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法官权势语言征显
2012-04-29易花萍
易花萍
摘要:“涉诉信访”是基于我国国情而设立的信访机构,是当代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涉诉信访”既要有效防控涉诉信访,又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是当今法院的两难选择。涉诉信访中法官是冲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着调解矛盾的职责。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语言中权势的存在。涉诉信访语言中的词汇、语义、句式及对话中的指称、话轮掌控和情态都是观察权势存在的窗口。淡化语言权势,是涉诉信访成功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涉诉;法官;权势;语言
中图分类号:D92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11-0096-04
一、引言
“涉诉信访”是基于我国国情而设立的信访机构,是当代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涉诉信访案件”指经过了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开庭审理或强制执行的案件,是审判工作的延伸和继续。
“涉诉信访”既要有效防控涉诉信访,又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是当今法院的两难选择。涉诉信访的群众工作做好了,才可能真正让群众心服口服地“息诉”、“罢访”,真正做到终结涉诉信访。涉诉信访处理得好,既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提高的反映,也是党的执政能力加强的折射。我国十五大指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我国政法战线的中心工作和战略任务之一;十七届五中全会我党也强调坚持为人民服务,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健全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以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权势在涉诉信访法官语言中的语义征显和旬式选择
(一)权势在涉诉信访法官语言中的语义征显
涉诉信访中,法官的职责是化解矛盾,信访法官履行该职责时诉诸的话语手段主要是“告知”和“建议”。此二类语义内容是观察涉诉信访法官语言权势的很好窗口。
1.“告知”式。法院设置信访部门是为了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反映权、建议权、投诉权,增加化解冲突的手段,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涉诉信访的法官突破了中立裁判的地位,参与到冲突之中,他们处于调解位置,定纷止争是他们的本职工作,因而,在涉诉信访中,法官应该极尽“告知”职责,将自己知道而对方不知道的法律背景告知对方;但他们在行使告知义务的时候,流露了在上位者的权势地位。表现在“告知”的类别主要是一些“帮助”类、“安慰”类、“强调”类、“回答”类、“讲”类和“告诉类”,或者语气、措辞有些强硬和正式。例如:
“我帮你查过了!”
“不用急,证明我会给领导看!”
“我再三强调:你以你儿子的名义提起申诉,你儿子向金山法院提起申诉,他们驳回你们的申诉后,你们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我现在回答:案子审理期间,一般不安排领导接待。”
“我给你讲的都是负责任的表现!”
“什么时候开庭会告诉你的!”
我们说,“帮助类”、“安慰类”源于强者对弱者的人道支持,“帮助”与“安慰”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对弱势方的示好与示强:“强调”和“回答”类的告知虽然是为了满足对方的需求,但措辞过于正式,拉开了说话者与听话人之间的距离,无疑是一种权威的显示;“讲”和“告诉”类的告知,虽然是中性的,但被赋予强硬的口吻后,在上位者的威严不言而喻。还有的“告知”,表面上不留有任何权势痕迹,使用的是刻板的程式,似乎很客观,实质是通过正规的、陌生的文风显示法官的权势地位。例如: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
“民事法是这样规定的:…”
陈述时似乎很客观,很科学,也很有理性,很有信服力,但给人一种冷漠的印象。感觉说话者(法官)把自己置身于案情之外,是以调解者身份出现而不是以冲突力量的身份出现,这是一种无声的身份告白,在向听话人(当事人)暗示着自身的权势地位。
另外,法官在告知事项时还有个非常鲜明的特点:“法院”、“法官”、“检察院”、“院长”、“领导”、“老百姓”等标明彼此身份的词语在双方话语中出现的频率都比较高。例如:
“法院告知可执行的财产,接下来,如果可以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有什么要求,我们转交给法官。到时我们把你来访情况跟法官说一下。”
“老百姓讲不清楚可以请律师、一般老百姓怎么会…?”
“官方的讲法是交通事故,讲到底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
“你要么这样,向上一级的检察机关申诉。…”
“我用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身份对你说,…”
反复出现“行政机关”和“执政者”有关的词语,在于有意提醒当事人注意双方身份,突显法官的权势地位。虽然说,信访者的权势语言或强势表态,往往能使其占据主动,成为有利于其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在民主法律意识增强的当下,该类称呼的反复出现无疑会激化双方的矛盾对立,不利于信访工作的进行。
2.“建议”式。Searle曾从言语行为理论角度对“建议”作了很精确和精彩的界定:从命题内容来看,“建议”是听话人的将来行为:从准备条件来看,说话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建议,但不认为该建议行为是听话人通常要做的;从诚意条件来看,说话人相信该建议行为对听话人有益;从基本条件来看,说话人设法使听话人去实施该行为。圆也就是说,涉诉信访中法官的“建议”是基于他们认为自身“有知”,而当事人(听话者)“无知”,因而有必要“建议”;这种“建议”对涉诉信访法官来说,是他们职位及职务的需要。是他们的工作义务,因而多用“直接建议”的方式,而很少“间接建议”的方式。看下面几例:
“明天下午2点有院长上网在线,你们可以操作一下。”
“照这个模板填写!”
“你们现在联系一下主审法官。”
“你再讲一遍!”
“建议”简短、直接,很有力度,经济而有效,但似乎有些“霸气”;这种“建议”虽然本质上是使听话人受益,但由于法官(说话人)的“执行公务”思想的局限,决定了他们的建议留下了权势的烙印,其“建议”近似于“安排”,包含着多层潜在义:“我们提出建议是有根据的”,“这建议对你是有利的”,所以“你必须毫无条件地接受并且尽快付诸行动”,气势有些逼人。
我们认为,为了既达到“建议”的效果,又不威胁听话者的面子,法官在建议时应该尽可能地减弱自己位居于当事人(听话人)之上的权势痕迹,适时地采用“间接式建议”方式,例如,建议前加个称呼语;建议时使用“我们、咱们”之类的把自己置身于当事人处境的词语:或者建议前说个“请”、“麻烦”、“您”之类的礼貌语等。毕竟涉诉信访不同于庭审和其它监督程序。涉诉信访中的法院是相对信访人而言的另一方当事人,而法庭和检察机关等机构充当的是中间人,不同的角色决定了他们的不同职能及话语方式:涉诉信访法官适当地降低姿态,既能取到“亲民”的效果,也更能使“信访”深入民心。
(二)权势在涉诉信访法官语言中的句式选择
涉诉信访中体现法官(涉诉信访工作者)的最常见句式是疑问句和祈使句。篇幅的原因,下面我们从部分视角、撷取片断语例来观察。
1.疑问式。(1)提问。涉诉信访法官以提问的形式向当事人询问客观情况,如来访者名姓、案件的来龙去脉等,象“你叫什么名字?”“你们是什么事情?”、“案子在哪里?”、“一审是哪里?”、“哪个法官审的?”、“对案件审理有意见吗?”、“你认为案子审理有什么问题?”等,是信访的必要内容和必经过程,但信访法官的这种咨询其实是在控制谈话的内容和进度,体现着一种权势。“提问”是权势话语的一种典型表现,问句能够有效控制即刻的话轮和整个谈话内容,从而潜在地实施着权势;为了舒缓这种权势强势。拉拢信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我们认为,信访法官在咨询案情过程时有必要使用“谦和”语气。(2)反问。信访法官知道情况,却加以反问,一方面具有核实性的作用,另一方面无疑显示了一种居高临下的态势。例如:
“我们x中院已经开过庭了。还没判吧?”
“他(法官)是叫××吧?”
“这是二审案件,对吧?”、“这是终审的案号,对吧?”
“判决后申请了执行,对吧?”
“你今天来是想要求××法院执行,对吧?”
“来了四个人?是吧?你们是公司的员工,对吧?”
这种反问句末的“吧”字具有“添显”手段和“明示”作用,它的出现与说话者的身份地位有关。这种“吧”不属于疑问性质,其答案一般是肯定的;其性质很多时候可以被看作在上位者意欲显示自己绝对权威又故意降低自身权威的一种舒缓手段。象“你的话说完了吗?”、“是吗?”、“今天我们就谈到这,下次有时间我们再继续探讨这个问题吧”之类的话语很少出自权势地位低的一方。(3)正反问。当法官给出听话者正反两种可能情况时,其实限定了听话人的话语空间。例如:“要不要去申诉?想没想通?”听话人有一定的选择空间,但毕竟是有限的,因而这种询问,实施了一定程度的话语权力。上文提到的“反问”,发话者并没有什么疑问,问话者基本上对所求证的答案是知晓的,只是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肯定就行,因而表达的权势更明显。
2.祈使式。用祈使的语气表达规劝、告诫、命令、禁止和请求的事项。塞尔早在1969年把言语行为(total speech act)分为四大类:发话行为、命题行为、施事行为、成事行为。并将其中的“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分为五类,祈使句所表达的行为属于“施事行为”中的“指令行为”。祈使句的功能便是传达指令行为。指令发布者和接受者关系是否平等,直接影响到选用什么样的合适的指令词语和指令语气,但存在语力的差异。
当说话者有绝对权威并有必要显示自己权威时,用“命令”和“禁止”语气。“命令”是从肯定、正面下令;“禁止”是从否定、反面下令。它们有一个共同预设条件,即说话人的权威高于听话人,并且言词急促,态度严肃坚决,句子简短,一般不用敬辞,不使用语气词,很多时候省略主语。例如:
“把今天来访的要求说一下!”
“把明确的要求说一下!”
“说一下事情的经过!”
“先把执行的情况说一下!”
当法官在言语交际中自降绝对权威又相当得体地保持其相对优势时。采用直接但不强硬的“劝诫”语气来传达指令行为,其语气比较委婉、平缓,但说话者要传达的指令行为实际上仍具有不可违抗性,希望听话者能认真执行。例如:
“案子审理期间,一般不安排领导接待,你们等候庭审消息吧。”
鉴于涉诉信访依托的法院机构,信访法官认为自己是行政方,地位显于当事人,故在他们的语言中很少使用商量尝试语气和请求语气的祈使句。真正成功的对话是建立在谈话双方共同理解的基础之上。谈话者之间权势差别越大,弱势方会越对谈话失去信心和兴趣,为了让信访有效进行,法官应善于营造一种零权势或负权势关系。韩礼德认为,这样做最重要的原则就是“礼貌原则”,说话越曲折委婉、越礼貌,交谈双方就越亲近平等。
三、涉诉信访会话中的权势征显
(一)“指称”征显权势
在信访法官与当事人启动话轮使用指称词时,法官倾向于用“你”或“你们”启动话轮,当事人倾向用“我”或“我们”启动话轮。看下面几个语例:
信访法官:“你们三位是案外人,…你们的判决书我看看,带来了没?…你们要确认……”
当事人:“我们想通了。我们要申诉。我们对检察院没有信心了!”
“别人是请别人代理,我请不起,只能公民代理。我现在一无所有了。判决书说我打他爸妈,我又不是神经病,我打他爸妈干什么?”
这种格局耐人寻味。辛斌说,对何人使用何种称谓,体现着讲话者的态度。当事人陈述事情时采用第一人称,一者表明事情与自身有关;另一方面,频繁启动第一人称,有倾诉内心世界的作用。当事人对案件判决不满,期待着新的救济途径,反复诉诸第一人称,其目的无非是想让倾诉更加真实可信,希望打动信访法官,使信访法官采取尽可能的途径救济帮助他。这种弱势地位是很明显的。信访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出于解决问题的动机,出于“救济”的动机,也必然顺承当事人的叙事角度,采用第二人称“你”或“你们”,以与当事人的“我”和“我们”指称保持一致。这种“位高者”的权势也是很明显的。我们试着略去人称代词,会发现,语义没发生多大变化,并且陈述显得更加客观,人际关系没有了那种强者同情弱者、弱者请求强者的不平等。例如:
信访法官:“三位是案外人,…判决书我看看,带来了没?…要确认的……。”
当事人:“想通了!要申诉!对检察院没有信心了!”
这也正是当代大陆裁判文书尽可能用原告、被告之类的指称,而很少用指称代词的原因。客观指称显示的是叙述的中立,而指称代词在很大程度会体现叙述者的情感。
(二)“话轮”征显权势
话轮作为话语分析的重要范畴。常常被用来解释人物间的权势关系。在双方交际中,话轮只有得到合适的转换,会话才能顺利进行下去。理想的交际是话轮自由转换,即交际双方都不试图控制话轮;但在实际生活中,交际双方都有控制话轮的愿望和要求。如果交际双方存在明显的权势差。通常都是处于强权势的一方控制话轮。
权势地位较高的一方,在信息选择和接收方面更主动,在决定自己的听说行为方面也更自由。涉诉信访中,法官话语显得更加冷静和理性,语速不紧不慢,而不容易激动,叙述时逻辑讲究逻辑性和思路,娓娓道来。看例句:
“现在审案子就象原来县官,…那么,…,那么,…执行的情况是怎么样?”
我们知道,一边听一边思索,随时插话提出一些问题并补充意见的,一定是权势地位高的一方;如果是弱势方采用不连贯的思路慢悠悠地叙说,那话轮早就被抢走了。当权势地位高的一方缺乏倾听兴趣时。他们可能采取直接提示、粗暴打断等方式,把话语的控制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好吧,今天我们就谈到这”之类的话不可能出自当事人口中,权势地位高的一方控制着会话活动的各个环节。而当权势方正在进行话轮的时候,通常不能容忍对方打断自己,会严厉地告诫对方“听我讲呀!”、“听我说完!”,然后继续自己的话语。当然,我们不排除当事人叙述时不愿意被打断的反常,但这种情况下的当事人一定会被大家认为是蛮横嚣张的“搞棍”。
(三)“情态语”征显权势
1.情态词的高低值体现不同程度的权势。韩礼德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对话能够表现语言的人际交换功能,人际交换功能的“提供”、“声明”、“命令”、“问题”四因素常通过“语气”及“情态”系统来区别。情态词能够反映说话人对所阐述内容在认识上、情感上、意愿上的评价或态度:作为人际功能的语义载体,情态具有调节、维系和发展人际关系的特殊作用。涉诉信访中法官情态词高低值的选择反映了不同程度的权势。
法官在涉诉信访中作为冲突的一方参与到对话中,其职责是调解纠纷、化解矛盾,这个任务决定了法官在涉诉信访中说话要尽量客观,因而话语中情态词较少存在:在一段长达30多分钟的一段信访对话中,只找出下面几例含情态词的例句。
“你们可以去XXX那儿把合同拿过来。”
“你们的上诉请求应该表达清楚了吧?”
“如果,你们对案情有什么具体的意见,在法庭上也没有充分陈述的话,可以写书面的意见,我们帮你们转交给法官。”
“现在法院想跟你们双方合解一下。”
“如果在我们这上诉的话,可以再去高院申诉。…你可以向高院申诉的同时,向检察院抗诉。这是两个法律程序,可以同时进行。法院归法院,检察院归检察院。”
这种情态词是种低情态的,其表达功用不是“可能性”的,而是“意愿性”和“倾向性”的;也就是说,这种情态词主要是话语礼貌的,而不是实质意义的,因而具有缓和气氛、舒缓人际关系的意义,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权势力度。
同样,我们再回到前文提到的“填一下表格!”、“联系一下审判法官!”、“去申诉吧!”等祈使语句,如果转换语气并加上情态词,改成“能麻烦您填一下表格吗?”、“能联系一下审判法官吗?”、“你们可以走申诉的法律途径!”的话,发现有完全不同的效果:不仅削弱了命令式的语气,也减轻了帮别人拿主意的强势话语烙印。
但另一方面,由于法官性格的不同,在说话风格上可能显示一些不同的情态,在表达看法和态度时,有些豪放式的情态。例如,“老实跟你讲,社会上确实有些人通过这想达到不正当利益。”这容易给人一种在上位者的狂妄错觉。故应加以注意。
当然,我们不排除有争取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而简省礼貌词的情况,但情态的这种效果是不能用效率来替代的。
2.直接表达主观判断及意见。涉诉信访法官依靠国家机构赋予的职位,依靠委派的职务,个人被授权代表一个群体发言和行事,个人代表社会组织、社会结构被赋予了表达主观看法的地位,因而通常倾向于以“我觉得”、“我认为”、“我宣布”等措辞加上生硬语气启动主观判断及意见。
肯定、客观地说话使说话者拥有权势,在交际中起着主导作用,会导致良好的效果,而说话者摸棱两可、主观性强则会使说话者处于劣势,无法控制交际局势,甚至可能导致交际失败。直接表达意见既是信访工作者协调作用的体现,也是法官权力的彰显,具有鲜明的权势性。
3.超然的语态。涉诉信访语言与一般人际交往情况有很大不同。身份上,一方是法官,一方是群众,在一般老百姓眼中被认为是“官”与“民”的关系,具有地位不平等的思维定势;语态上,法官方语调比较冷静、理智与超然,节奏舒缓;当事人则显得语调激动、冲动与情绪化,语速较快。这种语态的不同,很容易被认为是由不平等“身份”赋予的。
再看,法官常常通过“呃、呃、呃”的回应词表明自己在聆听对方话语,这是尊重对方的表现,但一定程度上也是权势的体现。涉诉信访语言与庭审语言虽然都以法官语言为支配地位,渗透着法院的权势地位;但总体上说,涉诉信访中当事人的自我支配空间较庭审语言大。涉诉信访中,话题很大程度上是由当事人确定的,话匣子也可以由当事人打开,当事人有驳斥或斥责权,并且不会被认为是扰乱法庭秩序或藐视法庭;涉诉信访的核心是“调解”,信访法官作为冲突的一方,要服务于调解纠纷的宗旨,这决定了信访法官要尊重当事人的话语权。但这种“呃、呃、呃”的尊重体现的反而是一种权势,给人“老、弱、病、残需要让座”的感觉。强者是不需要同情和特别地被宣告需要尊重的,尊重不应该在宣言中标榜,而应该在事实中体现。
四、小结
福柯(Foucauh)指出,哪里有话语,哪里就有权力,权力是话语运作的无所不在的支配力量;巴尔特(Barthes)认为,权力作为一种“支配性的利必多”隐藏在一切话语之中。权势问题是产生言语交际不平等状况的根本原因之一,当地位差别在一定的语境中渗透或直接介入到言语交际中时,就造成了权势关系对话。
“涉诉信访”是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和救济的手段,其主要职能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行政和司法争端。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不断分化、调整,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各类纠纷进入易发、多发阶段。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公民个人维权意识的提高,社会对司法的倚重,涉诉信访现象高发。2003-2007年度,全国法院涉诉信访总量呈下降趋势;2008年度涉诉信访同比下降49.74%,进一步呈现下降趋势,但涉诉信访案件总量居高不下,社会反映比较强烈,对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涉诉信访处理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人民的安定:法院信访的成功很大程度取决于信访法官的语言交际:从法官话语上淡化权势,使涉诉信访双方平等协商,是涉诉信访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责任编辑 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