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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经济法理论及其制度创新

2012-07-09陈乃新石磊

商业经济研究 2012年9期
关键词:经济法

陈乃新 石磊

内容摘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革命性意义,因而,这种转变必要求国家经济法律制度进行大变革。那么,如何创新经济法理论来实现经济法制度的变革,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成功转变呢?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在于保护和提高全体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因此,应当创立劳动经济法论,指导经济法制度创新,充分保护和提高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权益,从而有效地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逐步转变。

关键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经济法 劳动能力权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是提高劳动者的劳动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经济的总体思路是发挥自身优势,引进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开拓国际市场,发展经济。我国吸引外资的主要优势是廉价劳动力和资源。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减少,资源环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国外技术和经验可被学习和借鉴的空间不断缩小。这些变化使得我国以简单制造方式生产低成本产品的竞争优势慢慢削弱。经济发展迫切需要向科技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人才创新型的道路发展。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方面取得很大成就,科技对经济的推动作用也十分明显。但是,总体上来说,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科技对经济的贡献还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即使是上海这样一座代表中国科技创新最强和经济层次最高水平的城市,仍然主要是依靠资金投入来拉动经济增长。科技对上海经济的贡献率只有35%,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68%的水平。同时,我国企业社会化生产水平低,组织程度差,技术和创新能力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较还明显具有较大的差距。

要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可以从美国经济发展的经验中借鉴一些有益的做法。20世纪90年代,美国经济经历了长期的增长。而同期的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比如日本、欧盟国家则处在经济增长乏力的阶段。美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原因在于,一是美国重视发展人力资本。20世纪90年代,美国每年在教育上的投资达到了GDP的20%。并且,美国的教育极具自己的特色。美国不仅重视精英教育,而且重视普及教育。不仅重视抓好学龄教育,而且重视开展终身教育。美国每年的在职教育投入高达GDP的5%。由于美国对教育极为重视,因此吸引了世界各地的优秀学生到美国学习,为美国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供了大量的人才资源。二是创新管理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美国政府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引导和激励经济的发展。在财政方面,政府优化开支,减少赤字;在货币方面,控制通货膨胀率,维护经济发展的稳定环境;在经济上,鼓励和奖励企业科技创新,强调科技的产业化,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在贸易中,坚持“公平”政策,开拓科技产品的国际市场,增加出口,推动经济增长。总之,由于美国科技发展和管理创新的共同作用,促进了国家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并且使美国引领世界经济前进的步伐。由此可见,要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需要重视科技发展,管理创新,而这些目标都只能通过高素质的劳动者才能有效实现。因此,大力保护和发展全体社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所在。

经济法是提高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基础性法律

经济法之所以能促进经济发展,重要原因在于它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这种功能自经济法诞生开始就深深地镶嵌于其中,并不断发展和完善。1802年英国制定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以此来保护学徒的健康。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意味着雇佣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得以保护,劳动能力权作为一种新型法权观念自此产生。随后,劳动能力权在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和保护。法律对这些权利设立都是在确认和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发展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则是在商品流通领域保护劳动者的消费权,本质上是在规定任何劳动者都有正当消费、获取合格商品的权利,以保存和发展劳动能力。另外,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法律也同样是以确认和保护国家管理劳动力权的方式来调整经济发展。总之,不论是在生产、交换、消费等微观经济运行领域,还是在市场调控和监管等宏观经济管理领域,经济法都处处包含着对劳动能力权益的保护。可以说经济法是保护劳动者劳动能力权益,提高劳动者劳动力权的基础性法律。

经济法对劳动能力权益的保护和对劳动能力的提高,是通过调整剩余价值的分配来实现的。任何经济形态的发展都离不开人的劳动,越是高级的经济发展形态越需要劳动者的密切合作。那么,如何调整劳动者在共同创造的社会新增财富中的比例影响到人才的发展和企业的生存,并关乎国家的经济发展。通常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创造财富时付出的劳动多,而所分的社会财富少,或者劳动力水平高,却得不到更高的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就会受到打击,这便直接影响了经济生产。另外,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偏低还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的营养、医疗、培训和对其后代的教育。因此,当劳动者的经济能力不足时,必然会阻碍其劳动能力的提升,甚至引起劳动能力的下降。所以,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是保护和提高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而保护和提高劳动能力的重点又在于合理分配劳动者共同创造的社会财富。经济法调整社会财富分配,保障劳动力权的作用一方面体现在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上,这一观点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被普遍接受。其主要做法就是通过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使企业,即集体劳动者,能够通过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实现劳动剩余价值。这种借助“国家之手”克服“市场之手”的弊端的经济管理工作我国一直在做,但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体现在,国家通过企业法调整投资者、管理者和生产者共同劳动所创造的社会财富的分配。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和劳动法基本上还是在遵循国外传统民商法的理论,承认了投资者资本获利的正当性,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视作商品关系来确定权利义务,而对于劳动者通过体力劳动来分享剩余价值的权利未作规定。这种理论回避了为什么劳动者通过劳动利用资本生产产品,资本可以获得多数利润,而劳动者却只能获得少数利润这样一个基本问题。之所以要坚持建立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就是要规定不论是投资者、管理者,还是生产者都只能通过劳动贡献分享财富,这种分配方式更有利于保障劳动力权,促进劳动能力的提高。

劳动经济法理论及法律体系构建

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需要充分肯定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等多种手段的综合作用。构建劳动经济法理论及法律体系,需要从理论和制度两方面进行创新。

(一)构建劳动经济法理论

从理论上来说,需要构建劳动经济法理论,以此来指导经济法律制度的改革。所谓劳动经济法是指,以劳动能力权为经济法的基础性法权,以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为基本制度的经济法律理论。具体来说,我们有必要突破两种传统法学理论的束缚。一是突破传统的国家干预论对经济法的禁锢,加强其他有关就业、创业、生产、分配、管理、持股等劳动能力权保护的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的研究。传统经济法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作用,这种理论的缺陷在于它容易割裂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使法律有时难以正确反映经济发展规律。因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从理论上来说这些法律应当反映广大人民的公共利益。实际中国家制定的法律并不必然全部符合公益。从根本上来看,经济发展的活力在于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因此,运用公司法、劳动法,甚至从更广泛意义上来说通过教育法、知识产权法和社会保障法等法律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力权及劳动成果分享权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二是要突破传统的财产个人所有制理论的限制,建立以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法体系。由于传统私法以财产个人所有制为基础,构建了以所有权、债权和人身权等为基础权利的法律体系,体现了个人利益发展的需要,因此它在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有效推动了经济社会进步。然而,人们过于追逐私利会最终导致贫富悬殊、资源枯竭、经济危机的出现。为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建立以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法律体系,再一次确认和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益。所谓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度是指每一个劳动者的劳动力天然归于本人所有,为本人自身生存和发展所用。我国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以彻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目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它实现了马克思提出的“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设想。这种创举彻底粉碎了以往任何一种依靠资本剥削他人劳动成果的制度,实现了人人平等地、完整地拥有个人劳动力的目标。当前,为了进一步保护劳动能力权,以立法形式确立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对于调整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激励劳动者提高劳动能力,激发创造财富的热情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创新经济法律制度

从具体制度上来说,需要创新经济法律制度,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益,提高劳动者劳动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成功转变。一是要在经济法中确立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和劳动能力权。虽然目前我国的经济法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和劳动能力权,但是我国其他法律中的某些规定却早已隐含着对二者的肯定。比如宪法中有关按劳分配的规定,劳动法中关于专业技术培训和同工同酬的规定等等,这些法律规定都是在以不同的形式对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和劳动能力权的承认。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有效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我们可以,并且有必要在经济法中确立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设立劳动能力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雇佣工人只能通过出卖劳动获得基本生活资料,而资本家却凭借资本占有剩余价值,以此来积累财富,这种生产方式包含对劳动能力个人所有的某种程度的否认。然而,当前资本主义国家却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保护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和劳动能力权的法律制度。如美国的人力资本入股制度就是对劳动能力确认和保护的直接案例。美国学者西奥多· W·舒尔茨认为人们对劳动能力的投入使人的劳动能力形成并得到提高,并成为人力资本。这些投入包括卫生保健、教育培训等等。这种资本同样可以在公司中享有一定比例的股份,与其他资本形式共同分享剩余价值。有数据显示人力资本对美国经济增长贡献巨大。可是,正式确立劳动能力权的问题在我国却还没有广泛受到重视。我国本身既具有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当前又正处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背景之下,我们更宜尽早在经济法中确立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度,设立劳动能力权。二是要扩大经济诉讼的种类,完善经济诉讼法。目前,为了解决经济诉讼法可诉性差的问题,许多学者提出公益诉讼的解决方法,并且对操作性问题也作了研究,这无疑值得肯定。但是经济法需要保障的权益并不只限于公益,还有以个人劳动力和集体劳动力为主的私益。例如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关于劳动报酬的争议,对劳动者健康保护的忽视,职业和技能培训不足的问题等等,这部分利益纠纷的解决被传统的经济法所忽视。这些涉及劳动能力保护和剩余价值分配的问题都需要有相应的经济诉讼机制加以保护。目前,在这些利益冲突中,尤其要注重对企业内部劳资双方利益纠纷的诉讼解决。这不仅可以解决当前劳动报酬偏低、劳资矛盾尖锐等问题,更重要的是,从长远看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趋势,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彻底改变过去以经济数量增长为统一标尺的发展观念和对劳动能力保护和发展不足的现状,构建一个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以科技发展为引领,以协调发展为目标,以环境优化为依托的和谐经济社会。这种转变成功与否将会决定中国能否在经济发展上实现质的飞跃,成为世界真正的经济强国。为此,我们要在现有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之下,通过经济法和经济诉讼法对全体社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权益进行更加明确、更加充分的确认和保护,以此促进人们提高劳动能力,来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让社会各个层次的劳动者都能共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所带来的经济成果,为自己谋得更多的幸福与福利。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5

2.陈乃新.论劳动力权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兼论研究经济法权利应当突破三大理论障碍[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

3.陈乃新.劳动能力权导论—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的经济法保障[M].湘潭大学出版社,2010

4.[美]西奥多·W·舒尔茨.人力资本投资—教育与研究的作用(中译本)[M].商务印书馆,1990

5.陈健文.论经济增长[D].厦门大学,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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