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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的权威来自何处?

2012-05-30张培鸿

新民周刊 2012年34期
关键词:变相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张培鸿

多家媒体报道了最高法院的一份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内容是关于如何执行即将于明年开始实施的新的《刑事诉讼法》。此稿全文长达560条,争议最大的条款集中在关于法庭纪律部分的两个条文。按照最高法院自己的说明,这些条文包含如下信息:(1)(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将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法庭,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2)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和通过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的,除警告、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处理外,还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等器材或者存储介质。(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還可以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

这些规定是可疑的,甚至也是可笑和可怕的,涉嫌对律师的公开歧视。以我的见闻,在中国的法庭上打断庭审的手机铃声主要不是来自律师,恰恰来自法官自己或者公诉人。其可笑之处在于不可操作,可怕之处在于毫无疑问违反了审判公开的原则。所谓的录音录像和摄影设备根本无法准确界定。事实上,绝大多数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均有录音录像和摄影功能,一概禁止带入法庭将严重影响诉讼效率,也与科技发展趋势背道而驰。就算按照意见稿所说的,经法庭许可,诉讼参与人可将电脑带入法庭,法庭又如何界定哪些可以哪些不可以?不可以的情况如何救济?除了极少数特殊的案件,法律规定审判必须公开,这里的公开当然不限于旁听。上述规定一旦实施,等于将庭审活动置于法院的完全控制之下。这在当前司法环境下,势必激化被告人及其律师与法庭间的矛盾,既违背公开原则,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除了争议严重的法庭纪律条款,其实笔者更关注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第95条到102条的有关内容。我认为,最高法院的解释架空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并使其沦为一纸空文。

第95条虽然规定了将变相肉刑视为刑讯逼供,但是什么是变相肉刑却没有明确。“车轮战”式的连续审讯如果不属于变相肉刑,那么请问什么才是变相肉刑?如果它可以算变相肉刑,那么要持续多长时间才算?12小时还是24小时?

再者,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审讯犯罪嫌疑人,要符合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必须是“迫使被告人不得不违背自己意愿供述”,什么叫不得不?刑讯逼供就是刑讯逼供,变相逼供以刑讯逼供论。司法解释的目的难道不是要使立法更清晰?为什么这些解释都存在“捣糨糊”的嫌疑?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非法证据一律排除的原则,而是做了不少模糊处理。比如,犯罪嫌疑人被打得受不了,违心做了一份认罪笔录。由于心有余悸,稍后没有被打时又做了一份内容相同的认罪笔录。那么到了法庭上,排除什么呢?按理应该是全部排除,以当庭陈述和其他证据为准。可是未必,按照这个意见稿,只有“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才予以排除。

权力并不是权威。法院和法官的权威来自何处?在不尽如人意的司法环境下,要靠法官抵制干涉司法独立的力量,依靠宪法和法律裁判案件来实现。如果最高法院不守护宪法的精神,如果司法解释不能体现立法的进步,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做出的判决,其权威何在?这些司法解释看上去增加了法庭和法官的权柄,但没有权威的权柄,怎么能指望长治久安?(作者为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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