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药品定价引入经济性指标的思考
2012-05-21孙利华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沈阳110016
孙利华,郭 朗(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沈阳 110016)
药品价格管理是大多数国家实施药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国家的发展轨迹、制度与政策环境、具体国情等不同,其药品价格管理的成效及经验也不尽相同。但总的趋势中却突出地呈现出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越来越重视和强调在药品价格制定中尝试运用药物经济学。药品的经济性在药品价格制定中正被日益关注和重视。我国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一直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方法制定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其不合理性日渐突出,尽管有关部门一直在努力改进定价方法和管理办法,但是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本研究旨在对国内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价值为基础的药品定价方法。
1 利用药物经济学指导药品定价的必要性
从全社会角度进行药物经济学研究,优化配置全社会药物资源与提高使用效率,制定的价格能真实反映资源的经济价值,是利用药物经济学指导药品定价的目标。然而在现实中,能反映实际经济价值的交换价格体系只能在比较完善的市场机制下形成。而药品自身性质及作用等方面的特殊性,使得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药品市场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和管理,从而导致药品的实际价格往往不能真实反映其实际的经济价值[1]。药物经济学可以为药品的合理定价提供依据,有利于提高药品管理水平,促进药品管理目标的良好实现。
2 国内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
2.1 成果一
已有研究[2]认为,科学合理地制定药品价格,应依据药品价值而非单纯的成本,即综合考虑药品的成本和功能两大要素。依据社会平均成本确定药品的基准价格,依据药品的功能确定药品的相对价格,基准价格和相对价格之和为药品的最终定价。基准价格仅为成本和费用的必要补偿,其值应等同于社会平均成本,这样可鼓励高效、低耗药品的研发与生产;相对价格应重点依据药品功能来确定,安全性、有效性、创新性、满足临床需求性好的药品相对价格要高,利润空间要大,反之,则相对压低价格,缩小利润空间。这样,传递给医药企业的需求信号才不再失真,医药企业也会因研发和生产高效、低耗型药品而受益。
2.2 成果二
对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主要包括新药价格的制定及老药(主要包括同一通用名、不同剂型的药品,及治疗同类疾病的不同通用名药品)的价格调整。
已有研究提出[3,4],运用药物经济学评价方法可以确定使新药具有经济性的价格范围。假定:
CX为用试验药物(新药)x治疗某一疾病的备选方案X的成本;
CY为用对照药物(老药)y治疗某一疾病的备选方案Y的成本;
EX为备选方案X所产生的效果(或效益、效用);
EY为备选方案Y所产生的效果(或效益、效用);
且CX>CY,EX>EY,ΔE=EX-EY,ΔC=CX-CY,新药x具有经济性,则有:
进一步展开式1,得(EXCY-EYCY)≥(EYCX-EYCY),整理得到EX/EY≥CX/CY,移项求得 CX≤EXCY/EY,又知 CX>CY,最后得出:
设C药X为方案X的医疗成本中的新药x的药品成本;C其他X为方案X的总成本中除新药x的药品成本以外的医疗成本和非医疗成本;P新为新药x制定的价格;Q为新药x的使用量。
即得出CX=C药X+C其他X;又因为C药X=P新×Q;代入式2中,整理得:
令(CY-C其他X)/Q=A;(CYEX-C其他XEY)/EYQ=B;代入式3得:
由此可知,A<P新≤B,即(CY-C其他X)/Q<P新≤(CYEXC其他XEY)/EYQ是新药x在满足方案经济性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变动的价格范围。
2.3 成果三
陈文在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的委托课题研究中指出,对新化合物专利药品的价格采用以药物经济学证据为基础,综合考虑药品成本、供求、质量而确定。对于其他非专利药品(包括新的给药途径、新的适应证以及新的工艺专利)和已上市非专利药品由物价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疗效/安全性证据进行评审,并对药品的创新性、有效性和社会需求性进行评定,依据专家的评定结果确定加价比率,详见表1。
表1 对药品的创新性、有效性和社会需求性的加价比率Tab 1 Ratio of raising price of innovativeness,effectiveness and society requirement of drugs
3 已有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
以上的研究成果均能不同程度地体现药品定价目标对经济性的要求,对完善药品定价思路和方法具有很好的推进作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同时存在以下问题:
(1)“成果一”较早阐明了药品定价依据应为价值而非单纯的成本,探明了药品定价的合理方向。但仅给出了方向、提出了思路,未给出实现思路的具体路径和方法。
(2)“成果二”给出了运用药物经济学证据制定新药价格的方法,在可操作层面给出了实现具体的量化评价与分析的方法,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新药价格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和依据。该方法适用于对单个新药的价格制定,并不适用于我国对“老药”所进行的“批量式”的价格调整。
(3)“成果三”对药品经济性考量方法虽然在形式上实现了量化(加价范围),但这种量化建立在人为、外在、主观判定的基础之上,并未给出客观的实现量化的依据,缺乏具体的判定指标、具体可测的基础数据、量化分析的方法和指标等,且人为地外设加价率标准,在定价实践中难以科学、合理、客观地把握和落实。此外,“成果三”依然没有全面、系统地将各相关要素综合性地予以考量。
4 讨论
我国对药品实施政府定价的主要对象是“老药”,且以“批量式”形式为主,整批制地进行价格调整。价值定价客观上需要首先明确药品的价值或价值差异,据此确定不同价格或价格差异。本研究所用的“价值”是价值工程中的价值[5],是指评价某一事物与实现它的耗费相比合理程度的尺度。具体而言,是功能与成本之比。对产品而言,价值的公式可表示为:V=F/C。式中,V代表价值;F代表功能;C代表成本。显然,不同药品间的价值差异的确定要易于不同药品各自价值的确定。又因实施政府定价(调价)的主要对象包括治疗相同适应证下不同通用名的药品和同一通用名不同剂型的药品。因此,本研究提出的思路和方法是:首先,确定每一类治疗相同适应证下不同通用名药品中满足临床需要的最低价格品种为该类药品的代表品,类似地确定同一通用名不同剂型的药品中满足临床需要的最低价格剂型为该通用名药品的代表品(可参考国家发改委现行选定的代表品确定);然后,以代表品的价格为基准,其他通用名或剂型的药品(以下简称“待定价药品”)价格的确定,依据待定价药品与代表品的功能进行倍比打分(即待定价药品的功能为代表品药品功能的倍数),以此作为分子,再将待定价药品的价格与代表品药品价格之比(可替代两者的的成本之比)作分母,通过两者之比所得值对1的偏离程度,确定待定价药品应提价还是降价及价格涨落幅度。若两者之比等于1,则表明待定价药品目前的价格合理,无需进行价格调整;若两者之比小于1,则表明应降低待定价药品的价格,且降价空间为使两者之比达到等于1;若两者之比大于1,则表明待定价药品现行价格低于合理价格,应予以提价,且提价空间为使两者之比达到等于1。
代表药品的价格可采用成本加成法确定。待定价药品的价格则以代表药品的价格为基准,通过功能差异及成本差异(也即价值差异)进行定价。药品的功能包括安全性、有效性、创新程度、满足临床需求性等与药品价格管理目标相关的除成本之外的各要素。药品功能差异的确定,主要依靠富有经验的专家进行评分而定,为减小主观偏倚,可通过大样本途径予以实现。上述制定药品价格的路径与方法,可以在可操作层面实现价值定价,既可实现价格管理目标及要素与临床实际的良好结合,又能充分发挥临床专家的优势,可科学、合理、经济、高效地同时满足药品定价目标及我国“批量式”定价的客观要求。
[1]孙利华.药物经济学[M].第2版.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0:21.
[2]孙利华.药品成本≠药品价值——有关药品价格问题的再思考[N].中国医药报,2005-12-06.
[3]孙利华,田雪莹.利用药物经济学指导药品定价——完善药品定价方法[J].中国药房,2004,15(10):545.
[4]孙利华,田雪莹.利用药物经济学指导药品定价——对经济性不同的药品区别定价及有效管理[J].中国药房,2004,15(10):609.
[5]傅家骥,仝允桓.工业技术经济学[M].第2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360,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