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式旅游开发研究①——以深圳市“沙头角鱼灯舞”为例
2012-07-26暨南大学管理学院王梦雅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 王梦雅
暨南大学深圳旅游学院 章牧
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作为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s,UNESCO,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近些年来发起的一项全球性行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成为人类面临的又一大世界性问题。我国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既有以物质形态为主的“有形”文化遗产,如文物、典籍等,又有主要通过“口传身授”的方式传承下来、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授、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技能等。
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世纪中叶,我国政府组织文化工作者对部分传统文化遗产进行了调查和研究工作,使许多濒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抢救。此后,由老一辈知名学者提议发起了“十部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的编纂工作,2004年全部出齐300部450册,保存了大量的珍贵艺术资源。近年来,党和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文化部、财政部从2003年起,正式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4年8月,我国政府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开展普查工作,对具有重要价值且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的保护。同年12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经过多方努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理论研究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源于国外,国外尽管也有许多已开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但从研究的角度出发,多数是分析和论证其文化价值,旅游类开发大多仅限于参观游览[1];国内方面,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特征、价值相关方面的探讨非常丰富[2,3],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尽管是热点,但是鉴于起步晚,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的实证研究较为匮乏,开发措施上也未成体系,着眼点比较窄,未见有从整体出发,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现有旅游资源、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及遗产地旅游发展共同结合,因时因地,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步步发展的研究。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现状,以入选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沙头角鱼灯舞”为对象,结合“鱼灯舞”对于沙头角地区中英街的战略意义进行讨论,提出相应的开发手段与实施的步骤,希望填补国内外在此方面研究的空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提供借鉴与参考。
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的关系
“原真性”是英文“Authenticity”的译名,它的英文本义表示真的、而非假的,原本的、而非复制的,忠实的、而非虚伪的,神圣的、而非亵渎的含义,又译为原生性、真实性、可靠性等[4]。“原真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得当,旅游开发就会获得持续性的收益,“原真性”保护得不好,旅游开发只能获得暂时性的收益。旅游开发适度、可行,“原真性”会持续发展,旅游开发过度、混乱,“原真性”会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5]。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并不排斥旅游开发,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方式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6]。
“保护式开发”是指把保护第一作为根本前提,不违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真性”原则的开发方式。一方面,从理论上看,无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保护与传承还是从旅游市场的需求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都是不可回避的[7];另一方面,从实际操作层面上看,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再创造积累起来的,是用口传身授的方法传承下来的,因此,传承人及其所在社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认证上最为权威的发言人,可以通过传承人及所在社区的认同与否定,解决开发与“原真性”保护的矛盾问题[8]。因此,为求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双赢,尽可能减低旅游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的负面影响,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结合,采取保护式开发是一种必要和可行的选择,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延续的必然选择。
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式旅游开发框架
3.1 保护式旅游开发的角色分工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式旅游开发利用涉及到许多相关利益者,包括政府、传承人及其所在的社区、企业和旅游者。从保持“原真性”的基础出发,其相应角色分工为:政府作为早期资金支柱及相关法律、政策制定者,扮演着支持者的角色;传承人及所在社区作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的权威发言人,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企业因其具有雄厚的开发实力,应成为开发的主要力量;而旅游者作为保护式旅游开发的最终指向,应成为建议者,为旅游开发出谋划策。这四大角色要进行有效配合协调,才有利于形成坚实、健康的开发联盟,有效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进行指导。
3.2 保护式旅游开发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方式按照不同角度可以分为:静态与动态式、原地与异地式、个体与联动式几种类型。总体上,保护式旅游开发方式可分为“个体式”和“综合式”两种开发方式,前者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发展,而后者需要依托其他资源进行联动开发。
将“个体式”进一步进行区分:“个体原地静态”式具体表现为建立博物馆、图书馆等,适合于濒临灭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个体原地活态式”一般为建立文化生态村;“个体异地式”则主要通过舞台演艺等手段向外推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
“综合式”包括“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捆绑式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有形景观结合开发”以及“有形产品开发”三种。综合式开发方式最大的好处在于: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地域文化的重要代表,一般没有庞大的载体,每个个体显得较为单薄,大多数旅游者不会仅为了一场民族艺术表演或一门技术而不远千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余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地旅游资源进行整合,并开发旅游商品,通过景点内容、形式的相互补充,丰富旅游项目,起到资源彼此带动、客源彼此分享的目的,从而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及旅游开发效益。具体形式有旅游节庆活动、巡游庙会、民俗村、民间艺术社、主题文化公园、实景舞台剧、旅游纪念品等。
3.3 阶段性保护式旅游开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式开发应在“原真性”原则指导下,坚持分布实施的理念,在不同阶段结合不同的方式进行开发。根据开发程度和侧重点的不同,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式开发分为前期准备、表层开发和深层挖掘三个阶段。
在前期准备阶段,应首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归档,建立相关的样板,以备参考,可采用以原地静态式(如博物馆式)手段。表层开发阶段,主要是为深层次挖掘积蓄力量,一般而言主要是利用以适合个体的方式(如舞台式)进行开发,扩大个体影响力。在经历一定时间段的积累后,进行深层挖掘开发,采取综合开发方式进一步扩大初始开发主体的影响力及生存能力。
准备阶段应是所有阶段中先行的,表层和深层开发阶段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开发条件成熟度决定,有时两者之间并没有绝对的分界线,如若现有旅游景观资源已达到适合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的程度,则可将“表演队建设”等个体开发方式与“实景舞台剧”等综合开发方式进行并行开发。
4 “沙头角鱼灯舞”保护式旅游开发背景
深圳市“沙头角鱼灯舞”起源于清朝初期,是沙头角沙栏吓村吴氏族人的祖先创造出来的一种以鱼灯为道具,表现鱼的习性,利用锣、鼓、钹和唢呐、螺号等乐器伴奏,用以自娱自乐的广场男子群舞。300多年来,流行于深圳沙头角及香港新界沙头角一带,是一项集舞蹈、器乐、工艺、美术于一体的多元的艺术形式。“沙头角鱼灯舞”作为一项生活化的艺术、一种文化载体,2006年先后被列入深圳市和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并于2008年入选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民间舞蹈类,成为深圳第一批入选国家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随着城市化、现代化的发展,以及流行性、商业化文化的发展,“沙头角鱼灯舞”这一传统的民间艺术形式逐步失去了展示的平台。由于处于边防禁区,加之习俗限制,自娱自乐的方式使得“鱼灯舞”几乎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再加上传承后继乏人等问题,“鱼灯舞”传承面临重重危机。
“沙头角鱼灯舞”所属的深圳市盐田区自建区以来,区委、区政府一直把旅游业作为带动整体经济发展的龙头产业之一。盐田区旅游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打造盐田四大旅游区,提出以中英街、行政文化中心广场、明思克航母世界等为主体的商务休闲旅游区,以盐田港为依托的港口工业旅游区,以大小梅沙为集散地的滨海休闲度假旅游区,以东部华侨城为核心的山地生态度假旅游区中,沙头角中英街片区的旅游开发具有相当重要的旅游战略地位。由于中华先祖的开发足迹和繁衍历程,近代中国人民遭受侵略和反抗外侮、争取独立的历史缩影是盐田旅游的文化精髓之一,而沙头角中英街片区拥有大量高级别的保护文物及丰富的文化内涵[9]。因此,“沙头角鱼灯舞”的开发必须结合盐田区的旅游资源整合,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分阶段进行综合性开发。
5 “沙头角鱼灯舞”保护式旅游开发框架
5.1 前期准备
前期准备最根本的目的是建立“鱼灯舞”传承的原始样板,要着眼于原貌的恢复及原真性的保护上,对具有三百多年历史的传统“鱼灯舞”进行挖掘和整理工作,以保证“鱼灯舞”的原真性。
通过组织健在的老艺人回忆鱼灯的造型、动作、伴奏音乐,搜集“鱼灯舞”的有关实物和资料,按传统鱼具制作方法扎作鱼灯道具,凭记忆传授“鱼灯舞”的乐谱、舞步和“鱼灯”制作工艺。通过整理和排练后,动员村中青年加入鱼灯舞队,把鱼灯技艺传授给他们,重新组成沙栏吓村鱼灯队。
在复原的同时,还要对“鱼灯舞”资料进行进一步的整理、记录和归档。建立“鱼灯舞”专题博物馆、图书馆、文化艺术中心,开发专题网站,运用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多种媒介,对“鱼灯舞”进行全方位的记录和复原。
5.2 表层开发
表层开发的目的主要是利用市场开发,解决传承面临的经费瓶颈,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调动自主传承的积极性。
首先,通过政府拨款、民间筹集等方式获取“鱼灯舞”开发的启动资金,建立专业化的鱼灯舞队。鉴于村内已打破“传内不传外”的传统,鱼灯舞队成员可为外聘人员,以解决村内男丁稀少造成的数量不足及参加鱼灯舞队收入不及村民正常收入而造成的动力不足问题。“鱼灯舞”的教授应为本村老艺人,同时村内人仍承担“鱼灯舞”的传承责任,通过原生态、传统的形式传承以保证“鱼灯舞”的原真性。
其次,针对以往“鱼灯舞”演出时的观众反应,以市场为导向,在“鱼灯舞”的观赏性方面进行舞台化包装,提高艺术审美。同时“鱼灯舞”队的表演应保留诸如“低马步”等“沙头角鱼灯舞”区别于别地“鱼灯舞”的最根本的特征,避免“鱼灯舞”的过度异化。
最后,除了外出演出外,在表演的舞台及场地上,鉴于个体开发力量薄弱的特点,还可依托较有名的景区(如东部华侨城、小梅沙海洋公园、民俗文化村等),在景区设点进行定时表演,由景区支付“鱼灯舞”队队员工资,利用这一方式解决鱼灯舞队的资金来源问题,变原有的自娱性舞蹈队为商业性舞蹈队。
5.3 深入挖掘
通过改善进入及游览的通畅性,进行区域规划及历史景观修复,设计合理的参观游览路线,融入动态因素,进行旅游产品开发等方式,进行以下开发:
活态文化联合开发:将沙头角“客家”、“福佬”及“疍家”文化旅游资源进行整合,利用“鱼灯舞”、“麒麟舞”、“天后宝诞”、“疍家婚俗”、“客家山歌”等集合了舞蹈、歌曲、民俗多种形态的非物质文化形式,打造岭南民间文化之乡;
静态景观与活态文化联合开发:除了对旧的文物景观进行修缮外,更要改变中英街目前文化表现单调、静态的现状,通过历史场景的再现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展现,营造出与历史场景及传统民俗相互依存的生活氛围,赋予旧的空间新的时代特性;
无形文化与有形旅游商品联合开发:建设主题文化旅游区,同时完善其他旅游功能,以文化带动旅游业,开发旅游商品,打造产业链条,并以旅游带动商业、餐饮、接待等服务行业,实现产业联动,协调发展;
实行区域整合,联合发展:“沙头角鱼灯舞”的发展及中英街的改造不能仅仅着眼于边防禁区内的区域,更应立足更广阔的区域,与附近的明斯克航空母舰、大小梅沙等景点进行结合,构筑深圳市东部旅游线路。
最终,在政府、旅游企业等利益相关者的联合开发下,以“沙头角鱼灯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文化内涵,打造“梧桐山—中英街—明斯克航母—大小梅沙”这一集合了自然观赏、历史文化、军事参观、滨海休闲等多种旅游资源为一体的“盐田精品旅游线路”,推动盐田旅游的产业升级及发展,进一步扩大推广“沙头角鱼灯舞”的影响力。继而经过相应的积累,实现跳出中英街、沙头角、盐田区的三步走后,“沙头角鱼灯舞”的最终定位应是努力成为深圳市文化符号,并最终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6 结语
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关系,无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保护与传承还是从旅游业的发展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都是不可回避的。“原真性”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平衡的关键点,采取保护式旅游开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要和可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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