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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身份不是『护身符』

2012-08-11

共产党员(辽宁) 2012年20期
关键词:旷工女职工小张

今年5月,重庆的小张怀孕了。因患有胃病,她向公司请了两个月的假,并提供了医院诊断和相应证明。两个月病假期满后,公司通知小张上班,“我还需要休息。”小张以自己怀孕为由拒绝了。此后公司负责人多次联系她上班,都被她拒绝。

10天后,公司就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张这下傻眼了,小张认为,自己是孕妇,根据《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为此,小张向南岸区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公司继续保持劳动合同关系。

经过仲裁,工作人员告诉小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合法的。

业内律师指出,即使是处于孕期的女职工,在病假期或者医疗期满后,如果在可以继续工作(包括原岗位或者调整后的岗位) 但拒绝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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