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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扩建筹资之招商引资探析

2012-04-29罗述权郑震

会计之友 2012年10期
关键词:招商引资筹资

罗述权 郑震

【摘要】 高校扩招、合并、升格和评估等一系列政策催化了高校扩建工作。但国家财政拨款不够,非税收入有限,高校扩建筹资压力大。可采取提前处置老校区,实施老校区受益权转让或者老校区处置收益质押借贷;提供新校区的建设市场,实施以新校区承建权为条件的招商引资模式。通过招商引资,高校可以解决扩建筹资问题,并实现低负债、低风险的扩建战略。

【关键词】 高校扩建; 筹资; 招商引资

从1998年开始,我国高校进入了大发展阶段。高校扩招、高校合并、高校升格和高校评估等一系列政策,催化了高校的校园扩建战略。高校扩建①给高校带来了较大的资金压力,大多数高校实施校园扩建战略后,债台高筑,财务风险比较大。

一、高校扩建筹资现状

(一)高校扩建筹资渠道不多

高校办学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和非税收入(学费、住宿费等),其次是科研经费、高校创收收入和社会捐赠收入。大多数高校筹资渠道比较简单,除了财政拨款和非税收入外,主要是银行贷款。

科研经费对不同的高校而言是不一样的,科研实力雄厚的高校(譬如985高校、211高校)科研经费比较充足,他们不仅纵向科研经费多,而且横向科研经费也很可观;其他高校的科研经费则比较少,基本上是代收代付教职工主持的课题经费,从财力上对学校的发展推动作用不大。

高校市场比较大,但由于国家对高校的收费政策实行许可制度,限制了其创收工作的发展。高校捐赠收入也不多,这主要是我国的相关政策没有起到积极推动公民、组织、单位向高校捐赠的作用。

(二)高校扩建负债金额较大

目前,高校扩建负债呈现金额大、形式多等特点。至2009年,我国高校银行负债总额达到2 500多亿元,还有其他形式的债务也比较多,基本上每所高校都有负债。高校负债以银行贷款为主,但也有工程欠款、社会借款和其他多种形式。譬如,2009年底,湖南省高校债务总额197.4亿元,其中商业银行贷款余额110.7亿元,占56%;工程欠款33.28亿元,占16.8%;个人和社会借款18.32亿元,占9.28%。

二、高校扩建筹资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财政拨款资金有限

我国的国家财政资金对高校的投入占GDP的比例不高。从国家预算内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来看,1992年占2%,1996年占1.7%,2007年占3.07%。目前,国家预算内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还是在3%~3.5%之间。

从表1中可见,财政拨款占办学经费的比例由2000年的73.39%下降到2009年的58.55%。也就是说国家财政拨款有限,高校需通过非税收入来解决将近一半的办学经费。高职院校的财政拨款收入占办学经费的比例还要低些。

(二)非税收入不宜做大

从1998年开始,我国实施高校扩招和高校收费政策。实施高校收费政策后,学生对高校收费的可承受能力②遇到了困难。高校收费标准(按学年计算)超过了多数学生的可承受力。由于学生可承受力有限,高校收取学生的学杂费项目和标准是受物价部门严格控制的,因此,通过增加收费项目,提高学杂费标准来做大非税收入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取的。

(三)法规政策制约筹资工作

1.收费政策制约高校自主创收

目前,我国政府对高校实行收费许可制度,也就是说高校每一个收费项目的开立和收费标准的确定,都必须经物价部门确定并下发收费许可证,高校依据收费许可证并公示后收费。

收费许可制度,规范了高校的收费行为,但也制约了高校的合理创收工作,不利于高校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创收活动,制约了高校财力的造血功能。

2.法规制约了高校的银行贷款能力

银行贷款形式有信誉贷款、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目前,银行办理的贷款业务绝大多数是担保贷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基本上不办理信誉贷款。

公办高校是准公益性事业单位,校园土地是行政划拨的教育用地,高校资产是国有资产,高校的主管单位基本上是政府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三十七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这样,高校的筹资方案再必要、再科学,也会因为没有抵押物,或者没有第三方担保而办理不了贷款,从而影响高校筹资。

3.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利于高校银行贷款

实行非税汇缴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高校除了零余额账户和贷款账户外,没有其他的银行账户。高校的资金全部汇缴财政账户,由于学校的零余额账户只见额度不见钱,也就是说高校没有可自由调控的沉淀资金,这样高校不再是商业银行的存款大户。商业性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自然会考虑既做资产业务又做负债业务的重要意义,也就是说银行会将贷款优先发放给在本行有存款业务的单位,从而影响高校贷款的到位率和到位时效。

4.鼓励政策不健全限制了高校的捐赠收入

社会上有很多乐于帮助高校发展的企业或个人,他们有实力为高校发展捐赠资产。但是,我国政策在对捐赠企业或捐赠个人的税收优惠、税收减免方面的力度不大,政府采购政策在对捐赠企业的产品或项目优先考虑方面没有明确的制度。根据能量守恒原理,由于捐赠人得不到相应的利益(经济效益、社会声誉或者政治地位),因而他们也不会很大方地为高校发展提供捐赠。

鼓励捐赠的政策不配套,目前的相关政策支持力度不大,没有起到很好的鼓励企业或个人对高校捐赠的作用。

三、招商引资筹资探析

(一)招商引资概述

“招商引资”这一概念源自于中国因改革开放政策而成立的经济开发区,早期的招商引资目标主要是吸收外国的直接投资。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发展,招商引资工作也由吸收外资为主发展到同时吸收内外资金,由吸收制造业投资为主发展到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成立的经济开发区)通过出让(或者租赁)土地或厂房,说服和吸引投资者对这个地区进行投资的销售行为。

在传统扩建筹资有困难的情况下,高校可以借鉴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好做法实施高校扩建战略。高校在扩建战略中实施招商引资,高校的利益点就是通过盘活老校区③或者转让新校区的承建权或者让渡部分后勤资产的有限经营权作为条件来实施招商引资,以减轻扩建的资金压力。合作企业的利益点是通过投资高校的老校区或者扩建项目,获取高校老校区的受益权或者建筑市场或者经营权。

(二)招商引资模式探析

高校决定实施招商引资扩建战略后,从战术上还应考虑是通过提前处置老校区④的受益权为条件来招商引资,还是通过承诺新校区的承建权为条件进行招商引资,或者其他招商引资模式。

1.提前处置老校区的招商引资模式

(1)处置与招商程序

高校以老校区为资本,转让老校区以实施招商引资战略。

1)正式报批。高校的资产是国有资产,高校处置老校区是一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高校对大额资产是没有自主处置权限的,必须报相关部门审批。

根据高校老校区处置文件规定,高校处置老校区应向主管部门书面报批。经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主管部门应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国土部门报送老校区处置申请书。财政部门从资产管理角度进行业务技术性审批,国土部门从国土管理、土地价值方面进行业务技术性审批。国土部门在进行业务技术性审批前,还应该聘请中介机构对老校区的土地价值进行评估。

财政部门和国土部门分别将各自的审批报告报送省政府,待省政府正式下文同意高校处置老校区后,高校方可实施处置工作。

2)公开招商。经上级部门批准后,高校通过网络或报纸等媒介公布招商引资的相关信息。通过公开招商,广开合作之门,提高老校区的处置性价比,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高校的扩建财力。

通过公开招商、优中选优、平等协商、利益对等的招商引资工作,确定合作人和合作模式。

3)科学决策。高校处置老校区和建设新校区,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地开展工作,依法决策。

高校与合作人在招商引资谈判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双赢的基础上实现高校资产价值最大化,并合理决策。

(2)处置与招商模式

1)转让老校区受益权。由于在完全搬迁前,高校不能实质性地处置、移交老校区,所以高校与合作人协商,按老校区市价(即谈判价格,假设为X元)作为对价,将老校区的受益权进行转让。双方约定,从签订协议日起,高校将老校区的增值受益权让渡给合作人。在实际处置老校区的时候,高校通过招拍挂(假设拍卖成交价为Y元),若合作人拍买成功,不管拍卖价格如何,双方均以X元作为实际成交价格;若合作人拍买不成功,不论处置价格高于或低于X元,实际处置收入全归合作人,高校不多退少补。高校承担老校区实际处置时处置价格为X元所产生的相关税费,除此之外的税费均由合作人承担。

双方约定核心条款如下:

第一,高校按X元价格将老校区的所有权转让给合作人。

第二,高校实施新校区一次性规划一次性建设战略。如果合作人有困难,高校也可以实施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战略。第一期建设目标为保证办学基本功能,主要包括教学楼、学舍等,满足高校整体搬迁要求(双方商定第一期的建设规模)。

其中,“一次性规划一次性建设战略”定名为一次性建设合作方式;“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战略”定名为分期建设合作方式。

第三,合作人按双方约定的合作方式向高校提供征地和建设资金(假设为Z元)。X元额度以内的资金(包括购地资金、建设资金)免息,超过X元的部分,高校以银行同期利率按年支付利息。

第四,合作人可以通过投标获取高校新校区建设工程的承建权,工程造价参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双方商定优惠比例)。

第五,在可能的前提下,合作人还可与高校在新校区内开展其他合作项目。

第六,高校搬迁新校区并成功处置老校区后,高校归还合作人的新校区征地和建设资金为(Y+Z-X)元。

2)老校区处置收益权质押借贷。在签订协议后,合作人按高校需求提供总额为X元资金给高校征地和建设。双方约定核心条款为:

第一,合作人为高校提供X元的资金使用指标。高校以老校区处置收益作为借款质押。

第二,在实际使用资金时,高校参照银行同期利率按年支付利息。

第三,高校现校区处置收入超过X元的部分,按双方约定比例给予合作人分成。

第四,在高校成功处置现校区前(双方约定处置周期不超过N年),合作人不得向高校催收本金。

2.提供新校区承建权的招商引资模式

高校以承诺新校区的承建权为条件实施招商引资战略,也就是说,合作人向高校提供资金(双方协商好用资成本),高校将新校区的承建权交给合作人。这样,高校解决了扩建资金问题,合作人在保证资金基本利润的前提下,解决了市场问题,双方都有利益点。

(1)办理报批手续

按政府采购法,高校扩建工作中的工程建设业务必须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投标来确定承建方,高校是没有权力来决定由哪家公司承建的。也就是说,高校通过承诺新校区承建权来招商引资是有政策障碍的。

高校可以从实际出发,将高校扩建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资金缺口问题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汇报,从有效促进高校发展的基础上去争取政府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办理财政部门同意学校以新校区承建权为条件来实现筹资的相关手续。

(2)公开招商确定合作模式

办理相关手续后,高校通过网络或报纸等媒介公布招商引资的相关信息。通过公开招商、优中选优、平等协商、利益对等的招商引资工作,确定合作人和合作模式。

在协商合作模式的过程中,高校主要从合作人提供资金的额度、期限、用资成本和工程结算优惠条款等方面进行磋商,最终实现双方利益平衡、高校稳健扩建的目的。

3.其他招商引资模式

高校可以考虑让渡部分后勤资产的有限经营权来实施其他招商引资方式,以期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高校扩建工作。其他招商引资方式按引资金额占项目资金比例划分为全额引资模式和部分引资模式;按项目建成后管理模式划分为BOT模式、BOO模式、BTO模式和BT模式。

四、结束语

高校扩招、合并、升格和评估等一系列政策催化了高校扩建工作。国家财政拨款不够,非税收入不宜做大,相关法规和政策不利于高校筹资,高校扩建筹资压力大。本文探讨了通过提前处置老校区,实施老校区受益权转让、老校区处置收益质押借贷等招商引资模式及通过提供新校区的建设市场,以新校区承建权为条件实施招商引资的模式。通过招商引资,高校可以解决扩建筹资问题,并实现低负债、低风险的扩建战略。●

【参考文献】

[1] 湖南省高校化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高校化债工作简报(第1期).2011-5-13.

[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2010年版)[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3]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省属公办高校老校区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72号)[S].2009.

[4] www.stats.gov.cn/tjsj/nds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年度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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