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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维权官司竟打了17年

2012-06-24钟和文

上海企业 2012年4期
关键词:罗宾逊三联法院

钟和文

个官司一打就是17年。去年,湖北宜昌商人蔡辉凭着执着的劲头实现了一个几乎无法实现的目标:他用中国法院的判决书,在美国为他的两家企业拿到美国企业的赔偿款650万美元。

法学专家表示,此前,中国法院的判决从未得到美方认可,该案是首个获得美国认可并予以执行的中国判决,这为推动中美双边司法互信迈出了艰难而又可贵的第一步。

17年前,蔡辉购买直升机在三峡发展载客观光旅游,在当时绝对是件新鲜事,直升机首次载游客飞行时便坠毁。17年的跨国维权,让蔡辉成为中美司法协助史上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新买的直升飞机首次营运就出事了

“那场事故至今想起,仍心有余悸。”跨国官司打赢后,蔡辉向媒体记者讲述了17年前那场空难的前前后后。

1993年10月,在美国参观罗宾逊直升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宾逊公司)生产工厂时,蔡辉萌发了一个大胆的想法:买架直升机在三峡开展载客观光旅游,一定受欢迎!

当时,蔡辉正经营着一家投资公司——湖北葛洲坝三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并投资成立了拥有4艘游船的湖北平湖旅游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公司)。1994年2月,三联公司经罗宾逊公司介绍,与其亚洲代理商——卓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了一架R44直升机,加上安装和试飞费,共花费29.3万美元。

一个月后,直升机被运到宜昌,准备用于平湖公司实施载客观光旅游。一切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飞行员取得资格证书,直升机获得飞行证……1994年3月22日,直升机首次载游客3人,起飞6分钟后,直升机直坠长江,致使3人死亡,驾驶员受伤获救。“江水太急,飞机主体部分都没打捞到,出事时,飞机总共才飞行了16个小时。”这起事故对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造成重创,不仅善后处理相当麻烦,平湖公司的客源也急剧下降。仅1994年,平湖公司便亏损562万多元人民币。

1994年10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对空难出具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很可能是机械故障,与生产质量有关。除此之外,蔡辉还查到,这一型号的直升机其实已在世界范围内多次发生事故,引起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局的警觉和重视。

拿到相关证据,蔡辉先是找到罗宾逊公司和卓诚公司协商索赔,但无果。无奈之下,蔡辉准备打官司。

仅在诉讼受理环节就前后花了6年时间

一开始,蔡辉就决定在美国起诉。“我了解过,中国判决很难得到美国认可,即便在中国胜诉,也可能是一纸空文。如果能直接在美国起诉,执行起来方便多了,且美国有惩罚性赔偿,对于不诚实的企业惩罚力度相当大。”

让他没想到的是,为了让诉讼被正式受理,就折腾了6年。1995年3月14日,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但罗宾逊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中国,飞机是中国人买的,遇难者也是中国人,对事故的调查者也是中国民航总局,官司应该在中国打。庭上,罗宾逊公司同意放弃对诉讼时效的抗辩,并遵守在中国作出的最终裁决。这一意见被法院采纳,以“不方便法院原则”裁定中止诉讼。

三联公司随即向湖北省高级法院起诉,省高级法院认为,三联公司与罗宾逊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上已约定了有争议由国际商务委员会仲裁,所以不予受理。拿到不予受理的通知书,蔡辉马上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上诉,表明中国没有合适的法院受理。

但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没有采纳,维持中止诉讼的裁定。1998年12月,三联公司向在瑞典的国际商务委员会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这一次,依旧铩羽而归,仲裁院认为,三联公司并未和罗宾逊公司直接签订包含约定仲裁条款的买卖合同,而是和其代理商签订的,因此仲裁院没有管辖权,驳回申请。但仲裁院指出,三联公司可以向中国法院提出诉讼。

转眼,已是2001年。穷尽了国外一切司法途径后,2001年1月14日,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转回国内,诉至湖北省高级法院,终于被受理。

湖北省高级法院的判决在美国得到执行

负责审理此案的湖北省高级法院民四庭庭长王功荣深知跨洋维权的艰辛。他告诉记者:“我国和美国没有司法协助条约,这么多年,从未见一起民事判决得到美方协助执行的。”为此,该院对此案十分谨慎,“但凡有一点点瑕疵,判决都会被推翻。”

湖北省高级法院的这份谨慎,在开庭通知的送达中可见一斑。要开庭了,如何确保罗宾逊公司获得准确的通知?合议庭为此几经讨论。

法官们先是找到外交部,要求转交,但送达失败。接着,湖北省高级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没有人提出异议,按理已可开庭审理,但王功荣思来想去,心里仍不踏实。“万一将来罗宾逊公司抠这点,极有可能成为判决被推翻的理由。”他再次尝试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再由外交部转交美国相关机构派人送达公告,这一次成功了。

事后证明,法官们的顾虑并非多余。蔡辉拿着判决到美国法院申请执行时,罗宾逊公司果然在庭审中提出“没有获得准确的开庭信息”,试图以此推翻判决。这时,多亏了当时送达文件的一份回执,回执显示,罗宾逊公司一名38岁的女性财务总监签收了文件,回执上还清晰标注了签收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高、头发颜色和眼珠的颜色。这证明,跟罗宾逊公司有直接关系的人签收了这份文件,其知情权并未被忽略。

2004年12月,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的大部分诉求,判决罗宾逊公司赔偿三联公司损失88.9万多美元,赔偿平湖公司1508万多元人民币。而在中国的整个审理过程中,罗宾逊公司自始至终没有派人来中国应诉。“他们可能认为判决不会被美国承认,索性对中国法院的审理和判决不闻不问。”蔡辉说。

2005年5月,蔡辉向加利福尼亚州联邦地区法院申请执行,罗宾逊公司以在中国的审理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一度得到法院支持,蔡辉上诉后,上诉法院认为罗宾逊公司曾作出不对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承诺,如今其行为违反了“禁止反言”的原则。

2009年7月,加州联邦地区法院开庭重审,支持了三联公司的请求,承认湖北省高级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效力。罗宾逊公司不服,当年10月上诉,今年3月,上诉请求被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驳回。去年6月,罗宾逊公司找到蔡辉,协商去掉零头,支付蔡辉本息共计650万美元。

有理由就应该坚持将官司打下去

要坚持一场长达17年的诉讼谈何容易,但蔡辉认一个理:“罗宾逊公司卖给我有问题的飞机,飞机坠毁了,人死了,它要给我一个公道,就应该赔!”

正是有这个“正义必胜”的理念,在实际诉讼过程中,蔡辉显得很淡定,该怎么生活还是怎么生活。拿到赔付款时,他也没有欣喜若狂。

他说:“这起官司最终以我的胜诉而结束,但罗宾逊公司也没有失败,他们拖了我17年,将赔偿减到了最小。”

17年过去,物是人非,蔡辉的事业也发生变化。2000年,他将平湖公司的游船悉数出售,停止营业。而现在,最早在美国起诉时聘请的律师也过世了。

为了这场官司,蔡辉与9家律师事务所签约,包括4家中国律师事务所和5家美国律师事务所,前后共有30多个律师参与进来。

如今,对中美法律已比较在行的蔡辉感叹:“中国企业与美国企业做生意,一定要注意用法律保护自己,发生矛盾后,也要按法律的规则办事。”他认为,在美国程序正义远比实体正义更为受到关注。特别是,“他们的细致保证他们的公平性。”他说这也是他一直不放弃地打下去的重要原因,他觉得只要理在自己这边,在程序上做得合格,就会得到公平的对待。

笔者感到,就个体企业角度看,此案并没有普遍意义,正如蔡辉所言,一个官司一打17年,时间成本太大。对企业来讲,时间就是金钱啊。而且,这样的跨国官司最终能如愿以偿,是一个概率很低的偶然结果。所以,中国企业在从事跨国贸易时,还应立足于“防患于未然”,聘请优秀律师订立严密的合同条款。以免发生纠纷后,费心劳神又吃大亏。

这个案件的有效执行有利于推动司法互信

“我从未听说有中国判决在美国得到执行,中国判决被外国认可,这不仅在美国是首起,在全球来说也是很少的。”研究国际私法和仲裁法的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连斌认为,这可能会推动中美双边的司法互信。

宋教授介绍,目前,中国大约和30个国家有司法协助条约,而在条约里明确提到互相承认判决的更为少数。美国从未和任何国家签订司法协助条约,主要因为出于对别国司法体系的不信任和诉讼制度差异太大。在此之前,中美互不承认对方作出的判决,这次中国判决得到美方认可,或许将来美国判决也会在中国得到承认。“本案对中国公民和企业而言,都是好消息,将来中国企业和公民维权,未必非得去美国,在中国打官司也有可能在美国执行。”宋教授同时表示,本案中湖北省高级法院对案件的细致、谨慎是获得执行的一个极重要因素,这对我国司法将是一种鞭策。

一位国际私法专家也认为,美国对中国司法状况多为负面评价,此案的意义,已超出国际法范畴。

此案在法学界引发争论,乐观者认为,由于中美两国尚未签署双边司法协助的条约,此案可能会肇始两国司法互惠关系;审慎者则认为案件的偶然性太大,不具备成为“案例”的潜质。

记者还采访了此案的承办法官王功荣,来到王功荣的办公室,映入眼帘的是挂在书架旁的暗红色锦旗。

“这是当事人在美国获得胜诉、案件最终得以执行之后专程送给我们庭的。”王功荣自豪地说。他说的当事人,是湖北葛洲坝三联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蔡辉。锦旗上写着:“判决漂洋,显我国司法权威;诉讼跨海,扬中华法治精髓。”落款是2011年7月,当时蔡辉已拿到了全球直升机生产巨头罗宾逊公司本息总计600余万美元的赔偿。

“这个涉外商事案件,初看起来没有什么,实际上还是有几大难处的。”王功荣介绍说,首先是送达难,罗宾逊公司在中国无分公司也无办事处,导致国内传统的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无法运用,只有采取外交送达;其次是证据认定难,飞机失事后主机并没能打捞上来,这就有一个审核认定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问题。

本案在国内的第一次开庭,法庭未得到罗宾逊公司的回应,进行了缺席审理。“由于没有确定对方是否收到开庭通知,合议庭感觉非常不踏实。”王功荣说,事后查明原告提供的罗宾逊公司地址是错误的。经原告提供准确地址并再次送达,且确信罗宾逊公司收到后,湖北高院民四庭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不过,罗宾逊公司仍未出庭应诉。

经过细致的审理,湖北省高级法院判决蔡辉胜诉。蔡辉手持湖北省高级法院的判决书向美国法院申请执行,并几经波折最终得到支持。2011年6月底,蔡辉最终获得罗宾逊公司的相应赔偿。

此案成为中国法院判决被美国法院承认并执行的首案,作为案件的主审法官,王功荣也因此荣获2011年度中国正义人物称号。

碰上这样可以称为改写历史的事件应该很幸福,但就在颁奖典礼上,王功荣却说:“我当法官近20年,用一个词来形容,那就是苦。”

“苦”在哪里?“年复一年、日复一日,认真办案,压力就会很大;案件数量在增多,法官却没有相应增长,有些基层法院法官反而减少了,案多法官少的局面还需进一步改观。”王功荣这样解释法官这一群体的“苦”。

对于如今获得的种种荣誉,王功荣称之为“幸运”。他坦言,涉外商事案件并不是湖北省高级法院民四庭的主要业务,海事海商案件相对更多,在中部地区的湖北出现这样的案例确实很少见。

“这个案子能够最终得到美国及国内同行的认同,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中国法院法官办案水平的提高,也离不开原告及其律师团队的努力。”王功荣不愿意把功劳归给自己一个人。

从事了20年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王功荣对中国司法走向世界有着他的看法。

“涉外案件的审理难度在于,要细致入微地做好每一个环节,让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满意,这才是真正的正义。”王功荣说,涉外案件审理不好,国内人会说不维护同胞利益,一些外国人还会诋毁中国司法形象。

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对中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有案例指导意义的。王功荣希望,从本案开始,中美之间的司法交流能够更多一些。

“涉外案件的审理,需要更多与国外同行交流,了解他们的习惯、制度,才能使得更多中国法院裁判得到国外认可,也有利于推动我国法官业务水平、审判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乃至我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王功荣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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