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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制造符合性声明

2017-01-21李卓敏

卷宗 2016年10期
关键词:局方

李卓敏

摘 要:本文从制造符合性声明的定义、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仅依据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进行生产过程中、仅生产批准书生产过程中对制造符合性声明的签署要求这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适航;制造符合性声明;局方

1 制造符合性声明的定义

在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规章中,没有对制造符合性声明的定义;在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的管理程序AP-21-AA-2011-03-R4《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的2.11条目中,制造符合性声明的定义为:“制造符合性声明(Statement of Conformity)是按《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第21.33 条和第21.53 条的要求,申请人对试验产品和试验装置进行了制造符合性检查、认为试验产品和试验装置满足制造符合性要求、在提交型号合格审定审查组进行验证试验时和型号合格审定审查组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前向型号合格审定审查组提交的书面声明。制造符合性声明是申请人用以表明并保证试验产品和试验装置符合型号资料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的文件”。

从定义可见,制造符合性声明是申请人向局方提交的用以保证的文件。

2 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的制造符合性声明的要求

2.1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CCAR-21R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1.33条检查和试验中,对检查和试验的规定如下:

(一)申请人必须允许局方进行为确定对民用航空规章有关要求的符合性所必须的检查及飞行试验和地面试验,而且:

除局方另行批准外,民用航空产品或其零部件在提交局方试验之前,应当表明符合本条第(二)项2、3、4 目的要求;

除局方另行批准外,民用航空产品或其零部件符合本条第(二)项2、3、4 目后到提交局方进行试验的期间内,不得作任何更改。

(二) 申请人应当进行检验和试验,以确定:

符合有关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

材料和民用航空产品符合型号设计的技术规范;

零部件符合型号设计的图纸;

制造工艺、构造和装配符合型号设计的规定。

2.2 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CCAR-21R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1.53条制造符合性声明中,规定如下:

申请人将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提交局方进行试验时,应当向局方提交制造符合性声明,声明申请人已符合本章第21.33条第(一)项的要求。

2.3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管理程序AP-21-AA-2011-03-R4《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中,4.5.1.1 工程验证试验条目(3)中要求:“申请人提交试验产品和试验装置进行任何验证试验时,应向审查组制造符合性检查代表提交制造符合性声明。制造符合性检查代表按工程审查代表发出的制造符合性检查请求单和申请人提交的制造符合性声明对试验产品(试验件零件、组件、安装过程、功能试验等)、试验装置(试验产品的安装、试验设备和试验设施等)和人员资格等进行检查(参照本程序第7 部分),确保试验产品和试验装置符合工程图纸和试验大纲…”;条目(5)中要求:“除非审查组同意,试验产品、试验装置从提交制造符合性声明表明符合型号资料至提交验证试验这一段时间内不得进行更改。如有任何更改,需重报工程审查代表批准,必要时将重新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

2.4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管理程序AP-21-AA-2011-03-R4《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中,7.4节提交制造符合性声明中的规定如下:

1) 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鼓励申请人尽可能早地提交“制造符合性声明”(CAAC表AAC-037)以避免延误型号合格审定的批准过程。除诸如中间工序、工艺审查、隐蔽件的检查(即零组件封装隐蔽在装配件中)等过程中检查外,在制造符合性检查代表开始制造符合性检查前,申请人都应向审查组提交制造符合性声明。审查组与申请人应在制定制造符合性检查计划的过程中确定如何处理过程中检查的事宜。

2)制造符合性声明必须由申请人或其授权的在制造组织内可以负责的人员签署。

3)在试验产品由供应商制造,且该供应商远离申请人生产设施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选择下列方法签署声明:

(a) 派授权代表到制造现场检查试验产品并签署符合性声明;或

(b) 书面委托供应商的授权代表作为其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递交符合性声明时,应将委托函件的复印件附在声明后。

由上述内容可见,局方的规章和管理程序对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的制造符合性声明的提交时间、人员进行了明确规定。

3 仅依据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进行生产过程中的制造符合性声明的要求

3.1 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CCAR-21R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1.130条制造符合性声明中,规定如下:

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持有人或者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证件或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在仅依据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生产时,为其民用航空产品申请航空器适航证或者发动机、螺旋桨的适航批准标签,应当向局方提交由制造人授权的代表签字的制造符合性声明,其内容包括:

每一民用航空产品均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每架航空器均作过地面及试飞检查;

每台发动机或每副变距螺旋桨均作过最终试车或者工作检查。

3.2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司管理程序AP-21-08《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审定和监督程序》中,5制造符合性声明规定:“制造人应向适航部门提交制造符合性声明,适航部门在收到制造符合性声明后,应检查完工产品以确定其符合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对航空器颁发适航证;对于发动机或螺旋桨,颁发适航批准书”。

由上述内容可见,局方的规章和管理程序对仅依据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进行生产过程中的制造符合性声明的提交进行了明确规定。

4 仅生产批准书生产过程中的制造符合性声明的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管理程序AP-21-AA-2010-04R4《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中,3.1.5.3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的责任和权利中,c)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和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相比具有以下优点:1) 对每一完工产品不要求递交制造符合性声明(AAC-037表)…

由上述内容可见,申请人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无需递交制造符合性声明。

5 总结

本文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规章以及管理程序,探讨了制造符合性声明的定义以及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仅依据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进行生产过程中、仅生产批准书生产过程中对制造符合性声明的签署要求,希望能在实际工作中给予适航从业人员一些启发。

参考文献

[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中国民用航空局,2007。

[2]《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AA-2011-03-R4),中国民用航空局,2011。

[3]《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审定和监督程序》(AP-21-08),中国民用航空局,1994。

[4]《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AA-2010-04R4),中国民用航空局,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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