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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诗正义》与《毛诗释文》关系考辨

2012-08-06韩宏韬

文艺评论 2012年2期
关键词:犍为舍人孔颖达

韩宏韬

孔颖达(574—648年),字冲远,冀州衡水人。贞观十二年(638年),唐太宗以儒学多门,章句繁杂,乃诏国子祭酒孔颖达与诸儒撰定《五经》义训凡百余篇,号《义赞》,后诏改为《正义》(《新唐书·儒学上》),贞观十四年(640年)初稿完成①。其中为毛传、郑笺作疏的称为《毛诗正义》②(以下简称《正义》),卷帙浩繁,征引了大量的汉魏六朝文献,成为《诗经》汉学的集大成著作。陆德明(550-630年),名元朗,以字行,苏州吴人,历仕陈、隋,高祖时为国子博士,贞观四年(630年)殁。皮锡瑞认为《经典释文》“创始于陈后主元年,成书在未入隋以前。”③它集汉魏以来音训研究之成果,考述经学传授源流,使五经的文字每字都有音切和训义。其中,为《毛诗》作音训的部分称为《毛诗释文》或《毛诗音义》(以下称《释文》)。陆德明与孔颖达曾共侍隋唐,唐高祖武德四年(621年),均以太学博士的身份成为秦王(太宗)文学馆“十八学士”中的重要人物(《新唐书·褚亮传》)。因为陆德明与孔颖达关系特殊,《正义》与《释文》性质相近,所以,很容易让后人产生《正义》的成书可能受到《释文》影响这样的印象。两书有一个较为明显的特征是,引书极为繁富,而且对于相同文本的引文也非常多,因此,全面梳理、深入比较两者所引相同引文的内容、方式与特征,可能有助于我们厘清上述悬疑,从而进一步认识两书的特征及其互补性等问题。

一、《正义》与《释文》引书相同方面的比较

关于《关雎序》有无大小之分的问题。“《关雎》,后妃之德也”,《释文》云:“‘之德也’,旧说云:‘起此至“用之邦国焉”,名《关雎序》,谓之《小序》。自“风,风也”讫末,名为《大序》。’……今谓此序止是《关雎》之序,总论《诗》之纲领,无大小之异。”《正义》曰:“诸序皆一篇之义,但《诗》理深广,此为篇端,故以《诗》之大纲并举于此。”两者对于《关雎序》没有大小之分以及作为《诗》之纲领的问题没有分歧,《正义》虽然没有明说,但从“诸序皆一篇之义”来看,其序无大小之分的观点还是较为明确的。其实,它们各有侧重,《释文》强调的是与传统的观点的不同,即序“无大小之异”;而《正义》则突出的是此序“《诗》之大纲”的作用。

关于《秦风·车邻序》的句读问题。对《车邻序》“秦仲始大,有车马礼乐侍御之好焉”,《释文》认为“始大绝句”,并且认为“或连下句”者为“非”。《正义》看法相同,而且进一步阐释了这样断句的具体含义和充分理由:

由国始大,而得有此车马礼乐,故言“始大”以冠之。……必知断“始大”为句者,……。王肃云:“秦为附庸,世处西戎。秦仲修德,为宣王大夫,遂诛西戎,是以始大。”《郑语》云:“秦仲、齐侯,姜、嬴之隽,且大,其将兴乎?”韦昭注引《诗序》曰:“秦仲始大。”是先儒断“始大”为句。

《正义》虽然与《释文》断句相同,但从行文来看,《释文》不是其参照,而是以王肃、《郑语》、韦昭等先儒的文献为依据。

关于《传》、《笺》训诂方式问题。对于《周颂·敬之》“佛时仔肩,示我显德行”句中“仔肩”一词,《传》训为“仔肩,克也”,《笺》训为“仔肩,任也”。《释文》云:“毛云:‘仔肩,克也。’此二字共训。郑亦同训此二字,云:‘仔肩,任也。’”《正义》曰:“《释诂》云:‘肩,克也。’直以肩为克耳。传言‘仔肩,克也’,则二字共训为克,犹‘权舆’之为‘始’。笺亦云:‘仔肩,任也。’虽所训不同,亦二字共义。”对于经文“仔肩”二字,《正义》和《释文》都认为,两者虽然所训意义不同,但是所用的都是二字“共训”的训诂方式,而《正义》则采用了对比与类比的方式阐述得更为具体。

关于《周颂·般》末句“於绎思”是否为衍文的问题。《释文》云:“‘於绎思’,《毛诗》无此句,《齐》、《鲁》、《韩诗》有之。今《毛诗》有者,衍文也。崔《集注》本有,是采三家之本,崔因有,故解之。”《正义》曰:“此篇末俗本有‘於绎思’三字,误也。”《正义》和《释文》都认为《毛诗·般》末句没有“於绎思”三字。不同的是,《释文》强调俗本(崔因《集注》)衍文是由于采用了三家之本,从而说明三家诗与毛诗的不同;《正义》强调的是俗本多此三字的错误。

以上所论是我们特拈出的几类有代表性的例子,通过分析比较,我们认为,虽然它们对于这些问题的看法基本相同,但只不过是偶合罢了。因为,它们对于相同的问题,思考的角度、立论的依据、所用的方法,以及内容的繁简等各不相同,也就是说,它们对引文的看法虽同,却同中有别,《正义》在论述中,一点也没有显现接受《释文》影响的痕迹。

二、《正义》与《释文》引书不同方面的比较

1.形式不同

《释文》意引,《正义》直引。对《公刘序》中“公刘”的解释,《释文》云:“公刘,……王基云:‘公刘,字也。’”《正义》曰:“王基云:‘周人以讳事神,王者百世。召公大贤,出自姬姓,称扬先祖。盛德之君而举其名,不亦远於礼乎?’其意以为,公刘必是字也。”通过《正义》与《释文》引文的比较,我们方知《释文》所引不是原文,而是对王基的基本观点的浓缩。

《释文》只引注文,《正义》先引原文,再引注文,然后再解释。如:对《大雅·抑》郑《笺》“今视女诸侯及卿大夫,皆胁肩谄笑以和安女颜色,是于正道不远有罪过乎。言其近也”中“谄”的解释,《释文》云:“谄,敕检反,赵岐注《孟子》云:‘胁肩,竦体也。谄笑,强笑也’。”《正义》曰:“胁肩谄笑,口柔之貌也。《孟子》曰:‘胁肩谄笑,病于夏畦。’赵岐云:‘胁肩,竦体也。谄笑,强笑也。病,极也。’言其意苦劳极甚。于仲夏之月,治畦灌园之勤,是其事也。此正是罪过,而言其近者,为文之势耳。”《正义》不仅对所引赵岐注文作出解释,而且结合《孟子》原文来解释《诗》义。可见,《正义》引原文并不多余,其目的是指向《诗》义。

同一引文取舍互有不同。如,对《大雅·荡》诗《毛传》“蜩,蝉也。螗,蝘也”中“螗”的解释,《释文》云:“《草木疏》云:‘一名虭蟟,青徐谓之螇螰,楚人名之蟪蛄,秦燕谓之蛥蚗,或名之蜓蚞。’”《正义》曰:“陆机《疏》云:‘螗,一名蝘虭。《字林》虭或作蟟也。青徐人谓之螇螰。’”《释文》强调了“螗”地域的不同,故不仅引“青徐”之称,而且也引出“楚人”、“秦燕”之名。而《正义》在引文中,更侧重于解释青徐的地域特征,因此,又引出《字林》以作详解。

2.频率迥异

《正义》与《释文》引书对照表

书名 作者 朝代 《正义》引用的次数 《释文》引用的次数毛诗音 徐邈 晋 3 243韩诗 韩婴 汉 13 151

韩婴的《韩诗》和徐邈《毛诗音》,《释文》和《正义》都有征引,但是频率却相差如此大,由于《释文》主要以释音为主,兼以释义,而《正义》主要是疏解经注之义,因此对于《毛诗音》出现的差比容易理解,但对于引用《韩诗》的差比还有很大的困惑。《隋志》说:“《齐诗》,魏代已亡;《鲁诗》亡于西晋;《韩诗》虽存,无传之者。”据此,《韩诗》在唐代还见存。不仅陆德明能见到,而且孔颖达等《毛诗正义》的编撰者也能见到。因此,文献有无的问题可以排除。我们再比较《释文》和《正义》引用《韩诗》的目的和形式。《释文》引《韩诗》,包括注音、释义、别形、别义等,都在于列举,虽然有时有区别的意义,但是没有明显的以哪一家作为阐释的中心。《正义》引《韩诗》,包括别形、证异读、别经文、明礼制,《正义》引《韩诗》有13次,其中用来说明“礼制”的就有8次。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正义》引用《韩诗》之所以明显少于《释文》,主要是由于《正义》有明确的阐释目的,而必须有所取舍,即,《毛诗正义》是以阐释《毛传》、《郑笺》为主的古文《诗》学为中心,《韩诗》作为今文《诗》学,被引用的材料必须服务于阐释《毛诗》的目的;而《经典释文》的《诗》学阐释则没有今古文学派的区别。此外,《释文》主要任务是为经传注音和解释字义,而《正义》的主要任务是阐释经传的大义,从这个角度来说,《韩诗》适用于《释文》的材料会更多。

3.详略有别

概括与具体的不同。对于“芣苢”的解释,《芣苢序》下,《释文》云:“……《山海经》及《周书·王会》皆云:‘芣苢,木也,实似李,食之宜子,出于西戎。’……王肃亦同,王基已有驳难也。”《释文》对王肃和王基的内容概而言之,但是《毛传》“芣苢,马舄”下《正义》引用得非常具体:“……王肃引《周书·王会》云:‘芣苢如李,出于西戎。’王基驳云:‘《王会》所记杂物奇兽,皆四夷远国各赍土地异物以为贡贽,非《周南》妇人所得采。’”

文字多少的不同。对《大雅·旱麓》“瞻彼旱麓,榛楛济济”句中“楛”的解释,《释文》云:“《草木疏》云:‘楛,木茎似荆而赤,其叶如蓍,上党人篾以为筥箱,又屈以为钗也。’”《正义》曰:“陆机云:‘楛,其形似荆而赤,茎似蓍。上党人织以为斗筥箱器,又屈以为钗。故上党人调曰:问妇人欲买赭不?谓灶下自有黄土。问买钗不?谓山中自有楛。’”《正义》和《释文》引用文字多少有不同,不管有没有同时期的其他文献作证据,但从客观上来讲,《正义》因为文字较多,应该更接近原文。

4.观点相左

关于“郑氏笺”的题名者。《释文》云:“郑氏笺……此题非毛公、马、郑、王肃等题,相传云是雷次宗题,承用既久,莫敢为异。又案:周续之与雷次宗同受慧远法师《诗》义,而续之释题已如此,又恐非雷之题也。疑未敢明之。”《释文》因文献不足,疑而未敢明。而《正义》明确认为“郑氏笺”就是郑玄自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证据:首先,“诸为训者皆云氏”,“以显其家之学”;其次,“郑以毛学审备,遵畅厥旨,所以表明毛意,记识其事,故特称为‘笺’”。

关于《郑风·大叔于田》的首句有无“大”字的问题。《释文》云:“‘叔于田’本或作‘大叔于田’者,误。”《释文》以为无“大”字。但《正义》作“大叔于田”。阮元《校勘记》云:“此正义本也,……。其首句有大字者援序入经耳,当以《释文》本为长。”阮元认为《释文》的观点是正确的。

关于经文句读的问题。对于《小雅·鱼丽》前三章的后两句,《正义》与《释文》断句不同。《释文》云:“‘有酒旨’绝句。‘且多’,此二字为句。后章放此。异此读则非。”“君子有酒旨,且多。”《正义》曰:“言武王之时……非直有此大鱼,又君子有酒矣。其鱼酒如何?酒既旨美,且鱼复众多。鱼酒多矣,如是,是万物盛多,能备礼也。”按照《正义》的理解,应该断为“君子有酒,旨且多。”

关于《毛传》释“鰋”对错的问题。“鱼丽于罶,鰋鲤”(《小雅·鱼丽》),《传》云:“鰋,鲇也。”《释文》认为《毛传》不对,陆德明云:“鰋音偃,……。今目验,毛解与世不协,或恐古今名异,逐世移耳。”《正义》曰:“《释鱼》有鰋、鲇。郭璞曰:‘鰋,今鰋额白鱼也。鲇,别名鯷。’孙炎以为鰋、鲇一鱼,鱧、鲩一鱼。郭璞以为鰋、鲇、鱧、鲩四者各为一鱼。传文质略,未知从谁。”《正义》因为前儒解释不同,而传文又太简单,因此不敢贸然断定谁对谁错。

关于“般,乐也”是注文还是序文的问题。《般序》云:“巡守而祀四岳河海也。般,乐也。”《释文》:“般,薄寒反。注同。……‘般乐也’,音洛。崔《集注》本用此注为序文。”可见,《释文》以为“般,乐也”是注文。《正义》以为是序文,曰:“……经无‘般’字,序又说其名篇之意。般,乐也,为天下所美乐。定本‘般乐’二字为郑注,未知孰是。”阮元校云:“是《正义》本为序文,与《集注》同也。……,当以《集注》、《正义》本为长。”

三、结论

以上通过对两者引书诸多方面的比较,我们得到以下启示:

《正义》的成书和《释文》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在现在的《诗》学研究中,对《毛诗正义》的成书问题一直存在着这样的误区,即,因为陆德明的《经典释文》成书在《毛诗正义》之前,有些人认为孔颖达将《毛诗释文》作为《毛诗正义》内容和体例的一部分,以起互补作用,或者至少《正义》的编写有可能受陆德明的影响,如马宗霍引许敬宗语云:“《五经正义》之作,元朗于时最为老师,未必不预其议,故正义用南学与释文合。”④陆德明曾参与《正义》编写的讨论,此说不攻自破,因为《毛诗正义》是在贞观十二年才开始编撰的,而“正义用南学与释文合”是学术的自然传承以及时代取向问题。至于《释文》对《正义》是否有影响的问题。通过本文的比较,我们认为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首先,《毛诗释文》作为《毛诗注疏》的一部分,那是南宋以后的事情。由于《正义》与《释文》分别是《毛诗》义疏和音训的最为权威的代表性著作,在唐代和北宋期间,两书并行。南宋时,为了阅读的方便,《释文》始合于《正义》之中。其次,《毛诗正义》甚至包括孔颖达主编的所有的《五经正义》对于陆德明的《毛诗释文》没有一引。再次,通过上文两者引文的比较,相同点少,而不同点多,而且有些观点是根本性的分歧和对立,即便是相同的观点,也没有迹象表明就是受陆德明的影响。这是我们从文献的内部所作的考证。另外,我们还可以寻找到一些外证,即,孔颖达等《毛诗正义》的编撰者在编撰《正义》之前可能没有见到《毛诗释文》。因为《毛诗正义》所引最晚的书应该是隋末刘焯、刘炫的义疏以及初唐颜师古的《五经定本》,陆德明的《经典释文》应该在它们之间,或者更早。如果见到这样的一部如此博学的研究《诗经》音义的专书,不可能不加征引,如果已经征引,没有理由隐晦其名。孔颖达等在贞观十二年没有见到《经典释文》的可能性是很大的。陆德明的《经典释文》是私人著述,抄本一定很少,直到贞观十六年(642年)唐太宗才看到此书。《册府元龟》帝王部九十七所引旧典提到贞观十六年唐太宗阅《经典释文》云“德明虽亡,此书足可传习”⑤。自此之后,《经典释文》才有可能自上而下推广。如果孔颖达见到此书,有可能是在贞观十六年之后,而这时《五经正义》已基本完工。

了解古人引用文献具有随意性的特点。通过以上《正义》与《释文》引用相同文献的对比,我们发现他们对于材料的取舍非常自由、灵活,可以意引,也可以直引;可以概括引,也可以具体引;可以多引,也可以少引……往往是根据情况,各取所需,甚至有时文字有很大的出入,因此,古代引书很不规范。知道古代引书的这种特点,对于我们理解同一引文互有歧义很有帮助。如,孔颖达引《郑志》答炅模之言,凡四见:

例一《礼记·礼器·疏》引:“郑答炅模云:‘为《记注》之时,依循旧本,此文是也。后得《毛诗传》而为《诗》注,更从毛本,故与《记》不同。’”

例二《礼记·坊记·疏》引:“《郑志》答炅模云:‘注《记》时就卢君,后得《毛传》乃改之。’凡注与《诗》不同,皆仿此。”

例三《诗·邶风·燕燕·疏》引:“《郑志》答炅模云:‘为《记》注时,就卢君先师亦然。后乃得毛公传,既古书义又且然。《记》注已行,不复改之。’”

例四《诗·小雅·南陔·疏》引:“《郑志》答炅模云:‘为《记注》时就卢君耳。先师亦然。后乃得毛公传。既古书义又当然,《记注》已行,不复改之。’”

此四条引文,从内容上看,不仅互有详略,于义亦似有出入。李云光先生在其《三礼郑氏学发凡》中曾指出孔颖达引《郑志》答炅模问文有详略、辞意有别,但未作深入分析。杨天宇先生则作了较为具体的考察,指出唐人虽宗郑学但于《郑志》却不甚重视而致该书散亡,故“孔颖达作《疏》时,《郑志》绝非一种本子,抑或所引之文已成佚文,而据所闻或他书转引,因此,同一条《郑志》,在孔颖达笔下,却有详略不同、义亦有异的几种不同记载”⑥。杨天宇先生的考证似可商榷,首先孔颖达不可能同时引好几种本子,其次即便是引用佚文或转引他书,也不可能左顾右盼。其实导致引文互异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礼记正义》与《毛诗正义》作者不一,不是孔颖达一人独撰;第二,古代人引书具有随意性,即便是一人在不同的语境,根据上下文语意的需要,而作出不同的裁决。就以上所引四条,内容虽有详略不同,但是语意并没有根本的分歧。《礼记正义》所引两条为一类,是说注《记》在先,笺《诗》在后,“后得《毛传》乃改之”,故有不同。《毛诗正义》所引两条为一类,是说笺《诗》之时,《记》注已行,并为大家所接受,因此“不复改之”。从此《记注》与《诗笺》并行。所以,是古人随意性的引书习惯导致了引文的互异,我们不应该以今天严格的引文尺度去权衡古人,如果这些材料再辗转相引,出入就更大,这就给我们辨别古代文献的真伪与可靠性带来极大的难度。明乎此,我们就无须对此作过多的纠缠。

利用《正义》与《释文》引文的互补性考证引文的作者。如,在《毛诗正义》的引文中,有舍人、犍为舍人还有犍为文学,他们是三个人,还是二个人,抑或是一个人?对此问题,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引文材料作出考证。《鲁颂谱》:“憬彼淮夷,来献其琛。”《释文》曰:“……琛,敕金反。犍为舍人云:‘美宝曰琛。’”《正义》曰:“‘琛,宝’,《释言》文。舍人曰:‘美宝曰琛。”由两者引文相同,从而可以证明“舍人”即是“犍为舍人”之简称。那么,“犍为舍人”会不会就是犍为文学呢?据吴承仕先生说,“然《左传正义》中‘舍人’、‘文学’并见,则又似二人矣。”⑦根据我们的考察,犍为文学在“十三经注疏”中只出现过两次,一次是在《毛诗正义》中,一次是在《春秋左传正义》中。而且,两次引文一样。我们这里只录《春秋左传正义》一节。《春秋》经云:“螟。”⑧杜预注云:“无传。虫食苗心者为灾,故书。”《正义》曰:

《释虫》云:“食苗心,螟。食叶,蟘。食节,贼。食根,蟊。”舍人曰:“食苗心者名螟,言冥冥然难知也。”……陆机《疏》云:“旧说螟、蟘、蟊、贼,一种虫也,如言寇、贼、奸、宄,内外言之耳。故犍为文学曰:此四种虫皆蝗也。实不同,故分别释之。”然则螟,非以虫名,以食苗之处为名耳。

此段引文既有舍人之言,也有犍为文学之言,也许因为他们的说法没有直接的关联,所以吴承仕先生怀疑“犍为舍人”、“犍为文学”可能是两人。其实,我们还可以作出进一步的分析。首先,舍人是《正义》直接之引文,而犍为文学实是《正义》间接之引文,也就是说,《正义》引了陆机《疏》,而陆机《疏》又引了犍为文学。《正义》引舍人与陆机《疏》引犍为文学,具有历时性不同。因此,两处引文具有不同的时代特征。而且,如上文所论,不同的人引文也有灵活自由的方式,《毛诗正义》中皆是以“舍人”的形式出现,《经典释文》则是以犍为舍人出现。其次,引文中舍人与犍为文学的话并不矛盾。通过舍人前后的引文,舍人的话还没有说完,应该有四句话对四种虫作出评判,《正义》只是摘录了第一句;而犍为文学的话,根据他自己的话语背景,应该是对前四种虫的评判所得出的结论。根据这一推理,舍人与犍为文学未必不是一人。第三,《经典释文叙录》载犍为文学《尔雅》注二卷⑨,又《隋书·经籍志》载犍为文学《尔雅》注三卷⑩,但是《毛诗正义》所引96次,都是引作“舍人”;《经典释文》则是1次,引作犍为舍人,2次引作“舍人”。根据引文频繁的出现率,我们认为,犍为文学《尔雅》注三卷,即是舍人《尔雅》注。否则,《隋书·经籍志》等文献中肯定会有舍人《尔雅》注的记载。第四,“舍人”和“文学”其实都不是人名,“舍人”是职官名,掌王宫中用谷之事。属于地官司徒。而“文学”是学术专长,即孔门四科之一。如汉武帝时喜欢儒术,招贤良,赵绾、王臧等以文学为公卿。因此,“舍人”和“文学”同时用在一个人身上并不矛盾。既可以职官称,又可以学术专长称。“犍为”原是郡称,汉武帝时设置。“犍为”是以地名为姓,应该在汉武帝以后,也就是说,犍为舍人(文学)是汉代人。第五,根据前人的记载,犍为文学与犍为舍人视为一人。如邢昺《尔雅疏叙》云:“(《尔雅》)其后相传,乃可详悉。其为注者,则有犍为文学、刘歆、樊光、李巡、孙炎,虽各名家,犹未详备。”⑪又《清史稿·儒林列传》云:“幼受《尔雅》,因取唐人五经正义中所引犍为舍人、樊光、刘歆、李巡、孙炎五家悉甄录之。”⑫是《清史稿》将两者看作一人。另外,根据《经典释文叙录》所载“犍为文学《尔雅》注二卷”,其下注云:“一云犍为郡文学卒史目舍人汉武帝时待诏阙中卷。”⑬说明犍为文学与舍人即是汉武帝时一个人,殆无疑义。利用《正义》与《释文》所引文献的互补性,再佐以其他材料,综合以上诸多理由,我们认为《正义》中所载舍人、犍为舍人和犍为文学应该是一个人。

①白长虹《〈毛诗正义〉撰者及编撰时间考》,《南京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第83页。

②本文所引《毛诗正义》,为清代阮元主编的《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

③皮锡瑞《经学历史》,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46页。

④马宗霍《中国经学史》,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100页。

⑤王钦若等《册府元龟》,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154页。

⑥杨天宇《浅谈〈诗经〉与〈诗经〉学》,载《经学探研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⑦吴承仕《经典释文序录疏证》,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68页。

⑧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载清代阮元主编《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726页。

⑨⑬陆德明《经典释文·叙录》,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8、68页。

⑩魏徵等《隋书·经籍志》,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937页。

⑪邢昺《尔雅注疏》,载清代阮元主编《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564页。

⑫赵尔巽等《清史稿》,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32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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