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是一种义务
2012-04-29
★★★★
干部2253票民众2576票综合得票率42.99%
评点专家: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陈天祥
上榜理由:在2011年中央部门公开“三公”经费、温州“7·23”动车事故等一系列热点事件中,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质疑和批评不绝于耳。
过去,政府工作存在着很大的封闭性和神秘性,很多时候老百姓不知道政府工作的信息,不少社会政策内容也是政府内部掌握的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人们无法打开政府组织运作的“黑箱”。有时,百姓到政府部门办事,工作人员一句“研究研究”就让人陷入云里雾里之中而无可奈何。在这种情况下,容易滋生官僚主义和寻租现象,也不利于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
信息公开是当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根据委托代理关系,人民是委托人,政府是代理人,代理人需要向委托人负责。从权利义务对等关系来看,老百姓有缴纳税款的义务,理所当然也应享有对花费税款的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而只有拥有对政府工作信息的知情权,才能有效地监督政府。2008年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近年来,打造“阳光政府”的呼声日益高涨,不少地方政府在行政审批、便民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公开、按期办结等服务承诺纷纷出台。2011年中央部门“三公”经费公开则把政务公开推向了一个高潮。可以预见,政务公开是大势所趋。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政务公开:
一是政府财政预算公开。政府财政直接来自于税收,来自于每个公民的贡献,其使用状况理应受到纳税人的监督,因此,政府预算必须尽快向社会公开。当前可以从民众最为关心的“三公”消费公开作为突破口,然后逐渐延伸到其他领域。要用刚性的制度安排使得预算公开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对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渠道、公开的时间和形式等予以明确的规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二是重大突发性事件的信息公开。如生产安全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自然灾害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政府责任事件等的公开,做到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全面性,它一方面有利于避免负面信息和谣言的泛滥,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政府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便于社会监督。
三是服务经济社会的事务公开。如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审批责任机关和责任人公开、审批条件公开、审批流程公开、办结时限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审批申诉程序公开等,这样既有利于审批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又有利于保证审批的标准化和“无差别审批”,大大压缩权力寻租空间,治理腐败现象。
四是重大决策事项的公开。目前主要应公开基本民生问题的决策,如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过程、基本公共服务价格的决策过程、重要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决策过程、重要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等,公开的目的除了保证民众的知情权外,更重要的便于民众参与决策,发表意见和建议,使决策更加科学化和贴近民意,减少失误。
五是领导干部财产收入公开。这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制度,非常有利于制约腐败,建设廉洁政府。在我国可以先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及其家庭收入的公开做起,取得经验后再逐渐推广。在当今社会诚信普遍缺失的背景下,这一措施对于重拾政府公信力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