页。

因烟潍路是以工代赈工程,故招工对象必须是灾民。《选送作工灾民简章》规定:以十八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无残疾嗜好及确有家累而无生计者为合格;由各县选送工人,每批一百名,由县署开列名单送至济南,交警察厅指定之收容所,由路工处派员点收,另行列表编记。每二三日运到一批,以免人多难于容纳;由各县起运到济南的旅费,归各县担任,到济南后归路工处担任。①赵德三编:《烟潍路工赈纪略》卷五,第47-48页。招工人数原计划六千,后因种种原因,改为四千。预计以一人工作所得资金,可以养活四五人,即赈济一人而可活四五人。原本计划多招灾民,后恐人多工作时间缩短,不到春暖而竣工,各人所得甚少,仍不能达到救济到底的目的。况且,时间过于仓促,来不及勘测,如若工人太多,无法安插。

灾民来济南时,由各县选齐编号填册,送路工处验收,并在济南租有临时宿舍收纳。先照相注册,编列棚号,每棚三十人,从中选派二人为临时正副目,工棚编列就绪后即由胶济路送至潍县。由于当时胶济铁路仍由日本人控制,事前已与日方商妥免费运送。到潍县下车后,工人暂住在车站附近,待粮米器具备齐后,由工务员督率至工作地点扎棚屯驻。

由于工人都来自田间,不熟悉工作,每若干棚派一熟悉工作者从事教导。定有工作勤惰牌,工头之上有监工及工务员,分段巡视,随时由工棚正副目将各工人出勤、病假、旷工,分别志记,由工务员签字送路工处作为结算依据。至于工资标准,按工作的难易定工价的高低。每一方难者二角五分至四角,易者也有二角之多,冬令时天寒地冻或遇开山硬土,最多时也有加至一元者。

为保证工人生活,路工处在沿路分段设立粮站,每五日由各棚正目就近领取米粮柴菜等费,计每人每日领小米二斤,每棚柴菜洋一元。工作完毕后,粮站随同工棚节节递迁。若有患病者施以医药,病重者送就近教会医院调养,如有衣衫不整者,也由路工处购置,派员分发。

烟潍路于1920年11月1日正式开工修建。可开工不久,就遇到重大变故,这一变故对烟潍路的修筑产生重大影响,几乎有半途而废之危险。

待实验结束后,分别对实验组与参照组发放调查问卷,参照组共发放问卷71份,回收有效问卷65份;实验组共发放问卷70份,回收有效问卷67份,并对问卷中有关评价方法的数据进行对比。通过参照组与实验组的调查问卷统计数据发现,评价方法与评价指标对团队配合与成员参与度的提升有着明显的作用,但传统评价方法的认可程度明显低于改进后评价方法的认可程度,见图2。

前面提到,利用交通部征收赈款救灾本是北五省灾区协济会向大总统提出的建议,但此建议在实施中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北五省灾区协济会是建议利用交通部征收的赈款为抵押,向外国借款,再采用以工代赈的方式救灾,并不是让交通部来直接负责救灾或实施工赈;而交通部却直接用征收的赈款实施以工代赈。交通部这样做显然是想利用征收赈款办工赈扩大自身利益,但没想到由此引火烧身。因为交通部本身并不是专门的救灾机构,强行征收交通附加税本来就增加人民的负担。于是,各方舆论借此炮轰交通部。

舆论抨击的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办赈应以急赈为先,先保住灾民的性命。如《晨报》时论指出:“讲普通办赈的程序,总应该先放急赈,把全部灾民底生命留住了,然后才挑出做工的来做工,断没有一个急赈不放,净说以工代赈的。”②《交通部硬要五省灾民的命》,《晨报》1920年12月23日。第二,交通部不是赈济机关,没有权利支配征收的赈款。如《晨报》的社论指出:“我们断定该部是挪用,第一个根据就在该部附收的是赈济之款,不是工赈之款,更不是路工之款。第二个根据就在他不是赈务机关(只是代赈务机关附收赈款的机关),当然没有单独支配赈款及决定办赈方法之权。”③《驳交通部启事》,《晨报》1920年12月29日。第三,工赈救人太少,费用太高。如《晨报》评论道:“两路已送未送之灾民,合计不过三千数十名,每月四十万之赈款所容灾民,不过此数。以三千灾民,分四十余万赈款,一灾民之所食,为每月百余元,与一交通科员相等。世间岂有如此工赈!”④《沧石烟潍两路所容之灾民》,《晨报》1921年1月7日。

除报纸舆论外,各赈灾团体也纷纷表示反对。五省赈灾团体代表表示:“交通部既以征收赈款名义,增加人民负担,乃旋以修筑路工之名义,将赈款把持,是直以愚弄欺骗手段,将北五省三千万灾民全数饿死。恐翻阅全球亘古灾赈史无此惨事。”因此,决定上书总统府和国务院,“请饬交通部将移赈办工办法完全取消。”⑤《交通部挪用赈款之大拂人心》,《晨报》1920年12月14日。更有甚者,各界代表纷纷前往交通部逼索赈款。某会办竟在交通部质问总长,何故不将铁路邮电等附收赈款办赈,来势汹汹,交通总长叶恭绰惧不敢见。⑥《某会办向交通部逼索赈款》,《晨报》1921年1月31日。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交通部在为工赈辩解的同时,也不得不通电表示:将所有路电邮附收赈款,自民国十年(1921)二月一日起,提出五成拨归赈务处,在灾区施放急赈。⑦《交通部为工赈事通电》,《大公报》1921年2月3日。

交通部将附收赈款的一半拨给赈务处施放急赈,在增加急赈经费同时,却将工赈的经费减少了一半,这对沧石路与烟潍路的工赈都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烟潍路工处处长赵德三在事后编写的《烟潍路工赈纪略》中感叹道:“此项预计之款,本可从容敷用,嗣以他省地方赈务机关要求协济,遂将此项筹定底款划去一半,以放急赈,而烟潍路工因之大受影响,是则斯路开基厥初之遗憾云尔。”①赵德三编:《烟潍路工赈纪略》卷一,第1页。

烟潍路全部土工按照原计划拟于1921年4月间告竣,后因赡家费发放耽误,3月间工人工作骤停。待解释明白,工人家中收到赡家费,工程已耽误3个月之久,延至七八月间才大致告竣。桥梁涵洞各项工程拟于1921年冬一律告竣,后因款项未能源源接济,拖欠工款至十数万之巨。包工者拖累不堪,工人多有散至村市乞讨者。当年冬仅将潍黄间四百里工程赶修完,黄县至烟台段内二百里桥洞仍余40%未竣工。因拖欠工人工资太多,工程几乎中止,经竭力筹措,辗转至1922年11月冬始全部完工,1923年1月才完全通车。烟潍路修筑的艰辛与曲折由此可见。

以工代赈是当时国际上公认的最积极、最有效的救灾方式,烟潍路也是民国时期在山东境内实施的第一个大规模的工赈工程。这项工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也留下诸多教训,其背后更隐含各方的利益之争。

由于烟潍路的修建不是一般的工程项目,而是以工代赈的赈灾项目,因此,评价这项工程的得失,应从工程和赈济两方面来分析。就工程而言,在当时的经济技术条件下,一次修成近三百公里的公路,算得上是一项大工程,特别是在预算经费缩减、欠债累累的情况下,辗转数载最终得以完工,实属不易。此路修成后,一直是山东东部最主要的交通干道之一,对山东的经济发展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就赈济而言,却是另外一番景象。据事后统计,待竣工结账时,工人所得除扣粮米家具价值外,勤奋者所得多至三十六元,懒惰者也有二三元,平均每人所得约在十元以上。②赵德三编:《烟潍路工赈纪略》卷五,第47页。这项工程用工最多时有四千人,按每人所得十元计算,工人全部所得仅四万元。按每位工人养活五口人计算,此项工程仅养活二万人。截至1922年12月底,烟潍路支出总计1,494,900余元,还拖欠地价约46万余元,拖欠工款约11万余元,共支出约206万余元。③赵德三编:《烟潍路工赈纪略》卷十,第161页。也就是说烟潍路工赈用200余万元的经费竟只养活了2万余灾民。两项比较,工赈的效果实在有限。难怪工赈开始后,社会各界发现赈济人数如此之少,纷纷表示反对。因此,就赈济而言,交通部的这项工赈措施与以工代赈的目的相距甚远。

烟潍路工赈除用工人数少,还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拖欠工人工资,二是拖欠田主地价。这两大问题带来的后果都极严重,几乎使这项工程半途而废。

工赈应以救人为先,工人的工资发放必须及时充足,这样才能达到工赈的目的,烟潍路工赈恰恰在这一关键环节出现问题。工人从家乡启程后,按规定由该县县署给每人垫发安家费两元,交由本人家属具领,以作生活费。工人闻此喜出望外,工作异常勤奋。可后来因各县署无款垫发,财政厅又将路工处交由省代发的赡家费挪用,导致失去信用,工人不了解内情,因而逃逸,以致人心涣散,几至不可收拾。待3月间发第二次赡家费时,工人均以前次赡家费迟缓,家中断炊为由,要求自领自汇,不愿再经县署转发。可路工处又担心工人携款潜逃,遂改为工资虽用工人名义自领自汇,而款不先发,必须预定何日在何处邮局汇寄,到时路工处派员带款监督交汇,以期核实。后来,工人家中收到银钱回信,工人又请求回原棚工作,工程才得以恢复。

可以看出,工人工资被拖欠的原因,一是经费不足,二是发放方式有问题。起初可能是工赈资金未到位,让各县垫发安家费,而灾区各县无钱垫付,结果导致拖欠。后来发赡家费又让省财政厅代发,结果又被挪用。路工处在工资发放上的漏洞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工资拖欠,工人对路工处已失去信任并酝酿罢工。当工人回籍时,路工处原计划由烟台乘轮船由天津转津浦路遣回,后发觉工人准备在烟台罢工,遂改由龙口登船以免节外生枝,不料临时又有工人私自潜回。据统计,在总共3724名工人中,由路工处负责运送回籍的工人有1817人,私自逃逸者971人,病亡6人,留工工人930人。④赵德三编:《烟潍路工赈纪略》卷五,第86页。近千名工人不愿让路工处运送而私自逃逸,颇能说明工人对此次工赈的不满。

修路必然占用田地,购地款是一笔巨大的开支。由于此次工赈仓促,开工伊始来不及购地,于是交通部与山东省政府协商,先行丈量占用,以免灾民停工,容日后陆续编册,再行发价。胶东一带民众民智开放,盼此路早日开通,对于先用地后发价并无异议。不料开工以后,发价一拖再拖,引发当地民众不满,以至于山东登莱胶义团公所会长柯邵忞向交通部呈文,称烟潍路工筑路扰民,贻害地方,请求取缔工役,以安人心。路工处长赵德三只得以全路约六百里,用地至万亩,丈量繁琐相搪塞。直到工程竣工后,路工处仅将潍县、昌邑、平度三县地价发清,其余掖县、招远、黄县、蓬莱、福山五县因余款未能照拨,地价仍未发放,拖欠地价达四十六万余元。①赵德三编:《烟潍路工赈纪略》卷十,第161页。因拖欠地价,引发当地民众不满,再加上民工与当地人时有冲突,这就使筑路更为困难。

为了更能说明烟潍路工赈存在的问题,我们把同一时期由美国红十字会在山东实施的另一项工赈拿来加以比较。

1920年11月,美国红十字会计划独自出资修建德州至临清间的道路,经交通部允许后,该会与山东灾赈公会订立合同,其内容包括:美国红十字会备款修路,约计五十万美金;应用地皮由山东灾赈公会设法购买。美红十字会办理以工代赈,系专供工人及家属粮食,只发粮食票,不发工价。工成后,由中国官府验收,完全管理,美人不准有丝毫干涉。②《德临汽车路之进行观》,《大公报》1920年12月6日。据1921年3月9日《大公报》报道:德临路自德州起,经恩县、武城、夏津以至临清,约210余华里,分三段修筑,雇用灾民约四千余人。记者发稿时该路已修至夏津,约阴历二月内可以告竣。

德临路修筑如此顺利,与烟潍路形成鲜明对比。虽然地势和长度不同,德临路的修筑要容易得多,但两项比较,仍能清楚地看出烟潍路修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工赈选址问题。德临路就在重灾区,灾民可直接上路干活,而烟潍路远离灾区,灾民需先赶往济南,再乘火车到潍县,然后再赴工地。最远的龙口、烟台离灾区有千里之遥,其招工不便显而易见。对于这点,山东灾赈公会在电文中有详细的比较:“以工代赈之办法,是宜以工就灾,不宜以灾就工。苟能于灾区较重之地就近使之工作,官府即可省输送之资,灾民亦可免风霜之苦。即如美国红十字会之德临汽车路,以地点而论,则适在鲁省灾重区域,故人易招而事易举,工易成而灾易赈。即以经济而论,仅有美金五十万能养灾民五六万,比烟潍路以百五十万之资本养灾民二三千者,殆不啻天渊之别。”③《山东灾赈公会复电》,《大公报》1921年1月20日。从赈灾的角度来讲,交通部修筑烟潍路,在工程选址上并不合适。

其二,发粮与发钱的优劣。德临路不发工钱,只发粮食票,凭票在沿线的粮站领取粮食,简便易行,完全符合以工代赈的本意。而烟潍路发工钱,但又不直接发给本人,也不及时发放,而是由县署垫付或由省财政厅转发,以致出现拖延,导致工人罢工,工程停顿数月之久。

烟潍路工赈中出现的诸多波折,主要与交通部利用赈款实施工赈及工赈的选址有关,那么,当时交通部为何要选择非灾区的烟潍路作为工赈工程呢?这背后其实隐含着多方的权力和利益之争。

一是交通部借救灾扩大自身利益。当时的北京政府由直系和奉系拼凑而成,内部矛盾重重。在各方呼吁下,虽设立了赈务处,但因缺乏经费,有名无实,难以主导救灾。而交通部因控制铁路、公路、航运、邮政、电报电话等业务,是中央各机关中握有实权、最易筹款的部门。因此,在1920年北方五省的旱灾救济中,交通部越俎代庖,直接插手赈务,俨然成了救灾的核心机关。它之所以对工赈如此热心,一是可以借赈灾之名征收附加税,二是用救灾款修路,路修成后仍属自己控制,能增加自身利益。

二是山东、直隶的利益之争。当时交通部之所以选择直隶之沧石路与山东之烟潍路来实施工赈,除了直隶、山东都是重灾区外,还有因实力派人物插手而不得不平衡两省利益的考虑。据当时的报纸披露:烟潍路对于山东商业交通至关重要,民国初年,地方人士即有修烟潍路的建议,但因费用巨大,筹款不易而中止。1920年山东数十县兵旱交乘,赤地千里,于是以工代赈之法,应时而兴。交通总长叶恭绰有鉴于此,拟将烟潍路改修汽车道,以使各县灾民以工代赈。不料此事被交通部次长徐世章所闻,大加反对,认为山东灾况,较直隶为轻,而烟潍汽车路,尤不及沧石铁路重要,若欲实行以工代赈之法,当先修沧石铁路。叶恭绰因徐世章乃大总统徐世昌之弟,手握重权,不便过于反抗,遂将此事搁置不论。谁知此事竟为吴佩孚所闻,此人关怀桑梓,得知此等有益地方之事,投袂而起。吴闻此事为徐世章从中作梗,即致电叶总长,极力驳斥,认为山东灾区之广,灾情之重,较之直隶有重无轻,而且,烟潍路关系山东之商业交通,何等重大,修筑之举,刻不容缓。吴佩孚一纸书信打动叶氏,更重要的是吴氏势力较徐氏更盛。于是叶氏又继续前议,电招前工程师磋商进行,限期六个月完工开车。④《创办烟潍汽车路之先声》,《民国日报》1920年9月30日。最后沧石路与烟潍路同时修筑,显然是北京政府各方力量在直隶、山东利益上平衡的结果。

三是山东各界欲借此挽回利权。当交通部准备修筑烟潍路的计划传开后,山东各界希望此路能延至济南,这样不仅有利于行旅,也便于商务,还可以藉此挽回利权。山东灾赈公会还派代表亲赴交通部拜见交通总长叶恭绰,希望将此路修至济南。而叶的答复是:“烟潍路与烟济路与胶济路,有平行竞争之势,恐日人抗议,一时不易办到。”①《交通部不敢主张修烟济路,畏日人抗议》,《晨报》1920年12月3日。实际情况正是如此,当时的胶济铁路仍被日本人控制,若烟潍路修至济南,必然会与胶济路形成竞争之势,故日方对烟潍路的修建颇为关注。当烟潍路工处长赵德三与日方商量,希望利用胶济铁路免费运送工人至潍县时,日方一再询问是否是修铁路,若系修铁路,按1915年条约属政治问题。赵德三则答复道:“本部总长决定以工代赈救济灾民,非修筑铁路。我等奉部令亦只是移运灾民修筑土路而已。”②赵德三编:《烟潍路工赈纪略》卷五,第53-54页。当日本人确信不是修铁路时,才同意免费运送工人。其实,烟潍路最初的计划就是要修铁路路基,后不得已才暂修成公路。若最初计划实现,一旦修成铁路,并延伸到济南,其对日本控制的胶济铁路无疑是很大的冲击。由此可见,烟潍路的修筑不仅仅是一个工赈项目,背后还有中日的利权之争。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1920年烟潍路工赈不仅是民国时期救灾工赈的一个典型例证,藉此可以考察工赈的利弊得失,而且,其背后隐含的权力与利益之争,又为认识救灾与政治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样本。

Abstract:Five provinces in North China occurred severe drought in 1920.After the disaster,domestic and foreign relief agencies and organizations showed great enthusiasm and devoted a great deal of financial and material resources to implement relief.The Traffic Ministry of Beijing Government took advantages of the jurisdiction of railways,telegraphic,postal and shipping to raisemoney.Due to the control of the reliefmoney,the trafficministry evoked social complaints and encountered the attack of public opinions shortly after the start of the project.In this situation,the traffic department had to put half of the reliefmoney into the urgent reliefwhich had direct influence on the work relief.The project achieved remarkable results,but there also existed some problems leaving us profound lessons.

Key words:Yantai toWeixian Road;work relief;famine history;Shandong Provice

[责任编辑:曹鲁超]

A Study of the W ork Relief of Yantai to W eifang Road in 1920

WANG lin

(School of Historical Culture and Social Development,Shandong Teachers University,Ji'nan 250014,China)

K 258

A

1002-3194(2012)03-0084-06

2011-07-04

王林(1966-),男,历史学博士,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社会史研究。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山东近现代社会救济研究”(08JDC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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