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捂不住的镉污染

2012-04-29陈云良

国土资源导刊 2012年2期
关键词:河池市事发政府部门

陈云良

政府部门需要善待、善用新闻媒体,才能以积极充分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妥善处置“镉污染”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春节前后,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一直在闹腾,至今仍未使龙江河及柳江的水质完全恢复正常,有关老百姓因喝污染水而引起不良后果亦开始见诸于报道。2月3日,广西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对河池市副市长等9名官员宣布处理决定,其中7人被撤职。在此次事件中,同为“受害者”的两地在信息发布方面所采取的不同方式及其结果引人深思。

1月15日广西龙江发现重金属镉超标,形成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位于事发地的河池市和下游的柳州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但两个城市对新闻媒体表现出两种不同的态度。

最初几天,河池市的信息发布极度匮乏,公众只能获得只言片语的零星消息。两周之后,河池市向媒体提供新闻通稿,称该市正全力推进龙江河段污染处置工作,污染水体镉含量呈下降趋势,但对事发原因、污染源、环保数据等关键信息只字未提。

不同的是,柳州市一直利用报纸、电视公布事件进展及水质情况。从23日开始每两小时向市民公布柳江水质检测数据,并邀请媒体参观当地自来水厂及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由于政府信息得到详尽公开,柳州市民的恐慌情绪得到平定。

河池、柳州在政府信息公开上的不同做法,代表了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两种不同态度。以往常见的情形是,一些地方和政府部门对公开发布的信息严格设限,面对公众的信息渴求,大都以“救援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相搪塞。现在,这些做法不但不适应突发事件处置的需要,而且可能给事件处置带来严重干扰,对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危害。

2008年5月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重点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12个方面的政府信息。关于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原本规定,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时删除了这两条规定,体现了保障媒体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采访报道权、舆论监督权的原则。

去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其中强调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

综合地看,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事发前的常规防范、应急预案等机制与规范,事发后的政府举措、应对情况等动态信息,以及对事件的调查过程和处理结果,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是不可缺少的。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央的要求,广西“镉污染”事件处置亟须充分、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地方和政府部门不但要公开阶段性处置情况,对事故处置全过程的信息也要保持动态公开;不但要发布“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处置工作果断有力”等令人欣慰的信息,也要发布“污染事件使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污染威胁进一步加大,可能导致事件等级升级”之类的警示信息。

毫无疑问,政府部门需要善待、善用新闻媒体,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才能以积极充分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妥善处置“镉污染”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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