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新闻舆论监督的一些思考
2012-04-29张萍
张萍
摘要:新闻舆论监督是针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乱纪以及不良行为,通过新闻报道揭批,达到惩恶扬善,保证社会良好运行秩序的手段,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但是,现阶段的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在体制、机制、舆论监督环境等方面仍面临着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为此,本文在吸收前人理论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提出几点建议:推进我国的政治和新闻体制改革,给舆论监督空间以更大的发展空间;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新闻工作者队伍;完善新闻立法,建立和健全媒体从业人员的保障制度,规范新闻舆论监督;通过法律管理网络舆论,有效合理地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关键词:舆论监督;法治;加大力度
中图分类号:D03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2)12-0029-02
一、引 言
中国新闻舆论监督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风向标”。在社会大变革、大转型和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在当前我国法制尚不完善的环境下,新闻舆论监督正成为推动各项工作发展的催化剂和助推器。一方面它在推动各项政府行政健康有序发展中发挥了监督、引导的功效,另一方面它培育了中国反对腐败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舆论环境。然而,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承担着监督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担负着公众的期待和关注。因此,当前的新闻舆论监督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问题,我们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研究和探讨,而随着这些问题的解决,则将更进一步推动新闻舆论的有效作用的发挥。
二、目前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说情现象盛行,新闻舆论监督易夭折
据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2011年7月在广电系统内所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认为“说情风”现象“很严重”和“严重”的选择率,广播为25.6%,电视为37.4%。据调查显示,“说情风”的压力来自多方面,如党政领导机关、企业、媒体关系户、朋友老乡、本单位领导等。另一项调查中认为,当前新闻报道中的“说情风”压力主要来自“党政领导机关”的,选择率高达72.2%,居于首位。
新闻批评报道总会触及一些单位或个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被批评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曝光或批评后,常常会寻找各种关系,采取各种手段,有的递条子、打招呼,有的登门拜访、请客送礼,有的甚至动用行政力量施压等,用以“摆平”或阻止正在进行的批评监督报道。这使得许多已经采编完成准备刊发播出的批评监督节目或稿件在“说情风”中被迫撤稿而流产,而那些发表了的节目或稿件也会有始无终,不可能再有后续报道。
(二)“患上远视眼”,地方(行业)保护盛行
新闻舆论监督工作难以开展,与许多地方存在的保护主义是分不开的。被批评曝光和单位或个人一般会错误地认为,新闻媒体发表的负面新闻就是和自己过不去,给他们抹黑,也是与本地区相关部门唱对台戏,因此总是想方设法阻挠舆论监督的实施。而某些地方“父母官”也往往以安定团结、稳定大局当借口,为舆论监督设置障碍。“别人的报纸我管不着,自己的报纸还管不住吗?”就是这些抵制监督的权力者的最好表白。
这样一来,迫于压力和难度,当地的新闻媒体也练就了一双“远视眼”,对本地问题要么避而不谈,要么迫于压力对事件“高抬贵手”,要么就是轻描淡写,避重就轻地说一下。
(三)新闻官司频发,监督积极性受影响
2004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15起新闻侵权案件,只有一起是媒体胜诉[1]。《焦点访谈》、《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等许多新闻媒体都曾因为舆论监督活动而被推上被告席。日益增多的新闻官司,给新闻舆论监督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没有完善的法律建设,监督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类是非问题没个“说法”,不能得到公正的评判和严谨的结论,这在根本上大大制约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施行效果和力度。每当侵权诉讼发生,大多援用《民法通则》的一些条款,这使得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在一些新闻侵权诉讼中常常显得十分被动。
(四)虚假新闻泛滥,极大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媒体种类的增加,它们之间的竞争也在不断加剧,收视率、收听率、订阅率等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媒体影响力的标准,也是吸引广告投放的一个筹码。因此,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便出现了,许多虚假信息和新闻报道乘虚而入,耸人听闻而又荒唐至极的虚假新闻,堂而皇之地见诸报端,流传网页,一旦真相被披露,终使媒体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尴尬境地和信任危机,也极大地破坏了新闻记者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影响极其恶劣。
比如,2007年7月北京电视台《透明度》栏目的“纸做的包子”采访报道,一经播出便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震惊,在北京市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后发现,这完全是一篇由记者自编自导的假新闻,最终,这名记者也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处。
三、加强和改进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构想
(一)切实赋予新闻舆论监督主体的独立身份
在社会整体转型的这样一个历史时期,新闻媒介需要对传播活动与内容独立地作出判断,对政治系统的运行履行自己的监督功能[2]。新闻媒介如果没有独立的见识,本身不能构成独立的“极”,那它至多是技术意义上的社会意见的中转站,是政治体系拥有的相当好看的“摆设”而己。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提出的调整新闻媒介与政治体系的关系,并不意味着媒介必须和必然脱离党的领导,而是在坚持党的政治领导的前提下,给新闻媒介提供更多的自主权和独立空间,使它们在确保政治方向不变的语境中,按照自身规律,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这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显然,这种“形式上的独立”,并不同于西方社会新闻媒介完全的独立性[3]。
(二)制定新闻舆论监督法
目前,我国尚无对新闻活动及舆论监督行为有明确的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和规范,怎样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让新闻舆论监督取得真正的效果,目前唯一的有效途径就是,制定相关法律保障公民和新闻机构的舆论监督权利,让新闻舆论在监督不良行为,发挥自身作用时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至于摸黑走路。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我国也不同程度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实现方式、实施后果都缺乏具体的规范措施,操作起来往往还要依靠政策来规范和支持,所以,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新闻舆论监督只能走法治的道路,才能在根本上保证其健康、有序地行使其权力,发挥其作用。
(三)新闻舆论监督队伍的建设必须加强
新闻舆论监督在实施时肯定会直面社会上的各种诱惑和是非,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必须要经过学习培训、约束规范等措施,培养他们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规范行为,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新闻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要端正舆论监督的目的,提高工作水平。要恪守职业道德,不以个人好恶进行报道,不充当个别利益冲突的工具。要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充分重视发挥法律在舆论监督中的作用。要对批评稿件进行质量要求,以期引起和提高公众的关注度,得到上级部门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视,促进问题有效合理地解决,为促进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权益,确保新闻舆论监督顺利进行
新闻记者是新闻舆论监督的主要实施者和参与者,是公众实施新闻舆论监督的直接代表,记者不是以个人身份来进行舆论监督的,他代表了公众的利益和诉求,代表了公众的知情权,因此应该赋予记者更多更大的权利。
为了避免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中因批评报道而受到打击报复和遭遇法律纠纷,使得舆论监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下去,必须实行责任追究制,必须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样做,是为了保护记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发挥舆论监督的威力,也为了让公众的利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
(五)加大新闻舆论监督的互动性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始终强调和保护人民群众的言论出版自由,强调和保护人民群众的批评建议的权利。舆论监督是否能够深入开展下去,并得到真正的、真实的结果,就必须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其中。群众的力量是强大的。通过群众对丑陋现象的揭露、抨击,使其曝露于光天化日之下,壮大舆论监督的声势,增强其威慑力,这样也促进新闻媒体对此事的关注报道,不仅有助于舆论监督的开展,也有利于被监督单位和个人改正错误。
另外,新闻舆论监督也不能单打独斗,仅靠一己之力,要与人大、信访等与群众基层相关联的部门沟通互动,要以积极的态度和角度对政府行为形成监督。还要倾听群众呼声,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联系,避免一家之言,减少报道的盲目性和偏激性,使舆论监督更加具有针对性,从而取得更显著的成效。
四、结 语
今天的中国已经站在了发展的十字路口,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不仅是保障新闻媒介参与权的体现,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尊重和保障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对舆论监督的权利范围及其责任程度进行规范,通过法律法规赋予舆论监督可靠有效的保证,才能解决上述问题,让舆论监督成为促进社会生活良性发展、不断进步的重要力量。
参考文献:
[1] 王华强,魏永征主编.舆论督与新闻纠纷[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2] 弓长昆.大众传媒的政治社会化功能[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3] 李艳.广播电视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环境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