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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惹祸:肇事者或将面临千万元赔偿——北京白河大桥坍塌事件后续报道

2012-05-24

商用汽车 2012年14期
关键词:怀柔区白河货车

本刊记者 赵 冉

2012年6月26日,引人注目的“货车超载压塌北京市宝山寺白河大桥”一案在怀柔法院开庭审理,肇事驾驶员和车主或将面临千万元赔偿,超载运输害人害己。

2012年6月26日,引人注目的“货车超载压塌北京市宝山寺白河大桥”一案在北京市怀柔区法院开庭审理。检方以交通肇事罪对驾驶员张文军提起公诉:张文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超载运输车辆上路,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责。鉴于他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行为,建议对张文军处以4~6年的量刑,并与货车经营者曹得全、曹学鹏父子共同赔偿损失1556万元。由此看出,张文军作为驾驶员,曹得全、曹学鹏作为车主,同为肇事者。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事件回顾:严重超载非法上路

2011年7月19日00:40,河北来京人员张文军驾驶1辆大型半挂汽车列车,在北京市怀柔区某沙场超载装满沙石后,运送至某修路工地。途经怀柔区宝山寺白河大桥,在车辆行驶至大桥中间时,车尾突然向下坠,车头往上抬高,白河桥瞬间垮塌。事发时桥梁呈“W”波浪形整体坍塌,部分桥体折断,桥体的大量钢筋裸露在外。

据悉,肇事车辆自质量约25 t,货箱装满砂石质量约145 t。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车货总质量在40 t以上(不含40 t)、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 t(含46 t)以上货车,不得擅自上路行驶,需向有关部门报批。而肇事车辆总质量约170 t,超载115 t,由此可见,属于严重超载非法上路。(本杂志在2011年8月刊《多起桥梁坍塌事故敲响警钟,我国桥梁开始全面体检》一文曾予以报道。)

留下教训:莫让政策成空文,勿存侥幸心理

据查,2001年9月,天津彩虹大桥在全国率先实施“计重收费”;2003年3月1日,江苏省在104国道宜兴大港收费站、川分公路张渚收费站进行“计重收费”试点。由此,全国各省市也陆续实行“计重收费”政策,该举措为查证是否“超载超限”运输提供了重要依据。2003年12月1日零时,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5省市区启动联合治理公路货运超载超限工作,采取强力措施,齐抓共管,联合行动,全面展开对货运超载超限的强力整治。

与此同时,近年来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制止超载运输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后实施)第50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实施)第33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48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装载质量,严禁超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8条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4年之前,在多因素诱导下,国内货车超载超限违章现象可谓愈演愈烈,成为危及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顽症”。在此背景下,开展“超载超限”治理显得十分必要。一方面交管部门依章加大查处力度,一方面车辆生产者、车辆装货场等环节在源头采取相应措施,但更重要的还是在于车主和驾驶员自身安全意识的提高。

虽然国家及地方在治理超限超载方面,先后出台了日趋严格的政策法规,并不断加大查处与整治力度,但至今仍有部分车主置若罔闻,究其原因还是利益驱动和侥幸心理在作怪。此次对白河大桥坍塌事件的审理,相信能给仍在“超载运输”这一迷途上前行的企业和个人以深刻启示。切忌:莫因一时之侥幸,而背上甚至不止“千万元”的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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