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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渔业条例》解读

2012-07-06江西省渔业局吴清华

江西农业 2012年4期
关键词:渔业资源滩涂人民政府

⊙江西省渔业局 吴清华

养殖证确定的水域滩涂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不得在江河、湖泊、水库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投饵养殖

一、江西省渔业条例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自1986年7月1日实施后,标志着我国渔业法制化进入新的阶段。1987年6月28日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颁布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于保护我省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渔业已成为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1.在全国淡水渔业的地位快速增长,渔业发展速度居中部省第一。2011年全省水产品总产量达到222.8万吨,在全国排名第9位,是全省大宗农产品在全国排位最前的,已成为全国内陆渔业第二大省。

2.渔业经济稳步发展,渔民收入连续7年实现两位数增长。2011年,全省渔业经济总产值规模达到600亿元,渔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433元,高出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1773元,成为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首选产业。

3.水产品出口稳居全国内陆省份之首,外向型渔业经济独领风骚。2011年,全省水产品加工率达20%,出口创汇突破2.2亿元,占全省农产品出口总额的半壁江山,连续9年位居内陆省份第一。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渔业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渔业资源的掠夺性捕捞加剧、渔业养殖中滥用鱼药和饲料添加剂、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实施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渔业生产和管理的需要。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时,废止了《实施办法》,我省渔业管理出现了“法律真空”。

二、江西省渔业条例的主要内容

江西省渔业条例(下称《条例》)分为总则、养殖业、捕捞业、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3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1.从事水产养殖活动应申请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养殖证。

2.养殖证确定的水域滩涂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条例》规定,依法取得养殖证的水域、滩涂的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已依法许可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家所有养殖水域、滩涂的,应当依法对水产养殖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补偿;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给予补偿。

3.保护基本养殖池塘,稳定基本养殖水域面积。《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水产养殖苗种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等基本养殖池塘的保护,稳定基本养殖水域面积。

4.进一步规范了渔业生产行为。《条例》明确了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取得养殖证的,按照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围、规模、方式和期限进行水产养殖;遵守国家有关渔用药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执行水产养殖技术标准和规范;投饵养殖的,按照水产养殖规划控制投饵容量,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投饵养殖;不得在江河、湖泊、水库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同时,《条例》还明确了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进行作业;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禁渔区、禁渔期等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随船携带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按照国家规定随船配备救生、消防、航行、信号、污物收集处理等设备,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并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不得在航道、港口、渡口码头和渡运航线设置固定渔具影响正常通航。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引导和支持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长期从事捕捞业的渔民从事水产养殖、休闲渔业或者其他职业;对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渔民,应当在就业培训、社会保障以及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扶持。

6.禁止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保护水域生态安全。《条例》在鼓励开展水生生物资源人工增殖放流,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同时,禁止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用于人工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用于人工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由有资质的生产单位提供,确保水域生态安全。

7.在渔业水域施工作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征求渔业主管部门意见。《条例》规定,在渔业水域、滩涂从事采砂、筑坝、建闸、建桥、建码头、整治河道(航道)、采矿、爆破、设置工厂排污口等施工作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应当征求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意见。进行水下爆破、勘探等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采取防范措施,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监督执行,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三、贯彻实施江西省渔业条例的措施

1.广泛深入地宣传好江西省渔业条例。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管理机构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施行江西省渔业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介绍江西省渔业条例的主要内容,努力营造贯彻落实江西省渔业条例的良好氛围。同时,印发条例单行本、宣传册,做到全省渔业干部人手一册,为渔业干部学习条例应用条例创造条件。

2.尽快出台与江西省渔业条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江西省渔业条例授权,濒危或者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的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具体名录由省渔业主管部门确定。为此,我们将抽调相关的专业人员,集中精力研究制定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具体名录。

3.严格执行水产养殖许可、渔业捕捞许可、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等许可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4.加大对违规生产行为的执法力度。逐步建立健全奖励举报制度,及时查处不法行为。同时,积极与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切实维护好渔业生产秩序。

5.进一步完善禁渔期制度。在继续完善长江及鄱阳湖禁渔制度的同时,研究制定赣江、抚河、饶河、信江、修河的禁渔区和禁渔期,进一步完善我省的禁渔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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