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食品标签新规例生效
2012-07-30■文/菁菁
■文/菁 菁
近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新的食品标签规例,其内容包括如何通过食品标签向消费者提供资讯。新的规例于2011年12月13日生效,欧盟成员国须由2014年12月13日起实施规例的主要规定。
据悉,新的食品标签规例将于欧盟全面实施。食品供应链上各阶段的食品业营运商,若其业务涉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资料,将受规例监管。规例将适用于所有拟向最终消费者提供的食品。
根据新规例,任何拟向最终消费者供应的食品,均须附随食品资料。一项标题为“公平资料守则”(Fair information practices)的重要条文指出,食品资料不得误导消费者,特别是在食品特点方面,例如性质、类别、特性、成份、数量、保存期、原产地、生产方法等;亦不能标示食品并不具备的功效或特性,或暗示食品具备某些特点,而事实上所有同类食品都有该等特点。
负责提供食品资料的食品业营运商,应是以其名称或公司名称行销该款食品的营运商;假如该营运商并非在欧盟设立,则应由输入该款食品的进口商负责提供食品资料。
根据新规例,食品生产商须确保拟向消费者供应的食品,其标签印有营养资料一览表。规例的要点之一,是强制规定预先包装食品须附有营养资料,包括每100克或每100毫升的能量值以及脂肪、饱和物质、碳水化合物、蛋白质、糖及盐含量,在同一视线范围内列出,用意是让消费者能选择更有益健康的食品。强制营养声明必须表列,假如空位不够,可以线式排列。食品营运商可以用其他表达形式来显示能量值和营养含量,例如图案或符号,但须符合若干准则,例如必须是消费者可以理解的。
规例的另一个重要元素,是规定强制资料的字体大小最小须有1.2毫米,目的是令食品标签更清晰易读。不过,假如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足80平方厘米,则字体最小可以缩至0.9毫米。若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足25平方厘米,毋须加上营养声明。配合国际协定标准,若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足10平方厘米,毋须贴附营养声明和成份清单。不过,在任何情况下,均须显示食品名称、可能致敏的物质、净重以及最短保存期。
第三个重要元素是把强制原产地标签规定扩展至新鲜猪、羊及山羊肉,以及禽肉。
欧盟的食品标签措施也涉及致敏物质,将来必须在成份清单中以另一种字款突显出来。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售予最终消费者的非预先包装食品都要标示致敏物质。至于“仿造食品”,消费者须能更易藉由标签认出差别。假如某种成份已被另一种成份部分或完全替代,则标签必须标明该替代成份。食品中源自植物的油类,可以在成份表中归纳为“植物油”,随后标明源自何种植物。
新规例将于生效3年后,即2014年12月13日起在成员国实施。关于营养声明的条文要到规例生效5年后,即2016年12月13日才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