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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结构、环境税与福利效应分析

2012-04-29李正升

经济与管理 2012年10期
关键词:环境税垄断

李正升

摘要:运用短期局部均衡分析方法研究完全竞争市场和垄断市场条件下环境税对社会福利的影响。结果显示: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对企业征收环境税可以增进社会福利。而在垄断市场条件下,环境税的福利效应具有不确定性,这取决于垄断造成的扭曲程度。如果垄断造成的扭曲较小,环境税仍然可以提高社会福利。但无论是增进抑或降低社会福利,对垄断企业征收环境税都不可能实现最优化,因为环境税在矫正污染外部性的同时,垄断造成产量水平下降导致福利损失增加,所以只能追求一个次优的结果,次优环境税低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标准环境税。

关键词:完全竞争;垄断;环境税;福利效应

中图分类号:F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10-0088-04

一、引言

在环境经济学文献中,对产生环境污染的外部性行为征税作为一种主要的环境规制手段一直备受关注。该思想源于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福利经济学》(1920)一书中提出的观点,他认为,由于环境污染负外部性的存在,企业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应根据企业排污造成的社会损害对企业征税,使得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资源配置就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人们把这种纠正外部性的税收称为“庇古税”或“环境税”。环境税在理论上是完美的,但实践中该税收的效率受到了广泛质疑。首先,污染造成的社会损害很难准确度量;其次,环境税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完全竞争市场很少存在,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对企业征收环境税带来的福利效应是不一样的。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如果仅仅考虑市场结构而言,完全竞争的经济效率优于寡头垄断,寡头垄断又优于垄断。如果将环境污染负外部性引入,这样排序的市场结构是很难成立的。这恰恰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因为现有的文献很少将市场结构和环境污染负外部性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本文将市场结构和环境污染负外部性治理纳入统一的研究框架,比较完全竞争市场和垄断市场条件下,对排污企业征收环境税对总体社会福利的影响,以及对企业、消费者、政府等不同经济主体的福利分配情况。研究发现,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对排污企业征收等于边际社会损害的环境税,负外部性将被企业内部化,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而在垄断市场条件下,对污染企业征收等于边际社会损害的环境税通常不会导致最优化,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会加剧扭曲,降低社会福利。环境税在矫正污染外部性的同时,增加了由于过低的产量水平导致的福利损失,因此它对社会福利的净效应是不确定的。

三、垄断市场条件下环境税的福利效应

在垄断市场条件下,企业对产品市场的垄断减少了产量,而对产生负外部性的污染企业征收环境税又进一步减少了产量,两种力量叠加使得环境税的福利效应具有不确定性。下面借助一个简单的局部均衡图表进行分析。

但在垄断市场条件下,对企业征收环境税无论是增加总体社会福利,还是降低总体社会福利,都不可能实现总体社会福利的最优化,因为同时解决负外部性和垄断问题决定了最优化不可能实现,而只能追求一个次优的结果。如图3和图4所示,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社会最优产出为需求曲线和社会边际成本相等时的Q*,但在垄断市场条件下,通过征收等于边际社会损害的环境税解决了负外部性后企业的产出为边际收益等于社会边际成本时的QT,QT总是小于社会最优产出Q*。因此,不能对垄断企业征收等于边际社会损害的环境税,而只能征收低于边际社会损害的次优环境税。

(9)式中右边第二项表示产量降低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它等于产品价格减去边际成本再乘以减少单位污染排放所减少的产量。因此,对垄断者征收的次优环境税要低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标准环境税。而且由(7)式可以看出,次优环境税与垄断者需求价格弹性同方向变化,需求价格弹性越大,价格和边际成本之差就越小,垄断造成的产量减少引起的福利损失也就越小。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企业的需求曲线为一水平线,需求价格弹性(η)无穷大,右边第二项等于零,则t*=tc。

五、结论

本文使用社会福利的短期局部均衡分析方法研究了完全竞争市场和垄断市场条件下环境税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发现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对排污企业征收环境税可以增进社会总体福利水平,这支持了Buchanan(1969)早期的研究结论。但是,本文扩充了传统的研究结论——即对垄断排污企业征收环境税会降低社会福利水平(Buchanan,1969)。研究发现,如果垄断产出低于社会最优产出,对垄断企业征收环境税会进一步加大扭曲,造成社会福利损失的增加;但如果垄断产出高于社会最优产出,对垄断企业征收环境税可能会增进,也可能会降低社会福利,这取决于垄断造成的扭曲程度。如果垄断造成的扭曲较小,环境税是一种有效的矫正负外部性和提高社会福利的环境规制手段。但无论是增进抑或降低社会福利,对垄断企业征收环境税都不可能实现社会福利的最优化,因为同时解决污染的负外部性和垄断造成的产出降低决定了最优化不可能实现,而只能追求一个次优的结果。次优环境税低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标准环境税,与垄断者需求价格弹性同方向变化,需求价格弹性越大,价格和边际成本之差就越小,垄断造成的产量减少引起的福利损失也就越小。

研究表明,环境税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市场结构。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差异化的环境政策工具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福利效应。如对产生负外部性的完全竞争企业征收环境税是有效率的,而对垄断企业征收环境税可能会提高社会福利,也可能会降低社会福利。因此,我们只有将市场结构与环境税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更现实地解决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问题,这对实现我国经济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注释:

①Wallace E. Oates and Diana L. Strassmann(1984),“Effluent Fees and Market Structure”,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vol.24(1):29-46.

②本部分主要参考Lee and Barnett关于次优费用的研究成果。Dwight R Lee(1975),“Efficiency of Pollution Taxation and Market Structure”,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Vol.2(1):69-72; A. H. Barnett(1980),“The Pigouvian Tax Rule Under Monopoly”,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70(5):1037-1041.

参考文献:

[1]James M. Buchanan. External Diseconomies,Corrective Taxes,and Market Structure[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9,59(1):174-177.

[2]Don Fullerton. Six Distribution Effects of Environmental Policy[J].Risk Analysis,2011,31(6):923-929.

[3]张帆.李东.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4]【美】威廉·J·鲍莫尔,华莱士·E·奥茨.环境经济理论与政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5]汤吉军.市场结构与环境污染外部性治理[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3).

责任编辑、校对:关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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