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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国际主义”的方法论辨析

2012-04-29叶险明

教学与研究 2012年12期
关键词:社会制度民族主义意识形态

叶险明

[关键词]新国际主义;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社会制度

[摘要]我们应确立的“新国际主义”有四个相互联系方面的特征:不是简单地将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口号打出去,而是将其作为一种内在的价值诉求;不以社会主义在世界范围的实现作为直接目标,而注重加强同健康的、开放的、理性的民族主义的联盟,把其关照点集中在世界社会主义发展的多样性和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斗争上,创造有利于和谐世界产生的因素、条件和关系;在国际社会生活中坚持和贯彻意识形态可超越性与不可超越性的辩证法,避免不必要的意识形态的争论,求同存异;以推动“全球问题”的解决为己任。为了从学理上搞清楚这方面问题,就必须从方法论层面上对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的关系、民族主义与国际主义的关系、国际主义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以及国际主义与社会制度的关系加以批判性的反思。

[中图分类号]D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2826(2012)12-0017-09

马克思、恩格斯所主张和倡导的国际主义是具体的、历史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我以为,这种变化是一个过程,即:在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中,人们对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的关系、民族主义与国际主义的关系、国际主义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以及国际主义与社会制度的关系不断地加以批判性反思的过程。近年来,我国学界所出现的关于当代社会主义中国的“新国际主义”的著述,就属于这一批判性反思的过程。本文拟对这方面的问题陈一管之见,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新国际主义”的含义

“新国际主义”这一词最早出现于西方发达国家。但在西方,“新国际主义”在不同的社会集团那里有不同的含义。上世纪80年代初,法国社会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题为“争取社会主义,实现变革”报告,其中第四部分就冠以“实行新国际主义”的标题,旨在阐述一种与国际资产阶级世界主义有本质区别的对外发展战略,即:团结欧洲工业化国家的广大劳动者,反对剥削和不平等,推动第三世界的解放斗争和以此为基础的民族与社会解放运动的发展,全力支持各国人民捍卫民族生存、独立和发展的权利。不过,作为一种术语的“新国际主义”在冷战结束后才真正流行起来。冷战后,“新国际主义”最初出现于文学艺术领域,后很快在其他文化领域和官方意识形态中流行起来,成为一个与“后现代”、“后民族主义”特别是“后国际主义”紧密相连的概念。冷战结束的第二年,在当时具有近百年历史的威尼斯双年展(1895-),美国馆等热情邀请其他国家的艺术家参展,德国馆甚至邀请韩国艺术家参展。这届艺术节的总策划奥利瓦用“新国际主义”一词涵盖了这种盛况。1999年10月,英国外交大臣库克和新任北约秘书长罗伯逊明确用“新国际主义”一词来概括英国工党制定的以“人权高于主权”和“人道主义干预”为核心价值观的外交战略。

可见,在西方,“新国际主义”不是一个界定统一的术语。近些年来,这个术语也开始在我国学界特别是国际关系研究领域(包括马克思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研究领域)流行起来,但其界定却相对比较统一,即:“新国际主义是和平与发展时代的国际主义。加入国际体系与国际制度,寻求合作共赢,参与建构地区共同体,是新国际主义的基本理念。”其特点是:“淡化意识形态纷争和不同社会制度的对抗,通过参与国际体系、国际机制及区域共同体的构建,在民族利益、自尊与人类和平相处、共同发展之间谋求最大限度的安全、合作、共赢。”其功能作用是:“在国际体系层面、地区层面、周边和安全领域开始全面实施融合政策和积极外交,在国际体系内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促进人类共同利益的发展,建立国际和谐社会。这种融合政策和积极外交蕴含了丰富的新国际主义思想,顺应了人类社会进步的潮流。”因此,就中国而言,“新国际主义”这一术语反映了一些学者根据新的历史时代和中国对外发展战略的需要所提出的一种处理国家利益与其所承担的国际责任之间关系的思路。

综上所述,“新国际主义”主要是基于人们对冷战结束后形成的新的国际关系格局的思考(当然,不同的政党、民族国家和国家集团对这种新的国际关系格局的认识是不同的),而提出的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术语。因此,同“国际主义”一样,“新国际主义”也是一个中性词(不同的阶级、阶层、政党、国家和国家集团等可对其做出不同的解释)。在我国学界,“新国际主义”这个术语虽然是舶来品,但一些学者将其同邓小平的构建“国际政治新秩序”的思想、江泽民的“国际关系民主化”的思想、胡锦涛的构建“和谐世界”的思想紧密联系起来,赋予了它和平与发展时代中国对外发展战略的新内涵。这无疑是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的,但也有值得进一步推敲的地方。笔者以为,对“新国际主义”的思考仅仅从一般的国际关系层面上展开还是不够的。为了从学理上搞清楚这方面问题,还需要从方法论层面对民族主义与国际主义关系、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关系、国际主义与意识形态关系以及国际主义与社会制度选择关系加以批判性反思。惟其如此,才能真正搞清楚“新国际主义”的“新”究竟应该“新”在什么地方。这将有助于在整体上推进关于社会主义中国对外发展战略的研究。

二、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和民族主义与国际主义

目前学界有的学者为了论证“新国际主义”的合理性,把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间的相互渗透关系绝对化,而忽略这两者间的差别,似乎在“新国际主义”中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的共同或普遍利益成为无差别的一体了。实际上,否定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间差别的一面也就是否定了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间统一的一面。没有差别就没有一致和统一,从而也就没有了这两者间关系的协调之说。此外,否定了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间的差别,同时也就是在逻辑上否定了国际主义与民族主义间的差别。国际主义总是作为民族主义的对立面而存在的。没有了民族主义这个对立面,国际主义本身也就不复存在了。例如,在马克思所说的未来社会,民族和民族国家消亡了,民族主义,从而国际主义自然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对“新国际主义”的批判性反思,首先要明确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民族主义与国际主义的区别和联系。

确认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间的区别并试图协调它们间关系的思想,早在作为德国历史学派先驱的李斯特那里就已存在了。李斯特尖锐批评了自魁奈以来形成的“世界主义性质”的政治经济学,认为这种经济学没有顾及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特殊情况和特殊利益,“没有把世界联盟与持久和平的观念统一起来”。在他看来,这种经济学是与他所研究的“如何使某一指定国家(在世界当前形势下)凭农工商业取得富强、文化和力量的那种科学是对立的”。“我们如果想对逻辑、对于自然法则信守不渝,那就必须使个人经济不与社会经济相混淆,关于后一项,又必须把政治经济或国家经济与世界主义经济划分开来。政治经济或国家经济是从国家的概念和本质出发的,它所教导的是,某一国家,处于世界目前形势以及它自己的特有国际关系下,怎样来维持并改进它的经济状况。而世界主义经济产生时所依据的假定是,世界上一切国家所组成的只是一个社会,而且是生存在持久和平局势之下的。”不过,李斯特虽然反对古典经济学家特别是亚当·斯密的世界主义,但他没有简单否定世界主义经济学的合理内核(按他的话说就是“绝对不是要把流行学派主张的世界主义经济理论一笔抹杀”)。他承认各个国家间存在的分工和协作关系的必要性。笔者以为,李斯特关于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问关系的主要观点包括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其一,国家利益是第一位的,国际合作是第二位的,也就是说国家利益是国际合作的出发点和目的。其二,坚决反对少数强国打着世界主义的旗号谋一己之私。李斯特如是说,英国在“对本国与其他国家的商业政策作一般性讨论时,总是满口的博爱主义与世界主义,但是一等到问题涉及本国关税任何一种变更时,他们就以保护原则为推论的依据。并不以为其间存在着任何矛盾。”这实际上是“把人类全体利益放在它们的利益之下,就是说,使人类全体利益服从少数国家利益”。其三,世界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各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的。“科学决不可为了世界主义的目标而否认各国特有情况的本质,也不可把这一点置于不顾或加以曲解。只有注意到各国的自然环境,引导各个国家分别按照它各自的特有环境向更高目的努力,这类目的才能达到。”李斯特从他上述的主要观点逻辑地引申出这样的结论,即:“我们首先是国家公民,而后才是世界公民。我们将自己的努力与力量献给我们民族的文明、幸福、荣誉与安全。我们也为人类争取这同一目标。但是人类的幸福必须与民族的幸福一致。”可见,李斯特承认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有部分一致的地方,也认可为了本民族国家的整体的长远的发展,为了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条件,而有条件地让渡本民族国家的某些利益,但他更强调民族国家利益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坚决反对强势国家在世界主义的旗号下把本民族国家利益充当人类共同利益。

李斯特这里虽然论述的是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间的关系,但在逻辑上涉及民族主义与国际主义的关系。当然,这两种关系是有区别的。一般说来,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是就利益关系的客体而言的,民族主义与国际主义是就利益关系的主体而言的。

作为无产阶级的思想家和理论家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一般原则上是反对李斯特的上述观点的,虽然他对李斯特的评价要高于青年黑格尔派、“自由人”、“德国的‘真正社会主义”,其原由主要有二:其一,李斯特是站在德国资产阶级立场来强调发展民族工业以及国家利益的重要性的,而这是同持“工人没有祖国”、“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终解放自己立场的马克思背道而驰的(马克思当然也坚决反对资产阶级的世界主义)。马克思和李斯特虽然都强调各民族平等,但马克思将这种平等视为作为“世界历史性”事业的社会主义由以实现的逻辑前提。其二,在劳动者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出现前,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的关系只能是一种虚幻的利益关系。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是不能代表民族国家的发展方向的,也不可能使各民族平等相处,只有工人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才能做到这一点。所以,在他看来,“新社会的国际原则将是和平”,他给各国工人阶级斗争提出的创建新的国际关系的宗旨是:“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列宁继承了马克思的相关思想,并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把“保卫苏维埃政权”与“支援世界社会主义革命”紧密结合起来。后来,斯大林曾把列宁的国际主义演绎为大国沙文主义。毛泽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了马克思和列宁的相关思想,其主要内容是:以国际主义为主导和基础的国际主义和民族主义(爱国主义)的统一。邓小平根据当今时代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提出了以国家利益为基础的国际主义和民族主义(这里当然指的是健康的、开放的、理性的民族主义)相结合的对外战略方针,其要义是:以搞好国内的事情为主,对外反对霸权,有步骤、量力而行地实施对外援助,做负责任的社会主义大国。

可见,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民族主义与国际主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种联系和区别说明: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民族主义与国际主义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是不能相互取代的。既然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民族主义与国际主义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是不能相互取代的,那么,这里就存在着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即: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民族主义与国际主义关系的调整是由什么决定的。明了这方面的问题,是搞清楚“新国际主义”的“新”的关键。国际主义自身不可能作为调整自己与民族主义关系的“第三者”。我以为,能够调整这种关系的只能是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在世界范围发展形态的变化。

马克思、列宁、斯大林、毛泽东虽然在关于民族主义与国际主义关系的表述方面有所不同,但有一点却是相同的,即:强调社会主义的国际性,都不同程度地坚持“世界革命”,并把国际主义作为第一位的重要义务。在当今时代,由于种种众所周知的原因,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间的选择或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间的选择在国际社会中越来越退居到意识形态领域的深层(见本文第四部分)。邓小平根据时代的发展特点以及中国在时代中的位置,在继承以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思想的基础上更强调社会主义的民族性。社会主义就其本质来说虽然是国际性的,但就其路径来说首先应在民族国家范围获得相当程度的发展。在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并存发展的漫长历史时期内,社会主义不首先在民族国家范围获得相当程度的发展,就不可能在世界历史范围获得真正的发展。这就是说,选择和发展社会主义首先是民族国家的事情。这样,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社会主义中国对外发展战略就发生了重大的转变:由重点发展党际关系转变为依据国际关系一般准则重点发展民族国家间的关系;由重点发展凸显意识形态色彩的政治外交转向发展经济和文化外交(即便是政治外交主要也是与地缘政治相关);联合的对象由全世界劳动者和被压迫人民转向一切爱好和平和进步的力量(后者包括前者);由固守“同一的社会主义模式”转向倡导社会主义发展的多样性;由以往的以单一的方式支援世界社会主义运动转向在国际关系一般准则的范围内以多样化的方式支援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由以往的以直接的、单一的方式支援世界社会主义运动转向在国际关系一般准则的范围内以间接的、多样化的方式支援世界社会主义运动。上述“转向”的直接目标就是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力争世界各民族国家的平等并使发展中国家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获取世界范围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不断增强社会主义中国为世界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以各种方式推动“全球问题”的解决,从而使社会主义在全球的影响力日趋增强。这也是当今时代社会主义在全球范围内发展的最基本的前提和条件。因此,“新国际主义”的“新”首先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在当代世界中的发展形态所决定的。中国社会主义在当代世界的发展形态调整了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民族主义与国际主义的关系。“新国际主义”的“新”就是这种调整的直接表现形态。当然,随着社会主义力量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和壮大,这种关系还会有所调整。

中国社会主义在当代世界中发展形态的变化,使其以自身的强大带动世界的发展,从而促进世界历史格局逐步朝着有利于人类进步力量和社会主义发展的方向改变,成为中国对外发展的总战略。这种“带动”大体体现在七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不断增强潜在影响力(既包括硬实力的潜在影响力,也包括软实力的潜在影响力);无条件的对外援助和有条件的对外援助;与发展中国家无条件的合作和有条件的合作(既包括经济合作,也包括政治合作、文化合作和军事合作);对和平和进步力量在道义和物质等方面的支持;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构建;在不影响民族国家正常交往的基础上与各国社会民主党、共产党等进步组织发展良好关系;积极推动“全球问题”的解决。这七个方面每个方面都是一个变量,且相互联系、相互渗透。这七个方面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影响到社会主义中国在当代世界的发展。

三、国际主义与意识形态

众所周知,在马克思、列宁、毛泽东那里,对“国际主义”的表述都具有比较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而“新国际主义”在学界有的人看来是超越了意识形态的对立的,即是不具有或淡化意识形态色彩的。笔者以为,为了从学理上搞清楚这方面的问题,首先要对“超越意识形态对立”应当是针对什么而发的这一问题加以辨析,否则就会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或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就国际关系和国际社会的整体而言,不存在超越意识形态对立的问题。“国际社会”是由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各国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共同体组成的社会群体(其中最基本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国际关系”主要是指主权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的构成是多层次的,涉及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意识形态当然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因此,在国际社会或国际关系中,意识形态的对立、交锋、渗透是很自然的事情,无所谓超越或不超越。实际上,意识形态在国际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为制定外交政策提供价值观念和文化观念基础,构成对国家利益判断的标准,等等。在美国国家安全战略中,意识形态就被明确地规定为国家利益的一部分。

“国际主义”也不存在超越意识形态对立的问题,因为,“国际主义”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就其最一般的意义而言,“国际主义”是指一定的阶级、政党和民族国家等关于国际社会承担责任和义务的观念(这里所说的“国际主义”是广义的国际主义,它包含但不等于马克思所提出的“国际主义”)。但就其特殊意义而言,“国际主义”是多种多样的,其含义大不相同,其价值观也大相径庭。因此,任何一种形态的国际主义都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的特性和功能。所以,不同的国际主义在处理民族国家利益与国际关系一般准则之间关系方面的态度和行为相去甚远。例如:同是在国际主义的旗号下,有的国家能够比较好地协调国家利益与国际关系一般准则间的关系,甚至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牺牲本国的部分利益以维护国际关系一般准则;有的国家则借口所谓人道主义援助践踏国际关系一般准则,以不正当的方式实现本国利益最大化。可见,国际主义从来没有超越过意识形态的对立。

笔者以为,只有国际关系一般准则才是超越意识形态对立的。国际关系一般准则由国家主权原则(独立行使对内治权而不受外在干涉的权利)、主权平等原则(各国不分种族、不分大小,主权一律平等)、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构成。显而易见,构成国际关系一般准则的原则本身是不具有意识形态特性的。无论国家的制度性质如何,无论哪个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都应遵循国际关系一般准则。“超越意识形态的对立”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能成立。至于不同民族国家基于特定意识形态和国家利益对国际关系一般准则及其实施过程的诠释,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至少从构成国际关系一般准则的原则本身的特性来看,在既定的国际关系中,具有不同社会制度的民族国家要和平相处并发展它们间的多方面的关系,就必须超越意识形态对立。不过,我们所说的国际关系一般准则是不能涵盖国际社会所有的关系的,这一关系准则只是体现国际社会关系的一个层面,虽然是最基础的层面。此外,在如何贯彻国际关系一般准则这一问题上,国际社会中存在着不同的政治观、价值观和文化观的差别和矛盾。

这里还有必要对意识形态对立与“冷战思维”加以区分。我们所说的意识形态对立与应当摒弃“冷战思维”有所不同。意识形态对立是国际关系中的客观存在,只要有不同社会制度的存在、不同的民族国家利益的存在,这种对立就会一直持续下去,故在主观上抹杀这种客观存在是很幼稚的。而“冷战思维”虽也属于意识形态对立,但它并不是意识形态对立的一般,而是意识形态对立的特殊。目前学界关于“冷战思维”的看法虽不尽相同,但也有比较统一的地方,如:用权势政治的尺度度量国际事务,把不同的意识形态的对立绝对化,把竞争的对方视为“你死我活”的对手,等等。“冷战思维”是冷战时代的产物,不过,在“冷战”结束后,这种思维方式不仅残存了下来,而且越来越严重地干扰国际关系的一般准则在国际关系中的贯彻。这就是我们要摒弃“冷战思维”的主要缘由。然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不能因为反对“冷战思维”而否定国际关系中客观存在的意识形态的对立。我们反对和否定的是意识形态对立的一种特殊形式,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的对立。

实际上,在国际关系中,不同的意识形态既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这种统一并非是简单的融合,而是指:不同的意识形态间的正常交流,并通过这种交流,对国际社会生活的某个领域或某个层面所出现的问题在一定时期内达成相对的共识。在当前的国际意识形态领域,不同的意识形态之间斗争性与调和性并存,且相互渗透;各种意识形态在相互竞争和较量的同时,也在相互交流、相互影响、相互借鉴,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多重互动关系。因此,在当代全球化发展的过程中,当我们强调意识形态对立的一方面时,不能忽略其统一的一面。

最后这里还有一个相关问题需要提及。从冷战后国际关系发展的趋势来看,具有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在全球改革大潮的冲击下,纷纷打开国门,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等领域内展开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以社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有所减弱,但以民族主义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意识形态对当代国际关系的影响却加强了。民族主义虽然并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政治意识形态,但它一直是决定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和对外政策的主要因素之一。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族主义多以国家为本位,使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民族主义与国家主义合为一体(单一民族国家尤其如此),并对当代国际关系产生重要的影响。

据上所述,我以为,“新国际主义”的“新”不是“新”在超越意识形态的对立上(因为国际关系一般准则本身无所谓超越意识形态对立问题),而应是“新”在正确把握和平与发展时代意识形态的对立与统一的辩证法上,即在拒斥“冷战思维”的过程中将意识形态的对立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使之尽可能少地影响民族国家间的正常往来。进而言之,民族国家间关系的正常往来并不意味着完全超越意识形态的对立,而在于把意识形态的对立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说,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拒斥冷战思维,坚持和维护国际关系一般准则,是民族国家间关系正常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社会主义在全球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社会主义国家不首先为各民族国家的平等而尽应尽的国际主义义务,社会主义在全球范围内就不可能真正发展起来。

四、国际主义与社会制度

学界有的人认为,“新国际主义”超越了意识形态的对立,因而也就超越了不同社会制度的对立。这一观点当然也是值得推敲的。如上所述,就一般意义而言,国际主义是一定的阶级、政党和民族国家等关于对国际社会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观念,这种观念蕴含着一定的阶级、政党和民族国家等对国际社会状况和发展趋势的价值判断。可以说,无论何种类型的国际主义都包括这方面的内容。而对国际社会状况和发展趋势的价值判断必然涉及制度选择问题。例如,康德在《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和《永恒和平方案》中就认为,世界的“永久和平”实现的必要制度条件是“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和“共和政体”的建立。在他看来,“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和“共和政体”在其本质上是趋向于“永久和平”的。没有“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和“共和政体”,就无所谓“永久和平”。康德所说的“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和“共和政体”就是他基于“先验理性”、“自然具有合目的性”和“人类历史合目的发展”的理念,对国际社会状况和发展趋势所做出的一种制度选择判断。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所倡导的国际主义中,其制度选择的价值指向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在世界范围的普遍建立。不过,就当今世界而言,以民族主义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意识形态在意识形态领域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间的选择或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选择越来越退居到意识形态的深层。即便是这两种制度的选择,也具有了浓厚的多样化的色彩,而不再以简单的、统一的资本主义模式或社会主义模式出现。但是,超越了冷战时期的简单的、统一的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模式的对立丝毫不等于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对立。

简单的、统一的资本主义模式和社会主义模式及其选择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无论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在整体上都没有体现出鲜明的民族特点。世界的复杂矛盾大多被暂时遮蔽在这两大模式的对立中。但这两大模式的对立只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对立的特殊,而不是其一般。随着冷战的结束,政治和文化的多元化日趋发展起来,此时,无论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都与民族国家自身的发展特点紧密联系起来,故存在着多样化发展的资本主义与多样化发展的社会主义的选择,虽然这种选择往往在一定程度上被日趋充分暴露出来的各种形式的民族和民族国家的矛盾所掩盖。因此,“新国际主义”的“新”绝不是“新”在超越不同制度的对立上,而是“新”在超越冷战时期简单的、统一的资本主义模式与社会主义模式的对立上,“新”在肯定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间的选择或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选择暂时退居到意识形态领域深层的这一事实上,“新”在将其价值导向集中在为中国和世界社会主义的多样性发展创造稳定的、良好的环境上。这种“新”在逻辑上使中国的“新国际主义”对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和反对霸权主义运动的无私支持和援助限制在国际关系一般准则所规定的范围。我以为,这样来理解“新国际主义”,我们就不会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的选择或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之间的选择越来越退居到意识形态领域的深层,理解为超越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间的选择或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选择。

通过以上从方法论层面上对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的关系、民族主义与国际主义的关系、国际主义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以及国际主义与社会制度的关系的批判性反思,笔者以为可对“新国际主义”的主要特征作这样几个方面的概括:其一,“新国际主义”不是简单地将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口号打出去,而是将其作为一种内在的价值诉求。其二,“新国际主义”将不以社会主义在世界范围的实现作为直接目标,而注重加强同健康的、开放的、理性的民族主义的联盟,把其关照点集中在世界社会主义发展的多样性和进一步反对霸权主义斗争上,创造有利于和谐世界产生的因素、条件和关系。其三,在处理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和非社会主义国家中政党的各种形式关系中避免不必要的意识形态的争论,以相互理解为主旨,求同存异。其四,以推动“全球问题”的解决为己任。简言之,中国的“新国际主义”不拘泥于外在的表现,而踏踏实实地为现代社会主义发展所要实现的近远期目标做力所能及的努力,如:提倡世界上各个民族平等,反对恃强凌弱,主张构建和谐世界,为解决全球问题承担力所能及的责任,等等。

[责任编辑刘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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