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批果汁饮料该如何处理
2012-06-13陈永远
■文/陈永远
“问题胶囊事件”后,根据国家、省局文件精神,2012年4月23日,A县局执法人员对B公司生产的C果汁饮料进行检查,在添加剂使用情况检查中,发现有添加黄原胶(这种饮料经查GB2760是可以添加的,添加的量也在GB2760规定范围之内),黄原胶虽然不是明胶,但执法人员慎重起见,还是对现场库存的黄原胶(60公斤)和添加了这批黄原胶的C果汁饮料(500件,每件6瓶,每瓶600毫升)都进行抽样。经检验,食品添加剂黄原胶的铬含量为0.3mg/kg,C果汁饮料的铬含量为未检出,两份检验报告都没有检验结论。原因是经查GB13886-2007食品添加剂黄原胶标准没有对铬含量进行规定,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铬含量只是对农产品水果的限量做出规定,没有对饮料的铬含量做出规定,果汁饮料卫生标准也没有对铬含量做出规定。经调查B公司对这批黄原胶采购时有索取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表明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而且以前也是一直使用这个厂家生产的黄原胶,从来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围绕着如何对B公司进行处理问题,执法人员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况且最终产品果汁饮料中并没有检出铬,说明这种产品是合格的,B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这批黄原胶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库存C果汁饮料可以进行销售。
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国药典2010版规定铬含量为≤0.2mg/kg,在国家相关标准没有对铬含量进行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中国药典2010版,认定B公司采购了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版的黄原胶,因为药典是从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角度对铬含量进行规定,是有科学依据的,A县局应该依据中国药典责令B公司立即改正,停止使用这批黄原胶,进行销毁,另行采购、使用符合中国药典2010版的黄原胶,但库存饮料可以进行销售。
第三种意见认为:库存饮料是否可以进行销售,应查看B公司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B公司当然可以进行销售。但A县局应先建议B公司停止使用这批黄原胶,再将情况通报黄原胶生产厂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其进行立案调查,看是否存在产品不安全行为,再来最终决定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请各位同仁对本案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