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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城乡收入差距之谜

2012-08-02柳博隽

浙江经济 2012年18期
关键词:财产性居民收入转移性

□文/柳博隽

城乡收入差距的症结在于城乡居民的权益不平等,需要从“赋权予民”这一基础环节着手加以破解

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经济领域的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但一些结构性的社会问题仍然存在,最典型的就是城乡二元结构问题,这突出表现在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上——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6977元,城乡收入差距十分悬殊。

众所周知,城乡收入差距过大,不仅会影响居民的福利水平,还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甚至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缩小差距,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着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深化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加大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力度,旨在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水平。

而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最近十年的城乡收入差距是“缩而不小”——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虽有所收缩,但差距仍然不小,2002年以来城乡收入之比一直都高于3:1,远远高出大多数国家不到1.5:1的水平。种种措施已多管齐下,城乡收入比缘何依旧居“高”不下?“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收入差距长期累积,当然非一日之功就能消弥。然而,深入分析居民收入中的各种差距,却发现了一些“端倪”——按照当前的统计口径,居民收入主要由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部分构成,其中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主要是劳动所得,财产性收入为资本、土地等可资产化要素的权益收益,转移性收入主要是来自政府转移支付的非要素收入。很显然,列入初次分配范畴的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是以“效率”原则分配的,无论是工农产品价格,还是城乡劳动力的工资水平,其差距之大导致城乡收入的差距,早已司空见惯、见怪不怪。

从财产性收入看,由于在居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小,目前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不是很大,但城乡之间的绝对差距还是比较大。更严重的是,城镇居民的物权已基本权益化、市场化,最典型的就是住房产权的权益化,城镇居民可凭借所拥有的财产权利的流转而获取溢出性收益;而农村居民仍然没取得土地等要素和财产相关的明确权属,无法享受充分的产权收益。随着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的提高,在“马太效应”作用下,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差距会持续拉大,从而进一步扩大城乡收入差距的“鸿沟”。

而作为再分配领域的转移性收入,由于城乡居民享受的公共服务政策不同,城乡差距也比较大。有数据显示,转移性收入占城镇居民总收入达到1/4左右,而在农村居民总收入中的比重不到8%,尽管近几年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的转移性收入差距有所缩小,但差距仍在10倍以上。这也表明,转移性收入的再分配机制总体上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其再分配的逆向调节作用远大于正向调节作用。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居民收入结构中的各种收入,城乡之间都存在不小的差距。产生这些差距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有一共同原因,那就是城乡居民的权益不平等——由于城乡居民的劳动权益不平等,导致其劳动所得的工资性收入差距巨大;由于城乡居民的财产权益不平等,导致凭借物权而获取的财产性收入也存在差距;由于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权益不平等,导致来自政府的转移性收入差距悬殊。可以说,正是这些居民权益的城乡不平等,造成了城乡居民收入的巨大差距,日积月累、积重难返。

破解城乡收入差距需要对症下药。既然城乡收入差距的症结在于城乡居民的权益不平等,那就需要从“赋权予民”这一基础环节着手,即赋予城乡居民平等的劳动权益、财产权益、公共服务权益等,并在权益平等的理念下,加快推进城乡二元体制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城乡资源市场配置、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分享的一体化制度,从而在根本和实质上撬开“三农”问题的破解之门。

(供稿: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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