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犯罪“升级换代”
2012-07-07欧阳晨雨
文/ 欧阳晨雨
【新闻综述】
国企高管犯罪“升级换代”
文/ 欧阳晨雨
2011年,对于律师王荣利而言,印象格外深刻。
近期,由他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共收录了这一年度企业家犯罪案件202件。作为一个长期跟踪该领域的专家,他有理由担忧:2009年中国可统计的落马企业家有95位,2010年该数据上升到155位,2011年这一数字突破了200,其中近半数为国企高管。
据统计,仅广州一地,近五年立案查处企业违纪违法案件206 件中,逾六成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案件,处理的215 人中逾六成是高管。
而在全国检察机关近年查办的案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占了近一半,而且多集中在“三类企业”,即亏损企业、垄断行业企业、热门行业企业。国企高管犯罪,以矿产、电力、石油等能源行业最多,其次是金融证券行业,再次为建筑行业。而在建筑行业,涉案企业基本上都是“不差钱”的超大型国有企业。2009年,超大型国有企业在涉案国企中所占比例为45%;2010年这一比例占到52%,到了2011年,这一比例更高达55%。
现实中,国企高管犯罪并不仅是简单的数量增多,从涉案金额、作案手法、人员级别等方面,均已实现了“升级换代”。
涉案金额巨大
《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披露,59例国企高管贪腐案例中,平均涉案金额达到3380万余元。之前,媒体报道的一平浪煤矿系列案件,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曲靖市新华书店系统案件,涉案金额800余万元,但在这些案例面前,似乎都变成了“小巫”——一审被判死缓的光明集团前董事长冯永明一人便贪污近8亿元,云南铜矿系列案件涉案金额达15亿余元之巨,着实令人咋舌。
在某种程度上,似乎应该感谢不期而至的“盗贼”,让一些身价亿万的国家巨蠹们浮出水面。2011年11月12日,山西焦煤集团前董事长白培中家中失窃,其妻谎报失窃金额300万元。仅仅十个小时后,2名嫌犯就被抓捕归案。
警方调查后发现,白家失窃金额根本就不止报案数额,估价高达5000万元。其中,人民币600万元,港币100万元,美元27万元,欧元300万元。此外,还有金条七八公斤,名表、钻戒、项链等名贵奢侈品。公众不由质疑,如果仅凭自身收入,白家能“富可敌国”吗?
2011年12月22日,中共山西省委决定,免去白培中山西焦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职务。
相比白培中起来,原中石化“总舵手”陈同海算是前辈高人了。1994年至2010年的任职期间,他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本单位由国企转制成非国有企业过程中,采用欺骗、隐瞒、低估资产等手法,贪污国有资产共计4600余万元。
陈某受贿同样不含糊,五笔巨额受贿高达1.95亿元,最大的一笔达1.6亿元。第二笔受贿金额1000万元,其余三笔受贿金额共计2563万元。这些受贿罪跨度长达八年,印证了陈某中石化履职尽墨。这么长的时间,如此巨额的贪腐数额,竟无人察觉或妥善处理,堪为奇观。
律师王荣利说:“企业家要避免犯罪的陷阱,就必须习惯在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和判断。同时,我国还要尽快走出办事靠‘关系’的怪圈,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如果大环境不改变,单让企业家‘出淤泥而不染’实在有难度。”
贪腐伎俩迭出
从国企高管犯罪的种类看,贪腐问题居多,手段也五花八门。
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和资本运作,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然而,一些国企高管却利用制度漏洞,或暗度陈仓,或巧取豪夺,将巨额的国有资产装进个人腰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下属的北京美禾电子公司原总经理蔡国安,可谓“现代公司运作”的高手。他先假借增资、控制股份,再借用空壳、骗购股份,先假借改制、转变身份,再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最后股权置换、资金转移。为达到个人不法目的,蔡国安又在英属维尔津群岛注册成立了利美控股公司和亮马控股公司,并以上述两个公司作为股东,在美国特拉华州成立了亚洲数字视讯安防公司,接着又成立了视讯安防的全资子公司亚洲数字视讯安防控股公司,并最终以后者名义,用股权置换的方式将美华新公司资产全部收购,改头换脸为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其名曰亚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美禾公司却成为零资产的空壳公司。短短五年里,蔡国安玩转17家股东公司,通过令人眼花缭乱的改制重组,特别是股权转换,将国家的上亿元资产悉数“收入囊中”。
有过人招数的,不止蔡某一人。有的国企高管乘组建股份制公司清产核资之机,涂改账册,谎报损耗,转移资金;或者在进行股份制改造进行资产评估时,故意提供假资料,使国有资产少估、漏估,变公为私。
1996年1月至1999年12月期间,海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原副总经理、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开发总公司原总经理涂景新及其妻子、新大地家电公司原经理王慧艳,指使新大地总公司员工在南昌开设了9个个人储蓄账户,要求财务人员将公司的一部分收入存入上述账户,供其个人支配,金额达2556万元,造成公司亏损的假象。随后,涂某多次与上级商谈新大地总公司同总部脱钩事宜。此后,新大地总公司终于变更为涂景新、王慧艳为股东的私营企业。此后,涂景新便“名正言顺”地掌控了新大地总公司的资金。
窝案串案频仍
在国企高管犯罪中,窝案串案较为普遍。
这些年,诸如轻骑集团腐败窝案、云铜集团腐败窝案、古井集团腐败窝案……,由一个人的腐败发展为整个管理层甚至集团由上至下的“ 全员腐败”,一方面揭示了此类犯罪的隐蔽性,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其严重性和危害性。
在古井集团的腐败案中,整个高管层被“一锅端”。上至集团董事长、总裁、副总裁,下至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甚至基建部门负责人,贯穿企业采购、经销、广告、改制等各个环节,但凡掌权者,都沦为腐败链条齿轮,且作案时间跨度达20年。
2008年的云铜集团系列职务犯罪案件,多达100余人涉案。短短4年间,该公司原董事长邹韶禄先后收受贿赂18笔1900余万元;原副总经理余卫平先后收受贿赂款18笔,折合2900余万元,此外还挪用公款2660万元,贪污公款4125万元;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汪建伟也不甘落人之后,在工程设计、承包、施工等方面主动出击,先后收受贿赂16笔,合计人民币446万元、美元1.4万元,贪污100万元。
全国最大的氟化工基地和浙江省最大的化工基地的巨化集团公司,下设40多个分、子公司和控股参股公司。然而,短短的一年多时间,这个公司上至董事长、副总,下至二级单位厂长,有十多名处级以上高管因贪腐落马,衢州市政协主席郑樟林也在牵涉其中。
损失几何倍增
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要职,管理企业运营,掌控企业资源,肩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社会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等重大责任,一旦走入歧途,极可能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
把持深圳石化长达11 年的深圳石化原董事长陈涌庆,堪称“败家子”。早在1996年11月,深圳市已明文规定严禁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和个人承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但陈某却明知故违。为金利域石油公司担保,造成损失4785.56万元;为石化金鑫公司担保,造成损失本金2.17亿元等。在购买香港房产时,陈某得知卖方无法按约交付楼宇,仍然不顾其他领导强烈反对,一次付清购楼款2400万元,其结果是卖方既未交楼,也未退款。
这些年,深圳石化动辄损失十多亿元,均与陈涌庆违法决策有关,原本总资产数十亿的庞大企业,竟直接亏损达21.6亿元,资不抵债15.34亿元。
中国人民大学毛昭晖教授在其主持的《2007 中国法治蓝皮书》指出,我国决策失误率高达30%,而西方发达国家仅5%左右。国家审计报告也指出,2004年,10家中央国有企业因决策失误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达145亿元;2006年,审计抽查8户央企的338项决策事项发现,因违反决策程序、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等,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54.87亿元、国有资产流失13.75亿元。
2005年,山东省对省内部分国企进行清产核资发现,在认定核销的71.1亿元损失中,因高管管理问题造成的资产损失占全部损失的绝大部分。
把脉国企高管犯罪现象
国企高管为何犯罪,在普通人看来费解。国企高管身居高位,报酬丰厚,实在没有必要冒着身败名裂的危险,去大搞贪污腐败,到头来偷鸡不成蚀把米。然而,现实中层出不穷的国企高管犯罪现象,又不时刺痛人们的眼睛。究竟是什么将这些原“国之精英”拉下犯罪的泥沼呢?
产权不清激励乏力。“产权不清”堪称国企“阿克琉斯之踵”。由于国有产权中的双重委托代理体制,各项权力主体责权利关系模糊,是以尽管产权归属明确,维护机制却很低效,尤其是在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资产认定过程中,产权边界边际模糊,使得国有资产成为竞逐对象。一些心理失衡的国企高管,因为手中执掌的权力,更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当仁不让。
为避开产权迷途,一些在正式规则中无法获得“长期激励”的国企高管们,终于“下水”了。原伊利集团董事长,有中国“乳业教父”之称的郑俊怀,通过曲线MBO,打造了三条颇为隐蔽的管道:其一是华世商贸公司,其二是呼和浩特启元公司,第三条通道是金信信托。通过上述三条途径,以郑某为核心的数位高管不花分文,轻松拥有了伊利股份20.87%的法人股股权。但是,最终结果是郑俊怀等人身陷囹圄。
同样具有这种心态的国企高管,并不在少数。2011年8月至10月,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有五件,涉案人员11人,年龄在55岁以上者四人。为何这个年龄段犯罪比较集中,也正因为激励因素不足。例如,2007年9月至2011年1月期间,李某在下属职务提升、安排职员亲戚工作、承接工程等方面,疯狂收贿33万元、购物卡2.2万元及价值1.17万多元人民币的浪琴手表一块。究其“下水”原因,是因为在位时年薪达50多万元,一旦退休,工资仅有2000多元。
内部制约形同虚设。“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腐败”,是颠扑不破的经验。国企高管滑向犯罪深渊,与其不受制约的个人权力有关。
从公司治理层面看,完善的法人结构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各组成部门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构成稳定的公司管理经营结构。
然而,一些国企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不健全,内部监督制约不力。股东大会没有按时召开,董事会名存实亡,监事会监管乏力,纪检、审计、工会等部门作用微弱,必然导致企业内部机构虚设化和企业决策程序形式化,为个别人独断专行创造了条件,更为暗箱操作、损公肥私大开方便之门。
须正视的是,在当前一些国企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执行董事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督的现象,导致国企出现“弱股东,强管理层”局面,屡有“内部人”和大股东的代表掌控董事会局面。
据证监会一项调查,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将近50%由公司“内部人”担任,而来自大股东的董事比例则高达80%。大多数公司没有独立董事;部分公司即使设立了独立董事,但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很低,难以形成有效制衡。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的这些问题,无形中增加了国有企业高管的滥用职权风险。
再看原中航油(新加坡)CEO陈久霖,在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中“豪赌”四次,导致企业损失5.5 亿美元。尽管企业早已制定严格的风险投资规定,新加坡对上市公司也有法律约束,但在陈久霖的个人独断专行下,法规形同虚设。此前,有媒体报道,一家人寿公司费尽周折四个多月才见到中石化“霸王”陈同海,谈了40分钟,陈某竟拍板出资2 亿元入股。
在1995年至2006年长达11年时间里,云铜集团的邹韶禄身兼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三职,集企业党务、决策和经营管理权于一身,除了在工程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干部任用中受贿外,还大肆弄权。据报道,他多次未经任何程序,同意余卫平将云铜集团巨额资金无偿转借或垫款及担保等,至案发时未收回近9亿元。
外部监管乏力。为了制约国企高管的权力,除了内部设置上有诸多“硬杠杠”外,在外部监管上也有不少“红线”和“底线”。但是,正如有的专家所指,这些约束大多仍停留在原则的宣示、运动式的执法、事后选择性的追惩上,并且存在着制度漏洞。
外部监管失效,首先应当归咎于国企自身的特殊性,即“亦商亦官”的双重身份。国企高管的行政级别制,带有极强的计划经济时代色彩,升迁、调动、交流与政府行政部门官员同等待遇。通过行政级别这道桥梁,国企高管们可在政商间自由来去。也正是由此,国企高管们不是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公司治理,而像是一个个行政高官。
故而,有学者认为,行政级别是国企内部最难突破的堡垒。尽管原国家经贸委就发布了文件明确规定,企业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也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然而直至今天,这项举措还处于“探索”阶段,仅在广州、上海等地“试水”,尚未普及。
浙江巨化集团公司就是如此。该国企一把手担任衢州市市委常委,但级别是正厅,与市长平级,而且巨化集团不属于衢州市管理。如此,上缴利税大户巨化集团在当地可谓“呼风唤雨”,也为该企业窝案串案埋下了“伏笔”。
事实上,在地方上,只要企业能够做大做强,国企主管机构与地方领导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腐败乘虚而入。有的甚至成为腐败共同体,形成庞大的寻租集团。
编辑:靳伟华 jinweihua10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