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教材栏目 培养学生能力
2012-06-16樊振明薛峰
樊振明 薛峰
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思想品德》教科书编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从初中生的特点和需要出发,通过生活实例和生动活泼的呈现方式,体现了思想品德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实践的统一。教科书设计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有利于激发学生自学的热情,便于学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便于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的交流与合作,在师生交流与合作中实现师生互动、教学相长、共同提高,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在思想品德课堂教学中,我们利用教科书中的相关栏目,加强对学生能力的培养。
1.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口头表达能力。如《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教科书(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10月第4版,2010年10月第1次印刷)第31页中的“对话”栏目:“书,真是个好东西,古人说:‘饥读之以当肉,寒读之以当裘,孤寂而读之以当友朋,忧郁而读之以当金石琴瑟。与同学交流一下,你是如何理解这句话的。”这句话描写的是读书之乐,意思是:饥饿的时候读它把它当作肉(来充饥),寒冷的时候读它把它当皮裘(来御寒),寂寞孤单的时候把它当作朋友(来交流),忧愁烦闷的时候读它把它当作金石琴瑟(来解闷)。我们请同学讨论一下读书的好处?学生一:读书能使我们目光远大;学生二:读书能使我们增添乐趣、文雅和能力;学生三:读书能使我们学到更多的知识;学生四:读书能塑造我们完美的心灵和人生;学生五:读书能使我们自强不息;学生六:读书能使我们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古人云:“腹有诗书气自华”,意思是多读书,气质自然就出来了。教师通过这样的课堂教学活动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
2.培养学生分析问题、交流合作能力。如《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教科书(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10月第4版,2010年10月第1次印刷)第45页中的“对话”栏目:“上述材料中(材料略),儿子拒绝赡养老人的行为,为什么会激起村里人的义愤?在法庭调解无效后,为什么要依法进行判决?”在课堂教学中,我们请同学们讨论一下,学生一:儿子拒绝赡养老人的行为,之所以会激起村里人的义愤,首先是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社会道德,当然要受到公众舆论的谴责;学生二:道德是靠社会舆论的约束和教育的力量来保证遵守的,因而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学生三:在法庭调解无效后,之所以要依法进行判决,是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通过法律的强制力迫使他们履行自己的义务;学生四: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义务具有强制性,为了维护老人的利益,只能通过强制的手段才能迫使儿子履行自己的义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适当引用有关法律条文,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3.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维护权益的能力。如我们在学习《保护智力成果》(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九年级全一册,2009年5月第3版2011年5月第3次印刷)时,第91页中的“探究”栏目:“小学生王某多次将自己的写的诗词在校刊上发表,好几首儿童诗还得过奖。有一天,她爸爸在书店发现一本儿童获奖诗词选,其中收录了王某的四篇获奖作品。她爸爸找到出版社,要求支付稿酬和提供样书,出版社负责人陈某却答复说:‘我们出这样的书只是鼓励儿童创作,根本不赚钱。再说你女儿才8岁,要什么稿酬?探究:1.王某应不应该得到稿酬?为什么?2.应该采用什么方法维护王某的合法权利?”在课堂教学中,我们依据有关法律组织学生进行讨论:1.王某应该得到稿酬。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王某自己写诗词,依法享有著作权,依法有获得报酬的权利。2.此材料中的王某只有8岁,依法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合法权益由其父母保护和代理,其父母先与出版社交涉,要求出版社支付稿酬;如果出版社拒不支付稿酬,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出版社支付稿酬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我们在课堂教学中引用有关法律条文,组织学生讨论,培养学生学会运用法律自我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