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要正确理解“犯罪嫌疑人”含义
2012-04-29陈长安
陈长安
摘要:1996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犯罪嫌疑人”一词,这无疑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但新闻界的许多记者却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新生的法律词语,违背语言逻辑的病句比比皆是。面对愈演愈烈的这一乱象,西安阅报46年的陈先生首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乱用
中图分类号:G21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2-0029-02
1996年3月,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出现了“犯罪嫌疑人”一词,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也就在这一年,我国的许多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也陆续开始使用“犯罪嫌疑人”一词。一些记者又把“犯罪嫌疑人”简写为“嫌疑人”。然而,纵观15年来的大量报刊、电台、电视台,不难发现许多记者都不能正确使用“犯罪嫌疑人”一词。常见的语句有:“近日,为了打击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警方加强了巡逻”、“犯罪嫌疑人在铁的证据面前,终于交待了自己所犯下的大量罪行”、“犯罪嫌疑人的手段相当残忍”、“面对犯罪嫌疑人的,必定是法律的严惩”、“十年前,犯罪嫌疑人某某残酷地杀害了某某人”、“杀害某某人的犯罪嫌疑人是谁呢?”“真正的嫌疑人是谁呢?”“抢劫20万元现金的犯罪嫌疑人当场被捉”、“犯罪嫌疑人终于落入法网”、“拒捕反抗开枪打死我三名警察的犯罪嫌疑人某某被当场击毙”、“某某第一次接受击毙犯罪嫌疑人的任务”,等等等等,实在太多、太乱了!其实,记者们脑子里想的是作案人,笔下却习惯地写成了“犯罪嫌疑人”或“嫌疑人”。还有一些记者,为了显示自己语言的丰富多彩,在同一篇文章里,“犯罪嫌疑人”、“特大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罪犯”、“疑犯”、“嫌犯”、“嫌疑犯”、“案犯”、“劫匪”、“凶手”、“凶犯”、“歹徒”、“暴徒”、“犯罪分子”、“犯罪团伙”、“不法分子”等法律词汇都用遍了。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已经印到了他们脑子里:凡是刚刚逮住的坏人,不论他是一般犯罪还是暴力犯罪,不论证据有多么确凿,在法院还未判决之前,都只能称为“犯罪嫌疑人”或“嫌疑人”。然而我们经常在报刊上看到的是,记者们往往在杀人、放火、抢劫、劫持、爆炸等刑事作案人前头加上一个“犯罪嫌疑人”或“嫌疑人”的头衔,而在被双规的贪官、污吏们名字的前头却什么也不加,只说事实。为什么呢?因为许多记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或“嫌疑人”是一个负面词,出于对他们的憎恨才使用这个词。于是,“面对犯罪嫌疑人的必定是法律严厉的制裁”、“犯罪嫌疑人被当场击毙”等语言经常出现在报刊上。为什么我们的报刊、电视在报道一些刑事案件的时候,群众看到的明明是作案人,记者却把他们称作“犯罪嫌疑人”或“嫌疑人”呢?据说皆因《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然而,笔者认为该条文意思不明确,在8月底《刑事诉讼法》征求修改意见结束之前《致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一封信中,提出了“建议撤销或修改第十二条”的建议。笔者认为该条文有四大疑问。
疑问一: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一审判决和终审判决,还有再审程序,究竟哪一级法院判决后才可以确定某个人有罪呢?
疑问二:“任何人”指的是什么人?好人、坏人、死人、活人、国家主席、平民百姓、历史上的侵略者、南京大屠杀的刽子手、杀人越货的强盗、歹徒、劫匪、凶手、放火焚烧公共设施的人、滥杀无辜的人、正在行凶杀人的人、强奸多名妇女的人、公共场合实施爆炸的人、故意投毒报复社会害死多人的人、出卖国家情报妄图颠覆国家政权的人,等等等等,实在太多了!
疑问三:“谁”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公安机关?检察机