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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网络进行汇款诈骗的防范及应对

2012-04-29郝志刚

进出口经理人 2012年11期
关键词:货款买方犯罪分子

郝志刚

美国A公司与中国广西南宁B公司之间长期存在贸易往来,双方一直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联络。B公司的电子邮箱被犯罪分子破解,其对两公司之间的交易进度了如指掌。2011年10月,A公司在向B公司支付货款8万美元时,犯罪分子通过B公司邮箱向A公司发出诈骗邮件,指示A公司将货款汇付到了上海某外资银行账户中。

后两公司发觉受骗,随即报警,南宁警方及时将涉案银行账户中的款项冻结,但由于证据不充分、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警方无法对本案定性,该笔款项一直被冻结在涉案账户中,既不能解冻亦无法汇回N公司。

两公司委托友华所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货款。友华所律师奔赴南宁,向当地公安机关调取了立案证明和犯罪嫌疑人在银行开户的信息,但南宁公安机关表示他们无权指令上海银行将款项汇回A公司。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显示其户籍地为陕西省宝鸡市,友华所律师火速准备好相关诉讼材料,迅速赶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虽成功立案,但因被告下落不明,法律文书送达较为困难,本案存在久拖不决的可能性。

此时,眼看广西警方对涉案账户的冻结即将期满,涉案账户将自动解封,案款随时可能被转移。友华律所在宝鸡法官的协助下查找到被告的家属,做通了被告家属的思想工作,在律师和法官的监督下将案款全额汇回美国A公司账户。

犯罪分子作案手法总结

从作案主体上来,此类犯罪分子文化水平较高,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使用互联网;熟悉国际贸易流程;通晓中文和英文。往往是多人作案、共同犯罪,共犯中既有中国人,也有外国人。

犯罪分子使用个人身份开立银行账户。开户行可能为境外银行(开户人往往为外国自然人),也可能为境内银行(开户人往往为中国自然人)。即使在境内开户,犯罪分子也往往会选择外资银行,因为外资银行对储户个人信息和资产的保护更严格,不像内资银行那样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侦查、保全、执行等工作。

犯罪分子会浏览大量国内生产企业的官方网站,以及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推介的国内生产企业信息,特别会留意那些宣传自己的产品以出口为主,具有众多海外客户的企业。下一步就是对这些企业在网站上登载的业务邮箱进行破解。

犯罪分子利用技术手段破解贸易双方或一方的电子邮件账户密码。破解进入邮件系统后,犯罪分子通常会“潜伏”一段时间,了解贸易背景信息,跟踪双方交易进度,待买方即将付款时再动手。

犯罪分子作案的具体方式为:向买方发送电子邮件,声称原先使用的公司银行账户因技术故障等原因暂停使用,要求买方汇款至其事先开立的账户。至于开户人的身份,犯罪分子会解释称此人在本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之类的职务。因犯罪分子对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已经跟踪了一段时间,故其向买方发送诈骗邮件时对交易信息的引述非常准确,包括货物名称、数量、规格、价款、合同号、发票号、订单号、提单号等皆与事实相符,买方见到这些信息往往会产生麻痹心理,按照骗子的指示汇款。

犯罪分子可能直接使用卖方的电子邮件账户向买方发出诈骗邮件,但在更多的情况下会注册一个与卖方的账户名极为类似的邮件账户向买方发出诈骗邮件,比如将卖方电子邮件账户名中的o改为0、将-改为_等。这是因为:如果犯罪分子直接使用卖方的电子邮件账户发送诈骗邮件,一方面诈骗邮件会保存在已发送邮件箱内,另一方面,如果买方心存疑虑,也将直接回信到卖方的邮箱进行询问,这样一来诈骗行为容易被买卖双方识破。

事先防范胜于亡羊补牢

国内生产企业如需通过电子邮件与国外客户联络,尽量要使用企业邮箱,不要贪图便宜而使用免费的公共邮箱。免费的公共邮箱易安全性较差,易遭犯罪分子破解;另外,犯罪分子也可以很容易注册一个极为类似的邮箱账户。收费的企业邮箱由专业的邮件服务提供商进行管理,安全性较高;而且企业邮箱仅限企业内部员工使用,每名员工分配一个账户,犯罪分子无法注册相近似的邮箱。

国际贸易双方尽量不要采用电汇的方式付款,最好选择信用证付款方式。如果采用电汇,尽量将汇款次数安排多一些,单笔汇款数额可以降低一些。比如,可以约定合同签订后先汇20%预付款,样品完成后支付20%,订单生产完成买方来人验货后付30%,买方收到货物后付30%。也就是说国内生产企业要尽可能在发货前收回大部分货款,避免遭受汇款诈骗后钱、货两空的局面。

买卖双方要签订正式的贸易合同,不能仅在订单上盖个章,或签发一份形式发票了事。贸易合同中要详细约定双方的收款账户,并约定如有收款账户发生变更,双方应当用书面(传真、纸制文件)形式共同确认,作为对贸易合同的变更。如付款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付款,则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向收款方履行付款义务。如果买方在交货后一定期限内未足额收到货款,即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货物。最好约定合同争议管辖地在中国法院或中国的仲裁机构,适用中国法。

有的国内生产企业反映,他们已经把货物或提单交付给了国外买家,国外买家随后声称受到犯罪分子诈骗,将货款错汇至其他银行账户,并拒绝向国内生产企业再次付款。诚然,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都是受害者,双方受到的损失最终应向侵权行为人(诈骗犯罪分子)主张。但是,并非每起案件都能够找到犯罪分子并将案款追回;在鱼龙混杂的国际贸易市场环境中,有时也确实不好分辨国外买家自称受到诈骗、汇错款项的情况是否属实。我国以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认为违约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无论国外买家基于什么理由(除非法定事由)、无论是否被第三人所侵害,都不能免除其支付合同对价的义务。但如果没有正式的贸易合同对收款账户加以明确约定,国外买家可以辩称自己系根据国内生产企业的电子邮件指示进行汇款,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国内生产企业有口难辩。

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付款方要提高警惕性,对于收款方发来的变更收款账户的邮件要反复核实。首先,仔细查看发件人的邮箱账户名与卖方的邮箱账户名是否完全一致;其次,不能仅凭一封电子邮件的指示就向陌生的银行账户汇款,应当通过电话、传真、信件等多种方式要求卖方对银行账户变更进行确认。

企业要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对每一单交易、每一票货物尽量由两人以上负责跟踪。业务经理应将往来邮件至少抄送给本公司的一位主管经理,不能仅由一名业务员与客户单线联系。

遭受诈骗后的应对措施

当务之急是要保住货款,想方设法不让犯罪分子将货款提现或转走。最关键的一点是要求贸易双方对上当受骗的情况及时发觉,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并能促使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及时赴涉案账户的开户行对案款进行冻结。在境内,国内生产企业可向自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尽快采取措施将案款冻结。此时对案件的处理一定要迅速果断,与犯罪分子赛跑,动作如果稍晚一天半日,甚至晚了几个小时,案款可能就会被犯罪分子悉数转移。若是犯罪分子开立的银行账户在境外,特别是在某些岛国开立的离岸账户,则保住案款的难度极大。

国际贸易双方发觉被诈骗后,要尽快委托律师进行处理,由律师与银行、公安机关进行交涉。实践中,律师应首先尝试与银行进行协商,或请求公安机关指令银行将案款汇回付款账户。但银行现在往往不会根据公安机关的指示就对存款进行扣划。这样就要求律师代理委托人向法院针对犯罪分子提起不当得利诉讼,由法院通过民事判决书的形式判令被告将其账户中的案款返还付款人。

律师代为提起不当得利诉讼的过程,涉及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关键点包括:

(1)在不当得利诉讼中,原告应为付款人(国外买家),被告应为实际收到货款的银行账户的开户人。国内生产企业不能作为原告,严格来说收款方以及涉案银行与本案不当得利之诉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也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既然原告是国外当事人,其主体资格、委托代理手续、证据需要公证和认证,所需时间和经济成本较高;根据我们的经验,外国委托人办理公证、认证再将材料寄至国内,至少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2)关于不当得利案件的管辖地,我们认为不当得利本质上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在案件的管辖上可以参照侵权之诉的管辖规则,即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都有管辖权。有的法院认为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既不属于合同纠纷、亦不属于侵权纠纷,仅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办案律师应尽量尝试在开户行所在地、或国内生产企业住所地法院立案。这样方便得到国内企业的配合,也便于受诉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以及开展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工作。

(3)关于财产保全的操作。不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此种案件的原告,也即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国外当事人,很可能在中国没有任何财产,对于此种案件最要请求国内生产企业提供担保。如果国内企业不愿配合,则需要寻找国内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实践中不是每一家担保公司都有诉讼保全担保服务的项目,也不是每一家法院都接受担保公司的担保。即使接受担保公司担保函的法院,对担保公司的资质和注册资本、资金状况也都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一般需要出具担保函的公司提供三证、开户行的资信证明、最近几个月的资产负债表等材料。担保公司一般按照担保金额的1%-2%收取服务费,但会设定最低收费金额。

(4)立案后,通常无法找到犯罪分子,则可能需要使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这时要注意案件审理期限很可能超出司法机关对案款的冻结期限,要尽量说服法院对依法采取灵活的送达方式,争取特案特办、快审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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