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如何防范应收账款风险
2012-04-29邹君
邹君
摘 要:随着施工企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应收账款风险防范成为企业资金管理重要内容。本文从应收账款对施工企业主要影响分析,提出防范应收账款风险对策。
关键词:施工企业;防范;应收账款风险
一、应收账款对施工企业主要影响
(一)应收账款过多会造成企业流动资金不足。
企业的“血液”流通不畅,易引发财务危机,直接影响着正常的生产运营。应收账款是企业流动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金额越大、期限越长,产生坏账几率越高,必然会造成的影响就越大。垫资承揽工程项目的企业背后就是不断上升的应收账款,包括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施工企业具有良好的盈利记录,却常会出现账面利润状况不错却资金匮乏的情况;当企业消耗大量资金开拓新市场、新项目时,如果完成项目的工程款不能及时回笼,就会使流动资产在非生产环节上沉淀,使企业的资金周期和正常生产运营受到严重影响;企业缺乏财务管理观念和意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存在缺陷,影响应收账款资金回笼,会造成企业经营资金不足;应收账款存在很大的坏账损失风险,如果发生坏账损失必然导致企业资产和所有者权益的减少,直接影响企业的盈利状况。如果企业实际坏账损失超过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却应收账款依然长期挂账,会导致虚拟利润。
(二)应收账款增加成本风险
1.机会成本。不能及时收回工程款的施工企业,相当于长期为建设方垫付一笔不能参与企业周转相当数额的资金,将失去扩大再生产和投资盈利的机会,便产生了垫付的机会成本;
2.财务费用。欠款收不回的施工企业为了正常生产,资金周转顺畅,不得不欠款、借款、贷款为继,财务费用的支出势必加大。
3.收款成本。企业在回收被拖欠款项过程中,必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这势必加大了催收成本。如发函费用、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成立清欠组或专人催款费、诉讼费等等。
4.施工企业被拖欠款项夸大了经营成果,使经营成果存在潜亏或损失;存在债权成为坏账损失,会发生收款费用后收不回欠款,势必进一步加大了企业自身的损失。
二、施工企业防范应收账款风险的对策
(一)开展资信调查和投标研究,是从源头防止应收账款风险
首先,施工企业要对建设单位的资信状况开展调查,包括开发项目的可靠性和建设单位的注册资本情况、项目资金来源以及到位情况、既往经营业绩、履约能力、社会信誉以及开发项目的地理、区位因素、周边商业经济环境状况等方面。其次,施工企业在投标前要重视招标文件的研究,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范围、付款条件等直接与自身经济利益密切有关的条款要仔细斟酌,在报价、资金回收、工程质量及项目成本等方面作可行性分析。
(二)谨慎签订合同,是防止应收账款风险的前提条件
施工企业尽量使用标准合同文本,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合同条款仔细推敲,修改完善合同条款,一份完备的合同能保证合同履行中有约可依,同时又能作为法院或仲裁机关时审判机关解决纠纷的合理依据。施工企业不要随意签订补充协议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尽可能避免陷入订立多份合同,造成对同一条款有不同表述矛盾或黑白合同。
(三)执行履约担保制度,是防止应收账款风险的有效手段
工程担保的重点是建设单位支付担保,作为承包人的施工企业要善于运用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这一有效防止工程款拖欠的手段,争取由建设单位提供支付担保。
(四)全面切实履约,是防止应收账款风险的必要条件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的过程。履行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债务人完成自己的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在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方面按照合同的约定,正确、诚信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才能有效防止应收账款风险。
(五)注重证据收集,是为应收账款资金回笼奠定良好基础
施工企业除了全面、诚信地履行合同外,还有应该注重资料的收集与保管。由于工程的特殊性,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时间一般比较长,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甲供料到场签证、工期顺延等工程签证资料的收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这些资料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或诉讼仲裁的证据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从诉讼或仲裁机关处理工程款拖欠纠纷的角度来讲,一切与工程款有关的资料,如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月报、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监理记录、现场会议纪要等可能对工程款纠纷的解决起到积极作用。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切实注重证据收集,为工程款结算及解决工程款拖欠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六)加强企业资金内部控制,高度重视欠款回收与资金盘活
加强企业资金内部控制,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主要责任人工程款回收责任制度,并将此项作为项目经理绩效考核重要项目,做到工程款回收有人负责;如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不能付款,项目部可以充分合理利用暂停施工或减缓施工速度及隐含索赔内容,促使工程款支付。财务部门应加强与合作部门沟通,及时与项目部、预算部对工程量,避免出现结算漏单风险;财务部加强应收账款管理与风险分析,还应及时与建设单位对往来账,及时了解资金回笼情况,并反馈给项目部。施工企业结合建设单位实际资金和应收账款实际情况,可以积极采用应收账款抵押、行使建设方债权代位权、债务债权互抵、债务重组等方式,盘活资金。
(七)把握时机,依法行使权利,加快资金回笼
《合同法》第286条和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逾期不支付的,除了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承包人行使优先权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期限为六个月。作为施工企业,要认识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筑施工企业的一项特殊保护性权利。为此施工企业应把握时机,及时诉讼或仲裁,不要轻易丧失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同时及时诉讼或仲裁,证据容易收集、保全,有利于工程款纠纷案件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作者单位: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げ慰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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