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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潜规则、显规则及元规则

2012-04-29孟凡超

商场现代化 2012年2期
关键词:潜规则

孟凡超

[摘 要]潜规则是观察、分析各种社会问题的新角度,潜规则与显规则之间存在相互博弈的关系,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显规则的缺失是潜规则的生存空间,元规则是规则中的规则。

[关键词]潜规则 显规则 元规则

“潜规则”被世人“深恶痛绝”而又顽强的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存在即合理”,各种规则都有其生存的时间和空间,本文将就潜规则、显规则和元规则进行一系列的讨论,探讨各种规则发生的机理、转换的条件以及制约的因素。

一、显规则、潜规则、元规则的定义及初步讨论

为统一讨论问题的口径,对这三个概念进行界定:

显规则:组织中正式的规章制度所决定的规则。这里的组织即包括一般意义上大大小小的单位、企业、团体,也包括国家这样的“大组织”(下同)。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单位的规章制度都属于显规则范畴,显规则代表组织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基本上是社会公认的价值尺度,有时显规则并不尽合理,但都没有赤裸裸的与公正和正义相对抗,但显规则的不完善、不合理却为潜规则的盛行埋下伏笔。

潜规则:按照字面含义,潜规则应该是组织中未正式规定的规则。但社会上公认的潜规则的含义却是组织中未正式规定的、约定俗成却又起实际支配作用的规则,而且潜规则与正式规则(即显规则)的精神背道而驰。那么,存在不存在与正式规则“同方向”的“约定俗成”呢?肯定存在,正式规则不可规定组织中所有的行为规范,需要非正式规则加以补充。在西方管理理论中潜规则(既非正式规则)属于组织行为学的范畴,罗宾斯认为:“组织象一座冰山”,由可见部分和隐藏部分组成,可见部分包括战略、目标、政策和程序、结构、技术、命令链等,隐藏部分则包括态度、知觉、群体意识等。一个良好的组织文化是一个组织正式规范的有益补充,积极、健康、向上的非正式规则可以在组织中不断发扬,总结成比较好的规章制度,上升为组织文化,最后为组织服务。由于“同方向的非正式规定”主要是组织行为学研究的范畴,与公众对“潜规则”约定俗成的认识不一致。

因此,我们把潜规则定义为:组织中未正式规定,与显规则“反方向”,普遍被接受(无论是自愿还是被迫),并在某些领域起实际支配作用的行为规范。

元规则:规则的规则,是规则中的公理。

二、显规则与潜规则的博弈

为了使组织更有效率,激励组织成员为有利于组织的目标而努力,同时,约束组织成员做出妨碍于组织的行为,这就需要制定一套明晰的、具有可操作性并能使公众普遍遵循的显规则。如果显规则缺失时,大家都不清楚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怎样做才合乎规则,当公众的权益受到伤害时无法寻求规则保护,实际的后果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无法得到真正保护。那么现实中,潜规则是如何形成的呢?

首先是显规则的不完善使潜规则的存在成为一种合理。任何一个组织,显规则都不可能完全正确和完善,当显规则由于自身的不合理或不完善而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时,潜规则就会凸现,起到实际的支配作用。现实中,组织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显规则也是在变化之中,不可能用一种一劳永逸的显规则去应付。当现有显规则落后于组织的发展,新的显规则还没有建立的时候,潜规则就有了发展的空间和生存的土壤。

其次,人性的复杂、人类对自身利益的无限追求也决定了潜规则存在有着巨大的空间。之所以存在潜规则,是因为人性不能用所有的规则全部设定出来,对不同的人性要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不可能有一种规则去应付它。无论最高决策者还是普通员工,都在遵循着自己行为规则中不言自明的信念,他们的行为都离不开人性与利益两把标尺。

显规则虽然有利于大多数,但个别破坏显规则的个体在获得非法收益后不能及时受到应有的惩戒,起到示范作用并蔓延开来。当人们感到普遍不公平的时候,又看到了违规者畅通无阻,那他们一定也会铤而走险去违规。也就是说,违规会从个别现象演变成普遍现象。这种"潜规则"的结局,不但没有正向激励人们去遵守规则,反倒是有大量的负向激励,告诉人们违反显规则将获得更大的利益,结果导致我们的规则不是鼓励坏人去做好事,而是鼓励好人去做坏事。全体成员陷入“囚徒困境”,尽管个别成员受益,但总体而言却是整个组织受到损害。

只要存在个别组织成员行使潜规则收益大于显规则收益,同时个别违规者不能受到及时应用的惩罚,潜规则就有其发生的可能。潜规则一旦成了气候,一方面,某些人原本尚存的道德谴责乃至犯罪感会得到稀释,因为他觉得只不过是随大流;另一方面,单个受害者在抗争时面临的将是来自整个潜规则的压力。长此以往,可能会在无奈接受的过程中产生麻木心理而产生了对潜规则某种程度上的认同,潜规则就这样变得名正言顺。

三、潜规则的特点

首先,潜规则不符合人类公平、公正的道德追求,与显规则背道而驰。个别学者认为潜规则是“藏在皮袍下面的东西”(鲁迅语),是社会中一种看不见、摸不着,行之有效但摆不上桌面的行为方式。“行之有效”“摆不上桌面”是实,但并非“看不见、摸不着”,现实中的很多潜规则是一种“公开的秘密”。

其次,潜规则约定俗成,却没有明码标价。不同的个体对潜规则的把握不同,形式也不固定。现实中的潜规则不是一种“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公开交易,使不同个体的成本不一致。例如某个地方,买官买官之风盛行,但并没有规定不同职位的标价,造成参与其中的官员只能凭猜测与揣摩进行“交易”。

潜规则的上述特点,造成整个社会运行成本的无限提高。因为潜规则是难以进行监督、也难以进行计录,其蔓延的后果必然是对潜规则受害者的伤害进一步扩大。哪么如何压缩潜规则的利益空间并直到消除潜规则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既然潜规则的形成是一个与显规则长期博弈的结果,是各利益方妥协的产物,改造它就不能一蹴而就。简单而又草率的打击潜规则,只能在一段时间内遏止而不能根除。现实中的种种潜规则之所以在无数次“严打”中无比顽强的生存下来,就在与每次行动都没有系统的清理潜规则的存在基础和生存空间。

其次,充分研究显规则和潜规则,显规则的完善和成熟是根治潜规则的根本途径。研究潜规则取代显规则并发生效力的原因,从而找出显规则重新取代潜规则的路径。潜规则取代显规则,往往是由于显规则本身不合实际,或者是缺乏必须的实施条件。因此要注意潜规则可能包含的合理性因素,必要时可以使那些合理的潜规则成为正式规则即显规则。显规则越透明、规范、合理,就意味着凡事越没有回旋和含糊的空间,社会参与各方就会更多的在同一套规则下完成各自的角色,潜规则施威的舞台就越来越狭小,直至退出游戏规则。

四、元规则

吴思先生认为:“所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一条根本规则: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这种观点让人在感情上难以接受,但却从深刻的指出了显规则与潜规则之间的切换规律。如果将“暴力最强者说了算”换成“显规则与潜规则之间的转化在于利益关联方之间的力量对比”就能够理解元规则。历史上重复出现的“胜者王侯败者贼”,“有枪便是草头王”便是元规则很好的解释。当然,力量对比并非仅仅是关联方之间直接力量的比较和抗衡,还要把国家、社会的各种力量考虑进去。大多数人之所以不敢明火执仗、欺强凌弱不是因为对方力量弱小,而在于在对方背后有国家政权的力量和社会舆论力量做支撑,个体力量弱小者可以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实现对正义的追索。每个人都在计算自己的利益得失和对方自身和背后的力量,因此,在“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一元规则下还需要考虑以下两点人性假设。一是每个人都追求自身利益或自身幸福的最大化。二是每个人都具有利害分析和判断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罗宾斯.管理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吴思.隐蔽的秩序[M].海南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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