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义务教育经费不是公办学校经费
2012-04-29刘英团
刘英团
河南省鹤壁市浚县27所民办中小学的2.6万名学生,终于等来了教育局前来核对人数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与公立学校相比,他们迟到多年的权利——生均公用经费,或将得到落实。为了争取到这笔钱,浚县民办学校的董事长不止一次找过县教育局、市信访局和省人大。“同样都为国家培养人才,为啥民办学校的学生和公办学校的学生不一样?”一个校董一肚子委屈。(中国青年报)
我国目前义务教育阶段在校中小学生近1.93亿人,义务教育被视为涉及利益人群最广的社会公共事业之一。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有免费性与强制性的特点。“免费性”强调由政府财政支付学生的义务教育经费,“强制性”强调学生的监护人必须让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也就是说,享受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是每一个适龄学生应该享受的、不可让渡的权利。
从发展导向来看,义务教育是公共产品,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责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获得义务教育经费资助具有法律依据。事实上,中央拨款已含有民办学校的学生。教育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生均公用经费是以人头为基数,中央和地方财政按一定的比例拨款,无论民办和公办都应得到国家的支持。即使是民办学校,也分担了国家义务教育的任务,只是采用不同的机制。”
不难看出,国家给学生拨付的是公用经费而不是公办学校经费。因此,无论是民办学校还是公办学校,学生无论在哪里接受义务教育,都应该享受国家同等的资助政策。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只把义务教育责任转嫁给了民办学校,而民办学校在承担这一任务时,却得不到与公办学校一样的生均经费资助。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第四十三条明确提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既然国家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全免费也包括了民办学校的学生,那么,教育部门何必还要厚此薄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