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说史
2012-05-04撰文莫知
撰文/莫知
钓鱼岛说史
撰文/莫知
钓鱼岛问题牵出的不仅仅是几个岛屿的归属问题,而是其背后所涉及的,在我国周边海域尤为严峻的海洋划界问题。在我国国土的陆地面积之外,还有300万平方千米的主张管辖海域面积,而其中与周边国家尚存争议的,就占到一半以上,形势十分严峻。
事实上,海洋划界远非将海上的界线划分清楚这样简单的问题,它隐含着包括海底石油与天然气开发开采权、渔业资源捕捞权、微生物资源利用权、国家海洋乃至国土安全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因此对主权国家而言意义甚重,也造成了海上划界的过程繁复、枝节庞杂、争议频生。几乎没有哪个海洋国家与邻国之间在海上疆域划分的过程中能够做到“谈笑风生”。
而岛屿则更被认为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在处理海洋纠纷过程中所遇到的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岛屿也因此被有些学者称为“海洋上的政治性土地”。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2款规定:“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这意味着岛屿虽然貌似弹丸寸土,却像是从陆地领土伸出的一只脚,向海洋延展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其价值自然绝不可小觑。这也正是为什么我们的海上邻居们会想方设法与我国争夺一些岛屿的属权,甚至不惜一切代价侵占、掠夺。钓鱼岛便是这些岛屿中最声名显赫的一员。
日本政府对于占有钓鱼岛列岛的依据是:“自1885年以来,日本政府通过冲绳县当局等途径再三实地调查,慎重确认尖阁列岛(即我国的钓鱼岛列岛)不仅为无人岛,而且没有受到清朝统治的痕迹。在此基础上,于1895年1月14日,在内阁会议上决定在岛上建立标桩,以正式列入我国领土。”
事实上,现存的大量权威古籍文献证明,在1895年日本借甲午战争之机窃取钓鱼岛之前500余年,中国人早已经发现、认识并实际利用这些岛屿。据记载,从1372年(明太祖洪武五年)开始,每位琉球国王嗣位,都会请命册封。最初,明太祖派杨载作为册封使出使琉球。琉球的中山王也遣其弟随杨载入明,朝贡受封。到1866年,赵新、于光甲最后一次出使时止,中国明清两代共24次出使琉球进行册封,派出正、副使共44名,其中明代16次、28人,清代8次、16人。这些册封使回国后,都撰写好出使报告,呈报皇帝,如《使琉球录》。
史籍记载,明代的册封使最早发现了当时被称为“钓鱼屿”、“黄尾屿”和“赤尾屿”的几座小岛,并将它们作为前往琉球王国的地理航标。
学术界一般认为,最早记载了中国人利用钓鱼岛赴琉球的文献是1403年的《顺风相送》一书。书中所载的名称为“钓鱼屿”和“赤坎屿”,即今天的钓鱼岛和赤尾屿。这些记载告诉后人,最迟是在1372年至1403年之间,钓鱼岛列岛就已经被中国赴琉球的册封使船最先发现,并作为海上航行的标志予以利用。也就是说从那时起,中国的册封使船行经钓鱼岛列岛附近海域时,便将岛屿作为前往琉球确定航线的地理坐标。
嘉靖十三年(1534年)五月,明朝派遣给事中陈侃为册封使,由福州起航前往琉球。陈侃在《使琉球录》的《使事纪略》中记述了这次航程。陈侃从福州闽江口外出洋,借着疾速的南风,几乎不费力气地向着琉球国驶去。途中,他们经过台湾北端的小琉球、彭佳屿(平嘉山)、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皆为中国海域范围。直到册封舟抵达古米山(久米岛),方才进入琉球,“十一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船上担任导航的琉球水手知道已抵故国家园,高兴得手舞足蹈,“鼓舞于舟”。从陈侃的记录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出,自古米山起为琉球境界。其后,从1561年到1866年的305年间,明、清政府向琉球派出的12任册封使,完成了11部相关使录,几乎都在“福建往琉球针路”中记载了钓鱼岛。
1895年以前,琉球王国作为一个独立王国只有36岛,从未包括中国的钓鱼岛。中琉两国之间的领地和海域早已有清楚的界线划分,从中国方面看,地界是赤尾屿;从琉球方面看,地界是古米山。位于赤尾屿和古米山之间水深达2700米的东海海槽,即是中琉两国间自然存在的边境分界。而钓鱼岛与隔着东海海槽的琉球列岛自然分离,属台湾北部大屯山火山带,不属于琉球领土范围。旧琉球王国的官方历史文献从未将钓鱼岛列屿划入领土版图。
《筹海图编》是最早提出御近海、固海岸、严城守的海防战略理论和绘制沿海地图、海防图的一本军事著作。这张图为这本著作中的一幅,图中明确标注了“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
在大量19世纪以前的图件历史资料中,也对钓鱼岛列岛有所标注和记载,并且从中可以看出这些岛屿的归属。
除了有文字可查的资料外,在现存的史料中,还有大量的图件可供鉴证。1561年,明朝军事地理学家郑若曾绘制的“万里海疆图”、明朝荡寇名将胡宗宪与郑若曾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中的“沿海山沙图”、1621年茅元仪绘制出版的中国海防图《武备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图》等,都标明了“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这些岛屿在当时被视为抵御倭寇进犯浙闽的海上前沿。
1702年,幕府撰元禄国绘制的《琉球图》、1719年日本地理学家新井白石撰写的《南岛志》等,都以日本最西端的与那国岛和西南端的久米岛为边界。日本最早有钓鱼岛记载的书面材料当算1785年林子平所著的《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其中钓鱼台等岛屿的着色与中国大陆相同,与琉球明显有别,并未包括在琉球36岛范围之内。1876年日本陆军参谋局绘制的《大日本全图》、1873年大文彦出版的《琉球新志》一书所附《琉球诸岛全图》等,其中也均不含钓鱼岛列岛。
李鸿章就琉球归属与日方谈判时,中日双方确认,琉球总共36岛,其中未包括钓鱼岛列岛。当时,日方提交给中方的正式文件《宫古八重山二岛考》及附图中也无钓鱼岛或“尖阁列岛”。这一历史事实更加明确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绝非日本固有领土。
“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图中清晰可见钓鱼屿的着色与中国大陆相同。
国际法中的“先占”原理也完全不适用于解决钓鱼岛的归属问题,因为“先占”原理的先决条件,是该土地必须是“无主地”,而钓鱼岛列屿自古即归中国版图,并非“无主地”。更重要的是,中琉两国之间的领地和海域早已有清楚的界线划分,钓鱼岛列屿位列琉球界线之外,中国界线之内,是不争的史实。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国民政府废止了《马关条约》;战后,一系列的国际公告也成为了国际法依据。但它们也为钓鱼岛归属争端埋下了伏笔。
1941年12月18日,日本偷袭美国珍珠港,挑起太平洋战争。英美两国即向日本正式宣战。同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召开国民党中央常委紧急会议,决定对日宣战。9日,国民政府主席林森签署发布《中国政府对日宣战布告》,正是对日、德、意等法西斯国家宣战,并且废止一切中日间的条约、协定、合同,首当其冲即《马关条约》。1943年11月12日至26日,中美英三国达成《开罗宣言》,规定:“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日本以将被驱逐出于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为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1945年中美英三国联合发表了《波茨坦公告》,公告第八条特别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内。”国民政府废除《马关条约》的行为,已为我国收复台湾及其附属岛屿钓鱼岛列岛提供了国内法依据。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又提供了国际法依据,且其为日本政府所接受。
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署的归还冲绳协定(《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中宣布的日本领土范围,与1953年美国国民政府第27号令完全相同。这样就将钓鱼岛切给日本的冲绳县。日本政府据此主张该岛属于冲绳县的一部分,并将钓鱼岛划入日本自卫队的“防空识别圈”内。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遭到包括中国大陆、台湾及海外华侨华人的强烈反对。于是,1971年10月,美国政府表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
美国参议院同年还批准《归还冲绳协定》,国务院发表声明称:尽管美国将该群岛的管辖权交还日本,但是在中日双方对群岛对抗性的领土主张中,美国将采取中立立场,不偏向于争端中的任何一方。1971年12月,中国外表部发表声明表示: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它们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