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产品理论与劳动价值论的耦合及其意义
2012-07-18李森
李 森
(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二战后社会主义财政学与资本主义财政学平行发展,二者采用不同的理论基础、分析方法、逻辑思路,进而形成了不同的理论体系。西方以效用价值论为基础形成了系统的公共产品理论,实现了财政学与新古典经济学的耦合①耦合本来是指两个分开的电路或一个电路的两个相互分开的部分之间的交链,由此可实现能量的传递。近年来,在经济学中也使用耦合概念,指两套相互独立的理论体系可以相互结合、取长补短,进而都得到发展和提高。,把财政学发展为公共部门经济学;我国则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形成了系统的国家分配论,奠定了财政学的政治经济学基础,把财政学发展为政治经济学的分支。两套理论体系各有得失,客观上需要耦合交流;而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计划体制国家向市场体制转型,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发展混合经济,这也为两套理论体系的耦合奠定了实践基础。鉴于此,本文拟探讨公共产品理论与劳动价值论的耦合问题②长期以来,公共产品理论被看作是边际革命后的产物,其理论基础理所当然地被看作是效用价值论,和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格格不入,而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长期以来只研究商品而不研究所谓的公共产品。,试图把公共产品理论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这不仅可以发展、完善传统的劳动价值论,而且也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公共产品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在财政学理论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一、传统劳动价值论对商品范围界定的局限
马克思作为十九世纪人类三大优秀理论成果的天才继承者和完成者,创建了被认为是“马克思理论最深刻、最全面、最详细的证明和运用”[1]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而其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基石则是马克思在古典劳动价值论基础上所创立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该理论所阐明的劳动二重性学说,把商品所包含的内在矛盾(使用价值与价值、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看作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包含的一切矛盾的萌芽,从而按照从抽象到具体的原则从分析商品入手对资本主义经济运行过程进行了理论说明。直到目前,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严密性都得到了充分肯定,但是任何理论都产生于特定的时代而不能不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不例外。随着时代的变迁、发展,其所赖以产生的客观经济社会条件发生了变化,相应地其理论本身也需要完善和发展,这已经是学术界的共识。限于篇幅,本文仅仅探讨传统劳动价值论在商品范围界定方面存在的局限。
(一)只有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才创造价值
马克思强调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需要的满足不仅需要消耗有形的物质资料,还需要消耗无形的劳务、服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无形劳务、服务的需求量呈明显的增长趋势。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而按照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只有在物质资料部门生产的劳动者才创造价值,不直接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者则不创造价值,其收入来自对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的再分配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但这种使用价值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价值只是存在于某种使用价值之中,存在于某种物中”。从马克思上述论证中不难看出,马克思强调商品必须是有形的物质产品,事实上是强调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才创造价值。。这样的认识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与经济现实基本吻合,因为当时第三产业很不发达,生产主要表现为一、二产业物质资料的生产。在这样的背景下,认为一、二产业的劳动者创造价值,第三产业提供服务的劳动者通过再分配获取收入大致可以说得通。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蓬勃发展,在很多发达国家,第三产业所占比重超过了一、二产业,成为主导产业。虽然按照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可以解释为,由于第三产业提供的服务数量日益增多、地位日趋重要,第一、二产业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大部分分配给了第三产业的劳动者,但是仍然难以解释的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去从事不创造价值的活动?不创造价值的活动难道比创造价值的活动更有意义?另外,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物质生产领域的从业人员已经相对甚至绝对减少,物质资料生产领域的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但由于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的价值量成反比,因此,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总量并没有增加[2],这就无法解释整个社会价值总量的增加和社会财富的累积。本文认为这都是传统劳动价值论所难以回答的,从而体现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暴露出的局限,如不及时修正这一局限,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是不利于资源配置的优化。既然一、二产业生产物质产品进而创造价值,第三产业提供服务不创造有形的物质产品进而不创造价值,那么为了实现价值量的增加,资源要尽可能多地配置到第一、二产业,这显然会导致第三产业发展滞后,而第三产业发展滞后反过来必然影响第一、二产业的发展。我国直到目前,第三产业发展水平跟不上第一、二产业的发展,不能不说和我国长期以来坚持传统的劳动价值论有关。
其次是不利于商品课税理论的完善。传统的观点认为,只有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才创造价值,这意味着商品只能是有形的物质产品,无形的服务不是商品。但是在理论和现实中对劳务收入课税却成为商品课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构成逻辑上的矛盾。比如在财政学教科书中关于商品课税的表述是这样的:“商品课税以商品交换并形成销售收入为前提……以商品和非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商品流转额是指商品销售的收入额,非商品流转额是指交通运输、邮政通讯以及各种服务性行业的营业收入”[3]。显然,服务性行业提供的劳务并不被看作是商品,其销售收入被看作是非商品流转额,既然是非商品流转额,为什么要纳入商品课税的范畴?这显然在逻辑上是讲不过去的。实际上,商品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有形的是产品,无形的是劳务,无论产品还是劳务都可以是商品,而且二者都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统一体这样的商品属性,并且其提供过程也存在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对立。仅仅把有形的商品看作商品,不仅存在不重视无形商品的生产进而导致第三产业发展滞后的弊病,而且也使商品课税理论难以自圆其说。
最后是不利于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信息的生产、传播和使用为基础的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一些新兴产业部门迅速崛起,如信息产业、科技产业、软件产业、教育产业、电讯产业等,都以惊人的速度向前发展,但是这些新兴产业部门按照传统观点均属于非物质生产部门,其产品大多不具有实物形态。如果非物质生产部门不创造价值,没有实物形态的劳动产品没有价值,那么,这些新兴产业部门的劳动产品就不是商品,不是商品就不能进入市场进行等价交换[2],但事实上,这些新兴产业所提供的服务都进入了交换领域,其不仅弥补了成本,而且取得了高额盈利,这又导致理论和实践的脱节。
(二)只有私人经济部门的劳动者才创造价值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非物质生产部门(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时代,国家并没有大规模介入物质资料生产领域),而其存在又需要消耗物质资料,因此需要由财政捐税来保证国家在经济上的存在。政府部门虽然有大量从业人员,但这些从业人员是不创造任何价值的,其收入来自通过财政渠道完成的对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者的收入的再分配。基于这样的认识,从逻辑上可以得出结论:应当尽可地能减少政府部门的就业人数,尽可能增加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就业人数,因为这有利于创造更多的价值,但是由此导致的后果则必然是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因为公共部门经济学认为,国家或政府是在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其目的是满足人们生活需要中的公共需要。尽可能减少政府部门从业人员人数会导致公共产品供给数量不足,从而就会因公共需要得不到很好地满足而导致效用损失。建国后我国政府投资建立了大量的国有企业从而使政府具有了鲜明的生产建设性特征,财政也被称作生产建设性财政,政府一直致力于传统意义上的商品(有形的物质产品)生产,对政府提供的各种无形服务甚为忽视,这在很大程度上与传统观念认为政府部门的从业人员不创造价值有关。事实上,如果商品可以包括无形商品的话,那么政府提供的服务也可以看作是商品,也可以把其看作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体,其生产也包含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对立。不过该商品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在性质上是有明显区别的,这意味着其内在矛盾的化解方式也具有特殊性。
二、公共产品理论可以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之上
马克思提出商品概念的时候尚没有公共产品的概念。公共产品概念的提出是边际革命以后的事情,而这一概念的盛行则是在二战以后,所以人们通常不用劳动价值论而是用效用价值论来分析公共产品问题,这就使我们丧失了运用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学说来理解公共产品生产所包含的内在矛盾的机会。如果能吸取近年来理论界对劳动价值论发展、完善的成果,我们也完全有可能把公共产品问题纳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分析框架。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生产主要表现为有形的物质产品的生产,第三产业还没有发展起来,政府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社会总的产品和服务中占的比例也比较小,所以其提出了只有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劳动者才创造价值的观点,但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该观点就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完善。如果把所有用来交换的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劳动成果,不管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视为商品,那么商品的概念就不再是狭义的,而是广义的,广义的商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商品(也就是马克思所界定的商品),一类是公共商品(有的学者直接把public goods翻译成公共商品[4])。这样,运用劳动价值论的劳动二重性学说来分析公共产品的内在矛盾就是完全可能的事情。
对私人产品的生产来说,生产不是单个人的生产(孤立的个人生产历史上从来没有存在过),而是社会的人从事的生产。这就需要在从事生产的人们中间形成分工,因为分工可以提高效率。正是由于分工的存在,每个人生产成果的单一性和其要满足的生活需要的多样性就发生了矛盾,解决这一矛盾,就需要通过劳动产品的交换。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是商品,这样私人产品生产就转化为商品生产。按照马克思的分析,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使用价值作为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性体现商品的自然属性,价值作为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体现商品的社会属性。商品的二重属性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决定的①马克思说:“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0页。。生产商品的劳动从一个方面看是具体劳动、私人劳动;另一方面看是抽象劳动、社会劳动,具体劳动、私人劳动形成使用价值;抽象劳动、社会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获取商品的价值。这样商品生产的内在矛盾就表现为使用价值与价值、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对立。在货币出现前,其外化为商品与商品的对立,在货币出现后,则转化为商品与货币的对立。只有商品能够出售,实现使用价值向价值、具体劳动向社会劳动、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的转化,商品生产的内在矛盾才能得以化解。然而商品为什么可以出售,除马克思的解释(不同的商品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但作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则可以相互比较)外,还有隐含的前提:这里的商品指的就是私人产品。一方面,私人产品具有可分割性,这说明其有计量单位,这是定价的前提;另一方面,私人产品具有竞争性,一个人消费就排除了其他人消费,或至少影响消费的质量,这排除了“搭便车”的可能;另外私人产品还具有排他性,可以将拒绝付款者或其他不符合条件者排除在消费范围之外,这意味着定价有实际的意义而不是形同虚设。这样,商品生产的内在矛盾就通过价格机制以及与价格机制相联系的供求、竞争机制来调节,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主权”将得到充分尊重,生产者凭借“生产者主权”虽然可以自主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如何生产,但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否则商品生产的内在矛盾将无法解决,生产者的利益就要受到损失。按西方经济学的解释,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决定的价格,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可以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既然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同属广义的商品范畴,那么公共产品实际上也就包含着与私人产品类似的矛盾。否则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就可以直接统一,我们也不必为实现公共产品的供求均衡而煞费苦心了。不过公共产品生产所包含的内在矛盾的化解机制与私人产品明显不同,甚至可以说截然相反。这起因于公共产品性质的特殊性。一般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纯公共产品具有与私人产品完全相反的三大属性,正是这特殊的三大属性决定了公共产品内在矛盾必须通过特殊的方式才能化解。首先,不可分割性决定其无法定价;其次,非竞争性决定理性的消费者要选择“免费搭车”而不会付费购买;第三,非排他性决定其即便可以定价也无实际意义,因为无法将不符合条件的人排除在消费范围之外。所以,公共产品生产的内在矛盾无法外化为商品与货币的对立并通过价格机制的调节来解决,即公共产品的提供出现了市场失灵,于是政府从逻辑上和实践上就成为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因为市场不能提供公共产品主要是因为私人无法弥补公共产品生产的成本,而社会对公共产品的客观需要又要求有一个特殊的供给主体,该主体必须能通过特殊的机制来抵补公共产品生产的成本,而政府恰恰符合这一要求。政府拥有政治权力,而政治权力可以凌驾于经济权利之上,否定经济权利,可以把私人的一部分收入以税收的形式集中起来,弥补公共产品生产的成本。而税收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本身就是私人劳动被社会承认之后,由社会劳动所形成的价值。政府占有这部分价值后,再通过财政安排支出向社会提供使用价值(公共产品)。因此,公共产品生产的内在矛盾在逻辑顺序上表现为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对立,而不像私人产品表现为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对私人产品来说,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卖”的问题,实现使用价值向价值的转化是关键;对公共产品来说,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买”的问题,实现价值向使用价值的转化是关键(也就是通常说的收入的筹集仅仅是公共产品提供的准备环节,支出的安排才真正是实现环节)。在图1中,是先有向下的箭头,再有向上的箭头,这意味着私人产品的生产,首先要通过交换实现使用价值向价值的转化以及具体劳动、私人劳动向抽象劳动、社会劳动的转化,然后通过相反方向的转化才能实现私人产品的消费和私人需要的满足。在图2中,则是先有向上的箭头,再有向下的箭头,这意味着公共产品的生产,首先要通过价值向使用价值以及抽象劳动、社会劳动向具体劳动、私人劳动的转化才能为公共产品的生产、提供做准备,然后通过相反的转化才能实现公共产品的消费和公共需要的满足。
对于私人产品来说,使用价值向价值、具体劳动向抽象劳动、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的转化,是私人需要得以满足的前提,这在存在社会分工和私有产权的条件下,是借助商品交换过程实现的。一个经济主体要满足自己的私人需要,就必须先满足别人的私人需要,需要提供别人所需要的私人产品和服务,其生产效率的高低,生产的商品是否适销对路,都要接受市场的检验。对公共产品来说,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取得的税收本身作为价值体现就是社会劳动、抽象劳动的凝结,这构成其满足公共需要的经济前提。这一前提是由政府拥有的政治权力作保证的,然后通过税收收入的再分配向社会分门别类地提供各种公共品,这意味着公共产品不可能面对类似私人产品的生产、提供那样严格的市场检验。这种产品生产所包含的内在矛盾的特殊性决定了产品供给制度的差别。
私人产品的供给制度是分散决策,通过“货币投票”表达消费意愿,并且一种偏好对应一种决策结果;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是集中决策,通过“政治投票”表达消费意愿,多种偏好对应一种决策结果。在公共选择理论兴起之前,由于假定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者及公务人员是“利他”的,所以从理论上可以推导出公共品供给制度的有效性,于是也就没有人专门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公共决策过程,但现实中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低效运作最终促成了公共选择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该理论以“经济人”假设,说明了公共决策过程及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低效运作的必然性,于是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问题就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了。
三、公共产品理论与劳动价值论耦合的意义
(一)丰富、完善了劳动价值论,使之对经济的解释力增强
1.拓宽了商品的范围,有助于揭示基本的资源配置规律
商品是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由于作为生活需要主体的人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个体性反映人的自然属性,社会性反映人的社会属性),所以人们的生活需要分为私人需要和公共需要。前者是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的生活需要,后者则是作为群体的社会成员的生活需要。满足私人需要需消费私人商品,满足公共需要需消费公共商品。私人需要和公共需要的矛盾是生产所必然要解决的基本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人们必须把资源配置于两个大的方面,即一部分资源用于生产、提供私人商品,满足私人需要;一部分资源用于生产、提供公共商品,满足公共需要(见图3)。这实际是人类资源配置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也是当今经济学体系区分为私人部门经济学和公共部门经学的基础。
2.“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可以解释私人商品的价值决定,也可以解释公共商品的价值决定
图3 资源配置的基本格局
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5](这一般被称为第一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还指出了第二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认为,“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社会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的总劳动时间中这样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一种产品上”[6]。马克思用第一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解释了单个商品价值量的决定,用第二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解释了社会劳动时间在不同产品之间的分配。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使用价值(效用)对价格(价值的货币表现)的影响①我国老一辈经济学家孙冶方就认为价值体现社会必要劳动与效用的关系,并认为这是恩格斯晚年的观点,可以纠正过去忽视使用价值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当然,马克思的解释仅仅限于私人商品。如果把商品范围拓展为既包括私人商品,又包括公共商品,那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分配就首先体现为在这两大类商品之间的分配,分配比例取决于社会成员对私人商品和公共商品需求的比例。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就是“社会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的总劳动时间中这样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一种产品上”。如果社会总的劳动时间在两类商品之间的分配比例不合适,无论是用于私人商品的劳动时间过多还是用于公共商品的劳动时间过多,多出的劳动都不会得到社会承认而浪费掉。如果这一分配比例得到合理确定,那么用于私人商品生产的劳动时间还需要在不同的私人产品商品之间进行分配,如果某种私人商品使用了过多的劳动时间,产量增加,由于该私人商品的价值总量并没有变化,那么多出的劳动时间就不被承认,因此,其单位产品价格降低;同样的道理,用于公共商品生产的劳动时间还需要在不同公共商品之间进行分配,如果某种公共商品使用了过多的劳动时间,其价值总量也没有变化,消费者所愿意支付的价格“税收”也不会因为产量的增加而相应提高。
(二)丰富、完善了公共产品理论,使之真正成为财政学的理论基础
1.夯实了公共产品概念的理论基础并强化了其在财政理论体系构建过程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商品概念是基础性概念,《资本论》第一篇名为“商品和货币”,第一章名为“商品”,他一开始就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因此,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5]47。马克思写资本论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5]11,马克思的基本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自然历史过程”[5]12,制约这一自然历史过程发展进程的是其自身所包含的矛盾,而商品概念则包含了经济运行过程所有矛盾的萌芽。因此,通常说,马克思写资本论从分析商品入手符合历史与逻辑一致的原则。
在财政学体系中,公共产品概念同样应该居于基础地位。所有的财政活动最终体现为向社会提供各种各样的公共产品。但是,如果脱离了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基础以及劳动二重性学说,公共产品概念在财政理论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是不稳固的。西方公共产品理论更多地侧重对财政现象的描述,产生这种认识的根源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西方公共产品概念缺乏马克思商品概念所拥有的劳动价值论的厚重基础。如果把公共产品理论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基础之上,不仅可以夯实公共产品理论的价值论基础,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财政学理论体系就可以按照马克思从抽象到具体的表述方法来构建更为严谨的理论体系。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任何事物的发展演化过程取决于其自身所包含的内在矛盾。人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任何经济活动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因此人的本质属性所具有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对立统一对经济活动产生基本制约作用,由此决定人们必须满足的生活需要包括私人需要和公共需要两部分,私人需要与公共需要的矛盾是制约经济发展过程的基本矛盾。就公共商品来说,其公共产品自身所包含的矛盾也就制约着财政发展的历史进程,因此,以公共产品概念为基石建立财政理论体系符合历史与逻辑一致的原则。
2.有助于运用广义商品概念认识市场与政府财政的性质并加深对混合经济的理解
狭义的商品指的就是私人产品。广义的商品则由私人商品和公共商品两类不同性质的商品共同构成。从现象考察,财政是政府部门生产、提供公共产品的经济活动,其与非政府部门从事的生产、提供商品的活动共同构成经济活动的全部;从制度安排角度看,市场是与私人产品的生产、提供相对应的制度安排;政府财政是与公共产品的生产、提供相对应的制度安排,二者应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完成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任务的制度安排。
3.有助于认识财政学的性质及其在经济学体系中的地位
财政学是公共部门经济学,研究公共产品生产、提供的规律性,其与研究私人商品生产、提供规律性的私人部门经济学构成经济学的全部。“传统意义上的西方财政学先分析国家职能,再讨论政府的支出和收入问题,未能很好地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而公共产品论的引入,使得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有了分工,形成政府与市场在经济上的分工与合作关系,财政学因之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6]。
[1]列宁.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88.
[2]赵有信,陈宝松.生产无形商品的劳动也创造价值——劳动价值论新探[J].河南社会科学,2003(1):68-70.
[3]陈共.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63.
[4]吴俊培.PUBLIC GOODS的译名应是“公共商品”——兼论公共商品概念的理论意义[J].财政研究,1994(5):58-60.
[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52,47,11,12.
[6]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717.
[7]张馨,杨志勇,郝联峰.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9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