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和成因
2012-07-30蒙自市农村经营管理站661100刘家红
□蒙自市农村经营管理站 661100 刘家红
当前,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本形成,农民真正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农村经济逐步得到了发展,农村社会实现了稳定。但是,农村社会出现的矛盾纠纷作为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已成为影响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主要因素。怎样应对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所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深刻研究目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基本特点以及发生规律,探索和建立处理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运行机制,对于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构建农村和谐、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矛盾纠纷的基本特征
1)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完善,越来越多的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不断融入其中,形成市场经济主体与农民之间的纠纷,其一般表现为农民与农民、农民与基层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纠纷。而当事人及其矛盾纠纷主体,呈现出了多元化趋势。
2)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农民与农村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公民或组织之间各自经济利益的冲突,加之相关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办事行为的随意性,导致了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矛盾纠纷成因多,形成因素与过程复杂。
3)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群体性。由于基层行政组织或部门不依法依规办事,从而引起了“土地、山林、荒山荒坡、水域”等产权纠纷,在农村土地征用、资产处置、工程建设占地、移民搬迁安置等引起的纠纷,这些纠纷均涉及农村大多数农民的利益,而有着共同利益的农民群众成为引发纠纷当事人,因矛盾纠纷当事人的群体化而使其规模不断扩大。
4)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多样性。农村改革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一般是以家庭矛盾、邻里矛盾为主;而当前,随着环境条件的改变,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凸显出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城镇建设征地、历史遗留问题、集体资产处置与分配、老人赡养与财产分割等矛盾纠纷成为了主流,其范围涉及到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各个方面。
5)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激烈性。矛盾纠纷当事人中受害一方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在矛盾纠纷出现之初,都希望能通过正常途径和行政手段在基层将问题解决。但许多疑难而复杂的矛盾纠纷都难以在基层顺利解决,当事人在多方求助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就会出现用“武力”相威胁等手段、要求有关部门公正、合理解决,从而引发群体上访事件,使矛盾纠纷激烈化和扩大化。
2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主要成因
1)经济利益驱使引发矛盾纠纷。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背景下,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已成为时尚,特别是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经济体制,促使大多数农民以谋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意识大大增强,部分农民不愿履行应尽的义务,为谋求自己的经济利益,甚至侵害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有的基层组织为追求小集体利益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而留下了引发矛盾纠纷的隐患。
2)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有的基层干部素质低,本位思想严重,不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对农民反映的问题不闻不问,推诿拖拉,甚至打压,对存在的矛盾纠纷不是及时调处,而是躲闪避让,导致矛盾纠纷长期积压并恶化。
3)基层民主法制不够健全,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随着农民法制观念的增强,参与集体经济管理和具体事务的意识不断增强,而部分基层干部习惯于暗箱操作,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土地发包或征用、财务收支、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等,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得不到有效保证,从而导致群众性矛盾纠纷的产生。
4)热点、难点问题处理不当。部分基层部门在征地补偿、集镇建设、移民搬迁、公共建设等过程中,由于作风不实、方法简单,相应地引起了一些群众的不满和怨恨,特别是部分村组干部对农民反映的财务等集体事务方面问题置之不理,相应地留下了产生群体性矛盾纠纷的隐患。
5)农村道德风尚受到冲击,老人赡养和家庭财产(如房产、土地承包权等)继承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有的甚至出现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之间反目成仇、刀刃相见,基层组织一般难以调处,多头多级上访现象时有发生。
3 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对策与措施
1)强化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法制教育运行机制。一是要以思想教育为重点,加强理想、信念、道德教育;二是要以法制教育为重点,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法制宣传、送法下乡,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三是要规范基层行政行为,增加办事的公开性,提高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率并不断转变基层干部工作作风、规范村民议事程序。
2)建立健全农村民意表达机制,完善各级与农民群众的沟通联系渠道。要通过民意表达机制的建立,畅通民意搜集渠道,及时了解民情民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要注意倾听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公开透明、科学决策、规范程序、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侵害农民利益现象的发生。
3)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矛盾纠纷调处新机制。一是要健全和完善行政村一级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增加人员配置,保障经费,提高人员素质,确保基层调解功能有效发挥;二是要健全和完善乡镇政府司法调解组织,加大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力度,发挥宣传、预防、调处一体化的功能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疏导和化解功能。
4)建立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新机制。一是建立预警机制,要充分发挥群众的作用,建立起信息、排查、访问等预防机制,变事后调处为事前化解、主动预防。二是以定期排查和适时排查相结合,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早预防。
5)建立农村矛盾纠纷联合调处机制。农民反映的许多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一旦出现矛盾,仅靠单个部门调处是很难完成的,要依靠多部门合作,甚至要依靠当地有威望的群众、家族长老、亲朋好友等共同发挥作用配合做工作,进而使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6)实行农村矛盾纠纷化解属地负责制,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强化矛盾纠纷发生地主要领导和所涉部门领导的责任,并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成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纳入个人年度履职考核,提升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