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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一些思考

2012-06-21黄毅成李宏森孙明霞

江苏农机化 2012年1期
关键词:购机财政部门收割机

黄毅成 李宏森 孙明霞

2004年,为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中央制定出台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江苏省也相应制定出台了具体的实施办法,经过逐年摸索实践,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到2011年,全省农业购置补贴机具已达到12大类57个品目,有431家企业的3 386个型号的机具列入补贴目录范围,极大地推进了全省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了农机工业发展。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倒买倒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乱收费等现象,严重扰乱了惠农政策的实施,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影响了财政资金效能的发挥。为此,江苏省制定出台了《2011年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并对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补贴机具价格不统一

(1)同类补贴机具在全国各省、市之间的补贴额度不同。受各地农业发展情况、经济实力等因素的影响,同一产品在不同地区所享受的补贴金额不尽相同,给倒买倒卖提供了利润空间。

(2)同款机具的销售价格不同。享受补贴的机具定价虚高,甚至出现农民购买补贴机具的价格比在市场上直接购买的机具价格还要高的现象,造成财政补贴“缩水”,农民受益减少。《办法》中规定“让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机具,自主与经销商商定价格,严禁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或以代收代购名义收取农民购机款”,而且对补贴机具制定“最高限价”,但在现实买卖过程中,定价权还是牢牢掌握在经销商和农机生产企业手里,购机者作为弱势群体,没有掌握应有的知情权和话语权。

1.2 报废更新程序复杂

《办法》中规定对半喂入收割机、全喂入收割机加切碎装置两个品目机具仅限给予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出台的背景是基于江苏省这两种农机已达到饱和,不再适用普惠制,而实际上在苏中、苏北的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新购机的需求。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后,没有旧机而又想新购机的农民为了能够享受到补贴,必须按以下三个步骤操作:一是找到废旧收割机。在省内找不到,就到邻近的安徽、浙江等省购买。随着废旧收割机需求的增长,其价格上升很快,已由最初的几千元上涨到现在的上万元,严重增加了农民负担。二是到乡镇、村办理报废机具产权证明。《办法》中规定,“若报废的农业机械没有牌证的,需提供乡、村出具的报废机具产权证明”。有些地区农民往往还要缴纳几百元的手续费才能够拿到产权证明。三是到指定机构办理报废手续。在办理过程中还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而且报废的收入低于当初购买旧机的价格。报废更新政策的实施不仅程序复杂,而且严重削弱了财政补贴的效果,削弱了政策效应。许多农民经过权衡,只能放弃购买联合收割机,而选择购买其他机具,经过改装后替代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制约了收割机生产企业的发展。

1.3 基层监管责任加重

(1)《办法》中规定“补贴机具两年内不得转让,对两年内擅自转卖或转让补贴机具的购机者,将取消其五年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资格”。目前中央和省农机购置补贴比例大部分都不超过机具总价的30%~40%,也就是说购机者至少自筹60%的购机款,具有绝对的控股经营管理权和处置权。补贴协议上规定“两年内不准转卖”,既与股权不相适应,也加大了农机、财政部门的监管难度。

(2)《办法》中对基层财政和农机部门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乡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50%的比例,对农民实际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核查其销售台账,并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10%的比例,对农民的申请与确定、公示,经销商资质条件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搭车收费、指定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等问题进行核查;乡级农机部门要对农民实际购机情况逐台进行核实;县级农机部门要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30%的比例,核查其补贴机具销售情况是否真实。而往往一个县每年所购买的补贴机具都在两三千台以上,按政策要求进行抽查,不仅面广,而且量大,基层管理部门现有的人员配置有限,工作量和监管难度相对较大,经常会出现抽查的没问题,有问题的总是没有抽查到的现象。

1.4 资金结算进度慢

2011年财政部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增加结算频次,至少保证每季度结算一次”的要求。从实际情况看,很多地方达不到这样的要求。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方式发生了改变,不再由省财政厅与农机生产企业结算,而是省财政厅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下达各地,由地方财政部门直接与农机生产企业结算。由于政策的变化,使得地方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需要一定时间来理解消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金结算进度。二是《办法》中对地方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相关部门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完成监管后,才能实施结算,拖延了资金结算进度。三是一些地区为了防止发生倒卖农机、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现象,财政部门要等到一个厂家所有的机具销售完毕并经过检查后再行结算,所以结算时间多为年底。

2 对解决上述难点热点问题的一些思考

2.1 规范补贴机具价格

对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农机部门要对生产成本、原始销售价格等进行深入调研,提供销售价格区间。实际操作中实行挂牌销售,明确销售总价、国家和省补贴比例,明码标价。对于人为提高补贴机具售价的厂家和经销商,必须给予严格查处。

2.2 防止倒卖农机

为防止不法分子搞“异地购机”,甚至倒卖补贴机具,建议收取申领补贴保证金(单机补贴2 000元以上的机具),保证金比例以补贴金额的30%~40%为宜,保证金收取方式应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存放在财政专户中,在当年补贴机具核查完后,由财政专户打入到“惠农政策一卡通”中退还给农户。

2.3 灵活实施报废更新政策

报废更新程序复杂,手续繁琐,增加了农民负担,建议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对实行报废更新的半喂入收割机补贴5万元/台,新购机的补贴3万元/台。

2.4 对补贴范围进行修改

适度调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一些技术成熟、覆盖面广的机具品目实行普惠制补贴政策,尊重购机者意愿,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仍然保留,但由指令性改为指导性。

2.5 对监管范围进行调整

将一次性购买5台及以上或单机享受补贴金额超过3 000元以上机具的农户纳入监管范围,既减轻了基层监管工作的难度,也能加强对重点机具的管理,有效防止倒买倒卖。

2.6 结算方式

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地方审核情况直接与农机生产企业结算,既有助于地方财政、农机部门集中精力抓监管,又可避免地方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也便于农机生产企业资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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