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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信箱

2012-04-29

女性天地 2012年1期
关键词:林某杂货店婚姻法

结婚8年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和刘某在中学时坠入爱河。2002年春,我不顾家人的反对嫁给了他,没想到噩梦便从结婚开始了。刘某整天沉迷于赌博,还经常打我。我不但要打工养着他,还要承担大部分家务。现在我想离婚,但是不知道我们现在住的房子有没有我的份。这套房子是刘某父母在我们结婚前给他买的,房产证上是他的名字。我听说结婚8年后,房子就转为夫妻共同财产。请问,我和刘某现在居住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福建王晓霞

王晓霞女士:

我们对你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是你所提到的房子应属于你丈夫刘某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

在我国《婚姻法》修改之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规定便是很多人认为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会随着婚姻持续的时间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由来。这一规定因与现行的《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相冲突已经失效。

现行《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持续的时间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和刘某并未就他婚前所有的房屋作出约定,因此该房屋应为他一人所赢你无权要求分割。

宠物狗被撞死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和老伴膝下无子女,为了打发寂寞时光,5年前我们养了一条宠物狗,取名“乐乐”。“乐乐”很通人性,我和老伴都非常喜欢它,早已将它视作家庭成员,对它的照顾绝不亚于父母对子女的照顾。然而,前不久的一天,我和老伴牵着“乐乐”在小区道路散步时,一辆飞驶的小客车从“乐乐”身上轧过,致“乐乐”当场死亡。这件事让我和老伴遭受了极大的精神打击,老伴更是天天以泪洗面。请问,宠物狗被撞死,我们能要求肇事司机赔偿精神损失?

深期吴敏之

吴敏之读者: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人身权受到损害的场合,对于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场合、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也有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由此可见,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财产所有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宠物狗在法律上应视为主人的“财产”,其毁损能否主张精神赔偿的关键在于该财产是否属于‘且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关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界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当人与人之间具有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这种具体的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例如,初恋时情人赠送的定情物,虽然价值不大,但意义重大,成为某种象征。“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界定跟它的价值和主人对它的喜爱无任何关系。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虽然你们对“乐乐”具有很深的感情,但它并不具有人格利益,因此,你们主张精神赔偿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协议假离婚后丈夫违约应否担责

我与丈夫钟先生共有两处住户,为了达到双方都能报销取暖费之目的,丈夫与我协商办理假离婚手续。想到如今有的夫妻假离婚后竟弄假成真,导致婚姻解体的教训,在协议中我们特别约定“如果一方违约,与第三方结婚,夫妻共有的两处房产归受害方所有”。尽管有这样的约定,可我们俩办理离婚手续不到半年,钟先生竟然与王女士建立特殊关系,准备结婚。我以种种办法强烈反对无效后,近日,我决定放弃,打算在分割财产时要求他履行协议,将两处房产归我所有,可他不同意。请问,像我遇到这样的情况,能否主张两处房产归我所有?

辽宁覃华敏

覃华敏女士:

你们双方所签定的协议因违背社会公德和违法,当属于无效协议,你不能依协议主张两处房产归你所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条(3)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你与丈夫钟先生为了达到双方都能报销取暖费之目的,协商假离婚,既违背了社会公德,也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性质,该协议是无效的。既然是无效协议,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你也就不能依此协议主张任何权益。

恋爱不成能否索要劳动报酬

我和林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恋爱关系确定后,我便搬到林某家中,和林某一起居住生活。林某家开了一家杂货店,我平时有空时,便经常去杂货店帮忙打理。由于我们共同的努力,原本亏损的杂货店开始渐渐有了起色。然而就在此时,我和林某的感情却亮起了红灯,一次争吵后,林某将我赶出了家门。请问我在和林某同居期间帮他打理杂货店,能否向他索要劳动报酬?

四川晓枫

晓枫读者:

你能否向林某索要劳动报酬的关键看你去打理林某的杂货店,和林某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关系还是帮工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你当然有权向林某主张劳动报酬,反之则无权索要劳动报酬。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雇佣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的行为。而帮工则是指帮工人单方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雇佣活动是以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比较稳定的雇佣劳动关系为前提的,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雇主支付雇员金钱或者其他工作报酬,其是有偿性的。而帮工的前提则是帮工人出于道义帮助面临困境的被帮工人,帮工是无偿性的,不需要被帮工人因为帮工行为而支付任何报酬。其次,在劳务活动的自主性方面,雇佣活动中的被雇用人是在特定的工作时间内,在雇用人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劳务活动,而在帮工活动中:,帮工人进行劳务活动时具有自主性。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去打理林某的杂货店是在以后双方结为夫妻的思想支配下提供劳务的目的旨在强化双方之间的感情及树立个人良好的社会道德形象,而不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具无偿性的特点。另外,你去打理杂货店的时间和工作内容均由自己决定,符合帮工行为自主性的特征。因此,你去林某的杂货店帮忙仅仅是一种义务帮工行为,故不能向林某索要劳动报酬。

家人代办结婚证的婚姻是否有效

3年前我在广东打工时与贺州小伙刘某相识相爱,刘某父母知道后催促我们尽快结婚。可我们不能立刻回家,他家便让我们寄回照片,由刘某的姐姐、姐夫代替我和刘某在贺州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我和刘某因生活琐事经常闹矛盾,以至感情破裂,刘某要我留下小孩离开他家,并说我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我不能分割家庭财产。我后悔莫及。请问,家人代办的结婚证是否有效?

张雪莲

张雪莲女士:

刘某的姐姐、姐夫分别代替你和刘某办理结婚登记,违反了《婚姻法》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是违法的,应吸取教训。结婚是一项严肃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有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然而你和刘某请求他人代为登记的行为因违反法律,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对你和刘某不产生婚姻效力。由于你们所持有的结婚证并非你们亲自登记,后虽然你们共同生活,并且生育小孩,但你们之间系无效婚姻,依法应予解除。不过,尽管你们的婚姻无效,但你们共同生活期间劳动所得的财产应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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