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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服务经济与实体经济关系之思考

2012-07-09贾怀勤教授

国际贸易 2012年6期
关键词:权益服务业实体

贾怀勤 教授

发展服务经济与实体经济关系之思考

贾怀勤 教授

第 一届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京交会)专门举办了由OECD专家主持和主讲的“全球价值链中的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政策支持研讨会”。研讨会围绕服务贸易统计、增加值贸易和服务贸易政策及监管等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有个别意见认为:2008年金融危机表明,一些发达国家的服务经济多过头了,而制造业太少了,所以现在才提出重新振兴制造业。言外之意是,我们今天应该花更多的时间研讨如何大力发展制造业,而非服务业和服务贸易。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服务业与虚拟经济的概念,因而也就歪曲了服务业和实体经济的关系。

一、服务业与制造业的关系:价值链的新视角

在国民核算中,第一产业(主要指农业和采掘业)、第二产业 (制造业)和第三产业 (服务业)基本是以人类生产活动发展史中劳动对象进化的特点和由此而引起的产业发生时序为标志而划分的 (邱东,《当代国民经济统计学主流》,2004)。随着经济发展,为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服务的生产逐渐从原属产业中分离出来,形成新的服务类别;随着社会进步,人类自身发展需要又催生出许多新的服务类别。总的趋势是:在国民经济中,第一产业份额相对于第二产业趋于下降,第二产业份额相对于第三产业趋于下降。在发达国家,第三产业占GDP比重近八成,而第一产业远低于一成。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充分发展,服务业相对于第一、第二产业有更快的发展,占比已超过四成。

在解释上述总趋势时,必须讲清楚,并非是服务业占比无限增大为好。作为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第一,需要农业有适度发展,能够满足国民基本的食品需求;第二,制造业也需要有相当程度的发展,特别是支撑国民生产和国家防卫的制造业、体现高新技术的制造业,必须保持适度发展;第三,服务业中各类别的发展也需要有适度合理比例。

三次产业的划分是从经济统计和国民核算角度做出的。从现代企业的微观角度看,服务业与物质产品生产 (制造业或农业)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制造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的区别较为清晰,他们之间的联系相对较弱。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加强和价值链增长,制造和服务越来越多地伴生在一家企业的增值链条上。对于一家提供物质产品的企业,其产品的制造只是整个生产链条的一个环节,在“制造”之前,有“产品开发”和“市场调研”等链条,在“制造”之后,有“销售”和“售后服务”等链条。且“制造前”和“制造后”的业务环节都比“制造”本身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这就是微笑曲线所展示的图景。上述生产过程的变化也促使企业结构发生变化,企业越来越集中于搞好关键环节的生产和管理,而把辅助环节外包给其他企业。所外包的,不仅有零配件的生产,还有许多服务。

基于以上情况,服务在制造业中不可或缺,且提供的产品增加值越来越重,乃至国外有人提出了一个新词汇——servicification(Magnus Rentzhog,2012年5月31日在京交会研讨会上的讲演)。该词由service和specification合成,可译为“服务专门化”,用来指制造业中服务的作用程度。

二、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

实体经济是指物质的、精神的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作为实体经济,对称的是虚拟经济,是以票券方式持有权益并交易权益的经济活动。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这两大经济形态共同构成现代经济系统。

(一)虚拟经济是“以钱生钱”的经济

国外最早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有fictitious economy的提法。中国经济学界从马克思《资本论》中“虚拟资本”(fictitious capital)一词得到启发,对脱离物质和精神产品生产的“以钱生钱”当代经济运行深入研究,独立地提出“虚拟经济”概念。

虚拟资本循环与实物资本循环的基本区别在于,它是与实际生产相脱离的资本增值活动,它购进和出售的不是商品,而是一种权益。

《资本论》关于实物资本 (产业资本)的运动的公式是G→W…P…W'→G'。式中:G代表货币,W代表商品,字母右上角打上一撇表示更多的价值。正中间关键在于购进的商品——生产要素要投入生产,以P表示。

在马克思理论中,虚拟资本是指在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资本的所有者以股权(或股票)形式所持有的资本。比照上述公式,笔者将虚拟资本的运动公式表述为 G→R…R'→G'。式中:R代表权益。使得资本增值的过程没有生产,只是权益的交换。

实体经济中,商品 (货物和服务)的物质定价系统由成本和技术支撑。虚拟经济中“商品”——购进或售出的权益,是以资本化定价方式为基础的一套特定的价格体系。交易者交换的是对权益的获利预期。购进者未来若实现其预期获利,就赚了;否则就赔了。售出者以带有获利预期的权益换取货币。

虚拟经济的本质特征在于:首先,人们通过虚拟资产交易赚取价差受益,并不涉及实体经济的具体投入产出过程,也不会创造出新的实物财富,而是对交易各方的货币再分配;其次,它以人们心理预期差异为主要交易定价方式。

虚拟经济具有高度流动性、不稳定性、高风险性。

(二)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在于: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支持;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有助于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产权重组深化企业改革。

由于资本化定价,人们的心理因素会对虚拟经济产生重要的影响;这也就是说,虚拟经济在运行上具有内在的波动性。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影响在于:虚拟经济过度膨胀加大实体经济动荡的可能性;虚拟经济过度膨胀会掩盖经济过热;虚拟经济过度膨胀导致泡沫经济的形成。

德国经济学家乔纳森·特南鲍姆使用一个倒金字塔来表示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规模,如图1所示。图中,倒立三角形中,物质产品、商品交易和服务交易、股票、债券和期货商品交易,金融衍生品和纯空头资本交易中经济活动的交易规模 (以货币量表示)依次递增。正立三角形中,经济活动的地位,越靠下部越实,对人们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越直接。

三、厘清两组不同性质的“实”与“虚”

(一)概念上的两组“实”与“虚”

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实”与“虚”,在于他们的运行方式是否有生产要素的投入。这与制造业与服务业的“实”与“虚”不是一回事,制造业的产出是有形物质产品,服务业的产出是无形的效用。

1.虚拟经济≠金融

虚拟经济由金融产生,但是它不等于金融业的全部。金融中为商品市场和流通直接服务的业务,是实体经济的组成部分。如购销双方的银行结算,银行对生产者的贷款、卖方信贷、买方信贷,保险公司对生产、库存、运输等环节的保险,等等,其资本参与到商品的生产流通过程中,作为生产要素而取得经营获利。除此之外的金融才属于虚拟经济。

图1 特南鲍姆的倒金字塔和“贾氏反置”

2.虚拟经济≠服务业

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根本区别在于:①在形式上是否遵循投入—加工—产出的实际生产过程;②购买的是旨在满足效用需求的产品,还是满足增值预期的资本权益。

综上所述,实体经济不限于生产、买卖实物的活动,不能简单以其商品实物形态定义实体经济。服务业中绝大部分类别提供服务价值,也是实体经济一部分。金融业务范畴宽于虚拟经济。

(二)虚拟经济的行业范畴

金融中领域一部分属于虚拟经济范畴。此外,由于近几年房市的过火发展、房价快速大幅上涨已经到了疯狂的地步,导致大量过剩资本投入房地产,炒买炒卖,获取巨额利润,反过来再拉高房市投资预期,推高房价,于是,一、二手房市场之间,彼此互相促进,循环演绎,加大房市投机性等风险。因此,房地产业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业务属于虚拟经济范畴。

中国行业分类标准适用于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和统计核算等所有政府管理部门,共有20个大类,其中J大类金融业又划分为若干中类和小类,如表1所示。

表1 J大类金融业分类

K大类房地产业只有一个中类“房地产业”,下分4个小类,分别是: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

我们并不能从以上行业分类表中摘出哪一中类或小类属于虚拟经济范畴。

再看国民核算体系 (SNA)和货币金融统计 (MFS)的构成:

(1)货币黄金和特别提款权;

(2)通货和存款;

(3)股票以外的证券 (含企业债券、国债、外债);

(4)贷款;

(5)股票和其他权益 (含各种基金和金融衍生产品、期货等);

(6)保险专门准备金;

(7)其他应收应付款。

这里基本上可以将虚拟经济活动从金融业务统计摘出来,它包括“股票以外的证券”和“股票和其他权益”。此外还应包括不属于金融的“房地产次级交易”。

(三)虚拟经济在统计核算上的新挑战

国民核算体系 (SNA)的统计原则是增加值原则,即排除货物和服务生产中间投入的重复计算。其金融统计部分也按增加值核算,即只统计金融服务的增加值。而虚拟经济中交易标的——权益的每一次买卖,都按交易额统计。原初的权益价值被不断放大、不断累积。

由上可知,即便能够在金融交易类别上区分出哪些属于虚拟经济,哪些属于实体经济,也不能从现有的统计表中得到虚拟经济的数据。因此,必须另外建立虚拟经济的数据采集和核算体系。在对虚拟经济量化的基础上,测度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比例关系,以便把握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协调发展。

结论

综上所述,关于促进服务经济与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的关系,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关系与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关系是两组不同的概念。

(2)发达国家2008年金融危机源于虚拟经济的过度膨胀,为化解危机必须重振制造业。

(3)服务在物质产品增值链条上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服务业的创新有助于其制造业的发展。

(4)中国服务业需要在创新中有较快的发展,方能提供制造业的效能和效益,增强国民经济的整体实力,在全球化中占领制高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商学院;责任编辑:郭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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