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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法律规制

2012-07-13卫睿博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23期
关键词:网络舆论法律规制

卫睿博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网络已经成为社会信息的主流传播方式,随之也成为公众利益诉求的主要表达渠道。一时雀起的网络舆论极易形成网络舆情危机。近年来,大量发生的网络舆情危机事件正在对政府的社会管理方式产生一系列的深远影响。网络舆论这一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亟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加以规制。

关键词:网络舆论;法律缺失;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630;TP399-C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3-0228-02

一、网络舆论发展态势及特征

网络舆论产生是由网络话题引发,在网民共同关注下转化为议题,当议题形成了共识,在“意见领袖”的带领下,触发网民通过BBS、微博、博客或者即时通讯工具就该信息或事件进行评论而形成网络舆论。具体而言,网络舆论呈现出以下一些新的发展态势与特征。

(一)网络舆论形成迅速

网络舆论传播加快了舆论形成的速度,往往反应速度要超过传统媒体。对这些突发性的重大事件,网络舆论会在第一时间把有关事件的文字、图片甚至是视频发布到网上,并对事件进行追踪报道,捕捉最近动态,甚至进行人肉搜索,迅速吸引网民眼球。正是这种即时性,使得网络舆论的形成与表达更加便捷,更容易激起强烈的公众情绪。同时通过网络对突发事件关注的热度指数,也清晰显示公众对不同事件的关注焦点选择。

(二)网络舆论内容多元

网络舆论内容多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话题多元。网络舆情的话题不仅局限于我国的国内政策、外交政策、现实社会中发生的事件和涉及网民自身利益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国外的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二是载体多元。论坛贴吧、QQ、MSN、博客、微信等都是网络舆论发表信息的载体。三是形式多元。网络舆情不仅表现为简单的图文信息,而且还包含了许多音像视频内容。网络舆论的多元性,在充分表达民意的基础上,也监督着政府行为,政府官员的任何一项不恰当的行政行为都有可能成为网民“口诛笔伐”的对象。

(三)网络舆论方式互动

网络舆论传播的媒介均为可以交互使用的平台。与传统媒体单向传播相比,网络传播的最大特点在于,网络是一种双向的、交互式的信息传播通道。网络舆论的互动性主要体现在:一是网络公共空间内部的网民之间的互动。“网民可以把网络上的某个话题进行无障碍的多维互动,这种多维互动可以是一个网站的内部网民之间的互动,还可以是不同网站之间网民的联动。”在这种互动交流的过程中,“意见领袖”的情绪会带动诸多网民而引起话题的逐渐升级,往往由此引发网络舆论危机的产生。二是网络公共空间内部的网络媒体与网民之间的互动。网络媒体与网民之间的互动通常是在媒体发布信息的评论栏里实现的。网民针对媒体发布的新闻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立场,媒体则通过网民发表的观点来了解他们对信息的反应。三是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的互动。传统媒体既可以与网络媒体实现信息的资源共享,对网络新闻进行求证、追踪和挖掘,最终让事件真相大白,又可以借助网络媒体进一步扩大网民热议的话题,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政府政策的变更和敏感问题的解决。

(四)网络舆论影响扩大

舆论环境对人们生活方式、价值理念的影响愈益显著。很多网络话语一时间得到网民关注,往往是由于事件的当事人、政府部门未及时予以回应或处理不当,舆论则愈加迅速传播而出现“一边倒”的情况。当负面舆论大大高于正面舆论,几乎涵盖了整个网络声音的时候,一个普通的网络舆论即会演变成一场网络舆论危机。当负面网络舆论达到一定的临界点后,网络表现出的隐性的舆论压力则会转变为现实生活中显性的抗争行为。这些行为在对政府的公众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同时,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甚至是引起社会震荡,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网络舆论有效引导的法律缺失

网络舆论危机的出现究其根源在于面对汹涌的网络舆论我国现有的规制网络舆论的法制建设已经滞后,已经严重地影响和制约了网络舆论引导工作。突出表现为:

第一,对网络舆论引导者缺乏法律规制。公共突发事件的不同发展阶段是由不同的主体在引导网络舆论的,如公共突发事件刚刚发生,是公共突发事件的当事人、发布人在引导网络舆论的方向;随着相关信息逐渐披露,网民更加关心公共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和处理结果,这时,政府、网络舆论意见领袖和媒体才开始共同承担网络舆论引导责任。在公共突发事件的网络舆论引导中,只有各个引导主体各尽其职,密切配合,才能获得良好的引导效果;反之,不真实的舆论引导或越位引导舆论,都将损害网络舆论的合法性基础。

第二,对网络舆论解读者缺乏法律规制。随着网络的普及,一方面是信息过量,受众面对海量信息无所适从,另一方面是信息稀缺,受众难以便捷地寻找所需要的信息,于是,媒体对信息的解读和引导就显得至关重要。当媒体和受众过度关注某件或某类公共突发事件时,极易逾越法律界限,导致网络舆论引导的合法性基础受到侵蚀。如从对腐败官员贪污腐败行为的披露演变为对个人隐私的曝光,从对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的关心演变为连续聚焦跳楼细节,就超越了法律界限。

第三,对网络舆论管理主体缺乏法律规制。网络媒介有着一系列管理主体。我国法律没有详细划分各类网络管理主体的性质、特点和作用,分别规定其权利与义务,致使管理主体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于政府职能部门,只规定对公共突发事件处置不当的行政责任,却没有规定不能有效控制网络舆论,导致舆论危机、群体性事件发生应承担的责任。造成政府职能部门对不利于自己的网络舆论故意不作为。对有些网络管理主体,如网络接入服务商、网络内容服务商虽然规定了权利与义务,但规定得比较概括,可操作性不强,致使其逃避应尽的义务。

第四,对网络舆论监督缺乏法律规制。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宪法的规定清晰而明确,但缺乏相应配套的下位法,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得以适用。我国既无宪法法院,又无常规的违宪审查机制与组织。所以,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在现实司法活动中往往难以落实。”在行使网络舆论监督权过程中,一方面,记者、网民被地方政府动用警力抓捕、通缉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无辜的公民遭受人肉搜索,却因谁主张谁举证、网络服务商不为普通公民提供证据的义务以及电子证据不作为法定证据等原因,致使公民人身权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三、构建科学的网络舆论规制法律体系

正是由于以上问题的存在,才会导致网络舆论发展为舆论危机,才会导致政府管理的缺失,才会造成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因此,依法建立科学的网络舆论规制法律体系,才会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舆论引发的种种问题。

第一,建立网络主体舆论引导责任机制。从当前网络舆论引导所遇到的问题看,必须加强对以下三个网络主体的法治规范: 一是规范网民引导网络舆论的责任。网络已经成为现时代民众重要的表达渠道,是反映问题、发表言论的重要形式,必须依法保护公众的网上舆论权。但是,网民发帖、引导舆论方向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实施,如不尊重事实、凭空捏造、肆意诽谤,泄漏国家秘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网络推手,如果经查实网络推手故意主导个别事件和局部事件突破地区、行业限制,发展成网络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必须依法准就法律责任。二是规范网络接入服务商引导网络舆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虽然赋予了基础电信企业作为网络服务接入服务商对网络内容服务商的监管责任,但是这些基础电信企业普遍放弃监管或降低监管标准,没有从技术上及时采取措施封堵或删除那些容易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网络信息。究其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接入服务商没有规定监管不力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必须从法律法规上明确网络接入服务商在网络舆论引导工作中失职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规范网络内容服务商引导网络舆论的责任。一些网络内容服务商在利益的驱使下,以网络海量信息和传播自由为借口,放弃监管和引导网络舆论的责任,任由个别话题变成网络群体性事件。因此,要明确网络内容服务商引导网络舆论的法律责任,确定过错责任,确保网络群体性事件在网站环节被及时发现和有效引导。

第二,建立政府网络舆论引导、问责机制。任何一场网络舆论危机的产生,都是始于网络言语而归于舆论危机。在这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中,政府的处置能力是经受严峻考验的。在网络舆论发展的任一阶段都要用制度约束、监督政府的执政行为。当网络舆论出现时,政府要在24小时内作出回应,运用好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将法定应该公开的相关信息向公众公开,及时对网民关注的问题进行回应,以此建立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与沟通。当网络舆论进入爆发期,网络上有关地方政府的负面信息占主导,谣言四起的时期。政府首先要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监管,运用技术手段引导网络舆论的走向。同时,要积极利用主流网络争夺话语权,把事情的真相还原于公众,将一边倒的负面舆论、公众非理性的泄愤迅速转化为对事件本身的还原和事件本质解决之道的理性思考。积极引导舆论发展的方向,建构政府与公众良好的对话与沟通机制,重塑政府的形象,提高政府公信力。

第三,建立各方网络舆论引导联动机制。网络舆论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也可能会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如果管理者只着眼于本地网站上网络舆论,而忽视了出现在网络上的异地公共突发事件,往往会对本地引发的余震反应迟钝致使事态失控,造成公共危机。因此,必须建立全国性网络舆论监控联动机制。具体地说,一是加强网络舆论引导部门和网站的横向联系,不仅关注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舆论,而且及时向其他地区、部门通报有可能引起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网络信息,联合引导网络舆论;二是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网站的监控,及时引导舆论。当前,人员流动性很强,他们又面临相同的问题,极易发生网络群体性事件,但是,各个地区的人员又相对集中地流向某几个地域或行业,因此,加强对那些地域或行业网站的监管,及时发现信息异动,则可以有效防止异地网络舆论在本地发展为网络群体性事件。

[责任编辑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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