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研究初探
2012-05-08李冬香
[摘要]马克思所有制理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灵魂所在,在经历了漫长的发展研究过程后逐步成熟,虽然在马克思的原著中,该理论尚处初步探究的阶段,但在该领域的研究过程中已经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因此,对该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可以为我们当前开展的所有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研究
人们在研究所有制这一问题的起源时,所采用的方法是各自不同的,但都同时以两个基本事实作为前提,即:(1)被认定为所有权的物品具有稀缺性;(2)人们对该物品的需求存在着因利益驱动而引起的冲突。一般认为后者更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我们探讨的所有制关系和观念,只有在该物品的归属产生分歧的情况下才能存在,否则只是单纯的占有和使用,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毋庸置疑,马克思也是基础这个基础上来对所有制起源进行研究的。
对于所有制和所有权的概念,不单纯是黑格尔所定义的意志决定物质的产物。同时还认为,私有财产是任意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可以自主的对物品采取任何方式进行处理。马克思批判了对所有制范畴理解的两种错误观点。马克思没有直接就所有制的起源进行探讨,而是运用异化理论来从侧面揭示所有制的本源。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与哲学手稿》中直接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产品是一种异己的存在物,并不依赖劳动者的能力,而是与劳动相对立的。劳动的实现就是劳动的对象化。
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一文中所有制理论并不是一个永恒存在的范畴,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的变化。要充分认识到它的运动性,只有以这样的观察角度出发,才能完全理解其本质所在。但是,资产阶级处于自身的阶级属性考虑,其群体及学者则认为私有制最合乎人性的需求,是固定不变永恒的社会范畴。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重点批判了形而上学这一观点,因其否定了矛盾分析法制,把所有制这一范畴被置于矛盾的合题中,马克思在批判他们的错误观点是指出任何的范畴都有着其特定的内涵,它们共生于一个社会的有机体中,任何一个范畴的考察都不是独立的,而必须要借助其他的一些社会关系。在这里马克思重点批判了蒲鲁东对于范畴的错误定义。
马克思通过研究向我们提供了定义社会观念、范畴时所应持有的科学态度及操作方法。在对经济范畴的发展进行研究时,和研究其他任何的历史科学、社会科学意义,都应当把握这一原则,即社会并不是在科学上把它当做一个主体来谈论的时候才存在的,同时还指出,经济范畴并不能够按照其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来进行排序,是错误的。他们的次序是按照他们在资产阶级社会中的相互关系来决定的。马克思对于这些问题的创新解答,给了我们极大的启迪,指导我们在开展理论研究时充分意识到各个范畴之间所存在的相互联系。在各研究原则的实际运用中,并不会因为不能把范畴孤立化而妨碍我们在必要时单独对某一范畴或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有论断成所有制是所有社会关系的综合,并一度被认定是所有制解释的经典概念,或者是其为已经发展完善的定义,这其实是不严谨的。早在四十年代中期,马克思在思想上的转变还没有彻底完成,相应的也就不可能完成相应的批判任务。某些观点还都是初次提出缺乏严密的论证,理论尚显稚嫩。此时,生产关系这一概念虽已有所提及,但当时并没有对其涵盖范围进行严格的定义,也就无法把它与其他诸多相似概念区分开来。其次,所有制即使被理解为所有生产关系的总和,并不能简单的把它理解为生产关系中全部内容的叠加与归类。确切的说,应该是生产关系中基本构成单位,并始终贯穿在其整个研究过程中,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样的归纳也许更为规范。我们需要发现的是,马克思在以后的著作中几乎再也没有使用类似提法,而是对生产关系、社会关系、交往形式等一系列相关概念进行了严格区分,这种提法的也隐含着这样一种意思,那就是,一种所有制关系可以和不同的形式存在并发展。
总起来说,这几种定义标准并不是相互矛盾的,它們存在着细微的区别,观察的角度、面对的对象及相互之间的关系都是不同的。如果我们不加综合孤立的使用其中的一项标准,就有可能产生认识上的极大偏差,同样的也就不能全面的揭示这一社会环境下所有制的发展过程及其全貌和本质。因此,我们在研究某一社会现状时,应该综合的考虑多种因素,把三项评判标准都考虑在内,只有这样,得出的结论才是科学的,具有规律性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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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0,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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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第四、五、六、十论题,商务印书馆出版
作者简介:李冬香,女,河北沧州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