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重特大耕地流转贿案
2012-07-07雨潇
文/雨潇
辽宁省重特大耕地流转贿案
文/雨潇
黑手伸向耕地占补指标
2003年上半年,大连市土地整理中心主任于立新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开会时,遇到了朝阳市土地整理中心主任樊某,两人是同行,平时关系都不错。会后,樊某把于立新拉到一边,悄声说:“朝阳耕地指标比较富裕,大连建设用地比较多,耕地指标比较贫乏,我把朝阳的指标拿给你,你在大连卖,挣钱我们两人平分。你看如何?”
于立新清楚,大连市因城市建设占用耕地,而当地又没有后备耕地资源可开垦,需异地购买新增耕地开垦指标来解决占补平衡。樊某的提议让他心中一动,于是频频点头,认为可行。两人密谋一番,分头行事。
有搂钱的耙,也得有装钱的匣。在省会沈阳开完会返回大连的途中,于立新一直在琢磨,该如何巧立名目,给自己找个装钱的“匣子”。几个小时的旅程结束,他心里也有了主意。他找人制作了三张假身份证,注册成立了大连朝阳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朝公司)这个装钱“匣”。很快,樊某把朝阳市70.53公顷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图纸、立项材料验收单邮寄过来。于立新以大朝公司名义,将其中41多公顷卖给大连十多家企业,共卖410多万元,该款被于立新转入大朝公司账户。
2003年11月初,于立新忽听有人议论“大朝公司卖耕地指标”的事,顿时心惊肉跳,担心私自倒卖指标的事被发现,急忙给樊某打电话说:“咱俩倒卖耕地指标的事儿有人知道了,干脆把钱和剩余指标都交给我单位吧。”
这是一起由国家审计署发现线索,由中央纪委督办的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大连市土地整理中心主任于立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违规操作,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计收受贿赂2874.9万元。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单笔受贿数额达千万以上。此案社会影响较大,是辽宁省近五年来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第二例。
“也行。”樊某表示同意。
于立新提出按每亩4500元,合每公顷6.75万元价格签协议,并约定按每亩1000元给他好处费,他收到钱后,再给樊某一半。随后,于立新起草了大连国土资源局购买朝阳市异地耕地占补指标70.53公顷,每公顷6.75万元协议,并将协议寄给樊某。几天后,樊某将盖有公章和朝阳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副局长王胜签字的协议邮寄给于立新。于立新拿着这个协议,找大连市国土局副局长签了字。这种瞒上欺下和移花接木的手段,被于立新运用得简直堪称登峰造极。
2004年2月下旬,王胜打电话给于立新,告诉他一个意外消息,说樊某去世了。“你放心,樊某拿到大连市的70多公顷耕地占补指标,还按每亩1000元给你好处。”
于立新有些顾虑,不无担忧地说:“会不会出问题?能行吗?”
王胜说:“不可能出问题,你属于对朝阳有贡献的人,这边不会查你的。如果这次合作成功,以后给你的好处费还能逐渐增加。”
有了王胜的保证,于立新这才把悬着的心放到了肚子里。2004年3月上旬,王胜打电话告诉于立新,大连占补指标款已经划到朝阳,“根据商量好的每亩给你1000元,一共105万元,我给你110万元。”
两天后,王胜带着新上任的朝阳市土地整理中心主任董某和财会人员王某,坐两辆车到大连。在良运酒店大厅,董某把一黑色帆布包和一张70万元汇票委托书交给于立新。于立新打开帆布包,里面是40万元现金。之后,于立新以大朝公司名义开具发票,邮寄给王胜。
“好处费”不断上涨
有了一次“愉快”合作,接下来的故事继续上演。
2004年3月下旬,王胜打电话对于立新说:“朝阳还有235多公顷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还按以前每亩1000元给你好处,行不行?”
于立新说:“你不说每次都给涨点吗?”
王胜爽快地说:“行,那就按照每亩1100元给你好处。不过,为了方便我单位平账,你得以兴顺工程处支付大朝公司劳务费、机械作业费的名义做个虚假工程协议,以便把好处费交给你。”
“那没问题。”于立新表示同意。
根据王胜提供的相关材料,于立新起草了《协议书》,还起草了一份兴顺工程处以每亩1100元价格向大朝公司支付耕地土建工程施工劳务费虚假协议。为了尽快争取大连市财政拨款,于立新将《协议书》签订时间提前至2004年2月4日。
2004年5月上旬,王胜告诉于立新,说占补指标款已经划到朝阳,依据商量好的每亩1100元好处费,一共389万元。过了几天,王胜、董某再次来到大连,在良运酒店大堂,董某将一个装有50万元现金的帆布旅行包和一张339万元的汇票委托书交给于立新。之后,于立新以大朝公司名义给兴顺工程处开具了389万元发票。
王胜尝到了甜头,欲罢不能。2004年8月的一天,他通过电话与于立新商量说:“朝阳有109多公顷耕地指标,你还得让大连把指标买了,我还按以前每亩1100元给你好处费。”
“你以前不是说好每次都给我涨价吗?”于立新继续抬高价码。
“我都给你多少钱了,你还要涨?”王胜苦笑。
“这可是你亲口说的,每次买指标都给我涨价。”于立新不依不饶地说。
权柄攥在人家的手里,王胜哪敢得罪这位“土地爷”,只好妥协:“好好,那我这次再给你涨100元。”
“1200,这还可以。”于立新明侃好处费价码,已经到了赤裸裸的地步。
过了两天,王胜把相关材料寄给于立新。于立新仍然依据材料起草了两份协议,一份是兴顺工程处以每亩1200元价格向大朝公司支付耕地土建工程施工劳务费的虚假《协议书》;一份是大连、朝阳两市就购买109.33公顷耕地占补指标协议。跟往常一样,为了尽快争取大连市财政拨款,于立新将《协议书》签订时间提前至2004年3月8日。
两份协议邮寄给王胜后,董某将盖有朝阳市国土资源局和兴顺工程处公章协议书邮寄回来。于立新又拿这个真协议找大连市国土局副局长签字、到办公室盖了公章。2004年8月,大朝公司账户收到兴顺工程处给他的好处费196.7万元。
最大单笔受贿过千万
在于立新受贿一案中,受贿额最大的一笔是1177.2万元。如此巨额数字,足见其贪婪程度。
2004年9月,王胜又给于立新打来电话说:“我这儿还有1万多亩耕地占补指标要卖给大连,给你的好处费还按每亩1200元吧。”
于立新这次没再要求涨价,他算了算,把自己都吓了一跳,那可是1千多万的大数目!可不是闹着玩的,如果还按以前那种收法,非“胃胀”不可,便说:“这次就给我单位搞搞福利吧。”
“我就是针对你个人,你将这笔钱用在哪儿我管不着。”王胜献计说,“不过,这么大数额如果还按以前方式返给大朝公司不现实,你得在大连找一个带有‘工程’字样的建筑公司,以干土地整理工程名义和我们签协议,假借在朝阳市干平整土地工程,通过支付工程款的方式把给你的好处费转过去。”
于立新觉得王胜言之有理,于是开始物色这样的工程公司。
两个月后,于立新找到朋友于世国,说:“我在朝阳市有一个土地整理项目,需要一个建筑公司,你帮我找一个。”
于世国想了想说:“你就用我的金赛公司吧。”
2005年3月,于立新起草了两份协议,一份是购买耕地占补指标的协议;一份是金赛公司与朝阳市土地整理中心之间平整土地的假协议。为了在时间上与朝阳平整土地的时间相符,他将时间提前,写成2004年2月11日。之后,于立新找于世国盖上金赛公司章,他在法定代表人位置上签上编造的“樊某”名字。
2005年3月下旬,大连土地整理中心向朝阳划拨购耕地占补指标款后,于立新给王胜打过几次电话催要好处费。王胜说他们局长换了,得请示新任局长以后再说。过了几天,王胜打电话说,新任局长同意划拨这笔钱。2005年10月末,王胜打电话要金赛公司账号,说把1177.2万元好处费划拨过去,等收到钱后,发票汇给他。之后,于立新找到于世国要金赛公司账号,还让他准备开1177.2万元发票。又过了几天,于世国告诉于立新,1177.2万元从朝阳市土地整理中心划到他公司账上了。
拿了这么一大笔钱,于立新兴奋之余,也是担惊受怕,感觉这钱就像烫手的山芋。可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切风平浪静。于立新想,凭着自己高明的手段,是可以做到天衣无缝的。正是由于于立新自律意识不强以及侥幸心理在作怪,使他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一步步走向犯罪深渊。
“连档模子”利益共享
因为有过一次成功的合作,2007年年初,于立新又找到于世国,说出了一个赚钱的新方案:“大连财政现在有点紧张,拿不出钱到异地购买耕地,但大连还要购买新征耕地指标,所以允许企业购买土地整理后办理新征耕地指标,再由大连收购。”
于世国似乎听出了点门道儿:“你的意思是……”
于立新继续说:“我建议你办个可以购买耕地的营业执照,经营土地整理业务,保管赚钱。”
“会不会有什么风险?”于世国试探地问。
于立新道出了玄机:“在朝阳办理指标每公顷五六万元,大连购买价是10万元,企业肯定能挣钱。但什么时候回来钱不好说,不过有我在,以后尽量把你们开发的耕地介绍给用地单位,这样回钱能快。”
于世国大喜:“办执照一点不难,我只要在我下属的祥生公司办个增项就可以。”说完,他保证说,“盈利后的利润,我们两人共享。”
不久,于世国就把增项的事情办完了。于立新马上给王胜打电话,说大连还需要耕地指标。几天后,王胜回了话,说他们有耕地资源,价钱定在每亩3500元。于立新按他们提供的资料和谈好的价钱,起草了两份祥生公司与朝阳土地整理中心的协议,两份协议一共开发土地1175公顷,价格每亩分别为3500元和3200元。后来,于立新又起草了两市土地部门的协议,同意祥生公司在朝阳开发的1175公顷土地用于大连占补平衡。
协议生效后,于立新授意大连市土地整理中心工作人员将祥生公司购得的耕地指标登记入库,并优先推荐给用地单位。在于立新的帮助下,祥生公司以每公顷10万元的价格将1175多公顷新增耕地占补指标分别出售给大连市各用地单位所在县区政府部门,从中获利5000余万元。
一下子就赚了5000多万元的于世国乐不可支,向于立新一再感谢说:“以后用钱你就吩咐。”于立新笑笑说:“暂时不用。”
于立新的这句“暂时不用”,绝不是不要的意思。2009年1月,于立新以其同学需资金周转为由,请求于世国提供1000万元资金。于世国将1000万元汇入于立新妻子景某开办的昊佑公司,并表明这1000万送给于立新。随后,该笔资金经昊佑公司转入于立新控股经营的大连市宏远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用于经营活动。
至此,于立新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朝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胜好处费计1874.9万元;收受大连祥生公司负责人于世国1000万元,共2874.9万元。据于立新后来交代,这些赃款有1000万用于宏远公司经营,90多万用于女儿上学,100多万给了妻子,270万用于宏远公司赔付,个人消费150~160万元,1177.2万元返还给朝阳市土地整理中心。
与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
2009年初,国家审计署在对辽宁省国土部门进行账目审计过程中,发现了于立新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于是直接将此案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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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协调、落实。每年年初,市国土资源局分析预测市及各区非农业占用耕地量,并会同市财政局与县(市)协商确定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调剂价格,报市政府同意后,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所需计划下达各区,并与有关县(市)签订复垦项目协议。给中央纪委。中央纪委将这一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作为督办案件,交给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省院指定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此时的于立新如热锅上的蚂蚁,当得知审计署初步掌握其犯罪情况后,急忙同妻子商量,与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伪造假票据,企图掩盖罪行。
于立新问于世国:“这1000万是哪来的?”
于世国说:“祥生公司出的。”
“你这不是害我吗?我还是把这1000万给你退回去吧。”于立新听完就急了。
于世国安慰说:“没事,如果有人问,就说是公司之间正常借款,我们补个协议就完了。”
第二天,于立新赶紧让妻子景某找于世国补了借款协议,这才稍微放下心来。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09年4月,王胜也得知了国家审计署正在调查朝阳土地的事儿,于是马上电告于立新:“1177.2万元好处费的事儿千万别被查出来,要抓紧还回去。”
“反正钱打过来后我也没动,就返回给你吧。”
“那太好了。”
十多天后,王胜又听说审计署已查出支付1177.2万元工程款,工程活儿没有干,于是再次与于立新取得联系。于立新稳了稳神,说:“如果上面查下来,就说金赛公司干工程没干成,先付了工程款,现在工程款还了就没事了。”
2009年7月,于立新唯恐受贿事实暴露,通过于世国的兴业公司(2007年9月金赛公司改为此名)将1177.2万元返还给朝阳土地整理中心。
2009年12月19日,于立新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鞍山市检察院经过大量工作,于2010年4月向鞍山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6月一审开庭时,于立新拒不认罪,他委托的辩护律师也为其作无罪辩护。因其所得赃款中尚有485.9万元未退还,认罪态度恶劣,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于立新不服,提出上诉。
晓之以情动之以理
2011年6月21日,辽宁省检察院受理了该起死刑上诉案件,由公诉二处李轶木承办此案。该案虽然涉案人数只有一人,但记录上诉人于立新犯罪材料的卷宗却多达24册。李轶木在阅卷过程中发现,针对上诉人于立新较大一笔受贿数额1000万元的认定,尚有主要证据在一审判决书中未予引用。这笔款就是于世国给于立新的1000万。
于立新辩解,该笔款项是其妻子景某经营的公司与于世国所经营的公司之间的正常拆借行为,并非于世国给他的好处费。于立新提出有借款手续为证。对于该笔犯罪数额,一审判决虽然予以认定,但所引用的证据并不充分。因为一审侦查机关已经对于立新向法庭提供的一份“借条”做了文检鉴定,鉴定科学地证明了该借条所形成的时间是在案发后不久,而非实际事发时所形成。李轶木认为,对于刑事犯罪的认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要远远大于证人证言,就该笔犯罪数额的认定,除了要引用相关当事人的证人证言外,应当将文检鉴定作为主要证据予以引用。省法院的办案人接受了李轶木的意见,并在二审期间予以采纳。
因为于立新尚未完全认罪,国家尚有485.9万元的经济损失存在,因此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成了办理该案的重中之重。
李轶木与上诉人于立新在二审期间委托的辩护律师取得了联系,想在提审于立新之前掌握他的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其家人有无替他退还剩余赃款的想法和能力。通过沟通得知,于立新被抓入狱后,他在国外靠其犯罪所得支付大额留学费用的女儿已中断学业;妻子景某无业在家,但景某表示愿意想办法找亲友借款,替于立新退还剩余赃款。
这期间,李轶木也从省法院得知,于立新在一审庭审结束后不久,突发脑血栓,由于其病灶系毛细血管阻塞,未危及生命,且关押部门对其进行了及时的治疗,病情有所缓解。
李轶木针对所了解的上述情况以及通过阅卷对案件的全面掌握,在提审于立新时,采取了真情感化的方式,询问其近期的病情,关心看守所对其病情的治疗情况;之后又将他最关心的其女儿和妻子的近况作了介绍。
一提到女儿,于立新的眼泪刷地就流了出来。
“你的女儿知道你出事很难过,你要争取个好的态度,返回赃款,这才是你的出路,也是你女儿的希望……”李轶木用真情感化着。
于立新悔恨地说:“我当时确实因为不懂法,认为朝阳市政府给我的钱属于政府行为,我把朝阳市政府给我的钱揣进个人腰包,顶多算个违纪,不是违法。而且我委托的一审律师也说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也是受他的诱导,所以就给自己作的无罪辩解。现在看来我是错了,特别是二审律师会见我后,给我讲了我的行为性质,我现在认识到,我因为禁不住金钱的诱惑,把钱揣进个人的腰包,是违法行为,我认罪伏法。”说罢,于立新的脸上老泪纵横。
在李轶木的努力工作下,于立新的家属、亲友积极筹措资金,在二审开庭前,将剩余的485.9万元赃款全部上缴给二审法院。
2011年10月26日,二审开庭。于立新在最后陈述时痛哭流涕:“我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深懊悔,我对不起党和国家对我多年来的培养教育,让家人和亲友因我犯罪而蒙羞;我也感谢二审检察官李轶木,解开了我心灵上的枷锁……”
据悉,于立新案涉及的王胜、于世国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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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