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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风险社会”中行政人员行为取向的哲学思考

2012-04-29张乾友

江汉论坛 2012年1期
关键词:风险社会

张乾友

摘要:“风险社会”是21世纪的时代背景与人类在这个时代中的生活状态,也是当前学术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视角。作为时代背景,它宣告了社会生活中不确定性的急剧增长.作为理论视角,它要求我们进行思维变革,将理论思考的重心落在内含着不确定性的行为上。在所有社会行为中,政府行为也就是行政人员的行为对于社会整体有着最为直接也最为广泛的影响。在工业社会,官僚制组织通过维护组织环境的确定性来降低行政人员行为的不确定性,在这种具有确定性的组织环境中,行政人员形成了“价值中立”的、服从式的行为取向。风险社会的出现将官僚制组织卷入到了不确定的社会环境之中,对行政人员的行为取向产生了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它要求行政人员自觉承担起决策的责任,进而通过对这种责任的承担来化解风险:另一方面.它又诱使行政人员采取授机行为,从而加深人们在风险社会中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势必要在影响行政人员的主观因素上作出选择,赋予行政人员的道德以更为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风险社会;行政人员;行为取向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2)01-0103-06

在某种意义上,人类社会的演进史是一部社会环境逐渐由简单走向复杂、由确定走向不确定的历史,人类历史上任何一次重大的历史转型都伴随着社会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的大幅增长,作为这种发展的结果.20世纪后期以来的人类社会已经变成了一个具有高度复杂性与高度不确定性的“风险社会”。风险社会的形成标志着人类即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它为人类与过往历史的决裂开辟了道路,也必然会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从构成主义的角度来看,行为是社会生活最外显的一个构成要素,它对社会环境的变化也最为敏感。当前,风险社会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就突出地表现在了行为上,它加剧了行为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并使任何一次个体行为都可能酿成严重的社会危机。在所有社会行为中,政府行为也就是行政人员的行为对于社会整体有着最为直接也最为广泛的影响,因而对于改善人类在风险社会中的处境而言,研究行政人员的行为取向具有极高的现实价值。

一、“风险社会”的时代背景与理论视角

21世纪是人类与历史的一场新的遭遇.正如10年前的“千年虫”闹剧所表明的,在这场遭遇中,人类已经进入了一个“风险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根据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的看法,

“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及科学技术与经济活动相结合而导致技术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工业社会的物质财富极为丰厚,这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造就了舒适安逸的生存环境,不过,同时也带来了核危机、生态危机等足以毁灭全人类的巨大风险。而工业社会运行机制自20世纪中期以来也开始发生微妙变化。一项决策可能毁灭地球上的所有生命,仅此一点就足以说明当今时代与人类历史上的任何时代都有着根本区别”。

作为一个时代背景,或者说,作为一种现实情境.风险社会的出现使人类的“生活世界”(现象学语)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变化大大加深了个体甚至人类整体在未来——也许仅仅是下一秒的未来——面前的无能为力感。邦斯认为,

“风险问题的特征是没有确定的解决办法;更确切地说,它们的特点是一种根本性的矛盾,这种矛盾可以通过可能性计算加以领会,但却不能通过这种方法消除。”但是,在贝克看来,风险其实在根本上是不可计算的,并且,由于它的不可计算性,任何人都不可能找出一条确定无疑的解决途径。因而,

“在风险的界定中,科学对理性的垄断被打破了。……关于风险,不存在什么专家。”“人们在这种情境中如何行动已不再是专家所能决定的。专家在指出(或淡化)风险的同时也解除了他们自己的武装,因为这些风险迫使每个人都为自己决策”。我们知道,在近代早期,根据契约论思想家的看法,“每个人都为自己决策”的结果是造就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这种战争迫使每个人放弃他的自决权或者说自主权,而共同建构起了国家,并通过强有力的国家消除了人们在战争中的无力。而今天,在风险社会中,

“每个人都为自己决策”的结果则是对以国家为核心的社会治理体系的解构,这种解构则又进一步造成了治理责任的消解,

“在风险时代,社会变成了一个实验室,没有人对实验的结果负责。”所以,作为时代背景,风险社会总是与危机和恐惧联系在一起的,风险社会中的人们显得前所未有地脆弱,他们的生活总是被一种不安全的氛围所包围与笼罩着。

风险社会也是一种理论视角.并且。20世纪后期以来,这一视角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采用,无论是在什么检索平台上,只要输入“风险社会”这个关键词,我们都会得到极为庞大的结果。与其他理论视角不同,风险社会并非学者的专利。而是有着广泛的适用性,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各种危机事件的接踵而至,在报纸、杂志等大众读物上,记者、编辑与专栏作家等也开始越来越多地采用了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大众读物,还是学术著作.在运用风险社会这一分析视角的时候,大都没有反思这一视角所包蕴的理论含义,而只是不加思考地予以“拿来”,所以,尽管谈论风险社会的作者与作品可谓不尽其数.但对于人类在风险社会中处境的改善能够作出实际贡献的则是少之又少。由于对风险社会这一理论视角的认识不足,人类在风险}十会巾的现实处境正变得越发艰难。

作为一种现实情境,风险社会所意味的是社会生活中不确定性的急剧增长,这种急剧增长造成了人们行为的无所适从,进而,由于无法采取适当的行为.社会生活中的不确定性最终转化成了危机。作为一种理论视角,风险社会所代表的则是一种具有不确定性的思维方式,它的目的是要通过这种不确定的思维方式激发出某种特定的具有不确定性的行为,进而在这种特定的不确定的行为中化解社会生活中的不确定性。这就是前面所说的,风险具有本质上的不可计算性.既然它是不可计算的,就不可能通过计算的方法来加以消除,而只能在非计算的行为中得到化解。当然,并不是任何不确定的行为都能够化解风险,事实恰恰相反,但我们相信,必定存在着这样的行为,或者使行为化解风险的方法,而风险社会这一理论视角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找出这种行为与这种方法。

应当看到,具有不确定性的行为在现实中是普遍存在的,甚至,根据杜威的看法,不确定性乃是行为的基本特征:

“实践活动有一个内在而不能排除的显著特征,那就是与它俱在的不确定性。因而,我们不得不说:行动,但须冒着危险行动。关于所作行动的判断和信仰都不能超过不确定的概率。”由于这种不确定性,行为本身就成了风险的一大来源,那么,通过不确定性的行为来化解社会生活中的不确定性,这不是自相矛盾么?我们并不这么认为。在我们看来,既然行为所蕴含的不确定性是不可避免也不可消除的,那么,行为能否化解

社会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就不取决于行为本身,而是取决于我们的思维。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思维不能准确把握行为的不确定性及其现实含义.因而无法对其作出正确的引导,那么行为的不确定性就会转化为并加深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这正是以控制行为为目的的所谓“行为主义”业已造成的后果;反之,如果我们的思维能够准确把握行为的不确定性及其现实含义,因而能够对其作出正确的引导,那么,虽然这种得到了引导的行为本身仍然是不确定的,却可能因为其契合了其他社会行为的需要而能够化解特定社会生活中的不确定性。所以.要走出风险社会,我们需要一种具有不确定性的思维方式,即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之本质的思维方式。

然而,如杜威所指出的,自古以来,哲学一直具有一种“确定性的追求”,它虽然也将行为作为研究的对象,却从来不曾试图去把握行为所内含的不确定性,而是希望在不确定的行为中寻找出确定性。比如,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提出了“一”与“多”即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矛盾,并将哲学的使命归结为从“多”中寻找“一”,也就是寻找确定性。到了近代,这种对“一”的痴迷被许多思想家重新阐发为了对“绝对”的钟情。但无论是“一”还是“绝对”,反映的都是杜威所说的“确定性的追求”,因而,这种哲学所能提供的也只能是一种确定性的思维。当我们用这种确定性的思维去认识与理解行为的时候,就误解了行为的本质。进而,当我们用这种错误的认识去指导行为的时候,就必然会误导行为,从而不仅无法通过恰当的行为来化解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反而会使这种行为加深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其最终的结果,就是使我们进入了一个风险社会。

可见,风险社会既是一个时代背景,又是一种理论视角。作为时代背景,它宣告了社会生活中不确定性的急剧增长,作为理论视角,它要求我们进行思维变革。在为杜威著作所写的评论中,哈贝马斯认为,

“确定性寻求的反面,是一种风险意识”。在风险社会的实际行动中,我们已经拥有了这种风险意识,保险业的空前发展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现在,在理论研究中,我们也需要培育这种风险意识,即变革确定性的思维方式为不确定性的思维方式.将理论研究的重心直接落于具有不确定性的行为之上.从而正确认识行为的本质及其现实含义,以指导其化解急剧增长的社会风险。归根结底,对行为的研究就是对人本身的研究,因而,它是哲学对人的一次回归。当然,以确定性为旨归的认识论哲学也是对人本身的研究,但它对人的关怀是不完整的,尤其是没有考虑到人与社会的关系——其表现就是行为.作用于他人、最终作用于社会的行为——这一向度。现在,对人类行为的哲学分析必须更加注重人与社会的关系,虽然这一向度的引入增加了理论研究的不确定性,但只有通过这种研究.通过寻找人与社会相和谐的途径,我们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社会风险。

二、行为的影响要素与行政人员的行为特征

马克思曾说过,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而所谓社会关系,又总是由人的行为所构筑起来的,可以说,没有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当然,在这里,我们需要区分两个概念,即行为与实践。二者指称的对象基本一致,但分属于不同的层次,在理论分析中体现了不同的视角:行为的概念所体现的是一种个体的视角,是在个体层面上对人类实践活动的描述;实践的概念所体现的则是一种整体的视角,是在整体层面上对人类行为的一种总括。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在类似于“植物人”等因为突发事故而丧失行为能力的个体身上所发生的两种看似彼此矛盾的现象:一方面,以经济关系为代表的利益关系走向不断地淡化直至消失:而另一方面.以亲缘关系为代表的那些具有先赋性质的社会关系则可以长期存在,甚至由于苦痛的发酵而不断增强。这两种现象所以能够并行不悖,其原因在于,利益关系是个体通过具体的行为而与他人建立起的短暂的联系,亲缘关系则是人类作为整体而在长期的实践中建立起来的一种稳定的社会关系。对于后一种社会关系,个体通常是无能为力的,他能够改变的只是前一种社会关系,构成他作为个体的存在的也只是前一种社会关系。所以,在分析个体以及个体间关系的时候,我们只能采用行为的概念,个体的行为构筑起了他所身处的社会关系网络,也决定了他作为人的独特性。

当然,个体总是社会中的个体。作为个体,他是一个行为主体。作为社会的一员.他必然也是一个实践主体。二者的区别在于,作为行为主体,他直接为自己创造社会关系,作为实践主体,他更多是通过“继承”的方式而进入某些社会关系。所以,一个完整的人必然是处于一张由两种社会关系共同织成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这张网络的编织者,一个名为实践。另一个叫做行为。

实践与行为决定了每一个人所身处其中与开展各种活动的社会关系网络,但同时,每一张既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与每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又都会反作用于人类的实践与个体的行为,处在某种社会关系之中,你就会获得某种行为取向,倾向于作出特定的行为选择。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关系又成了个体以及个体间行为的一个决定因素。当然.无论是行为对社会关系的建构,还是社会关系对行为的影响,都不是线性的,也不是唯一的。就行为而言,它虽然受到社会关系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往往是间接的,在直接的意义上,它更容易受到这种关系中其他关系人行为的影响,正是这一点决定了社会关系的动态性,它是一个由具有紧密联系的互动行为所构成的连续序列。由此可见,社会关系与其他关系人的行为是决定一个人行为取向与行为选择的两大因素,这两大因素的总和就是一个人所面临的社会环境。

不过,社会环境只是决定一个人行为取向与行为选择的一种因素,也就是客观因素,除了社会环境以外.人的行为还要受到情感、意识与道德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并且,在现实中,任何一次具体的行为都是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从总体上看,一个社会中的主导性社会行为既受到这个社会基本环境的影响,也受到这个社会中的主流意识形态与道德观念的作用。

有历史记载的社会都属于文明社会,文明社会的一大标志就是这个社会中出现了政府,并通过政府而承担起了维护与调节这个社会中各种社会关系与社会行为之健康有序的职能。在农业社会,由于权力缺乏权利的制约,政府对社会关系与社会行为的干预通常是直接的,它既可以通过“赐姓”等方式来改变特定亲缘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的内容,也可以通过赏赐和惩罚来鼓励或者禁止某种特定的行为。到了工业社会,由于权利的生成及其通过法律而对权力施以的制约,政府对社会关系与社会行为的干预变得间接了起来,它不再能够赐姓,却可以通过赋予人们以选择姓氏之自由的方式而同样达到改变社会关系与社会行为的目的。可见,政府行为对于这个社会中个人的行为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不过.政府本身并不是一个行为主体,因而也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政府行为,所谓政府行为最终只

能是政府人员也就是通常所说行政人员的行为。所以,行政人员的行为对于一个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行政人员的行为取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个社会的发展路向。

行政人员也是一个社会成员,但当他作为行政人员而出现的时候,他作为社会成员的角色必须给他作为行政人员的角色让路。这一方面使他获得了其他社会成员所不拥有的职权,能够为后者所不能为;另一方面也使他负起了其他社会成员无需承担的职责,在很多时候都必须更加克制自己的行为。作为行政人员。他是政府的一分子.而政府又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所以,行政人员并不直接面对社会环境,而是处在政府的组织环境之中.这种组织环境直接决定了行政人员的行为取向与行为选择。

在工业社会,被马克斯·韦伯命名为官僚制组织的组织形态是这个社会的主导组织类型.政府组织就是一种典型的官僚制组织。根据韦伯的总结,官僚制组织的组织环境主要具有如下几个特点:其一,各部门有(通常是)依据规则——法律或行政章程——而来的、明确的权限;其二为官职层级制与审级制;其三,职务运作乃是以原本草案形式保留下来的文书档案,以及由幕僚与各种书记所组成的部门为基础的;其四,职务活动——至少是所有专业化的职务活动——通常都以彻底的专业训练为前提:其五,职务发展完全成熟之际,职务活动即会要求官吏的全力投入,尽管此一官吏的办公时间是有明确规定的;其六,业务的执行须遵照一般规则.这些规则必须是:多少是明确的、多少是全面包罗的以及可以学习的。简言之,官僚制组织的组织环境是高度非人格化与切事化的,在官僚制组织的建构过程中,一切主观性的因素都被作为非理性的“巫魅”而加以了祛除,因而不再能够影响组织成员的行为选择,在官僚制组织中,一切都是或至少应当都是“价值中立”的。与“价值中立”的组织环境相适应,在韦伯看来,官僚制组织的成员也应当具有一种“价值中立”的、服从式的行为取向。“真正的官吏,就其适当职责而言,是不能投身于政治的……他的适当工作应是从事无党派立场的‘行政管理”。“文官的荣誉所在,是他对于上司的命令,就像完全符合他本人的信念那样,能够忠实地加以执行。即使这命令在他看来有误,而在他履行了文官的申辩权后上司依然坚持命令时,他仍应忠实执行。”尽管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反对,但在20世纪的历史上,韦伯的这一规定得到了强有力的贯彻,这种贯彻的结果,就是将行政人员塑造成了只知驯服适应的“秩序人”。

三、风险社会对行政人员行为取向的影响

官僚制组织是一种高度稳定的组织形态.它是按照纵向的层级节制与横向的分工一协作原则而组织起来的,这两种原则保证了所有组织活动的高度确定性,而这种确定性又保证了它的非人格化与切事化,保证了它的成员能够“价值中立”地服从与执行上司的命令。否则,一旦组织中出现了不确定性,一旦对命令的执行不再必然能够达到既定的目的,执行命令就将变成一种不合理的行为,甚至官僚制组织的存在也将失去其合理性依据。当然,工业社会本身也包含了许多不确定性,但官僚制组织却通过其理性的规则体系而有效地将这些不确定性挡在了门外,从而维持了组织环境的确定性。在工业社会中,组织与社会之间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边界,在这条边界的一端,是充满了不确定性的社会,另一端,则是具有高度确定性的组织。

风险社会的出现改变了这种状况。如贝克所说,

“风险的范畴代表了马克斯·韦伯所根本没有想到的一种社会思想和行动。”这是因为,

“韦伯认为在行政幕僚形式理性化的意义之下,科层官僚制乃一个旨在支配现世的文化传统中最主要的手段。如同实证法学、经验科学及讲求方法的、合理的经济等,此一官僚体制亦奠基于‘可计算性。”而如前所述,风险恰恰是不可计算的,因此,随着风险社会的形成,官僚制组织出现了失灵,这种失灵进一步引起了组织与社会边界的消解。由于无法继续通过计算来控制风险,官僚制组织不再能够继续置身社会之外,而不得不与社会一道被卷入到风险的洪流之中。随着风险社会的出现,官僚制组织进入了一个不确定的世界,其组织环境也从此失去了确定性的特征。在风险社会中,社会环境与组织环境实现了同一化。

从字面来看,

“风险社会”是对社会环境的一种描述,它所突出的是在当前社会环境与组织环境中共同呈现出来的高度的不确定性。社会环境与组织环境的这种变化必然会引起社会成员与组织成员行为取向的相应变化。从工业社会的情况来看,官僚制组织组织环境的确定性使“不考虑人的因素”成为了可能,并且,在这种高度确定的组织环境下,行政人员可以采取一种“价值中立”的、服从式的行为取向。随着风险社会的出现,随着官僚制组织组织环境确定性的丧失,

“人的因素”则变得重要了起来,这是因为,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中,没有任何一种意见可以自我宣示或是被证明其权威性.因而也就没有任何一种意见应当得到其他人无条件的服从,所以每个人都必须运用其判断,每个人都必须替自己决策。“社会发展的自反性和不可控制性因此侵入了个人的分区,打破了地区的、特定阶级的、国家的、政治的和科学的控制范围和疆界。在面对核灾难后果的极端情况下,不再有任何旁观者。反过来说,这也就意味着处在这种威胁下的所有人都必须是参与者和受影响的当事人,且同样都可以为自己负责。”具体就行政人员而言,他的工作已经不再是等待上司的命令,并通过对这种命令的服从与执行来实现组织的目标与化解组织所面临的风险,相反,他必须使自己成为决策者。尽管他仍然受到上司的领导,仍然需要对上司负责,但由于他处在风险的第一线,他就必须能够判断自己的决策与上司的命令哪一个更为准确地把握了风险的本质,因而更有利于化解风险。只有这样,他才能够承担起作为组织一员尤其是作为政府一员的职责。否则,他的不作为必然只能使政府与社会在风险的漩涡中越陷越深,最终也使自己得不到任何保障。

然而,现实的发展却向我们呈现出了一幅截然相反的景象。前文已经表明,确定性是与计算联系在一起的,而计算在某种意义上又是可以与计划等而视之的,只有在一条确定的轨道上,个人才能通过计算而对他的行为作出长期的规划,一旦确定性丧失了,一旦个人无法继续通过计算而规划自己的行为,他就很容易产生投机性的行为取向。这一点,在近几年一些国家发生的自然灾害中已经得到了多次的证明,在这些案例中,由于当地政府的救灾不力,灾民始终无法消除其心中的不确定性.结果就很容易在生存压力的刺激下铤而走险,而这又反过来进一步加重了救灾环境的不确定性。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行政人员身上。当面临较大不确定性的时候,由于不知道自己对权力的行使将会产生什么后果,甚至无法预计自己是否还能继续行使职权,行政人员很容易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投机心理。事实上,当一个国家处于政治动荡或

是正在进行大规模行政改革的时候,行政人员的投机心理与投机行为往往是极为严重的,甚至在政府组织内部呈现出一种普遍的“末世心态”.在这种末世心态的作用下,腐败与权力滥用等行为必然是层出不穷的。

应当看到,风险社会是工业社会社会环境的一种不可避免的发展,用贝克、吉登斯与拉什的话说,它是近代以来的“自反性现代化”的必然结果。当然,“自反性现代化”的概念可能过于抽象.也过于独断,它指出了工业社会一步步发展为风险社会的必然性,却很难令我们信服这种发展的不可逆性。事实上,当我们从更为具体的层面——如技术层面——来看待这个问题的时候,风险社会的不可逆性就表现得很明显了。如贝克所说.风险社会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进步的一个悖论性后果,比如,处于当今科技前沿的克隆技术、转基因技术等在得到研发的时候可能都包含了科学家良善的动机,但这些技术的实际应用却将人类卷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而同时,人类又不可能因为这些风险而拒绝这些技术的进一步研发与应用,即使是出于化解其已经产生的风险的需要,人类也必须进一步研究与应用这些新兴技术,而这又可能导致进一步的风险。所以,社会环境的风险社会化已经成了一个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这一进程对行政人员的行为取向产生了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它彻底否定了行政人员作为一个“价值中立”的服从者与执行者的可能性,而要求他自觉承担起决策的责任,进而通过对这种责任的承担来化解风险;另一方面,它又诱使行政人员采取投机行为,结果,不仅无法促进行政责任的实现,反而加剧了公共权力的异化,也加深了人们在风险社会中的困境。

社会环境是影响行为取向与行为选择的客观因素.当这种客观因素对行为的影响产生了不确定的后果的时候。我们便只能求助于主观因素,通过主观因素在不确定的环境中确定出合乎需要的行为选择。在所有主观因素中,道德是最具有确定性的一种因素,最能对人的行为作出稳定的引导。风险社会赋予了行政人员的行为取向以两种可能,其中一种有助于改善人类在风险社会中的处境,另一种则会恶化人类在风险社会中的处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势必要在影响行政人员的主观因素上作出选择,要赋予行政人员的道德以更为重要的地位,要确认其不仅作为行为主体,而且作为道德的行为主体的存在。如果行政人员是不道德的,则风险社会所赋予他的两种可能就变成了一种可能,因为他必然会选择后一种可能,而拒绝前一种可能。反之,如果行政人员是道德的,风险社会所赋予他的两种可能也变成了一种可能,因为他必然会选择前一种可能,而拒绝后一种可能。当他作出了这种选择的时候,他的行为就会对其他社会成员的行为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从而通过越来越广泛的道德行为来一点一滴地化解社会环境中的风险。当然,这并不是说行政人员要么是道德的,要么就是无可救药的不道德的,而只是说,行政人员的道德对于改善人类在风险社会中的处境有着至关重要的价值.因此,我们必须思考行政人员道德化的途径。风险社会向我们提出了建构有道德的行政人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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