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的“义利观”及其当代价值
2012-04-29陈秀平
陈秀平
【摘要】儒家并不否认“利”,而是主张“先义后利”、“以利制义”。在当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需要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一方面必须充分肯定“利”,另一方面必须在遵循“义”的前提下逐“利”,“见利思义”。
【关键词】儒家义利观当代价值
儒家的“义利观”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在当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有它的重大价值。
儒家“义利观”的主要内容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出现了新型的封建制生产关系。各阶层社会分化加剧,如何看待义与利的关系也成为“百家争鸣”的一个热门话题。
孔子并不否认人们对“利”的追求,反而肯定其合理性。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论语·里仁》)。“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孟子也十分强调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他说:“明君治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岁免于死亡。”(《孟子·梁惠王上》)可见,对老百姓来讲,基本的物质利益追求是每个人都有的。荀子也肯定义与利的客观存在,他说:“义与利者,人之所两也。”(《荀子·大略》)汉代大儒董仲舒也承认义与利是一对相互依存的范畴,“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身。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春秋繁露·生之养重于义》)义与利的存在是符合天理、人情的,是人类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儒家注意到物质利益的重要性,并且认为追求物质利益是人们的正当欲望和要求。
既然义与利都是客观存在,那么义与利二者的关系如何?归纳起来,儒家在此问题上有以下主张:
第一,“见利思义”,不得“不义之财”。儒家主张生财有道,富贵有道,即“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孔子说:“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乎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论语·宪问》)儒家是主张获利、主张发财的,但是不能见利忘义。孟子坚决主张不接受任何不义之财,他认为不符合“义”的“利”,是为天下人所不齿的。违背“义”这个大原则,“禄之以天下,弗顾也;系马千驷,弗视也。”(《孟子·万章上》)只有行“义”,才能心安理得地享受相应的“利”,“安富尊荣”(《孟子·尽心上》)。荀子也说:“保利弃义,谓之至贼。”(《荀子·修身》)
第二,“先义后利”,“义然后取”,“利不克义”,不“放于利而行”。孔子赞赏颜回在贫乏的物质生活条件下持有自得其乐的精神生活心态,体现了孔子重义轻利的人生态度。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这句话证明在义与利的对立关系中孔子认为义重于利。他还意识到人人都一味地逐利而不顾义,社会必定混乱一片。“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孟子也非常重视义,孟子曾有关于鱼和熊掌的比喻,“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辞也。”(《孟子·告子上》)孟子强调在义利发生冲突必须作出取舍时,必须舍生取义,取义舍利。荀子也主张“先义后利”,“以义制利”。他说:“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荣辱》)他主张先义而后利,功利的获得以“义”为前提,“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荀子·正名》)。荀子这里讲的是“正利”、“正义”。总之,“以义制事,则知所利矣。”(《荀子·君子》)汉代大儒董仲舒提出:“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谋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就是要求人们在道义、功利二者中更注重道义。董仲舒谈到,义利是人与生俱来的东西,利是养身体的,义是养心的,心在身体里面是最重要的,所以要重义轻利。宋儒朱熹也强调“必以仁义为先,而不是以功利为急”,仁义总在功利之前。
第三,公利大于私利。儒家强调兴天下之利,与民兴利。孔子说:“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论语·尧曰》)孔子提倡符合大众利益的公利。孟子强调的利也是普天下大众的公利,而不是君王一己之私利。孟子给君王提出的“制民恒产”、“发展教育”等建议都是以人民大众利益为中心的。荀子说:“循其道,行其义,兴天下同利,除天下同害,天下归之。”(《荀子·王霸》)从孟子的民本思想到荀子的公义思想,都把国家整体利益即把“公权利”放在第一位,公权高于私权。董仲舒把公利提升到“义”的高度来认识,“量势立权,因势制义,故圣人之为天下兴利也,其尤春气之生草。”(《春秋繁露·考功名》)他反对食禄者为一己之私利而与民争利,前文提到他对江都王刘非所讲的“正其义不谋其利”就是在提醒江都王不要为一己之私利而侵害天下之公利。
第四,在人际关系上,贵义轻利。切不可“怀利以事”,亦不可“怀利以相接”,否则,一切人际关系包括君臣关系、父子关系、兄弟关系和朋友关系都将不复存在。“为人臣者怀利以事其君,为人子者怀利以事其父,为人弟者怀利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终去仁义;怀利以相接,然后不亡者,未之有也。”(《孟子·告子下》)
第五,治理国家要“务张其义”。“挈国以呼功利”而“不务张其义”,认为“唯利而求”,只会“上下交相诈”。孔子把行义生利看作是“政之大节”。他说:“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左传·成公二年》)荀子说:“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荀子·大略》)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树立正确的“义利观”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儒家“义利观”的精华与糟粕,继承和弘扬其积极因素,批判和剔除其消极因素,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健康发展。
一是见利思义,先义后利,义然后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获利盈利。求利本身是无可非议的,但求利的方式正当与否则关系到合义与否的问题。在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备,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有些个人、企业为了求利而见利忘义,可能会以坑、蒙、假、骗等方式不择手段地去获取经济利益,以违法手段去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不过,市场经济也是一种法治经济,是一种规范经济,企业、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符合法律、规范,其所追求的经济利益才能受到保护、得到保障,否则只会损人又不利己。“义然后取”才是获利之正道。
马克思曾指出:“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带上拜物教性质,因此拜物教是同商品生产分不开的。”①这就揭示了商品经济社会容易滋生拜金主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市场经济自身的一些消极方面如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见利忘义等,也会趁机显露出来。为克服这些消极方面的影响,我们必须大力弘扬儒家“见利思义”、“先义后利”、“义然后取”的精神,在遵循“义”的规则的前提下追求“利”。当然,不同时代,不同社会,有不同标准的“义”,我们力求在现代文明社会指导下实现义与利的统一。
二是公利大于私利。儒家所说的“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以及“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礼记·礼运》)实质上都是在强调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放弃甚至牺牲个人私利而成就集体、国家公利。虽然,他们所说的公利与我们所说的集体、国家、人民的利益性质上不同,但他们强调“公权至上”的原则,这对于我们处理个体与整体、公与私等关系上还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我们应继承儒家“重公利”的思想成果,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坚持以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重,克服市场经济中的利己主义、小团体主义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不良倾向。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每个人都应该有他一定的物质利益,但是,这决不是提倡抛开国家、集体和别人,专门为自己的物质利益而奋斗。”②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社会整体利益离不开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相应地,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也离不开社会整体利益。
在当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深入发掘儒家“义利观”的积极因素,消除儒家“义利观”的消极因素的影响。一方面,充分肯定人们的正当利益需求;另一方面,一定要有所节制地追求利益,“以利制义”,严格遵循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规范,“先义后利”。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健康、有序地迅速发展,进而才能建立起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作者为三峡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89页。
②《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