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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德立法可以有民众监督不能少

2012-07-27王珊

共产党员(辽宁) 2012年7期
关键词:官德制裁民众

如何规范公务员的日常言行,避免失德、失信等行为,不应只靠学习教育等手段,需要有法律的铁腕。全国人大代表、南通市委组织部长韩立明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建议,呼吁就公务员官德问题立法,并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规范公务员日常行为(《扬子晚报》)。

有关官德立法的问题,有人支持,有人反对。那么,对官德到底要不要立法,恐怕我们应当先追根溯源,问问官德合不合理,到底行不行,管不管用,才能最终确定要不要立法,怎么立法。道德与法律,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但是,在检验一个人的行为时,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不能将道德与法律混为一谈。所以,有人就会问了,既然一个人的行为仅仅是违反道德,何必要用法律来规范和制裁,这合理吗?这个问题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当然是这样,因为普通公民违反道德行为只要没有严重危害到他人与社会,就不宜用法律来规范与制裁。但对于官员则不一样,由于官员掌握公权力,官员失德的行为,特别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往往就是腐败和滥用权力的前兆,甚至与腐败、滥用权力本身纠缠在一起。而且,官员失德的行为,影响的不仅是官员个人的形象,还有国家机关本身的公信力和执法权威。所以,官员的道德问题,主要是涉及公德的问题,当然不仅仅是用道德来规范和谴责,而且需要法律来规范与制裁。这跟普通公民的财产受隐私权保护,不需要向社会公开的道理一样;官员掌握公权力,其隐私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向社会公开。接下来的问题是,仅仅通过道德宣示和教育的方式能否达到官德提升的目的,如果能达到,那么也无法对官德进行立法。事实上,对于官德问题,我们之前就有无数文件、讲话和各种宣示。但是问题在于,对于什么是官员道德,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往往这个领导一个标准,那个领导一个标准,解说权都在领导,最后,官德教育成为对领导顺从的工具。其次在于,由于没有法律的规定,对于违反官德并没有惩戒的程序与措施,整治官德靠的是运动,对于提升官德并不明显;特别是,由于官德流于道德说教,并没有法律规定,对于主要领导并无约束,而违反官德腐败与滥用权力往往又与主要领导,特别是“一把手”有关。因此,笔者以为,通过教育方式无法提升官德,对官德立法势在必行。如果对官德进行了立法,那么,立法的核心应当在哪里?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违反官德,这些都有必要,而更重要的在于充分地保障民众的监督权、知情权、参与权。原因在于,没有民众的参与和监督,官员失德的行为难以暴露,也难以得到惩处。如果我们要对官德立法,就要通过立法充分保障民众对于官员行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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