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物流委托代理风险分析
2012-06-21南阳师范学院孙晓涛
南阳师范学院 孙晓涛
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的大发展和专业化分工不断深入而产生的。一方面,生产力发展使得专业分工进一步深化,权利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等原因不能行使所有权,不得不将部分权利委托给其他人员代理,权利所有者则成为委托人;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又使一部分人可以专注于某一专业领域,从而产生一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能够为委托方提供专业化报务,成为被委托人,也称之为代理人。但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可能会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处于信息劣势的委托人难以观察代理人全部和真实信息,代理人则为追求自身福利最大化,往往凭借信息优势做出违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从而导致机会行为产生,并最终给委托带来风险。因此,通过对委托代理模型进行研究,以信息不对称为前提,分析委托人与代理人在合作过程中的博弈行为,成为研究委托代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就是通过对代理关系进行最优设计,科学地选择合适代理人,建立有效的契约制度,以防止代理人的机会行为,降低代理风险,以实现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均衡。
一、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物流委托代理存在的风险
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提高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许多生产经营性企业不得不对传统的运作方式进行调整,将一些非核心业务的物流业务外包出去,以确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于是就产生物流委托与代理关系。在物流活动中,传统的生产经营企业是委托方,而物流服务提供商则是代理方,通常也称之为第三方物流。在物流委托与代理关系中,物流服务提供商根据物流活动要求,利用专业优势和系统原理,通过市场机制建立联结契约,在全社会范围内对物流要素进行优化配置,为物流服务委托方提供个性化物流代理服务,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物流要素效率。
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物流服务提供商更清楚自己物流服务的能力、成本,并且因为专业分工也更了解影响物流服务的外生变量,这些因素又直接决定物流服务提供商的努力程度,而这也是物流服务委托方所不能观察到的。这就导致了物流服务提供商存在着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在制度设计不健全的框架下,出于短期利益的理性追求,物流服务提供商往往会选择不同的服务努力程度,并导致物流服务质量的差异,从而给物流服务委托方造成风险。物流委托代理因信息不对称性而产生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隐藏知识的风险,即物流服务委托人无法了解代理人的相关知识,如物流服务提供商的能力水平、努力成本和对风险规避态度等内生变量,而这些知识直接决定代理方的努力程度,并最终影响物流服务的行为结果;二是隐藏行为的风险,即物流服务委托人虽然能观察到物流服务的行为结果,但因不了解物流服务提供商行为和外生变量的相关性以及物流服务的结果又是由代理方的努力程度和外生变量所决定的,那么物流服务提供商可能会采取努力程度较小的行为,并将这种因努力问题所产生的行为结果归咎于外生变量。
由此可见,物流服务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代理人的努力程度,而物流服务提供商的努力程度又受众多内生变量与外生变量的影响。因此,为减小物流委托代理风险,需要研究代理人的努力程度与相关变量的影响关系,以此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与安排,提高物流服务质量。为简化研究,本文通过建立物流服务委托方与物流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博弈模型,采用Holmstrom委托代理简化模型结论,利用Mirrlees提出的“一阶条件方法”,对物流委托代理进行分析,研究影响物流服务提供商努力程度的相关变量,通过对这些变量的识别和防范,以建立和维持高效的委托代理关系,降低委托代理风险。
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物流委托代理风险分析
第一,模型基本假设。假设物流服务的结果无论呈现为质量或数量形态,但均可用模型表示,根据上文分析,其结果直接受物流服务提供商的努力水平和不确定的外生变量影响,则可以定义物流服务结果的产出函数如下:
π=λa+γε
其中π表示为物流服务的产出结果;a表示物流服务提供商的努力水平,它与产出函数呈正相关关系;λ(0<λ<1)是物流服务提供商努力程度对产出的影响系数,即物流服务提供商的运作能力系数;ε是不受委托方和代理方影响的不确定因素决定的外生变量,γ(0<λ<1)是外生变量对产出的影响系数。
而且假设物流服务的委托方采用了激励相容的原则,对代理方制定了显性的利益激励机制,并假设激励报酬包括固定收入和效率分成两种基本形式,其中固定收入相对稳定,而效率分成则根据代理方的努力程度和实际产出函数确定。则物流服务提供商的报酬函数如下:s(π)=α+βπ
其中,α为物流服务提供商的固定收入,β是其努力程度,在物流服务委托方制定的利益激励机制中,一般根据物流服务提供商的努力程度而分享部分物流产出结果,通常情况下0≤β≤1。
由于物流服务提供商在做出努力时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在一般情况下,努力程度越高,则成本越大。因此假定代理方的努力成本如下:c(a)=ka2
其中k(k>0)为努力成本系数,k越大,意味同样的努力水平a带来的成本越大。
基于以上假设,可以计算出物流服务委托方与物流服务提供商的收益函数,其结果如下:
物流服务提供商的收益函数:u(s(π)-c(a))
物流服务委托方的收益函数:v(π-s(π))
另外假定物流服务委托方是风险中性的,而物流服务提供商则是风险规避的,同时采用Arrow-Pratt风险厌恶度量表示代理方的绝对风险规避程度,它在形式上表现为对凸效用函数的选择,其中ρ表示为物流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规避程度,效用函数u=-exp(ρπ),其中w表示实际货币收入。
第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风险分析。实际上在物流委托关系中,委托方与物流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作为代理人的物流服务提供商为增强自己的福利水平,可能利用自己拥有的信息优势选择较低的努力水平,这样可以减少努力成本,使期望收益增加;而委托方又很难观测到物流服务提供商的努力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激励相容约束是有效的。
利用Mirrless的一阶条件方法,可以计算出物流服务提供商的个人理性化约束,即为激励相容性约束,βλ-2ak=0,经整理得IC:a=βλ 2k
因此,物流服务委托方的最优决策模型如下:
其推导结论表明,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物流服务提供商的努力程度β取决于物流服务提供商的能力水平系数λ、努力成本系数k、风险规避度ρ以及外生随机变量σ、及其影响系数γ。从其结论还可以看出,β与λ呈正相关关系,与k、ρ、σ呈负相关关系。结论说明:物流服务提供商的运作能力越强时,其努力程度影响越大;当物流服务提供商越趋向于风险规避,当外生随机变量越不确定,物流服务提供商努力成本系数越大,都会导致努力程度变小。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物流服务的结果主要依赖于代理方努力程度时,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物流服务委托方不能观测代理方行为,为增加自身福利水平,物流服务提供商将根据能力、成本、风险取向和外生变量决定努力程度,理性化决策一般会选择降低努力程度,结果使物流服务产出减少或质量下降,从而给委托方造成风险。
为降低风险,物流服务委托方应该选择合适的代理方,优先与运作能力较强的物流服务提供商建立合作关系,通常应选择企业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较高、并且敢于承担风险的物流服务提供商,这样有利于降低因信息不对称造成风险的可能性;同时委托方还要根据激励相容的原则,制订合理的激励机制,使代理人努力工作的期望效用大于其产生道德风险的效用值,这样才能使物流服务提供商有足够的意愿提高努力程度。此外,还要加强信息沟通,尽可能地减少委托人与代理在信息方面的不对称性,引入可观测变量,尤其是要探究外生变量与物流服务结果之间的相互关系,使物流服务激励机制的设计更具合理性。唯有如此,才能增强代理方的努力程度,促使物流服务产出结果最大化,降低代理风险。
[1]蒲林霞:《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与上市公司投资效率》,《财会通讯》2011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