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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症因解及扩展

2012-07-14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湘潭大学易亿

中国商论 2012年31期
关键词:专利知识产权利益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湘潭大学 易亿

1 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在对应的研究领域,某些个体或组织通过一定的劳动之后取得对应的知识创新。但是对应的知识创新后社会对其进行过度的复制或滥用,使得该知识创新人的利益严重受损,久之便影响了知识创新人的创新积极性。因此,为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知识产权的正常秩序,人民开始采取一些规则对知识产权进行对用的保护,并逐渐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继续实施,人们又开始发现,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保护具有双面性,在遏制知识产权被侵害的同时,又衍生了知识产权被滥用恶果,部分知识产权人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法,垄断某一知识,严重影响了知识的自然创新规则。因此,不少学者提出应在知识产权保护间选择一条均衡之路。

在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被认为是贸易成功的前提条件,国际之间只有对各自的进出口知识进行严格的产权保护,才能稳定合作者间的信心,从而加大贸易额度。然而,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毕竟属于知识产权保护法,其亦存在双刃效应。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降低对外贸易中的知识创新频率的同时,又有利于知识创新方向取向多元化。当然,在对外贸易中如果不能均衡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还会存在利益转移的风险。因此,为缓和以上问题,我们认为,首先应该将知识的自主创新引导成为对外贸易中知识创新的正能量,其次是积极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2 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症因解及影响

2.1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知识创新的正负因子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本意是通过规范知识产权归属,激励知识产业的创新,以推动社会经济的增长。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作为知识的一种垄断手段,它实质是改变了知识竞争的自然规律,知识产权人通过垄断的方式获取长期的高额收益,而不再需要在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进行更多的创新。但其他人员需要借助该知识来创新时,需要付出高额成本。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实际是阻碍了知识的创新,削弱了知识技术创新的源动力,对经济实际处于不利位置。在对外贸易中,各国都期望增大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而削弱它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便垄断自国知识产权的长期高额收益。也就是说,在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大,产权所有者的收益则越大。但是对于知识创新而言,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则削弱了创新动机,贸易之后的知识接收国苦于保护制度的约束,无法轻松创新,最终遏制或降低了知识创新的频率,对知识创新产生负影响效应,背离于经济增长。

尽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降低了知识创新的频率,但它也只能在形式上改变了知识创新的数量,而对于知识创新的方向,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则起到积极影响作用。主要是由于知识需求国出于对知识的需要性,如果在原有知识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成本相对较高。因此,他们更愿意在新的方向进行知识的研究,以创造新的知识理论。尽管这种创新方式的难度大于在原有知识基础上的创新,但是一方面,相对而言,创新成本低于在原有知识基础上的创新,另一方面,创新时不需要考虑是否涉及侵犯其它知识产权的问题。所以,从知识创新方向而论,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知识创新方向取向多元化。

2.2 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利益转移风险

知识一般由企业创造,而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一般是由销售政府执行。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利益转移问题,销售政府消耗执行成本对知识产权进行归属性的保护,以保证知识产权的正常运行。但最终受益却并不是销售政府,而是知识创造企业,企业通过增加知识税收等手段来增加企业自身利润。相反的,销售政府为其付出的高额执行成本并未得到相应收报。在国内,政府为防止这种知识产权利益的恶性转移,一般会采用一些转移支付机制以保证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分配,以维持知识产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性。但对于对外贸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国与国之间很难达成某种转移支付机制的一致性,国与国之间也就无法采用转移支付机制对知识产权利益进行转移保护,造成知识产权的最终利益恶性转移化。而众所周知,在对外贸易中,受益方一般都是主张对知识产权进行完全保护,以保证他们的利益最大化。而这样一来,导致销售政府处于被动地位,如果对其采取完全保护,则会造成国外企业与国内企业处于不公平知识产权保护下,国外企业将由于没有转移支付机制制衡而处于有利位置,国内企业将因为政府这种措施而不利。而如果不对国外企业的知识进行产权保护,将会降低国外企业的投资信息,不利于国际贸易合作。

3 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扩展与政策

3.1 自主创新应该成为对外贸易中知识创新的正能量

综上所述,尽管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出于良性,但是由于环境的复杂性,知识产权保护有时也会成为知识创新的壁垒,或者是导致知识不公正性。同时在对外贸易中,许多国外公司利用其在专利申请时间优势性,向我国实施5年专利计划,给我国的知识创新造成了许多专利陷阱。其于此,我国的知识创新应该既要尊重国外知识产权,对其进行相应的保护,同时又要加强自身知识产权意识,进行自主创新,以便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对外贸易中获得与保持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从而实现我国知识产权能融入世界经济的局面。

而在我国,企业目前面临着严重的技术壁垒。从根本上而言,中国企业缺乏自主创新的能力,企业知识一般都是其于其它专利的基础上而优化的结果。而由于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企业优化后的知识如果需要全面使用则会消耗较高成本,不利于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因此,在对外贸易中,中国企业应该将自主创新纳入知识创新的正能量,通过完全自主创新的方式摆脱因非自主创新知识的禁锢,从而利用知识产权战略谋取最佳经济效益。首先,企业应该树立自主创新的意识,认识到在世界市场全球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其次,企业应该加大自主技术研发投入,以增加自主创新的成功率;再次,企业需要与科研或教育机构建立联合开发关系,利用不同领域的人才,对知识进行不同的创新,促自主知识多元化创新。

3.2 积极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我国传统理念认为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有损企业社会形象之嫌,再加上受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在一定程度上有损企业发展进程。因此,在我国,大部分企业常常对知识产权侵权之诉避而不谈,消极的处理因知识产权侵权而引发的纠纷,甚至有通过权钱交易平息知识产权纠纷。导致我国企业失去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或需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所以,我国企业应该积极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以改变目前这种消极局面带来的不利,从而在企业界树立一个有效的为维护知识产权的组织。为积极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首先要做的是深入解读企业所贸易国的知识产权相关制度,最大限度地掌握贸易国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及运用,并对其相关法律的立法趋势做出相应的判断,以避免当前或未来撞入贸易国的知识产权壁垒。其次是企业在引进相关专利时,应当在初期与技术国进行严格的专利商定,避免后期因合同漏洞导致侵权纠纷,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分析专利是否是独立许可,如不是独立许可,应重点分析专利共享国后期是否会引进侵权纠纷,并且在合同中应注明,如有纠纷,应由技术出口国解决。而如果是独立许可,则更应该在合同中表明,技术出国口只能将该专利出口本国,以防止专利在使用过程出现同类产品竞争的情况。再者,对于从事进口行业的企业而言,需要积极注意进口产品是否侵权本国专利,如发现本国已存在相应的专利产品,应采取不进口或取得本国专利许可后再进口的方式进行运作,以避免专利侵权纠纷。而对于它国一些利用申请事实标准的专利来壁垒本国贸易的,企 业可以国家手段或国际争端机制进行诉讼解决,以保护自身利益。

[1]李汶奚.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商贸,2011(21).

[2]张志新,任启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对外贸易影响及对策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06(2).

[3]辛远.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国商贸,2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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