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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流转分析及激励路径研究

2012-04-29刘静,潘武林,赵猛,戴芳

湖北农业科学 2012年14期

刘静,潘武林,赵猛,戴芳

摘要:对林权及林权流转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以此为基础,以市场要素分析和规模报酬分析为视角,对林地流转发生的可行性和必然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搭建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完善流转市场竞争机制和加快林权流转的配套措施等激励林权流转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林权流转;规模报酬;激励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114(2012)14-3144-03

Research on Forest Right Circulation and Incentive Route

LIU Jin,PAN Wu-lin,ZHAO Meng,DAI Fang

(School of Business,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of Hebei Baoding, Baoding 071001,Hebei,China)

Abstract: The concepts of forest right and forest right circulation were defined, based on which the feasibility and inevitability of forest right circulation was analyzed from the aspects of market factors and scale reward. Policy suggestions including construction service platform for forest right circulation, perfecting market competition system and speeding up the establishment of corresponding measures for inspiring the circulation of forest right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forest right circulation; scale reward; incentive route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林权流转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通过林权流转的方式来实现林业的经济利益已成为我国林地经营的重要途径。现有研究文献对于林权流转的研究多侧重于林权流转的特点、形式、宏观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研究,而对于林权流转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从市场角度的分析却比较匮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使得社会对资源的配置已经由计划配置转向市场配置。林权流转市场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如何把握这种走势,首先要从事件发生的可行性对林权流转的发生动因进行追溯。

1我国林权流转市场要素分析

1.1商品

林权流转的市场不同于其他有形市场,该市场中流通的商品是一种权能,本研究的范围界定在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虽然林权流转市场中的商品,即权能不同于其他有形商品,但也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经济学中使用价值是物品对人的有用性,也就是效用。林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也是有价值的,所以可以用价格来衡量。流转价格政策的合理制定,是使林权在流转市场上能够被正确估价的重要因素[1]。

1.2供给方

林权供给方是林权的提供者,是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并且能够提供出售林业产权的这类农户。该类农户的特点是:有大量可供自己支配的闲置林地;愿意将其所持有的林地使用权出售或出租出去;该类农户大多是选择外出务工或从事其他非林职业。

1.3需求方

林权需求方是林权的需求者或者购买者,是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并且能够购买林业产权的这类农户[2]。

1.4市场中的其他微观主体

林权流转市场中的其他微观主体,包括各级政府组织、林业主管部门及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各级政府包括以国务院为代表的中央政府,以省、市、县、乡政府为代表及以村干部为代表的村集体组织。林业主管部门包括国家林业局以及各级林业厅等,是各种林地流转政策的制定者、实施者和监督者,是林权流转行为的引导者。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林权流转交易中心、土地流转咨询公司,林业资源评估机构、各银行金融机构,是林权流转市场得以顺利发展的中介辅助机构,其作用不容小觑[3]。

2林权流转的必然性分析

2.1基于市场组成角度的分析

从供给方分析,林农之所以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原因有二。其一,最基本也是最直接的原因是有利于农民的增收。众所周知,林业的周期长、风险大、效益低,很多农户把增收的希望寄托于非农产业上,选择外出打工等,这样便引起了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其二,随着第二、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加大转移,许多青壮年选择在外打工,留守的往往是年老体弱的人从事林业的经营种植活动,农户对于林地的依赖程度大大降低,为解除土地对这些农户的束缚,农户纷纷选择将土地流转出去。

从需求方分析,单位或者个人愿意作为林权的购买者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随着国家对林业事业的重视,林业相关部门广泛推广林业技术、新品种及林业机械,并且培育出大批懂技术、善经营的人才,使得林业经营的难度大大降低。另外,相关中介机构及服务组织的建立,以及国家优惠政策的出台都是吸引这些林权购买者的因素。其次,有些个体或者拥有资金,或者拥有技术、或者拥有劳动力,看好林业的发展,到山区从事林业的开发经营,试图从中获利。正是这些需求引起了林权的流转。

在一个市场中,具备了市场的客体——林权,并有林权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另外,国家及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这些因素都从客观上促进了林权流转的发生[4]。

2.2规模报酬分析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与逐步深化,我国林业的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大力推行,即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与此同时,国有林业生产也进行了职工承包经营,对外租赁经营等经营创新。通过此次改革,形成了林业生产经营的新局面,为我国林业的深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也造成了林地分散、细碎化经营的形成。

分散林业是适应当时经济背景下的一种林业经营形式,但经过30年的发展,如今的经济形势有很大的变化,市场化越来越普遍,分散林业经营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发展,规模化经营的思想日渐成熟。分散经营一般以家庭为单位,成员在3~5人左右,管理能力有限,并且拥有的林地面积少,排斥了经营的分工与协作,不利于实现集约、规模化经营。现有分散的单个家庭主体很显然难以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林业市场的竞争。必然导致山区林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吸引更多有资金、有技术、有能力的人才进入到林业的经营中来。

图1是将林地面积引入规模报酬递增模型中的分析图,其中,A表示林地面积,K表示资本,此处将资本界定为人力资本或资金资本均可。OR是由原点出发的一条扩展线,此外还包含两条等产量曲线Q1、Q2(图中用实线表示)。

而产量增加的比例为100%,产量增加的比例大于要素增加的比例,这主要是因为生产规模的扩大所引起的生产效率的提高,例如,分散的林地面积无法采用先进的集约化技术,无法实现更合理的分工协作,使资源闲置浪费,从而达不到理想的效果。表现在图1中,当资本达到K2的水平,而林地面积却维持在A1的水平,从A1、K2两点出发,并与介于Q1、Q2之间的一条等产量曲线Q0相交于M点,这表明资本和林地面积的要素组合没有成比例增加时,便不会产生规模递增效益。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林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是一种越来越有利于林业发展的经营方式。林权流转是林地规模经营的要求,也是实现进一步发展的途径。

国家推出的相关政策、法规是林地流转的推动力。从1998年修改后的《森林法》新增加的第15条规定,到1998年8月29日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第11条规定,再到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都可以看出国家对于林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促使了林权流转的深入发展[5]。

3关于激励集体林权流转的政策建议

林权流转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伴随着它的快速发展,也不乏一些问题的存在。林权市场的有效供给不足,流转发生率偏低,林权流转市场中作价难,不公平流转经营频繁发生,缺乏完善的竞争机制,这些问题都制约了林权流转市场的快速、完善发展[6]。为了使林权流转市场能够快速成熟地发展起来,政府必须采取一些激励和管制措施,以弥补市场自身的缺陷和不足,改善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低的现状,使林权流转市场更加规范。

3.1搭建林权流转服务平台

在林权的供给方和需求方达到一定规模后,林权流转市场的运作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而一个良好的服务平台是保持这种趋势的重要桥梁和环境因素[7]。强化林权流转交易信息,搭建流转信息共享平台,为有意愿流转的农户提供有用的信息。调查显示,只有将近50%的流转农户是通过流转平台获取到信息,而获取的信息还是通过挂牌得知的,并非自己主动去了解的。89%的农户表示大部分信息是自己去搜集或者通过亲戚了解到。由此可见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并没有被广大农户接受,相关部门应简化流转平台程序,提供更多准确、可靠的信息资源,提供更多的有效供给,挖掘更多的潜在需求,尽力为农户流转创造更有力的条件[8]。

3.2完善流转市场竞争机制

首先,要在程序上给林农一个平等的竞争机会,简化繁琐的流转程序,降低林农进入流转市场的门槛。其次,要完善市场中的价格机制,以防止被不法人员随意操控林权流转价格。相关部门可以对流转的价格制定一些参考标准,然后在实务中,通过各方商议最终确定交易的价格。再次,某些流转农户碍于交易市场的程序复杂、交易缓慢,选择私下进行交易。私下交易不规范,流转无序,脱离了公平竞争的轨道,这便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但是私下交易又是近几年来的一种趋势,因此,盲目的禁止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应该使私下交易走上前台,使其向市场化交易发展[9]。

3.3完善加快林权流转的配套措施

政府应实施各种优惠措施,以激发农户流转的热情。例如,流转费用可以享受折扣,同时还能够享受国家的有关投入或补助;允许以林权证为抵押,向相关金融机构贷款,解决农户的资金周转问题;鼓励社会各界有能之士跨行业、跨地区投资于林业,同时引导和鼓励高山、荒山农户下山移民,转移山区劳动力。

开展各种农民职业教育活动,加强农民的技术培训,推广现代林业技术,解决流转农户“买的起、治不起”的问题。同时,普及林权流转相关知识,转变农户传统的经营理念,主动加入到林权流转的行列中,同时发展规模经营大户,提倡集约化、规模化的经营方式[10]。

要做好流转农户的后续保障措施,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户的社会保障机制,切实维护他们的权益。积极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养老保险、就业保险,合作医疗的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农户流转后的不安全因素,进一步促进流转。

参考文献:

[1] 山丹.内蒙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D].呼尔浩特:内蒙古农业大学,2009.5.

[2] 魏华.林权概念的界定——《森林法》抑或《物权法》的视角[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4(1):68-72.

[3] 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汇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 伍士林,蔡细平,谷红兵. 分散林业生产适度规模化的对策探讨[J].林业经济问题,2006,26(1):76-79.

[5] 聂影.林权流转的多维动因分析与激励路径选择[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4):5-9.

[6] 李华,陈飞平. 江西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产权流转问题研究[J].林业科技,2007,32(6):66-67.

[7] 孔凡斌,杜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研究[J].林业经济问题,2008,28(5):377-384.

[8] 徐秀英,石道金.浙江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的调查研究[J].林业资源管理,2003(5):15-18.

[9] 廖光平.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的建议[J].林业经济,2010(7):15-19.

[10] 赵伟,张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产权设定与林权流转市场的构建[J].林业经济问题,2009,29(3):210-213,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