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大修:对话巩富文
2012-05-24李承明
◎ 文/本刊记者 李承明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变革与人们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的改变,引起各种社会矛盾,对社会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要应对这些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必须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树立法治权威,营造公平正义、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被誉为“小宪法”的刑事诉讼法,其立法和司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表征着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状况,是检验一国法治程度和宪政水平的关键指标。而检察机关肩负着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这一神圣职责,此次刑诉法修改有哪些新变化?检察机关面临哪些新挑战以及应如何具体应对?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教授在接受本刊专访时指出,通过适时修改刑事诉讼法,着力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对于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巩富文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博士,教授。曾任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主持、承担过81项国家级和省部级研究课题。出版专著《中国侦查监督制度研究》、《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研究》2部,主编、合著《有序民主论》等48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法学》等报刊发表论文300余篇,荣获40余项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提交的《尽快制定<西部开发法>的建议》等140个议案和提案,被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陕西省政协采纳。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意义
西部大开发:请巩副检察长介绍一下此次刑诉法修改的背景?
巩富文: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正。16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刑事犯罪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数量居高不下,犯罪类型和方式出现了新的变化,现行刑诉法在一些方面已不能适应当前打击犯罪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保障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惩罚犯罪。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对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权利方面也有了更高的要求。1998年我国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一项国际义务,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进宪法,为了贯彻落实宪法的规定,适应人民群众的需求,也迫切需要通过完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具体规定,有力地保障公民诉讼权利和其他民主权利。十六年来的司法实践以及理论探索,特别是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有力推进,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持,可以说,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当其时。
西部大开发:此次刑诉法修改有什么重要意义?
巩富文:这次刑诉法的修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道路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刑诉法的修改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权、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诉法关于诉讼监督职能的新规定
西部大开发:此次刑诉法修改在诉讼监督职能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巩富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关于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新修改,从总体上来看,可以概括为四句话三十二个字,即:“监督范围有所扩大、监督措施趋向具体、监督程序逐步规范、监督效力更加明确。”法律监督权作为一项国家公权力,其来源、范围、手段、程序、效力等方面都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这次重新修改刑诉法吸收了多年来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和阻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难题,对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在侦查监督方面,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增加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二是扩大了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范围。三是增加了对侦查措施的监督内容。其次,在审判监督方面,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进行监督。二是增加了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三是增加了对再审程序的监督。再次,在执行监督方面,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增加了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二是增加了对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最后,在特别程序中也增加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
要实现刑事诉讼的监督目的,必须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监督手段和措施,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在监督措施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使得监督手段更具有可操作性。一是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权和监督纠正权。二是明确了对违法采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纠正权。
科学合理的程序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重要保障,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在监督程序方面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使监督程序更加规范。如: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检察机关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明确了级别管辖;在对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中,要求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等。
刑事诉讼监督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需要立法对刑事诉讼监督效力予以明确,以体现监督的权威。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在监督效力方面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在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二是在对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中,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检察机关面临的新挑战
西部大开发: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工作会产生哪些影响?
巩富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职能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自始至终。因此,此次刑诉法的修改也必将对我国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个最大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任务规定了下来并将其作为指导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尽管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仅是指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也包括保护被害人和其他公民的人权。但是刑事诉讼中许多制度都是围绕着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而设计的。查明和惩罚犯罪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之一。虽然查明和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不必然对立,但是二者在客观上也会有一定的冲突,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保护的越完善,查明和惩罚犯罪的难度也越大,这是无需回避的问题。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在检察工作中如果只注意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忽略了查明和惩罚犯罪,将会造成对犯罪打击力度的减弱。另外,刑事诉讼的专业化和群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会有一定距离。特别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来说,总是会从自身利益和情感出发,希望从快、从严惩处犯罪嫌疑人,有时候当诉讼结果不能达到其要求时,就会产生不满。如果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做好解释说服工作时,就可能引起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检察机关在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时,一定要更加注重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
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法规定了刑事诉讼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对于一些具体程序,还需要通过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工作制度、机制来明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这对检察机关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当前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对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等方面都有新的要求,如何处理好人力资源短缺和工作任务繁重的矛盾,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新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如:证据制度修改方面,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侦查部门很难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获得定罪证据和其他案件线索,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要求对证据的取得严格依法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将不能在法庭上使用。这些都使得检察机关在办理自行侦查案件时要改变过去过分依赖口供的办案思路,改变工作模式,提高侦查能力和水平。辩护制度修改方面,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环节提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将更为容易,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串供的可能性增加,这些都增加了侦查和公诉工作的难度。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提高取证能力,提高侦查水平,在面对律师时,需要更加注意自己的工作方法。
检察机关的应对策略
西部大开发:检察机关应如何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
巩富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检察机关应当切实采取以下措施,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做好充分准备:
第一,切实加强对新刑诉法的学习培训。学习贯彻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采取专家授课、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使广大检察人员深刻认识到修改刑诉法的重大意义,真正领会新刑诉法的立法精神,熟练掌握新刑诉法的各项具体规定。要转变执法理念,树立人权保障意识。要规范执法行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带头严格执行法律,把加强自身监督放到和加强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地位。结合新刑诉法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围绕在新形势下如何提高取证能力、如何处理控辩关系、如何依法监督等方面全面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新刑诉法的许多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任务和职责,如何更好地开展这些工作,需要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特别是对于贯彻执行新刑诉法的重点、难点问题,要积极探索创新性工作方法。
第三,切实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要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必须在配套工作制度和机制方面想办法。有的制度和机制需要在新刑诉法实施前制定好,有的需要在新刑诉法施行后,不断积累实践经验,根据各地情况逐步建立、健全。
第四,切实加强办案力量、机构建设和物质保障。面对案件数量的大幅度增长,必须加强和充实办案一线人员。一方面要将贯彻执行新刑诉法的情况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编制,另一方面要合理调配检察机关现有人力资源,将有限的人力集中到办案任务重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好新刑诉法,必须开展大规模的教育培训工作,另外,新刑诉法实施后,对证人出庭的费用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这些都需要相应的经费保障,因此应当争取政府财政支持,加大物质保障的投入力度,确保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