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外部性理论视角下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2012-07-13李惠蓉
李惠蓉
摘要:环境保护中之所以会存在外部不经济性,是由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只考虑其独立的经济利益,将环境污染的成本转嫁给全社会一同分担,由此造成了环境保护的外部性。而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治理政策工具,其根本立足点是通过市场手段将外部的不经济性“内部化”,即让其进入市场使产权明晰化以达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
关键词:外部性;排污权交易;应用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132-02
外部性理论是与污染控制问题紧密联系的一个最重要的理论问题,环境政策的思想实质上是起源于环境经济学中用外部性对环境问题的解释。
一、外部性理论概述
外部性理论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一个最为直接、最为重要的理论基础。斯蒂格利茨将外部性定义为:“外部性是当交易的额外成本(负外部性)及收益(正外部性)没有完全被市场价格所反映的市场失灵”。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将外部性定义为:“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无须补偿的收益的情形”。
1890 年马歇尔(Marshall)首次提出外部性的概念。但是马歇尔当时所说的外部性并不是环境经济学所讲的外部性。环境经济学中的外部性概念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对其他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有利的或不利的影响,强调的是某一经济主体对外部因素、环境的影响,这种影响通常无法为市场价格所反映。它是1920 年庇古(Pigou)在其著作《福利经济学》中提出来的,自从庇古将环境污染作为外部性问题分析以后,又有一些经济学家对此进行了研究。如 1968 年 G.哈丁(Hardin,G,)著名的“公有地悲剧”的描述。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昆也有类似的描述:在中世纪的一个小镇里,许多家庭都有自己的羊群,居民们最重要的经济活动是养羊,并出售用以做衣服的羊毛来养家。起初由于镇里的居民集体拥有这块土地,并允许镇里所有居民自由放牧。但随着时光流逝,小镇上的居民人口不断增加,镇里公有草地上的羊也在增加。由于羊的数量日益增多而土地是固定的,土地开始失去了自我养护的能力。以至最后土地变得寸草不生。由于公地上没有草,养羊不可能了,而且,该镇曾经繁荣的羊毛业也消失了。许多家庭失去了生活来源。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外部性,原因是当一个家庭的羊群在公有土地上吃草时,它同时降低了其他家庭可以得到的土地质量。但是人们各自在决定自己养多少只羊时并不考虑这种负外部性,结果使羊的数量过多。几乎所有的公有资源都有公有地悲剧一样的问题:私人决策者过分使用公有资源。其实,数千年前人们就知道这个结论,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指出了公有资源的问题:“所有人对自己东西的关心都大于与其他人共同拥有的东西,许多人公有的东西总是被关心得最少。”
清新的空气和洁净的水与开放的草地一样是公有资源,而且过度污染也与过度放牧一样,环境恶化是现代的“公有地悲剧”。由曼昆所述的上述典型案例对今天的生态保护仍不乏现实意义。如何消除外部性,合理配置环境资源,是外部性理论的基本课题。从我们现在的环境资源情况看,生活在环境中的全体人民分担着每增加一些排污量给环境带来的种种损害。作为完全理性的排污厂商,由于向公有的环境资源排放污染物是自由而免费的;因此,他们只考虑如何扩大自己的生产量(因为在现有技术下,生产量与排污量之间正相关,增加生产量的同时也会增加排污量)以增加自己的收入,在此情况下厂商完全不考虑整个环境的退化和污染。
二、环境污染外部性的特征
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环境污染的外部性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第一,非市场性。这是最重要的一个特征,环境外部性的影响不属于买者和卖者的关系范畴,它不是通过市场发挥作用,市场机制无力对产生环境外部性的厂商给予奖励或惩罚。第二,决策的伴生性。由于生产的私人成本和私人利润动机是个人决策的基础,当社会边际成本大于边际私人成本时,外部性的产生便会超过最优水平,反之亦然。即外部性是生产过程的伴随物而不是厂商的决策动机。第三,强制性。环境污染的外部性具有某种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加在承受者身上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第四,关联性。环境污染的受损者与环境污染外部性之间具有某种关联,此种关联必须有某种负的福利意义。由此得出,对环境外部性产生的根源的探究不仅回答了环境污染为什么会存在的问题,而且为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提供了基本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从而为解决环境污染和经济发展问题提供了更进一步的思路。
三、外部性理论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的应用
从理论上看,外部性在当市场不能完全反映交易的额外收益和额外成本时就会产生。排污权交易正是把环境问题的外部性予以内部化的结果,即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在污染治理上,由政府的配额交易变成企业(包括个人)间的市场交易,达到以市场手段治理污染的目的。一般情况下,解决外部性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五种:重新分配产权;为鼓励符合社会需要的行为而采取的征税和补贴措施;为消除负外部性而采取的规制手段;可以出售的许可证;合并和努力扩张。
1.发挥政府职能,明确环境容量的产权制度。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政府的存在和职能就是为解决外部性的,但不是所有的外部性问题都只可以由政府来解决。因为要达成一样协议的成本可能非常高,而且把外部性内部化可能涉及很多人,这时就需要政府的干预,例如经济惩罚、规制、补贴对采取矫正措施的厂商以及外部性市场的创建。而目前传统的排污权交易理论暗含着一个没有政府监督,排污权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会自发形成的假设。实际上,听任污染是各生产企业的理性选择,因为任何企业在没有政府的强制性的环境执行标准下都不可能产生对排污权的需求。
2.构建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市场能够决定资源的最优使用,而要建立有效率的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关键在于确立界定清晰、可以执行而又可以通过市场转让的产权制度。即在确立了排污权的产权法律规定后,还必须有排污权产权的清晰界定、排污权的有效转让以及排污权的法律保护。如果产权界定不清或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就会出现过度开发资源或浪费、破坏、污染资源的现象;如果产权不能有效转让,市场配置功能就会丧失。公有的环境资源管理的最大问题在于资源的公有财产制度,即所有者与管理者分开、权责不一。如果资源权利明确而且可以转让,资源所有者和利用者必然会详细评估资源的成本和价值,并有效分配资源。基于此点,在构建排污权交易制度时,必须建立一套从产权确立、总量确定、初始分配、转让交易到监控测评的全过程的制度体系。
3.明确界定环境容量产权,实现环境容量的优化配置。经济增长、人口增加使环境容量的稀缺程度提高,加剧了环境容量的竞争性使用,从而产生了对环境容量进行排他性产权界定的需求。而且,对环境容量资源建立排他性产权的收益将随着环境容量稀缺性的增加而不断上升。大量的企业在治理环境污染时由于其产生的正外部性效应而可能会采取“搭便车”行为,即在污染的治理上投入不足,反而在污染的排放上更是肆意排放。“搭便车”行为本身它处于合理与不合理、合法与不合法之间,在意识上既可能是无意的,也可能是有意的。而排污产权的清晰界定是解决“搭便车”行为的关键所在。当环境容量的稀缺性提高到一定程度,对其建立排他性产权规则所费的成本就可能低于建立排他性产权的收益,从而推动着环境容量产权的明晰。同时,通过运用科斯定理分析我们发现,只要明晰界定环境容量的产权,且能够完善地加以保护,通过排污权交易制度,市场就会自动克服负外部性,自动找到市场均衡价格,从而达成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的一致,最终实现环境容量的优化配置。
4.二级市场的运行有效。就环境污染治理来看,如果要想依靠市场(排污权交易制度)实现污染控制,其必要条件之一是当污染控制的边际成本等于减少污染的社会边际收益时,才能达到理想的激励效果,这就需要有一个运行有效的二级市场;同时,为了把外部性内部化,必须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主要是在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间进行权衡)。运行有效的二级市场给受污染者与污染者提供在市场中叫价的机会,通过重复多次的市场交易,确定出排污权的真实价格,从而企业在购买排污权与自主治理污染之间自行决定。
5.构建其他约束机制。环境问题是一个系统问题,通过市场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是必要的,但绝非唯一的、万能的。我们发现在解决环境的外部性问题上,通过产权明晰化将外部的不经济性“内部化”,也就是说不是把它转嫁到社会和其他生产者与消费者头上,而是让其进入市场,将环境副产品纳入成本,但这只能解决部分问题,而不是全部。因为,还必须有超乎市场手段的约束机制,如政府干预、政策引导、法规处罚、相关组织的协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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