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帝王与官僚的医疗待遇
2012-06-05丰木色子
文/丰木色子
自秦汉以来,医药水平及制度不断进步和完善。隋唐医事制度,主要建立有三个系统,一是为帝王服务的尚药局和食医;二是为太子服务的药藏局和掌医;三是百官医疗兼教育机构的太医署及地方医疗机构。
唐代的医药行政,隶属于礼部的祠部掌管,相当于中央卫生总署。另有隶属于太常寺的太医署,相当于中央一级的医学院,兼备医学教育和医疗组织两种功能。
以医疗服务的对象看,这些中央级的机构,各有制度划定的对口单位。如唐代制度,凡京师百署官吏、宫廷宦官宫女、南衙卫兵、各边疆民族驻京人员等,看病服药,都找太医署。尚药局除了为皇帝嫔妃、诸王公主服务外,禁军官兵的医疗也归它负责。
以上是京朝官吏享受“公费医疗”的情况。地方官吏吃药看病,也是沾惠于这个医在王官的体制。仍以唐宋为例,凡州府(宋时又加上“军”一级行政设置)一级,都设有地方一级的医学院,其领导和教师,既是执掌地方医药行政的医官,又是传教医学生的导师,一般多为太医署毕业的学生。地方官吏及地方官办学校的师生患病,就请他们治疗。
县一级没有医学院校,但也有县署机关医院。比如,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五记载的北宋制度,县一级的官医配置,是每一万户一至五人,遇缺即补。他们必须是太医院或地方医学院的毕业生,除了从事医疗活动外,还须负责收采药物、指导防疫、验发行医和开设药房的执照、处理医疗事故等一切相关事务。这种体制一直维持到清代。
这种县署医院兼医药行政管理的机构,一般多设在州县衙署的大门旁边,或者干脆就是县衙大墙的“破墙开店”,一方面承担县署官吏的公费医疗活动并受理医药行政事务,另一方面也为民众看病,乃至出诊,当然这就要收钱了。
古代各级衙署中除官吏纳入国家编制之外,还有各种杂役庶务,都由农民以徭役的形式充当。按规定,在此进入“公务”范围的特定时期,他们也得享受公费医疗。(源引:完颜绍元《轻松为官——破解千年隐蔽秩序》)
另据我国《周礼》中有“医师掌医之政令”的记载,说明了公元前11世纪时西周的医学分科与医事制度。这是我国最早的关于医事活动的法律记录。
《唐律疏议》,是我国封建时代的一部有代表性的法典,其中有许多篇章涉及到医疗法制和医疗事故方面的犯罪规定。第三卷职制律中有合和御药误不符本方的规定:“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料理简择不精者,徒一年。未进御者,各者减一等。”意思是说,凡调制御药用药物,因过失而同原方不符以及书写的煎服说明有错的,医生处绞刑。药物料理时拣选得不精细的,处一年徒刑。未送上服用的,各减一等处罚。合和御药有误而无效或误治,都要将医者处以绞刑,充分体现其维护封建帝王的特权。
曾记得有人说过:还是中国古代的医疗制度最完美,政府完全不负责任,要做医生的自己去找师傅拜师学艺,自己负担学费。要看病的自己根据病人口碑去找医生,哪个医生名声好就找谁,在中国,这叫无为而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