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器适航审定浅论
2012-06-05刘明
刘 明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北京 100102)
我国通用航空产业面临生机勃勃的春天,各种各样的通用航空器千奇百怪,通用航空器的分类及其适航审定途径的选择问题是通用航空器适航审定取证工作必须首先要明确的问题。下面主要针对通用航空器的适航审定政策及其适航审定途径进行分析研究。
1 通用航空器概述
目前的中国民航法规体系中并没有通用航空器的定义,只有通用航空的定义。《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颁布)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也就是说,通用航空是指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之外的不包括军事和准军事飞行的民用航空活动。通常认为,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航空器就是通用航空器,这是基于功能给出的通用航空器定义。
2 通用航空器的分类
各种民用航空器都可以用作通用航空活动。按照审定要求的不同,这些航空器可分为飞机(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运输类)、旋翼航空器(正常类、运输类)、超轻型飞行器、轻型运动航空器、甚轻型飞机等。相关分类和适航要求见表1。
表1中有的航空器定义会有交叉和重叠,这使得同一航空器可能会有多种适航审定路径供选择。
3 通用航空器的适航审定政策
3.1 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合格审定类别及证件
航空器的适航审定包括设计、生产和单机3方面,即通常所说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单机适航审定。相关要求都在中国民航规章CCAR–21–R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中有具体规定。针对不同审定,局方将颁发相应的批准,这共涉及16种不同的证件,具体内容见表2。
另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 a r t s Manufacturer Approval, PMA)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AAC Technical Standard OrderAuthorization, CTSOA)是对应零部件级别的设计和生产批准的。
表1 通用航空器的分类及适航要求
表2 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合格审定证件
注:表2中的适航证分为标准适航证(Standard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SAC)和特殊适航证(Special Airworthiness Certif i cate, SpAC)两种,特殊适航证又可分为初级类和限用类两种。
3.2 航空器适航审定标准
中国民航规章中,现行有效的航空器适航审定标准见表3。
表3 现行有效的航空器适航审定规章
3.3 航空器适航审定规范性文件
中国民航法规体系中关于航空器适航审定的规范性文件见表4。
3.4 航空器适航证件
在我国航空器适航审定系统中,不同等级、不同种类适航证有以下4种情况:第一,针对超轻型飞行器不需要颁发适航证,但局方对它的运行作出了极严格的规定;第二,特许飞行证,特许飞行不得取酬和出租,局方对其提出了运行要求和限制;第三,特殊适航证(初级类或限用类),有此证件的航空器不得从事商业性载客运行;第四,标准适航证,有此证件的航空器可以进行商业性载客运行。从第一到第四,用于型号设计批准的适航标准越来越高,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局方评估设计方案的参与程度越来越深,局方对申请人的生产质量保证系统评审越来越严格,在航空器的制造过程中航空器所需检查的严格程度越来越高,以及对适用的维护规定的严格程度也越来越高。总之,依据局方的审定过程和对航空器的维护要求,从第一到第四情况,适航取证的难度越来越大,对航空器的运行限制越来越少,公众对航空器安全性的确信程度越来越高。
表4 现行有效的航空器适航审定规范性文件
4 通用航空器的适航审定途径
通用航空器的适航审定方式到底有哪些道路可走。某些通用航空器的适航审定途径是可以选择的。对于这些航空器,制造厂家可根据预期的航空器市场定位及其技术和财政状况,选择一个适合于自己的适航审定途径。通过对表1~表4中的内容进行分析总结,可以得出各类通用航空器的适航审定方式。
4.1 飞机的适航审定途径
飞机按CCAR–23或CCAR–25部进行审定,取得TC、PC、SAC(标准适航证);
符合甚轻型飞机定义的飞机按JAR–VLA(甚轻型飞机的欧洲联合航空要求)审定,取得TC、PC、SAC;
符合初级类航空器定义的飞机,按CCAR–23部等适用的适航规章进行审定,但对于某些要求,具有局方认可的等效安全水平时可不符合,取得TDA、PC、SpAC(初级类);
符合轻型运动航空器定义的飞机,按AC–21–AA–2009–25进行审定(审定要求为ASTM F2245等公认的标准),取得TDA、PC、SpAC(限用类)。
4.2 直升机的适航审定途径
直升机按CCAR–27或CCAR–29部进行审定,取得TC、PC、SAC;
符合初级类航空器定义的直升机,可按CCAR–27部的适用要求进行审定,取得TDA、PC、SpAC(初级类);
4.3 滑翔机的适航审定途径
符合AC–21–AA–2009–07R1中定义的滑翔机按其进行审定,取得TC(特殊类别)、PC、SAC;
符合轻型运动航空器定义的滑翔机按AC–21–AA–2009–25进行审定(审定要求为ASTM F2564等公认标准),取得TDA、PC、SpAC(限用类)。
4.4 飞艇的适航审定途径
符合AC–21–AA–2009–09R1中定义的飞艇可按照其进行审定,取得TC(特殊类别)、PC、SAC;
符合轻型运动航空器定义的飞艇按AC–21–AA–2009–25进行审定(审定要求为ASTM F2355等公认标准),取得TDA、PC、SpAC(限用类)。
4.5 自转旋翼机的适航审定途径
自转旋翼机按CCAR–27部或CCAR–29部进行审定,取得TC、PC、SAC;
符合轻型运动航空器定义的自转旋翼机按AC–21–AA–2009–25进行审定(审定要求为ASTM F2352等公认标准),取得TDA、PC、SpAC(限用类)。
4.6 气球的适航审定途径
气球按CCAR–31部进行审定,取得TC、PC、SAC;
符合轻型运动航空器定义的气球按AC–21–AA–2009–25进行审定(审定要求为ASTM F2355等公认标准),取得TDA、PC、SpAC(限用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