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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犯罪成因及防范对策研究

2012-04-29王坤

2012年15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诈骗罪市场主体

王坤

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合同诈骗犯罪一直相伴随生,严重危害着我国的经济秩序,严重的侵害着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经济利益,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本文将对合同诈骗犯罪成因进行分析,着重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防范难点问题,以期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犯罪防范对策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合同诈骗犯罪一直相伴随生,严重危害着我国的经济秩序,严重的侵害着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经济利益,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对合同诈骗犯罪成因及防范对策的研究在整个预防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一)合同诈骗罪概述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一般来说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二是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是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四是骗取财物数额较大。近年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欺诈合同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合同履约率逐年下降,在没有履行的合同中,因为合同诈骗占有相当的比例。犯罪类型有的是以直接签定虚假经济合同,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骗到手或收受对方给付的财物后逃匿。有的是以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签定合同后表面承认欠帐,实际赖帐。[1]目的就是欺骗对方,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

(二)合同诈骗罪特点

1、诈骗主体具有较强的投机性,且多次作案和多以单位名义作案。犯罪分子利用展会或主动接触,获得对方信任后签订合同,往往通过一次性交易或在较短时期内骗取他人财物。诈骗行为通过短期交易完成,体现明显的投机倾向和主体的能言善辩。为争取对方当事人信任,犯罪分子更多地利用单位名义签订、履行合同,使对方相信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从而达成交易。

2、诈骗方式复杂多样、网上及手机诈骗案件多发。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市场的发展,诈骗手段日渐多样,从传统的简单诈骗向智能化方向发展,增加破案难度。特别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通讯等科技手段的运用,使犯罪分子得以更好地隐蔽,不易发现。

3、流窜作案,团伙作案增多。近年来,合同诈骗案件数量逐步攀升,很多合同诈骗惯犯往往采用跨省跨地区作案,而且多是团伙作案。这些案件很具有隐蔽性加上被害人法律意识薄弱等原因,造成很多案件未能及时报案,或经报案证据保护不当而未能侦破。

(三)合同诈骗案件的成因

1、信用体系不健全是形成合同诈骗的根本制度原因。我国目前的信用立法还处于完善阶段,信用信息收集不全面,信用管理不到位。在市场中,诚信的缺失,必然导致市场投机交易行为的增加,社会转型时期,市场准入、主体认证等制度不够完善,使市场主体在不了解对方资信能力、经营状况的情况下交易,这就给犯罪分子留下可趁之机,难免合同诈骗犯罪会出现。

2、企业法律风险意识淡薄、经营素质不高是合同诈骗的客观原因。现代企业经营的行为往往不注重审查对方的资信,风险意识不强,再加之过于急功近利,导致经营者放松内部管理,忽视市场调查,不做交易风险评估,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因此更容易受到犯罪分子的诈骗。

3、社会监督乏力、犯罪成本低廉是合同诈骗的社会原因。犯罪分子在骗取对方财物后,由于社会监督不到位,能够轻易转移财产、全身而逃,然后另觅地方伺机作案。合同诈骗犯罪本身具有隐蔽性,难于发现,犯罪分子在骗取巨额财产后,却能轻松逃避法律责任,这种成本、收益比例严重倒挂的现象,直接刺激了行为人铤而走险的犯罪欲望。

(四)合同诈骗案件治理对策

合同诈骗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极大损害了交易对方的财产利益,要遏制合同诈骗案件的发生,要有效预防、减少和打击此类犯罪,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武器,采取有力打击措施,坚持打防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一)建立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制度建设,提高商业道德

信用是市场经济构成的条件,是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的前提和基础。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都愿意相信对方是诚实守信的主体,在这个基础上,交易才能最终达成。新型的社会主义商业道德,其基本目标是促使市场主体显性的追求自身利益,其核心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寻求利与义的平衡,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共赢,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协调。[2]构建市场诚信体系,对预防合同诈骗犯罪有着深远的意义。

(二)加强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市场主体缔约能力

市场经营者对缔约对方资信状况的充分了解和谨慎态度,是预防合同诈骗的关键。目前大量合同诈骗的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经营者怠于资信调查,对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缺乏了解。其实很多案件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前,只要认真研究合同的可行性,并就对方履行的能力及签订合同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就完全可以降低受骗风险。

(三)注重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加强监管

现代信用的核心是资本信用。然而,现实中企业虚假出资、注册资金不实、发布虚假信息、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现象屡屡发生。对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制度、企业认证制度、企业验证制度等等,认真审查企业相关资料以及将企业信用程度指数并对市场公开,便于市场主体及时相互了解交易对方情况,增强信息透明。工商部门是市场准入的把关者,随着市场准入制度的逐渐宽松,工商部门应对准入后的市场主体加强后续监管,保障企业注册资金充足,防止企业抽逃资金现象,降低合同诈骗发生几率。

(四)宣扬社会正气,打击制裁违法行为,提高刑罚严厉性和及时性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在及时宣传那些诚信守法的企业,同时要坚决打击违法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原有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单列罪名,不断加大对合同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在查办此类案件时,应重视时效性。合同诈骗案发后,往往证据发生变化、灭失的时间很短,如侦查延误,很可能出现难以取证情况,直接影响犯罪打击力度。保证刑法打击的严厉性和及时性,加大犯罪风险成本,能够有效遏制潜在违法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抑制合同诈骗发生。(作者单位: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苏惠渔,《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2]马克昌,论金融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人民检察,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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